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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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引言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和工具,成为人们获取和分享知识、文化、娱乐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本文将探讨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什么是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对通过网络传播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这些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多种形式。

作为著作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网络著作权具有独立性和应用性。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现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渐完善。

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网络著作权能够得到保护。

比如,在中国,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

国际上,也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公约和协定来保护网络著作权。

然而,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国性导致了法律适用和执法的难度。

其次,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由于网络上的大规模传播和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难以有效地得到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网络著作权,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律保护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各国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同时,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来保护网络著作权。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

通过加大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打击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

另外,加强技术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未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行为。

数字水印、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能够帮助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中追踪和保护其作品。

最后,增强公众意识和法律教育。

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网络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显现出不适用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侵权现象的频繁发生。

互联网的高速传播特性使得著作权的被剽窃和未经授权的转载成为常态,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规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用户侵权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以此来限制著作权的大规模侵权行为。

仅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显然是不够的。

著作权保护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包括技术手段、产业共治和用户教育等方面。

技术手段的应用是确保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防盗链技术和密码保护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著作权被侵犯。

产业共治是通过建立著作权服务机构和著作权保护协会等组织来管理和维护著作权,形成共同的规范和标准,实现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长效发展。

用户教育则是培养用户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规范的尊重,通过普及著作权相关知识,引导用户形成自觉自愿的行为习惯。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也需要与其他权益进行平衡。

知识共享的理念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广泛传播和接受。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进步,一些作品的自由传播尤其重要。

在著作权保护的应当注重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需求,探索合理的著作权使用机制,推动知识共享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国际合作。

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超越国界的特点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跨国和跨境的挑战。

各国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法律标准,以应对跨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挑战。

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探讨和考虑。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篇一《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们可以轻松地获取各种知识和文化成果,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在瞬间获取全球各地的信息、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

各种创新的理念和技术也能够迅速传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正是这种便捷性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在互联网上,盗版音乐、电影、软件等随处可见。

一些人认为,在网络上下载这些盗版资源是一种“免费的午餐”,可以节省开支。

但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益。

创作者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来创作这些作品,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如果大家都去使用盗版资源,创作者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的打击,最终将影响到整个文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此外,互联网上的抄袭现象也屡见不鲜。

一些人在撰写论文、博客、小说等作品时,直接抄袭他人的成果,甚至不加以任何修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违背了学术道德和创作伦理。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抄袭行为被发现,将会对抄袭者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呢?首先,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其次,互联网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加强对平台上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对侵权用户进行处罚。

同时,积极推广正版资源,为用户提供合法、便捷的获取渠道。

再者,创作者自身也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创作手稿、时间戳等,以便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最后,作为普通网民,我们也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法学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法学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摘要:全球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随之而来。

由于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加之传统的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体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因网络作品本身的特殊性,网络作品侵权行为也显示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传统的著作权法无法给予其全面的保护,这就需要专门针对网络作品提出一些新的保护措施保护和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在探讨了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我国现阶段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后,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侵权;保护措施引言网络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因网络而依法产生的权利,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著作权。

相对于世界各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我国显然缺乏网络方面的立法规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网络中的侵犯著作权的方式与传统的侵权方式有许多不同之处,从而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如何调整和解决这些新的问题,《著作权法》上却还是空白。

仔细研究这些新的侵权方式并修改立法来规定和调整应成为当前著作权研究中的重点。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述(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主要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

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基于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权利源于利益,著作权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1]而网络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网络作品,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民法保护网络上的作品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尤其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然而,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常常受到侵犯,因此民法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重要。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争议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争议主要来自网络上的作品多为个人创作,版权难以维护,侵权情况屡见不鲜;同时,很多网络作品都是转载、改编、抄袭而来,这些行为无疑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和信息的高速传输使得著作权监管更加困难,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其保护。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民法保护民法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立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进行积极立法,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信息网络上复制、传播其作品等,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2. 对网络平台责任进行界定。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最主要载体,其责任也一直备受争议。

近来我国加强了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信息监管责任,对于过度繁琐或容易引起用户反感的“公约”或者“规则”等不得强制执行等行为,予以取缔。

3. 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打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攻坚战,注定是一场进退两难的纠缠之战。

但是,毫无疑问,对于在网络空间公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包括公安机关和版权局的配合打假等措施。

案例一:中国电信涉嫌侵权2018年4月,浙江某公司将中国电信告上法庭,理由是中国电信将其制作的网络视频剪辑后在自己的平台上转发,侵犯了其著作权。

该案件触及了网络平台的版权问题。

案例二:国际在线涉嫌侵权2018年7月,我国第一个网络版权案件——国际在线涉嫌侵犯新浪公司版权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国际在线不仅应当赔偿新浪公司20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要对广告提供商言行网络集团公开道歉。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论文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论文

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论文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相关论文。

仅供大家阅读参考!论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全文如下:一、互联网著作权作为宪法性基本权利,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一)互联网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互联网著作权作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有待公权力积极介入保障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可见著作权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是一项宪法性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基本权利普遍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即防御权功能和收益权功能,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为侵害行为;收益权功能要求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

(二)行政法必须维护公民互联网著作权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社会要健康、稳定的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秩序,除了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之外,管制是维护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介绍,中国的很多网站很早就开始努力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当他们从版权代理商手中购买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后,一般要返回到海外来源国家指定机构对上线作品的版权申请进行认定,但是现在这个审核渠道非常不畅,有时从代理公司购买到虚假版权,苦于无处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上线,中方企业因此随后受到海外版权商的起诉,严重影响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1. 引言1.1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各种信息在网络上自由流动。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文化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更加复杂和紧迫。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能够促进创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只有在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创作者才会有动力进行创作。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发表平台,但同时也带来了作品被盗用和侵权的可能性。

保护著作权不仅可以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信息安全和文化传承方面。

在网络环境中,大量的数字化作品在不经意间被非法传播和复制,给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

加强著作权保护可以有效遏制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文化传统和文化多样性。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加强著作权保护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才能有效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现行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一是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难题。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异常容易,导致著作权在数字化环境下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

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技术手段更新换代的挑战,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手段已经难以适应数字化环境的需求。

二是跨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随着网络的全球化,跨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愈发复杂。

著作权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司法协助等问题成为跨境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三是网络盗版对著作权保护的冲击。

网络盗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而且,网络盗版行为屡禁不止,著作权保护机制需要更加严密和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一威胁。

现行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面临诸多挑战,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规定和技术手段,以应对数字化、全球化的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新挑战。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愈发突出。

在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无处不在,随之而来的是著作权的被侵权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挑战1. 数字化媒体的普及网络时代,数字化媒体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

然而,数字化媒体的复制和传播方式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数字化媒体的普及使得盗版和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发生。

2. 匿名性与跨国特性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匿名性和跨国特性,使得著作权的追责变得复杂困难。

网络上的盗版行为容易隐藏身份,一些跨国盗版网站更是避免了本地法律的制裁,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 意识和法律法规缺失在网络时代,一些用户对著作权意识不强,对侵权行为缺乏警惕性。

与此同时,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地相对滞后,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策1. 加强立法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合适的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建立版权申请与保护体系在网络环境下,建立版权申请与保护体系是至关重要的措施之一。

通过注册和登记版权,确保著作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3. 强化技术手段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引入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强著作权保护。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对作品进行标识和追踪,从而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提高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加强著作权教育宣传,提高用户对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鼓励合法使用作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但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加强立法、建立版权保护体系、运用技术手段以及提高用户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为促进网络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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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前言当今时代,信息资源己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最重要的财富,而网络的普及、发展和网上信息的增多,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信息与知识的需求;人们只要轻点鼠标,天涯海角的信息扑来眼底,使人们在有限的时间里以比传统方式快上十倍、百倍的速度获取着信息,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著作权问题。

综观我国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大致可分成“上网”、“网上”及“下网”等三类。

第一类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第二类是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第三类是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

这些纠纷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挑战:即网络环境中的各种信息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享有哪些著作权利;以及如何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实行保护等。

这都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著作权保护概述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其特征有三个:一是应当具有独创性;二是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是智力创造成果。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具有独创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

当然,创作性的程度,虽不如专利法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所要求的创作性那样高,但其智力创作的作用仍需达到相当的程度,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性及独创性。

在智力创造活动中,主体的创造力凝聚在客体中就形成了智力创造性的作品才是真正表现了作者人格的作品,才是作者创作的作品。

(二)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且表现了作者的思想或感情。

(三)是固定于己知的和将来开发的任何有形表达介质的,具有原创性的作品,通过这些介质,有关的作品可以直接或借助于某种机器或装置而被人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交流。

(四)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本身是无形的作品,因自身符合法定的各项条件而被视为为成立之时,作品就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而存在,它体现了特定的自然人的智力创作的贡献,在某种意义上说还体现了创作者的人格价值,因此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

作品遵循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二、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一)网络作品的界定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将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则是其最本质的特点。

那么借助数字技术表现在网络中的“作品”是否符合这一要求呢?网络作品从其来源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如书稿、电影胶片、唱片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重现;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的作品。

对于前者,其仅是对原有作品表现载体的改变,对作品的内容及其表达形式并未做出实质性的变更,也即没有独创性。

因此只能算是原有作品的复制品,这种数字化的过程仅是一种复制行为。

而后者的创造实与传统作品无异,也是其创造者智力活动的结晶,只不过其载体由有形(纸张、胶片)变为无形的二进制编码。

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仅是内容的表达形式而非其载体,如果信息社会发展到以计算机终端屏幕代替图书,人们就不会把文字作品与载体混淆了。

(二)网络作品的法律性质问题1、信息产品数字化的法律性质。

数字化是将传统作品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语言,这同以往采用的摄影、录音等技术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但是,这样做,很明显会影响到著作权的保护。

如果认为作品数字化是“复制”行为,却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的伯尔尼公约提出的条款与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工作组(IITF)发表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都规定“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

另外,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数字化是复制行为”,“复制,是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所以,可以认为将传统信息作品转移到新型传播媒体上应视为复制。

2、信息作品的网络传播法律行为的界定。

数字技术的发展,几乎可以将所有的信息移置到网络上,并得以广泛地传播,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如何使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得到合理的尊重,首先要确定信息传播的性质。

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有人认为是发行行为。

但是这种发行行为同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不完全相同。

通过网络传输提供给公众的作品,不涉及固定作品的有形物体,因此也无所谓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复制件是由用户自己复制的,不是网络提供的。

只是在客观上,网络传输起到了公众复制作品的可能。

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的问题还在于:首先,到目前为止,根据通常的理解,发行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

而信息数据在网上的传输,有可能通过被用户的卸载而形成一个复制件,也有可能仅仅只被用户浏览一下而已。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类似广播的公共传播行为。

因为网络传播同广播传播没有本质的区别,家庭录制设备出现后,同样遇到网络传输所遇到的复制问题,但并没有将广播权解释为发行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的定义是“无线电波、有线电视手段传播作品”,而计算机网络和有线电视传播作品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网络传播是点对点的传播,所以网络上的作品传播,可以理解为更广泛的公共广播传播行为。

当然,另一方面,在法律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同时,也应处理好对信息的保护与用户对信息的合理使用的关系。

“个人使用”长期以来属于合理使用。

如:作为个人使用的复制,各国法律都予以认可,这是根据当前国际公约上允许保留复制权的规定做出的。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表现所谓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目前给网络环境的著作权带来法律问题最多的,是信息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拷贝、利用等。

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

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果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也无法发放许可并收取报酬。

(2)当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当模糊,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从而使得著作权的规定产生模糊。

例如,网上比较著名的胡戈利用陈凯歌的电影《无极》的镜头剪辑“一个馒头发生的血案”,就牵扯到对著作权的再利用问题。

(3)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速度和难易度、作品的修改、复制品的信息含量等问题都发生了本质变化,它对作者的最主要经济权利即复制权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因而“复制”的概念,“复制品”的概念,都需要进一步拓宽。

(四)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

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

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

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其保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现行的著作权法己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应该根据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设计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则。

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必定就是“海量许可”。

海量许可的操作难度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

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适应网络著作权的需要。

保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调和。

这里的“合理使用”是广义的包括了狭义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所谓狭义“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即作者将作品上载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著作权。

允许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但是,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允许转贴,但要遵守规则。

在网络上经常有这样的现象,网民将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贴”在某个网站上,这对于网站来说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者向文摘报刊荐稿。

这种行为对于促进网络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但是,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加以明确。

网民必须要做的是在转载时注明出处,按原样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对原文加以删改,否则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

网站有义务对被动转载的作品进行核查,核实作品是否注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载时是否己有删改等情况,并支付原作者报酬。

第四,允许网站先用,之后适当付酬。

这有个前提,除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以外。

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五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网站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按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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