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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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产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虚拟产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又称虚拟产权,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益,如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艺术品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和易复制性,其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拟产权进行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虚拟产权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虚拟产权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虚拟产权,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益。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如游戏角色、装备、道具等。

(2)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

(3)数字艺术品:如数字画作、音乐、视频等。

(4)其他虚拟权益:如网络域名、网络虚拟空间等。

2. 特征(1)无形性:虚拟产权以数字化形式存在,无实体形态。

(2)易复制性:虚拟产权可以被轻易复制,难以控制。

(3)价值性:虚拟产权具有财产价值,可以用于交易。

(4)归属性:虚拟产权具有明确的归属主体。

三、虚拟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虚拟产权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宪法保护。

2.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虚拟产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受到民法保护。

3.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虚拟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4. 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虚拟产权作为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受到电子商务法的保护。

四、虚拟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1. 虚拟产权的归属虚拟产权的归属问题,是虚拟产权保护的基础。

论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

论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

论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随着电子竞技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子竞技赛事直播已成为电子竞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电子竞技赛事直播中,画面是直播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引观众的重要因素。

对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著作权保护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著作权的基本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表演权等。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节目等,以及其他能够以某种形式呈现的作品。

在法律上,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其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

二、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电子竞技赛事直播中,画面是对游戏进行实时展示和观赏的一种表达形式,具有一定的创作性和独创性。

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目前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

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创作者多为游戏开发公司或电子竞技赛事直播平台,而非具体的个人创作者,这给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由于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其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与游戏软件、游戏节目的著作权保护相互交织的情况。

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和使用频繁,导致其著作权保护难度增加。

三、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需要加强对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促使相关主体依法注册著作权、签订合同并维护自身权益。

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范围,规范其使用和转授权。

应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创作者合法权益。

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竞技赛事直播画面进行数字水印等保护,提高其著作权的防护能力。

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上涌现出了大量原创作品以及盗版作品。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既关系到原创作者的利益,也关系到互联网发展的可持续性。

本次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为网络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通过调研现有文献和案例,本次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2)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措施;(3)网络著作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和问题;(4)国际上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践和经验。

2. 研究方法:本次研究将采取文献调研、案例分析、访谈等方法,以全面了解网络著作权保护和限制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管理模式。

三、研究目标1.明确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

2.提供广泛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和限制措施,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实践提供参考建议。

3.揭示网络著作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和问题,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4.总结国际上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践和经验,为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

四、研究预期成果本次研究的成果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措施进行系统总结,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建议。

2.深入剖析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为政策制定和实践结果提供参考。

3.对国际上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践和经验进行综述,为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

5、研究计划和进程1.文献调研: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网络著作权保护和限制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现状。

(2周)2.案例分析:选择多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从法律、技术和管理等角度展开深入分析。

(4周)3.访谈调查:通过对政府和企业的访谈,获取实际数据和管理机制。

(2周)4.研究总结:在了解了相关研究现状和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网络著作权保护和限制的参考建议。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技术和法律措施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技术和法律措施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技术和法律措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不仅是个人信息和隐私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企业和机构也经常面对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问题。

为了保护网络安全和隐私,既有各种技术手段,也有法律措施,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技术手段1. 防病毒和防火墙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是绝大多数电脑用户都应该安装的基本工具。

它们可以及时发现并清除电脑中存在的病毒和恶意软件,防护电脑系统不受攻击。

防火墙可以对网络流量进行监管和过滤,从而保护网站和服务器免受外部攻击。

2.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一种可以将数据转换成一种只有特定的用户才能解读的密文的技术。

通过加密,我们可以保护重要数据(如信用卡号、手机号码等)的隐私,使其在传输和存储中不被窃取和利用。

目前,常见的加密技术包括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哈希加密等。

3. 多重身份验证多重身份验证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种保护账户安全的方法。

它除了要求用户输入密码以外,还要求用户输入验证码、指纹等其他信息,从而避免了账户被盗用的风险。

4. 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在去中心化的方式下记录数据、实现交易、验证身份的一种技术。

它的应用可以实现个人隐私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护,并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不可篡改等特点。

二、法律措施1. 信息安全法信息安全法是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了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涉及到网络安全和隐私的企业和机构必须根据规定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以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

同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网络安全和隐私。

2.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一部法律。

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都必须保护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私自收集、使用和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还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网站和互联网内容版权的一部法律。

网络作品侵权答辩状怎么写

网络作品侵权答辩状怎么写

一、网络作品侵权答辩状怎么写答辩人: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答辩人就诉我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状。

网络作品侵权答辩状怎么写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起诉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1、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4、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网络作品侵权问题的保护措施有哪些1、刑事救济2、诉前证据保全3、建立公证取证制度4、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义务5、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

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

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包括游戏、办公软件、安全防护和金融应用等。

因此,软件的版权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只有保障软件的版权,才能促进软件的发展和创新。

本文将从软件版权的概念、法律保护和实际应用等方面探讨软件版权的重要性。

一、软件版权的概念软件版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所拥有的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在计算机技术领域内,对计算机软件能够表达的程序和数据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称之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版权是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权利,软件作者或拥有者通过软件版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软件版权的产生是因为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作品,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之一。

有了软件版权,软件的作者或拥有者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保护,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侵害。

二、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软件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著作权登记的目的是确立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和著作权的内容,并为将来的侵权案件提供证据。

著作权登记可以通过互联网或邮寄方式进行。

2、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是对软件版权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著作权法规定了软件作者或拥有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自由使用、复制、公开表演、发行、展览和修改等权利。

此外,著作权法还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例如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修改等,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了法律保护。

3、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是针对软件侵权行为的技术手段。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对软件进行保护,例如数字版权管理和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

如果有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而破解技术保护措施,就属于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三、软件版权的实际应用软件版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行业共识。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梁志文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

目前版权人常用的技术措施主要有:反复制设备、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电子版权管理系统、追踪系统以及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措施。

技术措施受保护须满足一些条件:第一,它必须是有效的技术措施。

在有效的判断上,它可划分为两个标准,一是技术措施控制版权作品的有效性,即对作品的使用、接触需要“版权人许可”,或者“授权”。

二是技术措施本身的有效性,它是指版权人用以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

当然,这种技术可行性是指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能充分有效即可。

因为任何一项技术措施不可能是完美的,黑客能够破译的技术措施并不能说明技术措施本身的无效。

第二,它是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

所谓版权人,是指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版权持有人包括出版者、广播组织、版权继承人、作者的雇主等。

笔者认为,只有合法权利人对其采取的技术措施才受版权法保护,对侵犯他人版权的作品加以控制的技术措施不应受版权保护。

当然,对于这一点,其举证责任可由规避技术措施者来承担,以平衡双方利益。

第三,它是一种设备、产品或方法、组件。

即是用以控制版权作品的任何技术、产品、设备及其部件或部分。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可以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

侵犯版权人的技术措施也主要体现为两类:规避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和规避作品使用控制技术措施。

这些规避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版权人许可,对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对技术措施进行躲避、绕过、移动、关闭或妨碍。

”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附属的侵权行为”还须考虑其主观因素,即其设计或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受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

“商业目的”性质的拥有该类装置以及进口、发行、销售、出租或广告行为也具有侵权之主观要件。

当然,如同所有权利一样,技术措施保护也存在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著作权的保护》课件

《著作权的保护》课件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维护公共利益
著作权保护能够维护公共利益,确保 社会能够享受到创作者创作的优秀作 品,同时避免非法复制和盗版行为对 文化产业造成损害。
著作权保护能够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推动文化创新和艺术繁荣,为社会 创造更多精神财富。
02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初始阶段
未经表演者许可,以任何方式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 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
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 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 制品以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等。
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和教 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 和尊重。
04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维权途径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引用与转载
在引用他人作品时,需注明出处,并确保不侵犯原作者的 权益。对于转载他人作品,需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或遵循法 定许可规定。
新闻报道与学术研究
新闻报道和学术研究可以引用他人作品,但需遵循合理使 用原则,控制引用比例,避免对原作品造成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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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聆听
著作权的种类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的种类
80%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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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

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

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

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
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有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1、法定性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

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

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2、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

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

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

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

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3、专有性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

[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

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

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

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

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

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4、表现性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

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

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三、网络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3、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
4、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
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

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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