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涉密应负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和社会的重要资源。
在国家安全、经济竞争、科技创新等领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涉密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在我国,涉密信息的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于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的行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从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角度进行分析。
一、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概述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对于涉密人员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行政责任涉密人员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密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涉密信息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获取和使用信息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必要部分,但也有可能遭受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为此,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关键点及其背后的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来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
在此,我们来看看几个常见的法律要点:1.保护个人隐私权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窃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以保护个人隐私权。
2.规定信息收集、使用、存储、销毁须依法进行在法律的规定下,任何机构必须依法进行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销毁,必须遵循信息保密原则,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3.规定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加密技术、网络安全防范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措施,以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例1. Facebook个人信息泄露事件Facebook是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络之一,涉及用户数量众多,在隐私保护方面极为重要。
2018年,Facebook因泄漏8700万用户数据而被曝光,Facebook因此受到了严厉的批评。
这次事件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反思了社交网络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2. 苹果公司的加密技术苹果公司对用户信息的加密技术成为了业界标杆,他们声称只有用户自己才能访问信息,而且通常无需操心这类问题。
2016年,美国联邦调查局要求苹果公司解密一位恐怖分子的手机,然而苹果公司不仅没有解密手机,而且在加密之后不再支持解密操作。
这种加密技术的保护方式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为用户信息保护树立了标杆。
3. 法国申请法院命令谷歌删除个人信息的事件2019年1月,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谷歌公司的上诉,批准了谷歌删除欧盟内外所有的个人信息的命令。
谷歌公司因违反了欧盟的数据保护法规,被要求彻底删除与欧盟内外居民有关的所有信息。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作者:黄思瑶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大数据时代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14 — 03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像一把双刃剑,若其用之得法就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益性价值;若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故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使用进行合理控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包括:(一)侵犯手段繁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包括购买、收受、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均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这些侵犯手段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信息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以合法手段取得信息后进行非法利用等现象。
(二)被侵犯信息认定多元化《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两高于201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由此可见,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再仅限于單一的公民基本信息,而是囊括了出行踪迹、财产信息等其他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综合性信息。
(三)侵害后果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了公民的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使得公民应有的正常私人空间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破坏了公民的静谧生活,造成公民隐私的非自愿开放。
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就典型的例子人肉搜索而言,其以毁损他人名誉为目的,对被搜索人进行语言、文字上的侮辱、谩骂和挑衅。
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生活以及个人身份的自主保护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隐私权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法律体系对个人隐私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多个法律文件中。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宪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民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二编人身权:第九百九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第九百九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百九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民法典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民法典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我们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在各种场合被收集、存储和使用。
与此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如非法监控、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
这些问题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甚至可能威胁到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法典》的出台,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明确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定义,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以及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个人隐私的定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一定义涵盖了多个方面,从个人的日常生活到内心的隐秘想法,都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例如,他人未经允许闯入我们的住宅,或者在我们的私人空间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这就侵犯了我们的私人生活安宁。
再比如,未经我们同意,公开我们的日记、信件等私密信息,也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
其次,《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这一规定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了明确的对象和范围,避免了在法律实践中的模糊和争议。
在处理个人信息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这就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如企业、政府部门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收集、使用和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都不得侵害他⼈隐私权。
关于《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都不得侵害他⼈隐私权。
2、《民法典》第⼀千零三⼗⼆条规定,⾃然⼈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3、《民法典》第⼀千零三⼗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实施下列⾏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具、电⼦邮件、传单等⽅式侵扰他⼈的私⼈⽣活安宁;(⼆)进⼊、拍摄、窥视他⼈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隐私分类内容我国法律的隐私被分为:私⼈⽣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私⼈⽣活安宁,有⼴狭义之分,⼴义的私⼈⽣活安宁实际上可以涵盖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由于民法典第⼀千零三⼗⼆条第⼆款界定隐私时,将私⼈⽣活安宁与私密空间等并列,故此,该款中的私⼈⽣活安宁是指狭义的私⼈⽣活安宁,即⾃然⼈个⼈的⽣活不受他⼈⾮法侵扰的状态。
2、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应当说,这三者之间具有交叉重叠。
因为私密空间往往进⾏的就是私密活动或存储私密信息,如夫妻在住宅⾥的夫妻性⽣活,个⼈笔记本电脑或软件程序中存储的私⼈⽇记等。
但也不完全重叠,因为公共空间中也有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例如,在餐厅⼤堂中,两个朋友边吃饭边聊天,这也是私密活动,不能被他⼈窃听或将谈话内容公开。
私密空间是与公共空间相对的,民法典第⼀千零三⼗三条第⼆项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但不限于此,饭店、公园、银⾏、车站等公共场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间。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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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萬咒之王「六字大明咒」唵︰是五方智慧。
嘛呢︰是珠寶。
啤咩︰是蓮花。
吽︰是保護。
奕天堂集合一切治理及周易技术力量,为你带来好运!!!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侵占罪。
这种诠释兴许近乎荒唐,所以那个咨询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个人隐秘刑法爱护的完善
相关于国外而言,我国对于个人隐秘的刑法爱护,还很别完善。
笔者拟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的设想。
首先,从程序的角度,宜将侵犯个人隐秘的犯罪规定为亲告罪。
国外刑法理论认为,之因此应将本罪规定为亲告罪,是因为担心被追诉,就会将收信人和发信人的隐秘公开,反而对被害人别利。
告诉权人是被害人,但谁具有告诉权,则有,发信人和收信人通常都具有告诉权的见解,普通来说,发信人具有告诉权,但是在信件送达之后,收信人也具有告诉权的判例见解,普通来说,发信人具有告诉权,但在信件被发出之后,收信人也具有告诉权的见解,在收信人收到信件之前,发信人具有告诉权,在收到信件之后,收信人具有告诉权的见解,之间的对立。
普通而言,信件中所记载的隐秘,关于收信人和发信人来说,基本上共通的,所以,依照发信或者送达来区分是别是隐秘,并没有什么实际利益。
因此,主张收信人和发信人都具有告诉权的说的主张妥当。
笔者认为,国外对于侵犯个人隐秘的犯罪规定为亲告罪,即所谓的别告别理,值得我们借鉴,以幸免强行提起公诉后导致被害人的“第二次受害”。
其次,应习惯有效爱护个人隐秘的需要,增设一些新罪名。
在别打开信件的前提下,经过技术手段探悉隐秘的,不少国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德国刑法典第202条侵犯信件隐秘罪的行为之一,算是“别打开密封而运用技术手段获知有关这种书写物的内容”的情形。
在现代社会,个人隐秘的传输方式,除传统的书信外,还包括电话、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现代方式。
对这些通信方式进行影响,探悉隐秘的,也应当用刑法予以规制。
前述《对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将截获电子邮件,也作为“非法开拆”进行理解,应该说是有点勉强的。
所以,合理的做法是经过立法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