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法律保护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1.1 盗版问题互联网的便利性和高效性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广泛。
然而,这也为盗版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盗版现象在互联网上屡见不鲜,包括盗版音乐、电影、软件等。
盗版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也对创作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1.2 网络侵权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网络盗图、网络侵权转载等行为,侵犯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社交媒体的普及下,大量的原创作品被未经授权的转载和使用,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3 跨境侵权问题互联网的全球化特性使得版权保护面临着跨境侵权问题。
在互联网上,信息可以自由地跨越国界传播,这也为版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跨境侵权不仅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也给国际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二、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的解决方案2.1 加强法律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加强法律保护是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基础。
各国应加强版权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和责任。
同时,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2.2 建立版权保护技术体系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对于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各方应加强技术研发,建立起完善的版权保护技术体系。
包括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以提高版权保护的效果和可行性。
2.3 加强国际合作跨境侵权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形成联合打击的力量。
各国可以加强版权保护的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盗版和侵权行为。
同时,各国还可以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2.4 提高版权意识在互联网时代,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版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版权保护的氛围。
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保护策略研究

BUSINESS CULTURE 商业文化2021.02NO.49526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与保护策略研究文 / 张太羽问题的提出随着“互联网+”计划的不断深入推进,短视频进行行业也在不断创新发展。
近年来,短视频的数量和频率居高不下,短视频平台的竞争日趋激烈,手机等智能互联网设备的普及和社交媒体时代的时代碎片化加剧,也促进了短视频的快速发展。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2018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1871.3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52.8%,其中,增速最快的是短视频行业,由2017年的55.3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467.1亿元,同比增长达到744.7%。
iiMedia Rese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由2016年的1.5亿人次增长到2020年的7.2亿人次,同比增长475%,增长速度惊人。
短视频制作容易,数量多,大部分是用户自己制作的。
但版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导致盗版侵权。
目前,新兴的短视频在法律上的界定较为模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性评价标准,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现存的短视频内容进行垃圾分类,厘清其版权属性,如此我们才能得到有效信息保护短视频作品权利人和短视频发展平台的利益。
就短视频行业的版权问题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平台责任。
随着网络短片的兴起,短视频的原创性、识别的合理利用以及通信平台承担责任的问题凸显出来(陈绍玲,2019年)。
第二,短视频版权环境保护的法律管理制度。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飞速经济发展,其版权问题也不断凸显,此时我们就需要版权保护主义法律和司法工作做出一个合理设计选择(邢程程,2020)。
新东西的出现,比如短视频,对社会是有好处的,但是需要规范管理,给它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短视频保护的技术手段。
短视频不同于一般影视艺术作品,一般影视作品的版权法律制度规则并不可以直接适用于短视频进行相关研究问题,等。
(聂静和程海燕,2018) 由于短片的出现,电影作品归属研究的特殊性和紧迫性,短片传播平台的合理转换和使用,以及研究的紧迫性,学术界的研究深度应相应扩大。
2024年网络版权市场调研报告

2024年网络版权市场调研报告一、引言网络版权市场作为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化时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版权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本文旨在对网络版权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市场现状和趋势,提供相关数据和见解,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网络版权市场。
二、市场现状和趋势分析2.1 市场规模和增长趋势网络版权市场的规模取决于版权内容的供应和需求。
根据数据分析,网络版权市场在过去几年保持了稳定的增长。
截至目前,网络版权市场的总体规模已达到X亿元,并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将进一步增长。
2.2 主要市场参与方网络版权市场主要涉及版权持有方、平台运营方和用户等主要参与方。
其中,版权持有方包括音乐、影视和文学等领域的创作者和版权拥有者;平台运营方主要包括在线音乐平台、视频分享平台和数字阅读平台等;而用户则是市场的主要消费者和使用者。
2.3 市场驱动因素网络版权市场的发展受到多个因素的驱动。
首先,互联网的普及和带宽的提高使得用户更容易获取和消费数字内容。
其次,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提供了更多的传播和分发途径。
再次,用户对内容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推动了市场的发展。
此外,政策环境的支持和合理的市场规范也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2.4 市场挑战和机遇随着网络版权市场的不断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侵权问题和盗版现象仍然存在,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和内容重复度提高使得内容创作和运营面临一定的压力。
然而,随着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版权市场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三、市场主要问题分析3.1 盗版和侵权问题网络版权市场中仍然存在大量的盗版和侵权行为。
侵权问题不仅损害了版权持有方的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生态健康发展。
解决盗版和侵权问题是网络版权市场的关键。
3.2 市场规范和管理网络版权市场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体系,不同平台的版权管理标准不一致,难以形成市场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研究报告

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研究报告Research Repor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China’s Internet Video目录自序 (4)一、研究方法/概念定义 (6)(一)研究方法 (6)1. 桌面研究 (6)2. 专家访谈 (6)3. 网络视频用户在线定量调研 (6)(二)概念界定 (8)1. 网络视频 (8)2. 网络视频平台 (8)3. 版权网络视频 (8)4. 网络视频直播 (8)5. 短视频 (9)6. 体育赛事 (9)二、中国网络视频行业发展综述 (10)(一)中国网络视频形态演变 (10)1. 网络视频发展初期(2005-2008年):多种探索、粗放生长 (10)2. 网络视频发展中期(2009-2014年):版权视频确立,网络视频直播兴起 (11)3. 网络视频高速发展期(2015年后):版权视频付费时代来临,体育赛事版权运作发力,短视频受到行业重视 (12)(二)中国网络视频服务发展现状及趋势 (14)1. 网络视频行业规模及预测 (14)2. 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及预测 (16)3. 网络视频行业发展动态 (17)4. 网络视频行业发展趋势 (20)(三)网络视频行业发展价值分析 (23)1. 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23)2. 对国民文化娱乐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贡献 (23)3. 对上游影视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贡献 (23)4. 对广告业和实体产业相互促进的贡献 (24)三、中国版权网络视频商业模式分析 (25)(一)传统版权网络视频商业模式 (25)1 .商业广告和营销 (25)2 .用户付费 (26)3 .版权许可和分销 (26)(二)创新版权网络视频商业模式 (28)1. 视频电商业务 (28)2. 硬件研发和销售 (28)3. IP泛娱乐开发 (28)4. 艺人经纪 (29)5. IP实物衍生产品研发和销售 (29)四、中国网络视频侵权盗版情况 (31)(一)网络视频侵权盗版阶段 (31)1. 盗版侵权1.0阶段 (31)2. 盗版侵权2.0阶段 (32)3. 盗版侵权3.0阶段 (34)4. 盗版侵权4.0阶段 (37)(二)网络视频侵权盗版新形态 (42)1. 短视频剪辑和搬运 (42)2. 网络视频实物衍生品盗版 (46)3. 体育赛事视频内容侵权盗版 (48)4. 网络广告屏蔽插件对视频广告的屏蔽拦截 (54)(三)网络视频用户观看盗版内容的行为分析 (57)1. 用户对正盗版视频的认知及观看习惯 (57)2. 用户对盗版网络视频的诉求 (63)(四)网络视频侵权盗版损失估算 (65)1. 版权网络视频损失估算(体育赛事除外) (65)2. 体育赛事视频损失估算 (66)五、中国网络视频正版化运动 (67)(一)网络视频正版化效用 (67)1. 正版化带来行业有序变现 (67)2. 正版化激发视频平台采购/自制内容 (69)3. 正版化推动视频平台更加有序竞争 (71)(二)网络视频正版化进程 (72)1. 规范制定 (72)2. 行政执法 (72)3. 行业自律 (74)4. 技术运用 (75)(三)网络视频正版化成效 (77)1. 盗版视频内容大幅削减 (77)2. 寻找盗版视频时间成本增加 (78)3. 网络视频用户正版意识增强 (79)六、中国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的问题与建议 (82)(一)网络视频保护面临的问题 (82)1. 侵权盗版地下化、隐蔽化、分散化,打击难度较大 (82)2. 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亟待全面修订、完善 (82)3. 司法适用差异较大,尚需加强可预测性 (83)4. 侵权盗版打击力度区域不平衡,尚待统一保护标准 (83)5. 公众版权意识相对淡薄,尚需进一步培养 (84)(二)网络视频保护建议 (85)1.树立信心,积极应对 (85)2.充分运用版权保护技术 (85)3.加强监督自律 (87)4. 创新版权普法形式,加强公民版权意识 (88)公司介绍/法律声明 (89)版权声明 (89)免责条款 (89)联系我们 (89)微信公号 (89)自序视频产业的新形势与老问题:盗版、反盗版与行业未来过去十几年,以视频为代表的内容行业的崛起,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最为夺目的大事件之一。
数字版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出版、网络传播等新型传播方式日益普及,数字版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数字版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数字版权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数字版权的概念数字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在数字领域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
三、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90年颁布,2001年、2010年分别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对《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化。
其中,对数字版权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1)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制止。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颁布,是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规定:(1)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其网络传播他人作品。
(2)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侵权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四、数字版权保护的主要内容1.著作权人的权利(1)复制权: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其作品。
(2)发行权: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发行其作品。
(3)出租权: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出租其作品。
(4)展览权: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展览其作品。
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

为 I P 尽 管在 现 行 的法律 法规 中还没 有“ S。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 的确
网络 内容 提供 者往往 通过 以下方 式实 施侵 权行 为, 一是 直接
切含 义 , 但在 最 高 院颁布 的 司法解 释 中有所 提及 。 如最 高人 民法 将 侵犯 他人 版权 的信 息 内容 上载 到 网页 或 网站 以供 公众 浏 览访
问题 。
一
二、 网络 内容提供 者 的版权 侵权 问题 网络 环 境下 版权 侵权 行 为主 体的 划分
、
( ) 一 网络 内容提供 者 的侵权 行 为
网络 内容 提供 者主要 以 网络版权 作 品的传 播为经 营业 务 , 其
网络版 权 的侵 害 根据 侵权 主 体 的不 同大 体上 可 以分 为两 人
文献 标识 码 : A
目前 , 网络 上最 引 人注 目的是 网络版 权侵 权行 为 , 是 网 在 它
络侵 权行 为 的表现形 式之 ~ , 没有 学者对 网络 版权 侵权行 为 的 务提 供者 泛指 网络上 的一切 信息 提供 者和技 术提 供者 , 还 具体 又 可 概念 做过 明确 的界定 , 因此 , 据传 统版权 侵权 的概 念, 结合 网 根 再
第一 , 版权 侵 权行 为 发牛 的场所 是 网络 空 间。 这是 由 网络本 身的
提供 信息 的主 体都 可 以成为 网络 内容 提供 者 。点 决定 的 ; 二, 第 网络版 权侵 权行 为所 针 对 的常常 是受 者 , 指 为网上 信息 传播 提供 设施 、 足 途径 和 技术 支持 等各 类技 术
为 的存 在 时 困难 重重 。如 何 应用 传统 版权 理 论对 网络 环境 中的 范 围 上和程 度上 都是 比较低 的。 版权 侵权 行 为进行 认定 和规 范 , 以保护 权利人 在 网络环境 下 的合
网络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网络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个全球化的信息时代,网络攻击和知识产权侵犯现象层出不穷。
本文将探讨网络信息安全的意义以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一、网络信息安全的意义互联网的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风险。
网络信息安全指的是保护网络中存储、传输和处理的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干扰、破坏或篡改。
网络信息安全的意义在于:1. 保护个人隐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存储在网络中,包括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黑客攻击,将会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危害。
2. 维护国家安全:网络攻击已成为一个跨国界的威胁,黑客可以通过网络入侵政府和军事机构的系统,获取敏感信息并影响国家的安全。
3. 保护企业利益:企业对于其商业机密和机构信息的保护至关重要。
如果竞争对手获取到这些信息,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4.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网络信息泄露、网络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网络信息安全能够保障公众能够得到真实可信的信息,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利益。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在法律上的保护。
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1. 专利保护:专利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创造性发明,使其获取应有的回报。
通过获得专利保护,发明人可以独占自己的发明,防止他人侵权,并促进技术创新。
2. 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具有辨别和推广产品或服务的功能。
商标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模仿或冒用商标,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优势。
3. 版权保护:版权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权,包括文字、音乐、电影、绘画等。
版权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传播或改编作品,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4.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包括客户信息、销售策略、生产工艺等。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版权是指作者对原创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保护版权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维护知识产权秩序、激励创作者创作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当今数字化、多媒体化的环境下,版权问题也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就保护版权问题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数字化环境中的版权问题1.数字化环境下的盗版问题在数字化环境中,信息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广泛。
然而,这也给盗版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手段。
盗版严重影响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经济利益,同时也破坏了知识产权秩序。
解决方案:针对盗版问题,可以加强版权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侵权成本,确保盗版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也可以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盗版的认识,培养公众的版权意识。
2.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问题在数字化环境中,侵权问题多发。
原创作品很容易被篡改、抄袭或者未经授权使用。
这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侵权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在线版权保护体系,包括版权登记、侵权举报及处理、纠纷调解等机制。
同时,可以加强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应用,提高版权维权的效率和成本。
3.数字化环境下的转载传播问题在数字化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变得愈发便捷。
在这种情况下,原创作品很容易被非授权转载,导致原创作者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转载传播问题,可以加强版权监管,提高转载行为的违法成本,并建立健全的授权管理机制,确保创作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同时,也可以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对非授权转载的监控和处理效率。
二、多媒体化环境中的版权问题1.多媒体化环境下的跨界合作问题在多媒体化环境下,不同领域的创作者之间展开的跨界合作日益增加。
然而,这也带来了知识产权的交叉和重叠问题,容易导致版权纠纷。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跨界合作问题,可以建立多元化的版权合作机制,包括跨界创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知识产权权利的分配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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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法律保护研究
提要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给人们带来了巨大便利,但同时因网络
引发的问题也使人们陷入了无尽的麻烦之中。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环境下的现代
社会,法律亦应当与时俱进,赋予网络时期权利人以新的权利。本文就因网络的
发展促进法律的进步方面,阐述网络时代版权人的网络版权问题。
一、网络版权概述
网络版权是计算机网络和出版权相结合的产物,是传统传媒与出版业应用信
息技术催生出的一种新型权利。严格地说,从法律上它的内涵是比较模糊的,我
国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版权,即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
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的权利。具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权利,即技术措施权、权利管理信息权和网络传
输权。
1、技术措施权。技术措施是版权人(包含邻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而
采取的私力救济方法,它就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2、权利管理信息权。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
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
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权利管理信息权
就是指版权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而附加于作品复制件上或
当作品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的有关版权和版权人的信息。
3、网络传输权。网络传输权是指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的通过数字化手
段将其作品上网或允许他人上网,从而使互联网上的读者,即公众中的个体成员,
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可以上网的计算机独立进行接触的权利。
二、网络版权的重要意义
赋予版权人以网络版权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技术措施权。先进的技术总是具有两面性,效率和安全总是一对难解难
分的矛盾。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进步使版权人的权利变得飘忽不定,
其在给版权人提供了巨大优势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巨大的麻烦。数字技术使得
作品的复制变得无比廉价、迅捷,从而极大地刺激了非法盗版业的崛起,国际互
联网络则使侵权结果转眼之间扩散到全球范围内。对于版权人而言,面对茫茫无
际的互联网络,要找到侵权者简直如大海捞针。要想对付日益猖獗、智能化的侵
权行为,版权人不得不求助于精致和复杂的技术手段,但是破解版权人技术手段
的行为日益严重化、智能化、产业化,仍给版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权利管理信息权。在网络时代,权利管理信息本身就起着便于识别真正
的权利人、促进网上版权贸易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和便于权利人监控用户使
用作品的情况,查证侵权行为的重大作用。另外,因为针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侵权
行为极为容易,侵权后果极为严重,与传统的印刷出版不同,在网络环境下要想
改动、删除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权利管理信息,无需单个进行,也不必一本一本去
改,只需Shift全部选定,再按下一个Del键,数千字词瞬间即可全部删除,简
直易如反掌,不费吹灰之力。在作品的传播和流通过程中,权利管理信息在任何
一个环节都有遭受改动或删除的危险。而一旦真的被改动或删除,不仅会严重地
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会使不明真相的用户陷入莫名其妙的版权纠纷中,
最终失去对电子版权授权系统的信心,阻碍电子版权贸易的繁荣。
3、网络传输权。计算机网络化给以往的作品传播形态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几乎所有传统传媒介质的作品都可以通过二进制数字编码在网络上传播,通过网
络交换得到的作品与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而且使用者还可以根据需要,
对于数字化的信息很容易地改变或者加工其内容,或者插入其他信息。这种信息
的数字化、网络化对版权的影响是巨大的。它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形式,在互联网
上,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声音,都可以转化为数字形式,从而极容易被转载、
修改、扩散,因而理应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
三、网络版权的侵害形式及法律救济
(一)网络版权的侵害形式。网络版权的侵害形式多种多样,现针对版权人
的技术措施权、权利管理信息权和网络传输权具体分析以下侵权行为:
破坏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
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网络是一种新兴媒体,具有很强的随机操作性,因此很
多“网络”作者会在不经意间忽略个人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在著名网络版权案例
——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社一案中,陈卫华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网络文章《戏说
MAYA》的署名人“无方”,否则其主张自己的相关版权权利无从谈起。当然,陈
卫华最终依靠系列间接证据获得了法院对其作者身份的认定。如果网络作品版权
人在网络作品上附设了比较明确的版权权利识别系统,则在发生作品版权讼争时
不必再为举证困难而头痛了,在请求法院给予版权保护的时候就会处于更为有利
的地位。只要权利人在其作品上附设了权利管理信息,相应地,任何个人和组织
对其进行破坏和故意规避都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版权的技
术措施,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了关于技
术措施的义务为:“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
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
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美国1998年10月
通过的“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DMCA)”全面、充分地给予技术措施以法律保护,
其具体规定值得借鉴。
(二)网络版权的法律救济
1、国际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简称WPPT)中都有“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关于技
术措施,WCT和WPPT要求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
制止规避由作者、表演者或唱片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
其作品、表演或唱片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表演者或唱片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
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关于权利管理信息,WCT和WPPT要
求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
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条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
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未经许
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
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复制品、表演、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
制品。在所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中,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对于法律救济的相关规定是最完整、最充分的。
2、国内方面。我国对于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初步形成了以《著作权
法》、《民法通则》、《刑法》为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补充的法律制度:
民事救济方面。《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
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网络版权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
赔偿责任如何适用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损害赔偿等,另外,特别规定了临时措
施和法定赔偿制度。
行政救济方面。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是否应被赋予对侵犯版权及其邻接权的侵
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从立法之
初到修订后,都坚持赋予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处罚权。
刑事救济方面。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7条通过列举的
方式规定了八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自1997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侵犯版权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做
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