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科普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科普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1.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在网络上,各种形式的知识和信息被广泛传播,但同时也容易受到侵权和盗版的威胁。
在网络时代,科普知识的传播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尤为重要,因此,保护科普网络版权变得尤为紧迫。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科普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科普知识的权益。
2. 网络版权的定义和特点网络版权是指对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网络版权涵盖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其中包括科普知识的传播和展示。
网络版权具有以下特点:•网络版权保护的对象广泛,包括科学论文、科普文章、科学报告等形式的作品;•网络版权的传播速度快,一旦作品发布在网络上,将很快被广大用户获取;•网络版权容易受到侵权和盗版的威胁,因为网络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使得作品易被他人擅自复制和传播。
3.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网络版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国家法律的支持和规定。
在我国,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版权的定义、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科普知识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法律的支持下,科普知识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维护。
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复制和展示科普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了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权益,追究其法律责任。
4. 网络版权保护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有国家法律的支持,科普网络版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4.1 盗版和盗用盗版和盗用是科普网络版权保护的一大问题。
在互联网上,科普知识的内容很容易被他人复制和传播,特别是一些有影响力的科普作品更容易成为盗版的对象。
这不仅使得科普作品的原创者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影响了科普知识的传播和推广。
4.2 维权困难由于网络版权保护具有跨国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科普知识的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困难。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为网络空间的特性,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日益复杂多变,侵权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我国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拥有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在亟待解决。
同时,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侵权现象在网络空间广泛存在。
因此,研究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对于促进我国网络版权保护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目的及内容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著作权概述:介绍网络著作权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保护形式,探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和目的。
2.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法规:梳理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分析我国当前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足和存在问题。
3.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式及案例分析:通过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常见形式进行分析,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便更全面地了解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与趋势。
4.网络著作权保护策略及案例分析:探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策略和方法,剖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中的优点和不足,结合实际案例总结出一些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策略。
5.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责任:分析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探讨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性安排和法规建设。
三、研究方法及实施步骤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和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步骤为:1.文献研究:首先进行文献研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学术论文、业内报告等资料,对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历史演变、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全面了解和总结。
2.案例研究: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案件背景、案件事实、案件裁决等方面,从法律层面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为后续保护策略的研究提供依据。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规定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愈发突出,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
本文将重点介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互联网上,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更加容易,因此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上的作品享有与传统媒体作品相同的著作权保护。
无论是文字、图片、音乐还是视频等作品,只要满足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都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其次,《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法商标是企业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在互联网上,商标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我国的《商标法》对互联网上的商标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了互联网上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要求。
互联网上的商标注册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同时,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也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或者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商标权。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专利法专利是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的法律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因此专利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专利法》对互联网上的专利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了互联网上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互联网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在技术上有所突破,才能享受专利的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2、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跨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维权成本高昂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 昂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5、加强国际合作:面对跨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四、结论
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和技术手 段,提高公众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正、 透明的网络创作环境,激发创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惩处。这使得 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网络作品 的特殊性,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 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作 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同时,应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更加详 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 护。例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司法实践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注重对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各方主体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各种侵权行为也给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法律保护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游戏的代码、画面设计、角色形象、音乐、剧情等方面。
游戏开发商、游戏设计师和美术设计师等相关创作人员所创作的内容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1.著作权登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局申请登记其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著作权作品的创作时间、著作人、权利范围等信息。
游戏开发商和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技术保护措施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游戏著作权。
采用加密技术,设置防破解、防篡改的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对游戏进行盗版、破解或修改。
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于防止对著作权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的技术手段,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其权利期限为五十年。
”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对游戏著作权进行侵权行为,游戏开发商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1.《王者荣耀》侵权案2017年,一家公司因在其游戏中使用了《王者荣耀》中的游戏角色、地图和音效等元素而引发了侵权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的侵犯,并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2.《我的世界》盗版案这些案例为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在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权保 护 中亟 待解 决 的司 法 界 定 、侵 权 形 式 网络 著 作权 一 方 面 产 生 于 文 学 、艺术 和科 著 作 权 人 的 一 种 自我保 护 的技 术 手 段 虽 及 相关 制 度 等 问题 加 以探 讨 学 作 品 的法 定 权 利 人 将 作 品 上 传 到互 联 网 然 近年 来 网 络 作 品 的保 密手 段 已经 有 所发 并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作 品 而 享 有 的 一 系 列 权 展 .但 是 利 用 解 密 软件 进 行 解 密 获 得 他人
论 网络作 品 的著作权保护
袁 沙 沙 梁 东新
( 武汉科技 大学 湖 北 武 汉
摘
40 8 ) 3 0 1
要: 因特 网在 数 十 年 的 时 间 内风 行 全球 , 为 融 通讯 技 术和 计 算 机 技 术 于一 体 的 全球 性 传 播 媒 体 也成 成
.
为著 作权 和 著 作权 有 关的 权利 保 护 的 全新 课 题 。 网络作 品是 其 保 护 的 重点 对 象。随 着 “ 国际 互联 网条 约 , 我 国 , 在
具 备 “ 创 性 ” “ 复 制 性 ” 两 个 要 素 . 之 于众 的权 利 ” 网络 作 品 一 旦 在 网络 上 诞 著 作权 的特 点 。 独 和 可 这 。
即可 成 为 著作 权 法保 护 的客 体 。 般来 说 。 生 .基 于 网络 环 境 的公 开 性 即视 为 公 之 于 一
网络 作 品 的著 作 权 人 享 有 传 统 著 作 权 行 为作 为 侵 权 行 为 .应 当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一
体 应 当具 备 传 统 意 义 上 作 品 的 三质 的形 式 加 以 固 定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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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姓名: 王峰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32班学号: 2263203指导教师: 周中建职称: 副教授2007 年5 月26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引言 (1)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 (1)(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 (2)1.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 (2)2、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 (2)3、著作权权利的特殊性 (2)(二)在著作权特征方面 (2)1.网络出版使著作权的内容有所拓展 (2)2.作品类型的集成化 (3)3.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 (3)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分析 (3)(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特征 (3)1.侵权主体的集体性 (3)2.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 (3)3.侵权证据的隐匿性 (3)(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 (3)三、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4)(一)、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4)(二)、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 (4)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探讨 (5)(一)、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争论 (5)(二)、对未来网络著作权法立法模式的思考 (6)1.扩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深度和广度 (6)(1)对复制的概念予以发展 (6)(2)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6)(3)修订合理使用的范围 (7)(4)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 (7)2.制订一部有效的《网络著作权法》 (7)结语 (8)致谢 (8)参考文献 (8)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法学专业学生王峰指导教师周中建摘要:国际互联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但是,它在带来巨大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且随着网络商务活动的日益活跃,使得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日渐突出,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文章通过五个部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性质;网络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之间的差异;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分析;保护网络著作权面临的问题;构建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模式的探讨,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Talk About Law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Network Environment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Feng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 The internet gives people a new life and a new world. But it also brought with them a number of law problem at the time of bringing huge performance and convenience. And is active day by day along with the network business activity, make the law problem gradual outstanding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copyright problem has already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society common problem. The vulnerability of digital information for manipulations makes the problem all the more serious. The article has five part: The law property of network copyrigh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network copyright and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The analysi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network copyright ;The problem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Set up the lawmaking mode of the our country network copyright.Key words:Networkt; Copyright; Law protection二十世纪末,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不仅是一种新技术,而且是一种崭新境界、新的工作生活方式,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
互联网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给著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
人们把这种新型的著作权称之为“网络著作权”。
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媒体,网络在其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借鉴传统媒体的一些东西,如对传统媒体上的文章、图片的使用等等。
这其中势必涉及到对在传统媒体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和对网络著作权制度的需求。
这是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遇到的新课题。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根据这一定义,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的,即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该规定对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及载体并无任何要求。
大多数法官和专家认为,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也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1]14-15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数字化的网络信息,如具备作品实质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传播数字化作品的著作邻接权也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9种具体形式的作品,大家认为应当理解为已经涵盖了其数字化形式。
数字化作品既包括己有的被数字化后的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是存在差异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1.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构成基础是作品的数字化,因为作品进入网络环境的首要条件是将其数字化,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传播的也是作品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环境对作品的利用也离不开数字化的操作。
[2]34-37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既明确了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仍属于著作权法客体范围。
2.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所有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
《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络服务商。
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
至于,网络服务商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
第一,网络服务商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服务商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网页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络服务商则应视为作者。
第二,网络服务商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服务商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络服务商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可以说,网络环境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一类的著作权主体在整个著作权主体范围内占据重要地位。
3.著作权权利的特殊性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
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二)在著作权特征方面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己从“印刷著作权”上升为“数字著作权”。
“数字著作权”具有哪些特征呢?1.网络出版使著作权的内容有所拓展网络作品物理性质和传输方式与传统媒介有着本质区别,实际上成为著作权的一个新的主体,网络作品与窗同媒介之间全新的关系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尤其是网站之间发生著作权纠纷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是内容,连形式也可能成为引发著作权纠纷的原因。
2.作品类型的集成化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被“集成”在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涵盖若干基本的作品类型,拿传统的作品分类标准来套用已力不从心。
[4]如多媒体作品就是这种类型。
不管如何,总的趋向是严格区分各类作品的意义将日益淡化。
3.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互联网上利用计算机创作的大量作品,特别是采用多媒体技术创作的作品,多数是对己有作品的改编或变形,而这些作品又会不断地被分解、重组为新的作品。
这样,一部暂时“固化”的作品,己很难分清哪一部分是由谁创作的,因而著作权的归属就发生困难。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分析(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特征网络侵权对象的无形性。
说其“无形”是相对具有物理形状的东西而言的。
比如非法复制和使用计算机软件,“偷”去的不是作为物的原版的正版软件,合法持有人的软件(物)本身并未受到损害,并且其用途也未遭到破坏,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似乎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因而侵权人在实施盗版行为时并无什么犯罪感,公众也少有谴责的,法律的处分不像对待其他犯罪那样严苛。
[5]56-59这样,盗版便风行全球,造成的损失无法准确统计。
1.侵权主体的集体性一般的侵犯财产的行为涉及面仍然是有限的,法律的惩戒并不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则不一样,是集体性的无约定行为。
2.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两个条件:一是侵权者主观上的故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两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