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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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浅析我国刑事人权保障

浅析我国刑事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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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4 我 国第 一次 发 布 了 《 09 月 国家 人 权 行 动计
据很有 限, 能全 面了解案件 的证据情况 , 不 造成控辩 双方信息的掌握不对称。此外 , 检察 机关如果在庭审 中出示一些没有移送的证据 ,使得辩护人措手不及。 这种状况不仅使被告人 的辩护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
法 证据 所 衍 生 的证 据 , 国没 有 相应 的规 则 。并 且 没 我
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但这 只是
属 于法 律 帮助 的 性质 , 师 并不 具 有 辩 护 人地 位 。法 律
律并未承认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 。
( ) 师在 侦查 阶 段 不具 有 在 场 权 。在 讯 问 犯罪 2律
关派员在场 , 全程监 听, 阻止律师 了解相关 案情 ;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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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 时 问 和 次数 及 询 问 内容 ; 会 见场 所 装 设 秘 密 录 存
作的核心 目标 , 认为其他 的 目标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 个 目标 的实现 。在这种前提下 , 民的人权保障常被 公
种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应 当如实回答 , 显然是要求
犯 罪嫌 疑人 自证其 罪 。司法 实践 中也是 以“ 白从宽 , 坦 抗 拒从 严 ” 犯 罪 嫌 疑 人进 行政 策教 育 , 罪 嫌 疑人 、 对 犯 被告 人 的沉 默往 往 被认 为 是 “ 拒 ” 抗 。 2 据立 法不 够 完善 . 证
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操作程序 的法律规范 , 使
得非 法取 证 排除 在 实践 中很 难 发挥 作 用 ? ( ) 有证 据 展 示 制 度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要 求 检 2没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一、基本框架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法律、司法机构和监督机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法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对人权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机构是保障人权的执行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他们负责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监督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环节,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等,这些机制可以有效保障人权司法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核心,我国司法机构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司法公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调解,保障每个公民的诉求都可以得到公正处理。

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生存权、财产权、人身自由和尊严权等,我国法律对这些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司法机构进行保障。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权力能够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利用权力侵犯人民利益。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使矛盾不会升级为冲突,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未来发展方向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取得了显著成就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的落实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领域仍存在违法乱纪等现象,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

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还得不到充分保障,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

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

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还需进一步加强,包括环境污染、资源分配和劳资纠纷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加强对司法机构的建设和规范,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水平,包括完善审判流程和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刑法与人权保障

刑法与人权保障

2006年第2期(总第5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6(Sum No .53)刑 法 与 人 权 保 障李小涛(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我国当前处于一个政治经济转轨中的历史转变时期,法治国家的理念已经初步确立,刑法面临着新的价值选择与构造。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利益的提升,人权主义刑法观被国内学者所重视。

各国广为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人权刑法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价值精髓和应然趋向。

[关键词]刑法;人权刑法;人权保障;刑法机能;刑法价值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2-0035-03 [收稿日期]6 [作者简介]李小涛(),男,河南内乡人,郑州大学法学院3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

一、人权概述人权观念来源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的观念。

人权天赋,这意味着个人的权利应是自然形成的,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自然权利。

在与神权观念对立中,自然法学家的天赋人权论认为,人具有某些天生而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它们是天生地存在于人的特殊本性之中。

发生在十七八世纪的启蒙运动,进一步推动了人权思想的发展,将人权观念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近现代,人权问题的政治化、法律化以及人权的国际化,使得人们更加关注人权的保障。

人权的概念,魅力无穷而又聚讼不定。

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1](P 44)。

对其基本存在形态,我国学者李步云认为有三种: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2]。

其中,人的应有权利是人天生就本应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与对冲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与对冲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与对冲刑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来达到这一目的。

然而,在执行刑法时,如何平衡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平衡和对冲。

1. 犯罪对人权的冲击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地损害了人民的人权。

无论是生命权、财产权还是个人自由权,都可能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侵害。

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人民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等则涉及个人财产权的侵害。

此外,司法追诉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手段过度、强制措施滥用等问题,影响了人民的个人自由权。

2. 犯罪与人权的平衡原则在刑法执行中,确保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必须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也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对人权的任意侵犯。

3. 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刑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权保障机制,以平衡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首先,通过刑事法定原则和证据原则,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取得。

其次,通过设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定限度,限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权。

同时,在刑罚执行中,也规定了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以防止刑罚过度或虐待现象的发生。

4. 犯罪与人权的对冲与调整在实际执行中,犯罪与人权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冲。

例如,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家可能实施一些特殊措施,如扩大对嫌犯的监控、限制人身自由等,这时候人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然而,这种限制应该是有条件和时限的,不能无限制地剥夺人民的人权。

同时,还要加强对特殊措施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其滥用导致人权侵害。

5. 刑法改革与人权保护刑法改革应当不断探索和完善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平衡关系。

一方面,刑罚力度要根据犯罪性质和社会需求进行合理调整,避免过度惩罚。

另一方面,在司法程序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确保侦查取证、审判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刘晓琳:浅谈新刑 事诉讼 法中被害人 的人权保障问题
理 论 研 讨
浅 谈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被 害 人 的 人 权 保 障 问题
刘 晓琳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湖北 武 汉 4 0 7 ) 武 30 2
[ 摘 要 ] 本 文针 对新 法 中对被 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的不足之 处进 行 分析 ,并就 加 强被 害人诉 讼 权利 的 法律保 障提 出
实现 和保 障人权 。20 04年 ,“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 正式 写入 宪法 ,是我 国的人 权发展 史上 的一个 重要 里程碑 。 《 事诉讼 法》 ( 刑 以下 简 称刑 诉 法 )素 有 “ 宪法 ” 小
之称 ,它不 只是一 部单 纯的程 序法 ,而是 与公 民的宪 法基
用 ;或者对 违法 行为所 侵害 的权利 予 以补 偿 ,从 而使 人权 不 受侵 害 ,来实 现对人 权 的保 护 。我 国从 自己的历史 和 国 情 出发 ,对 人权 问题形 成 了 自己的观点 ,并制定 了相 应 的 法律 和政 策 ,试 图通过 建立 和健全 法治 ,通过法 律手 段来
建议 ,以期进 一步 完善刑 事诉讼 中被 害人 人权 保 障机 制 。 [ 关键词 ] 刑 事诉讼 法 ;被 害人 ;诉讼权 利 ;人 权保 障 [ 图分 类号 ]D 0 中 9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63 (02 1 06 — 3 05— 4 2 2 1 ) 4— 11 0 中被 害人 的权利 形 同虚 设 ,合法 权益 得 不到 保 障 。今 年 3
来 越受 到重视 ,特别 是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权 利保 护得
到 了长 足的进 步 。而与之 相对应 ,被 害人 的诉 讼 地位虽 然

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在中国,对于人权的认识经曾出现过曲折,在建国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民对于人权问题忌讳莫深.[2]随着改革开放时期的到来,国内的学术界才开始对人权问题有了重新的认识和讨论。直到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2章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一种宣告,更是一种实践。随着中国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的人权保障正在走上一条沧桑的正道。
(二)
不论是在国际人权保障层面还是在区域或国内人权保障层面上,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都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这里,我们可以大体上把人权保障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确立规则和标准的阶段,即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则和确定标准,国际、区域和国内的人权保障都是如此。第二阶段,是实施规则和完善规则,即通过执行已有的规则,使各项规定得以有效地执行和实施,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的发挥显然是在第二个阶段上。
(二)几个典型国家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的实践情况
1美国的实践
在西方民主制度下,美国是以其宪法民主发展了传统意义的民主制度,而美国的宪法民主的实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联邦最高法院所扮演的宪法角色。19世纪30年代,法国著名的学者、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对美国进行考察后,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他提出:“没有一个国家创制像美国那样的强大的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7位联邦法官的才智”[7]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8]创造性的为自己加冕了司法审查权,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法院的角色不断得到强化。以至于和英国的议会主权相比,美国的法治模式被描述为“法官统治的国家”。在进入二十世纪之后,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开始有所作为,特别是在二战之后,其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发挥了突出而重要的作用,以“布朗案”、“贝克诉卡尔案”、“五角大楼文件案”、“罗伊案”、“巴基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审判为标志,联邦最高法院成为公民权利保护的主战场。[9]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法治实现和人权保障过程中发挥了突出了作用,它既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还可以通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关法律文件的审查对违宪的立法进行纠正。而且,美国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是围绕宪法展开的,这是美国的创造,它的实践为很多国家在民主制度下创建自己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榜样。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上,美国采取的是“一元论”的做法,即认为联邦法律和美国参加的条约都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其国内法院在司法判决中是可以适用国际条约的。美国法院对于考虑、解释和实施国际人权规则产生了很多的判例,受变化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最高法院的态度在富兰克福特大法官的肃然起敬的赞赏和斯卡利大法官的带有怀疑的轻视之间变动。也许正是“一元论”的立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美国参议院在批准人权条约时非常“慎重和保守”,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甚至没有批准。近年来,美国还在讨论和实践“在本国进行涉及外国人权问题的诉讼”,一些外国的领导人和跨国公司因为人权问题而在美国面临被诉的可能,这可能会引发复杂的外交和法律冲突问题,但是这样的实践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其法院角色得到强化和司法在人权保障作用中突出的体现。

了解人权法人权保护与公民自由的法律保障

了解人权法人权保护与公民自由的法律保障

了解人权法人权保护与公民自由的法律保障在当今社会,人权保护和公民自由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的议题。

人权法是保障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为个人提供了保护和自由。

本文将介绍人权法的含义、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公民自由的法律保障。

一、人权法的含义人权法是一套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准则。

这些准则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自由、尊严和平等等。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它被视为全球人权的权威性文件。

除了国际人权法外,各国也有自己的人权法律制度,以确保国民的人权得到保护。

这些法律通常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和劳动法等,涉及到人权的不同方面。

二、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人权保护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被尊重和平等对待。

它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剥夺个人自由的行为。

2. 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一个充满尊重和平等的社会中,人们更愿意和谐共处。

保护人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保护确保每个公民享有言论、思想、宗教、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个人自由发展和实现个人潜能的基石。

4. 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人权保护鼓励创新和多样性,为个人发展提供条件。

这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至关重要。

三、公民自由的法律保障公民自由是基于人权法的保护下,确保公民享有的特定权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民自由和对应的法律保障:1. 言论自由。

公民享有自由发表意见和表达观点的权利。

这种自由受到《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各国宪法的保护。

2. 宗教自由。

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而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迫害。

这一权利在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保障。

3. 平等权利和非歧视原则。

公民应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一原则被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确认。

4. 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

法律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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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摘 要 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近代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人权的保障有密切的联系,本文从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刑法对人权保障的保护。 关键词 人权保障 价值取向 罪刑法定 犯罪成立要件 作者简介:陈林跃,法学硕士,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19-02 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因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本文试就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浅要分析,谈一下人权的刑法保障。 一、刑法的价值取向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部门,不但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有力武器,而且是社会价值观念的鲜明载体,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取向。 国家的触角无处不在,社会的一切也就是国家的一切,社会生活的高度政治化,个人完全淹没在国家的政治之中,无任何权利可言,法律也完全是为政治国家而服务。这时,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往往采用严峻刑法,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中国封建社会的“十恶”重罪也完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基本伦理关系,国家的集权观念十分发达,个人利益和价值变得无足轻重,整个社会的法律也就表现为刑法或刑法化的法律。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市场经济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它追求“平等”、“公平”、“自由交换”,它重视个人的利益和价值。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形成了二元社会结构,个人具有了市民和公民双重身份,市民社会必须要求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 障。刑法应主要适用于公共社会关系,退出私人领域,刑法的权力应得到限制,不能随意侵犯个人权利。 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刑法由单一的社会保护功能转变为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双重机能,并且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越来越重要。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刑罚权又是国家权力的体现,而权力又容易被滥用和扭曲。如何限制这种特殊而又非常重要的权力,从而保障人权?这就是罪刑法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意在保障人权 从罪刑法定思想的兴起到成为一条原则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有保障人权的合理内涵。 其一,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两个方面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制定的限制,主要是在立法领域排斥对罪与刑规定的任意性,防止刑法的恣意性,力倡非刑罚化。罪刑法定对刑法适用的限制,主要在于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排除其随意性,让其严格以法律规定办事,不得法外施刑,不得冤枉无辜。刑法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但用之不当,则会侵犯一般人的权益。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曾指出:“刑法还有保障机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机能。对司法有关者来说,刑法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是妥当的,这就意味着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命令实施刑罚;同时当其条件不具备时,就禁止科刑。虽然刑法是为处罚人而设定的规范,但国家没有刑法而科以刑罚照样可以。从这一点看,可以说刑法是无用的,是一种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范,人们之所以把刑法称为犯人的大宪章,其原因就在于此。” 当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限制国家刑罚权,然而在当今的政治国家中,最好的手段还是通过法律,而罪刑法定原则恰恰能做到这一点。 其二,罪刑法定原则的预先告知,有利于保证公民的自由范围,利于社会稳定。人原本是自由的,人们组建政治社会更是为了保障自由。然而人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又不是无边际的,“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为、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可见,人的自由是有一定范围的,而这个范围就是法律的规定。人们制定刑法,就是想要行动得自由、轻松,没有顾 虑,否则,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在刑法上有一个什么样的评价,便会对是否会受到惩罚感到不安,便会广泛地抑止自由,出现刑法的“萎缩效果”,并且这种情形会给国家机关以广泛裁量权,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恣意地有差别地执行法律。罪刑法定原则告诉人们,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人们就是自由的,任何人不得予以惩处。人们就会坚定自己的行动和追求,同时在精神上也是愉悦和放松的,有利于人的发展。有了罪刑法定原则,国家机关的权力也就有了明确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欲望也就得到了遏制,公民的权利有了一个较安定的外部权力环境,无怪乎马克思称“法典是人们自由的圣经”。 其三,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刑法功能。刑法具有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这里的人权保障是对社会保护而言狭义的人权保障,从更广意义上看,社会保护也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因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两者是一种表里的关系,刑法为保障人的权益而设,人权在当今社会形成了优位价值,而罪刑法定的精髓就在于人权保障,因而罪刑法定原则扎根于刑法的根基中,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犯罪构成要件是对人权保障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 以“三要件”为内容而建立起来的形式的犯罪概念,其中的每一个要件都包含着人权保障思想。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以行为为核心 古代中国刑法中有腹诽罪,罪与非罪全是意念中的判断,而人的内心活动又是难以把握和界定的,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便不可避免具有随意性,人的合法权利,社会的安定性就没有了保障。如果把行为作为核心要素便可避免上述弊端。 首先,行为是一种外在表现,如果没有行为,便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便不是犯罪,“无行为无犯罪”。无论何时何地,人的思想都应当是自由的,即便是邪恶的,也不应当受到处罚,因为法律是规范行为的,而不是思想,后者属于道德范畴。 其次,只有行为才能表现犯罪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行为又是客观的、易于把握的,这样罪与非罪的判断才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刑法规范的指引作用才能表现出来,人们的行为才能有保障,生活才能安定;也只有行为才能限制国家刑罚权,没有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国家机关便不得定罪;对于犯罪人而言, 也只能惩罚其已实施的行为,没有实施的行为不承担罪责。这样,刑法的功能与人们设立刑法的初衷才会一致,刑法才会有生命。 再次,只有行为,才能将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结合起来。构成要件的定型必须以行为为基础,违法行为又是对行为的判断,有责任性对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的主观心态的非难。只有行为才能将三条件统为一体。 离开了行为,三个条件自身都难以存在,刑法的保障机能便会成为空中楼阁。 (二)违法性的实质在于法益侵害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且是违法的,才有可能成立犯罪,因此,违法性判断对于罪的成立与否至关重要。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违法性问题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见解,现在争论的焦点在于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还是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前者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只要不具备此种情况,便不能在法律上受到否定评价。后者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即使没有侵害或威胁法益,只要行为是恶的、有悖伦理的,就应该在法律上被禁止。两者深层次的争论在于对法律哲学的看法不同,但争论的后果却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法益侵害说如今已基本取得大多数人的赞同,刑法之所以如此取向,从人权保障角度而言,是因为法益侵害说优于规范违反说。 第一,法益侵害说的基本价值观、国家观、刑法观,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认为,世界是以人为基础的,为了个人的自由发展,对国家权力必须进行尽可能多的限制。而规范违反说的基本价值观认为,刑法是伦理的一部分,当行为违反伦理秩序时,便要求国家动用刑罚介入社会生活,而社会伦理规范又过多重视义务,这样个人的自由与权益便会受到限制。 第二,法益侵害说重视刑法与道德相分离。法律讲究稳定性,讲究指引作用的一贯性,社会中什么是合法权益易于判断,以法益侵害为违法判断标准,能使人们的行为性质变得清晰,保障人们的预测可能性。而社会伦理既是多样的,又是易变的,现代社会讲究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讲究个人生活的自由,以社会伦理为违法判断标准,不但难以操作,并且会导致国家刑罚权强行推行伦理观念的弊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律重视的是行为,行为人的思想则是个人自由的空间,而道德更加重视行为人的内心,要求思想的划齐统一。一个人的思想是受多种因素制约的,是不 能靠外力强迫而统一的。况且,个人思想的好坏对社会危害并不能起决定作用。法律中充斥着众多的伦理观念,是一种思想禁锢,若一个人思想上不能自由,还有什么自由可言 第三,法益侵害说抓住了社会本质。人们进入政治社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现今社会纠纷也多因利益而起,因为获得利益使人快乐,丧失利益使人痛苦,快乐利于人的生存,而痛苦则加速人的灭亡。法律是利益斗争的结果,也为利益的需要而存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早就说明了这一点。而社会伦理秩序也是为利益而服务的,不体现利益的伦理是很难存在的,因为它对人们是无用的。所以,违法性的判断依据是法益侵害说,是对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的重视,也是对人的一种尊重。 第四,法益侵害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刑罚说到底是一种痛苦,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社会统制手段,并且刑法规范只是众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不是万能的。所以,当能够不用刑罚时,就尽量不用。根据法益侵害说,一些没有受害人或自己是受害人的行为,就不应该被定罪,如通奸、吸毒、堕胎、同性恋等。而社会伦理规范由于往往重视行为人动机的善恶,常常认为上述几种行为应定为犯罪,这样便易造成刑罚的滥用和不稳定性,必然侵害个人自由。 由此可见,规范违反说较多地干涉个人的思想,不但造成一种思想压迫,而且由于伦理的不确定性,饿、往往导致对行为的定性不当,易用模糊的标准而侵犯人权,法益侵害说渐成通说,正说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深入人心。 (三)有责性保证了刑罚非难的正当性 不可否认,法律和道德是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正当性需要最起码的道德支持。“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的责任主义原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责任,才能予以定罪处罚。有责性成为犯罪的一个成立条件,也在起着保障人权的作用。 古代刑法实行的是客观责任和团体责任,前者只重视客观行为,后者则将责任无限扩展,实行株连。这样的刑法无疑是野蛮的、残酷的。基于个人主义原则的近代刑法要求实行责任主义的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前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过失及期待可能性,后者要求实行责任自负。这样刑罚才能合理正当的,同时也是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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