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环境刑法法益

2012年第6期总第216期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经济管理】环境刑法法益探析易细华(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环境刑法法益是环境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环境刑事立法上的指导形象,其对于环境刑法的发展与重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阶段学界对环境刑法法益的认识存在分歧,而解决分歧,统一对环境刑法法益的认识,将有利于促进环境刑法法益理论的完善,最终推动环境刑法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刑法;传统法益;环境法益[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6-0095-02环境刑法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法律,环境刑法学则是以研究保护环境刑法法益的理论与立法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分支学科。
在环境刑法学中,环境刑法法益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是环境刑法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中心课题。
一、环境刑法法益之争及其评析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它是西方刑法学者在探究犯罪本质的过程中提出的。
环境刑法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的而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利益。
但对环境刑法法益的具体含义在学界却没有统一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环境保护制度说该学说认为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本身所固有的特点来看,该类犯罪的客体或者法益应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该学说表明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是为了配合环境法惩罚侵害环境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恰当,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更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
(二)公共安全说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该学说体现了强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看到了环境犯罪与人身、财产法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环境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不妥当的。
(三)双重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和为环境犯罪所间接侵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环境刑法秉持何种理念

环境刑法秉持何种理念环境犯罪是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与经济、技术、伦理、政治、法律等等问题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传统观念支配下的环境刑法只注重危害环境行为是否违犯环保法规或危害结果的严重性,因而表现为环境刑事立法的规范本位主义或结果本位主义,并未充分认识到环境问题成因的复杂性、潜伏的长期性、爆发的突然性和影响的广泛性,既无法充分发挥刑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遏制功能,也无法有效牵引环境多元治理措施的合理运用,因而仍不能有效阻止我们时代的生态环境问题整体上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要遏制环境犯罪,不仅要注重通过环境刑法内部的革新以增强对新形势下环境犯罪的适应性,还要注重环境刑法与外部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协调性。
为此,需要树立以下三种理念。
环保政策才是最好的经济政策20世纪以来,人类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进展促进了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环境问题也接踵而来,为数众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损失,但最先并没有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称:“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
”以刑法惩处危害环境行为的进步观点,也在这次大会上得以提出。
从此,世界范围内的环保运动拉开了序幕,各国纷纷综合运用科技、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应对环境问题,其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环境刑法介入环保运动的力度不断加大,成为正确处理人与生态以及环境与发展关系可资利用的途径之一。
但究竟如何处理环境刑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却一直是困扰着环境刑法的根本性难题。
传统观念总是固执地认为,以环境刑法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会阻碍经济发展。
事实上,在短期看来,确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发展的速度,不过,最好的环保政策才是最好的经济政策,从长远利益看,环境刑法对推进经济的有效发展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它可以促进企业改进技术,向无害环境生产发展,带动整个社会的生产体系的全面改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苏高法电〔2018〕516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1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了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结合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
现予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2018年6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了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结合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美丽中国建设要求,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
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三、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三)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四)借用其他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环境保护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为了有效实施这一法律,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了责任追究机制。
本文将从严格追究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方面探讨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严格追究责任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不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存在违法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这种责任追究机制的设立,有效地提高了各方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其对环境问题的态度更加谨慎和负责。
责任追究机制包括了违法行为的定性、责任主体的界定以及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等方面。
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追究方式,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种灵活的追究机制,既能够保证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追究力度,又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从而保证了责任的公正和合理。
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来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处罚措施。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适用程序。
对于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环境污染物品、吊销许可证等限制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了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
三、刑事责任除了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制。
环境犯罪是指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污染等行为,严重危害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环境犯罪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罪、走私废物罪等。
对于这些环境犯罪行为,刑法中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刑事追究责任的程序和量刑标准。
这种刑事追究责任的机制,可以更有力地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结: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追究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手段,能够有效地维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和健康权益。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课件(共41张PPT)

总则 共8条 环境监督管理 共7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 共8条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共11 条 法律责任 共11条 规定了该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和生效日期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 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 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 区和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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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政策
收费不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 强制征收 累进制收费,收费后仍没达标的第三年提高征收标准5% 新污染从严原则 专款专用 排污费可用于企业防治污染的补助
限期治理制度的基本概念
确定限期治理项目,要对污染源进行调 查评价 限期治理要在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指导 下进行,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限期治理应针对突出的,严重的污染源 限期治理应包括限期治理的时间、内容 对象和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第1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检查机关
实施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环保局、政府、有关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环境保护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刑法338条规定
刑法3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非法倾倒、排放、倾销有毒、有害物质罪的内容。
根据该条规定,犯罪行为包括非法倾倒、排放、倾销有毒、有害物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下面将对该法条进行详细解读。
非法倾倒、排放、倾销有毒、有害物质罪是一种危害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倾倒、排放、倾销有毒、有害物质会导致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破坏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因此该罪被列入刑法中严厉打击的犯罪之列。
首先,非法倾倒、排放、倾销有毒、有害物质罪的主体对象是有毒、有害物质。
有毒、有害物质指的是那些具有挥发性、腐蚀性、放射性、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潜在或直接危害的化学物质。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物、工业废气、废水、有毒化学品等。
其次,非法倾倒、排放、倾销有毒、有害物质罪的犯罪行为包括倾倒、排放和倾销三个方面。
倾倒是指将有毒、有害物质随意弃置在环境中,污染土壤、水体、空气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排放是指将有毒、有害物质排出到大气、水体等环境中,造成空气、水源的污染,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倾销是指非法买卖、流通、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利益,严重妨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后,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对非法倾倒、排放、倾销有毒、有害物质罪的处罚,区别于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非法倾倒、排放、倾销有毒、有害物质罪的内容,重点打击危害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通过对该法条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对非法倾倒、排放、倾销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法 史 上 的 重 大 进 步 。在 刑 法 分 则 第 6章 “ 害 社 会 妨
为 完善 的刑 罚措 施 ,从 而 有效 地 惩 治 了生 态环 境
犯罪这一特殊类型 的犯罪 , 保护了生态 资源和环境 。
[ 关键词】 态环境犯 罪 ; 法规制 ; 生 刑 完善
【 作者简介】 陈异慧,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副教授 , 硕士, 河南 新 乡 430 507
【 中图分类号】D O F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4 44 0 0 —08 0 10 -43( 1)6 04— 4 2 1
素和社 会 因素 的相 互作 用 .是 自然 生 态环 境 与社
会 生态 环境 共 同组 成 的统 一 体 .关 系 到社 会 和经
于我 国经 济 的高 速发 展 , 资源 短缺 、 污染 严重 问题
日益 凸显 ,刑 法 关 于环 境 犯罪 的规定 已经不 能适 应 社会 的迅 速 发 展 。因 而 采取 了制定 单行 刑 法 和 附属刑 法对 环 境犯 罪 进行 制 裁 的 方法 。但 这 种立 法 模 式 不科 学 , 现 零 散 、 乱 ; 表 杂 另外 还 存 在环 境 犯罪 立 法范 围 偏 窄及 对环 境 犯 罪惩 罚 力度 不够 等
( ) 一 刑事 立法 方面
鉴于 上述原 因 。 国于 1 9 我 9 7年 3月 1 4日第八
罚 。如 德 国 、 大利 、 意 日本 、 罗斯 等 国刑法 中 , 俄 专
门规定 了生 态环 境犯 罪 。并 就这 类 犯 罪规 定 了较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作者:黄英壮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依靠思想层面的呼吁与引导,结合强制性的法律惩治措施,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使我们的自然生态环境不再受到破坏,逐渐好转。
本文凭借作者自身的工作经验,结合国际性的自然生态环境环保意识,对我国当前环境刑法的进一步完善措施提出了部分探讨性意见。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完善措施一、前言就当前的全球社会现状而言,科学技术、物质条件已经到达了较高的水平,但这却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自然生态环境作为代价,使得自然生态环境成为了如今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解决的最大问题。
站在现实的角度上来讲,想要妥善的解决环境问题,单靠思想层面的呼吁与引导是很难起到切实的作用的,必须还要有管束性、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对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起到惩治作用。
二、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建议(一)拓展环境刑法的覆盖面积,扩大保护范围客观来讲,我国目前的环境刑法所触及的范围还不够广,虽然多次对其作出了修改,但其覆盖面积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拓展,使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可以进一步的扩大。
所以,应当对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国际环境的未来趋势进行综合考虑,细化一些现有的环境犯罪罪名,并增加一些未曾设立过的环境犯罪罪名,比如非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或地面沉降罪、非法引进境生物导致生态破坏罪以及噪声污染罪和违反防治污染义务罪等等,以此使环境刑法的管控能力得到增强。
(二)增设危险犯在最近几年的时间以内,我国环境刑法受国际上其他国家环境刑法立法的影响,在部分的思想观念上开始转变,比如在想方设法保护当前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开始加大了对环境及后代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这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刑法逐渐的在向国际靠拢。
不过,对于危险犯这一罪名,我国环境刑法却还没有做出相应的增设与规定,要使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真正走上可持续的道路,环境刑法就必须在此方面做出改变。
我们客观的站在环境犯罪的角度上来说,只要有环境犯罪的行为开始发生,那么就将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破坏可能是现实的,也有可能是潜在的,但不论如何它对我们的生态环境系统是会产生危害的。
环境法益保护的刑法检视及立法完善——基于单位环境犯罪的研究视角
范 , 种权 利只能是 空洞的。” 我 国宪法第 2 这 { 6条第 1 也明确规定 : 款 “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但 至今 , 并没有将“ 环境权”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提上修宪的议事 日程 在缺乏“ 环 境 权 ” 宪 法 法 定化 这 一 基点 下 , 境 权 的保 护 犹 如 空 中 楼 阁 。 次 , 的 环 再 环 境 生 态 安 全 或 利 益 也 不 是保 护 法 益 。 染 、 坏 自然 环 境 的 行 为 必然 侵 污 破 犯人们的环境公共利益 , 括环境 公共安全 、 包 公共福利 、 公共权利等 , 至 于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及公私财产权则不具有必 然性。因此 , 环境刑 法的法益应 当是环境公共利益。 而. J 然 从我 国现行 刑法的规定来看 , 我同刑法 没有把 环境利益 , 特别是生态利益纳入 自己 的保护范围 , 由此可见, 环境公共利益并不是 目前我 国环境刑法 的保护
环境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为人们所熟知 ,而单位环境犯罪 占据了环境犯罪数量中的绝大 比例。 尽管如此 , 单位环境犯罪并没有 得到有效 的控制。环境 刑事立法 的滞 后 、 无法可依 、 良法可依 已成为 无 环境刑法低效运作的主要 原因。单位环境犯罪学界已有论及 , 虽概念 的界定尚有分歧 ,但对其触犯环境刑法侵害环境法益的本质属性学界 早已达成共识 。笔者认 为 : 位环境犯罪是指公司 、 单 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 关 、团体 为谋 取 本 单 位 利 益 而 违 反 国 家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所 实 施 的破 坏 生 态环境或 自然资源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文将以单位环 境犯罪为研究视角 , 针对环境 法益 刑法保 护的不足 , 对环境刑事法益 的 立法完善进行探讨。 1环 境 法益 刑 法 保 护 中存 在 的 问题 . 环境 日益恶化 、 资源 日趋稀缺 的问题 已逐渐 突出。节约资源 , 保护 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也随着国家政策 的鼓励 和推行开 始广为接受 : 然而 , 环境法益的法律保 护 , 特别是最为直 接的刑法保护领域 , 环境法 益被“ 人身和财产” 两大传统 法益“ 包容 ” 私化” 环境法 益缺乏独立 和“ , 和应有的保护已是 目前刑法面临的突 问题。 11 . 环境法益缺乏应有的独立保护 法益是指法所保护 的利益 , 刑法上的法益即刑 法所保护 的利益 。 众 所周知 , 国《 我 刑法》 第二条 明确 规定了刑法 的任 务 , 用刑罚 同一 切 即“ 犯罪行为作斗争 , 以保卫 国家安全 , 保卫人 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 和社 会主 义制度 , 保护国有财产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 , 保护公 民私人所有 的财 产 , 护公 民 的人 身 权 利 、 保 民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 护 社 会 秩 序 、 维 经 济秩序 , 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尽管这一条概括周全而 , 详尽 , 对象从 国家 、 集体再到个人 , 国家安全 、 从 社会主 义制度再到个人 各项权利 ,但最终落脚点无疑是通过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得 以实现刑 法“ 惩罚犯罪 、 保护人 民” 目的 , 的 刑法是 “ 根据宪法” 制定 本法” 毫 “ 的, 无疑问, 刑法保护的人身和财产两 大法益 是与《 宪法》 第三十 三条“ 国家 尊重和保 障人权 。” 和第 十三条“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 犯。” 公 等 涉及相关人身权和财产权 的权利 条款一脉相承的。 19 9 7年《 刑法》 在第六章 “ 害社会管 理秩序罪” 妨 中设立 了“ 破坏环 境资源保护罪” 。学界一般认 为这 一次类 罪的保护法益是环境法益 , 但 对于这一环境法益的具体 内容 , 却存在 以下 不同的认识 : 一类观点认 第 为 , 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 犯的是传统法益 即人 身 、 破 财产法益 ; 二类 第 观点 认 为 , 坏 环境 资 源保 护 罪 侵 犯 的是 环 境 权 或 生态 利 益 ; 破 如有 学 者 认 为 。环境 刑 法 的法 益 是 环 境 刑 法 规 范 所 保 护 的为 环 境 犯 罪 所 侵 害 的 人 们 共 同 享 有 的 生 态利 益 , 即环 境 法 益 。l 三类 观 点 认 为 , 坏 环 境 资 I l 第 破 源保 护 罪 侵 犯 的法 益 是 多 重 的 , 包 括 传 统 法 益 , 包 括 环 境 法益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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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我国生态环境脆弱。
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高寒地区、喀斯特地区、黄土高原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区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这些区域对人类的经济社会活动较为敏感,容易出现退化现象。
生态环境压力大,所以,加强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1.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过去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类推方式,即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43条也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 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颁布专门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补充、解释,如198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指出: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2.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类别与要件
我国刑法典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污染环境类犯罪;另一类是破坏资源类犯罪。
这里所述的资源包括水产品、野生动物、耕地、矿产、林木等,它们既是重要的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对它们的破坏,不仅是对资源的破坏,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1对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1)犯罪的主体。
污染环境类生态环境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人才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但刑法典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则有了重大的改变,刑法典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人的行为,如果缺乏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犯罪也不例外,如果污染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3)犯罪的客体。
客体是指相对于主体而被主体作用的对象。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污染类生态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
生态环境犯罪的客体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客体。
从我国的刑法典看,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作为生态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刑法典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因此,它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人们的环境权、财产权、健康权等等。
(4)犯罪的客观方面。
即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污染环境的犯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后果等。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污染环境类犯罪主要包括下列三种罪名:(1)重大污染事故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污染环境类犯罪,除上述三种行为外,刑法典还规定,对行为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犯罪,以走私罪论处。
2.2对破坏资源类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与污染环境类犯罪相比,破坏资源类犯罪,其犯罪构成有以下特征:一是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该类犯罪是出于故意而非过失,二是在犯罪的客体上,该类犯罪虽然同污染类犯罪有着共同的客体,即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刑罚规定,根据刑法典的规定,破坏资源类犯罪有十二种罪名,但生态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
还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侧重点不同,尚未形成系统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刑法规定上下更大的功夫。
3.加强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对策
(1)加快生态保护立法。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立法工作。
(2)加强生态保护标准建设。
抓紧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标准的制定。
(3)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资源开发单位和法人的生态保护责任,建立生态破坏限期恢复治理制度。
(4)加强生态保护监管能力建设。
理顺关系,完善机构,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相关的生态保护监管职能。
(5)提高民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生态恶化范围仍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
生态环境同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
只有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才能保证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