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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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虚拟财产的继承原理是什么

虚拟财产的继承原理是什么

虚拟财产的继承原理是什么虚拟财产继承原理涉及的是如何处理个人在互联网上的数字资产和虚拟财富的继承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经济的迅速崛起,个人的虚拟财产成为了重要的一部分财富。

这些虚拟财产可以是数字货币、虚拟物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积分或余额等,需要在个人不在时有效地传承给合法继承人,以确保财产权益的合法维护。

首先,虚拟财产继承原理需要明确和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虚拟财产是数字化的财产,相比传统财产具有隐形性、无国界、易迁移的特点。

法律上一般将虚拟财产视为电子文件或电子信息,并且认可其财产性质,因此可以依法保护和继承。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需要制定清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虚拟财产继承权益。

其次,虚拟财产继承原理涉及到数字经济运营主体和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

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需要与数字经济运营主体签订合同或接受条款,其中可能包含有关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是数字经济运营主体与用户双方约定的,也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对数字经济运营主体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的要求。

合同或条款中应明确用户虚拟财产继承权益的归属和传承规则,以确保用户合法继承权益的实现。

另外,虚拟财产继承原理需要建立可靠的身份认证机制。

在虚拟世界中,虚拟财产的继承需要依赖于用户的身份。

因此,建立可靠的身份认证机制对于虚拟财产继承的实现至关重要。

这可以包括用户虚拟身份的注册和验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其他身份标识的验证,以及使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等实现用户身份的可信赖和防伪。

虚拟财产继承原理还需要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

数字经济的出现引发了传统法律体系的变动和调整。

对于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可从数字经济和传统财产继承的交叉点出发,对现有的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扩展,以涵盖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定。

这包括明确虚拟财产的继承权益、继承人的顺序和比例、继承申请和协助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虚拟财产继承原理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或平台来协调和处理继承事务。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货币,以及数字货币等,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然而,随着虚拟财产的普及,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1. 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独立价值并能被人们所认知、支配的财产。

在法律上,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属性,包括价值性、可支配性等。

2.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对象上。

根据我国刑法,财产权是受到刑法保护的。

因此,虚拟财产在刑法上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具有与现实财产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力度。

三、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1. 完善立法,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首先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其法律地位。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其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内容。

同时,还应明确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虚拟财产犯罪行为执法机关应加大对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

同时,应加强与网络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3.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强化技术手段支持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需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

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的应用,提高虚拟财产的安全性。

同时,应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提高对虚拟财产的监管和追踪能力。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摘要] 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因而这种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这些财产被盗窃,应当受到刑法保护,以盗窃罪追究盗窃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虚拟财产网络盗窃刑法保护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18%。

据估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数百万人,每天约有100万玩家同时在线玩网络游戏。

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他们的最爱,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这些在某些人眼里也许只是一堆数据,一钱不值,可是在游戏玩家和网民眼里,它们却是有着特殊价值的“财产”。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问题尚无定论,但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那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该财产是否受到刑法的保护呢?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既然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那当然不构成犯罪。

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

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

另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因为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等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数字化形态:网络虚拟财产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依托于互联网环境。

无论是游戏账号还是虚拟货币,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价值,用户可以通过其进行交易、买卖等经济活动。

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其功能性、稀缺性或用户投入的时间和努力上。

可支配性:用户对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权,可以自主决定其使用、转让或处置。

这种支配权受到法律保护。

技术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价值依赖于特定的网络技术环境。

技术升级、系统变更等都可能对虚拟财产的价值产生影响。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的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在民法保护中的重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存在并可以由网络用户合法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益。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网络账号、虚拟货币、数字艺术品等。

这些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使用、交换和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实物财产有所不同。

虽然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经济价值,但网络虚拟财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电子数据或虚拟权益。

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

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

也有人主张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法规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这些努力对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日益火热,对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渐成为社会焦点。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定义、价值和法律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并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列举最少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和价值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等虚拟环境中由游戏内部创建,与现实世界无直接关联的数字化产物,如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

虚拟财产的价值在于其具有一定的收益性、流通性、交易性和使用性,很多玩家甚至会为了收集数个宝石而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化产物,其法律地位和保护还存在争议和不足之处。

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因此保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解决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问题是必要的。

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案例1.《魔兽世界》交易受限2009年,美国法院裁定《魔兽世界》中的虚拟货币、物品不能出售,且由于这些虚拟物品背后是暴雪娱乐公司所有权,故任何外部交易都被视为侵权行为。

2.购买虚拟物品要付现金2011年,上海一女子在一次网络游戏中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一些虚拟物品,但之后该游戏由于运营原因停服,虚拟物品也随之消失,该女子随即将游戏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游戏公司赔偿该女子游戏充值费用,但不能赔偿游戏道具体系中的虚拟物品,因其实际上没有实物交易发生。

3.《王者荣耀》虚假宣传案最近有一家网络公司以《王者荣耀》游戏海外版已在北美洲全面开启公测的名义,推销代练业务,但实际上该公司根本没有获得《王者荣耀》的经营权。

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商业和电子游戏著作权,给玩家和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失。

四、总结在数字化、虚拟化的时代背景下,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既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也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

要加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就需要立法部门的支持,更需要相关游戏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玩家的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析浅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析浅析

闻 出版 署 联 合 公 布 的 巾 固网 游 产 业报 告 硅 示 ,0 8 中 国 网 20 年 络 游 戏 实 际 销 售 收入 达 I38 元 人 民 币 , 比 2 0 增 长 8 .亿 0 7年 7 .%。另 据 中 国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心 ( N I ) 布 的 2 0 年 6 6 C NC公 08 《 国 网 络 游 戏 用 户 调 研 分 析 报 告 》 明 , 因 网络 游 戏 用 户 中 表 我 规模 已达 5 5 万人 。 50 与网络游戏市场迅速发展相伴的足大量 纠 纷 的 出现 。但 现 行刑 法 至 今 没 有 明确 将 网络 虚拟 财 产 纳 入 其保 护范 畴.以致于在 随后全目各地急剧增多的侵犯虚拟财 产权 利 的案 件 中 , 地 判 决 结果 所 涉 罪 名却 各 有 不 周 。 各 网络 虚 拟财 产 的法 律 属性 如 何 。究 竟 是否 属 于 我 国 刑法 所 保 护 的 对 象,进而如何对其进行保护 已成为当今我国司法实践迫切需 要 解 决 的 现 实 问题
囊关键词鼍网 络虚 拟财产 法律定位 。 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943 4 D 2 .5 文献标识码 : A


引言
近 几 年 。网 络 游戏 的风 靡 带 动 了网 络 游 戏产 业 的 蓬 勃 发 展 。 l G I【mao a D t G op美 国 罔 际数 据 集 团 ) 据 D (ne t nl a ru i a 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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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的犯 罪得 不到有效惩治 , 虚拟财产事 实上得 不
到 法律 的 切 实保 护 , 重 制 约 着我 国 网络 游 戏 产 业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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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摘要】近年来,虚拟财产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而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缺乏统一规制标准,使得虚拟财产无法得到合理有效保护的局面。

因此,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界定出发,探究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阐述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因。

【关键词】虚拟财产;范围界定;刑法保护;原因一、虚拟财产的界定(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在汉语词典中,“虚拟”一词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另一种是‘虚构’”。

据此,“虚拟”的东西应当是只存在于人类的思想、语言、文字中,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

因此,虚拟财产似乎可以理解为“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

为了对虚拟财产做出准确的定义,还应当确定其属性即虚拟财产是不是“物。

”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券凭证,有学者认为它隶属于知识产权,也有学者认为它是物权客体中的物。

我国民法学界曾一直盛行“物必有体”的理论,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梁慧星教授即指出“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展物的概念。

于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称为物,而不拘于有形。

”[1]民法理论中物的基本构成要件是:“第一,自然人人体之外;第二,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第三,人通过某一手段得以支配;第四,是物质实体或某种自然力”。

[2]虚拟财产外在于人,能够在不同的民事主体间实现交易具有经济价值,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可以支配,并且是存储于硬盘上的电磁记录(无形体的物质),因此,虚拟财产是等同于自然力的无形物。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通过劳动、物品财务交换或市场买卖等行为所获得的、可以用现在的度量标准评估其价值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1.虚拟财产具有客观现实性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电磁记录,其载体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具有客观的联系,其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能够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转换。

2.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和稀缺性尽管虚拟财产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可以被物化“武器装备”、“人物角色”、“货币”等形式,但其本质仍然是记录特定化的数据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是无形的,与“虚拟”相印证。

此外,虚拟财产的产生必须遵循网络服务运行规则,通过劳动、支付对价而获得,且法律不容许虚拟财产脱离实践、无限创造,因此,其符合财产的稀缺性。

3.虚拟财产具有物理不可转移性和可控性虚拟财产的作用和价值只能体现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不能脱离特定的环境而存在和转移。

例如,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装备等只能存在于游戏中,不能被游戏外的主体占有。

但是,“无形”的虚拟财产仍然可以为人所控制,即在特定时空的虚拟世界中,虚拟财产可以具体物化从而发挥功能、体现其价值。

4.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和合法性虚拟财产由所有者通过劳动创造,以满足自身需求为目的而获得,可以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在运营商与玩家、玩家之间进行交易,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双重属性。

虚拟财产从未被法律定性为非法,其交易行为也并未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限制,因此,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

(三)虚拟财产的范围虚拟财产的范围向来备受争议,在个案中往往是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

为了从立法层面对虚拟财产进行全面的保护,我们必须对其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定。

有学者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划分为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

在第二类的虚拟财产下又具体分为了三种形式:1.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人物角色”、“角色等级”、“货币”、“装备”、“宠物”等在特定网络游戏中的财产。

2.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社区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等级。

3.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包括qq号码、电子邮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

在此范围中,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保护通过行为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如玩家耗费时间、精力取得的游戏装备、积分、等级等)以及通过现实货币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认为刑法应当保护的虚拟财产不等同于网络中的财产,也不等同于以电磁记录的所有财产。

网络中的财产不仅包括上述两类网络虚拟财产,还包括网页中的著作权、商标权等,以及其他所具有使用价值毫无交换价值的信息资源,如黑客盗取、复制的网络内容。

而以电磁记录的财产还包括银行卡、会员积分换购卡、vip会员折扣卡、提货卡等,这些以电磁记录的财产往往可以直接与现实中财产进行等价交换,缺乏网络这一特定的载体,不符合虚拟财产的物理不可转移性,而且其使用、交易会因持卡主体的不同而受到极大的限制。

因此,本文将虚拟财产限定为网络虚拟财产,排除网络中的其他财产以及以电磁记录的传统财产。

(四)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关系虚拟财产和传统财产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存在于人体之外,可供人支配使用。

虚拟财产的一些交易需要以传统财产为媒介进行,二者可以进行转换。

但是,虚拟财产也确有独特之处。

首先,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是无形的财产,依赖于网络空间、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所有者对其控制不具有现实接触性,而传统财产是民法中的有体物,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所有者对其控制往往具有直接性、现实性。

其次,虚拟财产具有技术性,较之于传统财产,虚拟财产中更多的融入了电子信息技术。

最后,虚拟财产的使用、交易极大的受到特定时空的限制,其自由流通具有相对性,例如,某一装备只能在特定的游戏中进行流通,且在游戏停止运营时,即失去价值,而传统财产并无此限制。

二、虚拟财产入刑①的必要性(一)虚拟财产入刑具有现实需要中国版协游戏工委(gpc)与国际数据公司(idc)在2012年chinajoy上,发布了《2012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中国网络游戏整体用户规模超过3亿人,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约为248.4亿元人民币。

此外,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之前的调查统计,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危险感。

据此,我们不难看出,虚拟财产如今拥有着广阔的市场,给人们带来了现实的经济利润,却也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都引发了巨大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

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扰乱了信息公共秩序,威胁着公众财产安全,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由于我国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缺失,特别是刑法在此方面的规制空缺,使得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难以进行统一的规制,无法给予有力的打击,让侵犯行为更加猖狂。

因此,巨大的市场和经济利益均需要刑法及时、合理的介入到对虚拟财产现实可行的保护中,加大对虚拟财产犯罪的惩罚力度,为网络这一新型产业提供保障,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虚拟财产入刑具有法律需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均未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规制和保护,而且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局限性,使其不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形成对虚拟财产的有力保护。

首先,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很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具有很大的困难,难以明确侵犯的财产关系。

并且,民法的调整具有滞后性和事后补偿性的特征,无法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其次,行政法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并未包含对于虚拟财产的侵犯,即使予以规范,也只能在声誉上处以警告的惩罚,人身罚方面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没收等财产罚,但是无论是其严厉程度还是对违法者的惩处警示力度都远远不足。

(三)虚拟财产入刑具备理论依据目前,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均存在着空缺,通过民法、行政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规制的效果欠佳,因此,作为防治违法犯罪行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有必要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保护范围,以尽快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有力的规制,惩戒此类犯罪,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就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然而,能否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规制,其关键在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的法益保护范围。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到人的生活利益。

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

”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行使自身权益的表示,从其特性和价值上来看,虚拟财产应当被看作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利益。

因而在韩国、英美、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均已将虚拟财产纳入了刑法的保护范围之中。

因为部分虚拟财产具有客观价值,如根据文化部《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白皮书》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游虚拟物品市值为351亿元。

而另一部分虚拟财产还兼具主观价值。

人格物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符合物的一般特征。

虚拟财产作为人格物,使用者对其也寄托了特殊的情感,虚拟财产被侵害,会对所有者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痛。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备由刑法保护的法律属性。

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层出不穷,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本文仅就虚拟财产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刑法应当保护的虚拟财产的范围,并通过结合理论知识和现实需要,对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原因进行了阐述,笔者本文所述的原因早日得到立法者的关注与认可,让作为保障社会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尽早对虚拟财产进行统一有效的规制,以保护人民利益不受侵害,保障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

注释:①本文所称“入刑”并非简单的将虚拟财产写入《刑法》中,而是指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1.[2]张玉敏.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4.[3]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4]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6).[5]冷传莉.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其保护[j].法学,2007,(7):77.[6]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j].政法论坛,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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