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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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成果的内涵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能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研究成果。

包括:1、根据本校学生的特点,运用现代教育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教法、实验、等方面研究,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的成果。

2、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在推动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我校实际,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申报范围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基础教育研究、教学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

三、申报的优秀教学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体现正确的教育思想,反映教育教学规律。

2.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

3.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4.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5.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较好的影响。

四、申报教学成果的个人或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全部工作量。

6.教学一线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等我校在编及在岗教职工。

7.教研组整体及部分教师组合。

五、教学成果的形式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及在各级教育教学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

2.在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奖中获奖。

3.在省、市组织的优质课,达标课获奖的课堂教学。

4.主(参)编的校本教材。

六、评选程序1本校优秀教学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12月份进行。

2.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先向所在年级处或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到教务处。

3.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评定获奖项目,并按成果的质量,确定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第一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目的是促进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成果的水平和质量,激励教职工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推动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教学成果,包括教学论文、教学设计、教学研究成果等;(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教学方法改革、课程设计改革、教学资源开发改革等;(三)教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转化等;(四)教育教学管理成果,包括教学管理创新、教师培训与发展成果等。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机构由学校设立,由专家组成,成员应具备相应的学术和专业背景。

第五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标准应当包括创新性、原创性、实践价值等要素。

评审标准应当与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育教学、教科研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奖励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职称晋升、学术交流机会等。

第七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应当有明确的奖励标准、奖励级别和奖励金额,奖励标准、级别和金额应当根据成果的质量和重要程度进行科学确定。

第八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发放应当及时,并应当有相应的公示程序,公示结果应当向相关教职工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经费来源应当有明确的指导,可以包括学校预算拨款、社会捐赠、科研项目支持等。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制度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能力的提升。

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一条为奖励获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进步教学程度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进步教学程度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的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进步教学程度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的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国内首创的;(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理论检验的;(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工程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结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工程,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2009-02-13(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国内首创的;(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活动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体措施本办法所声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自然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英语教学文化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一)在服务化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堂教学和教学内容,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终身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积极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和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规制和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授权人民政府批准和授予,具体评审等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教学基金项目分为****县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省英语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省教学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3个奖励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以内评审一次,每次参评的奖项为:特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不低于6万元;一等奖不超过90项,每项奖金不低于3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0项,每项奖金不低于2万元。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和评审英语教学经费,列入省级经费安排的事业费予以市属保证。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次教学成果奖申报开始之日的3个相关月前向社会揭晓相关信息。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建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级外语教学评审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奖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由许多于31人且为单数的专家组成。

省级教学成果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党政机关各类学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对个人教职员工及其他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特等奖:(一)属国内、省内首创或者在省内身处领先水平;(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成效检验;(三)在国内、省内有影响。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为表彰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突出表现和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文献成果,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专业技术的发展,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按照本办法加以奖励。

第二条根据教师的突出表现及其取得的成果,教育部决定实施以下奖励:
1.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本学期教学和指导成果优秀的教师;
2.科技成果奖:奖励发表学术论文
or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发表于公开期刊,或获得授权专利
or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并发表论文的教师;
3.社会服务突出奖:奖励累积做出显著贡献的教师,例如参加或承担宣传重要学术理念、
精神或政策,在特定领域义务服务,支持学校社会服务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
4.教学出版优秀奖:奖励本学期发表教学性图书出版成果优秀的教师,或本学期完成几本教学论文集出版成绩显著者;
第三条每学年准备发放上述奖项共计()份,奖品分别为:
(一)优秀教学成果奖:金质奖牌一枚,奖金3万元;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由学校主管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机构于本学年后审定公布发放。

第五条申报者应提出报告,内容包括:本学年教学和指导工作概况,优秀成果、研究思路、启示及进一步工作计划,书写格式按有关要求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评定。

第六条奖金根据学校政策分发,由学校人事部主管处理,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所有手续。

第七条颁奖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有关部门,教育部有关部门依据规定督导检查颁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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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第六条(评审原则)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推荐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四)坚持专家评审。

第七条(评审组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国家级教学
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该领域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领域不同层次教学成果特点和学科专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工作小组,负责申请材料的初评。

第八条(申请)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军队院校或者军人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向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成果申报人)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该成果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其联合申请。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教学成果报告;
(三)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四)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该教学成果参加过其他评比、评奖活动的,可一并提交鉴定、评比或验收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限额内作出予以推荐的决定;不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公布)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应当将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公布期为30日。

第十三条(评审)对经公布没有异议的,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进行评审,并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审议与决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其中,对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评审结果,需要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审定。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决议确定的获奖项目,应当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获奖项目做出核准决
定。

其中授予特等奖的,报国务院批准。

获奖名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回避)被推荐为参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其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课程或者学科专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被推荐为参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个人,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课程或者学科专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免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奖励)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效力)个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单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推广)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组织后续评价和交流。

第二十条(克扣、截留奖金责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发生克扣、截留情形的,由克扣、截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所属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完成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给予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撤销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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