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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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4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4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所引发的对人体健康产生的潜在或明显的不利影响。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1. 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估在作业场所,首先需要进行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估工作,明确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这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质、尘埃、噪声、高温、辐射等。

评估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程度及其可能对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为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根据危害识别与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

这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技术措施主要是采取工艺改变、设备更新、通风换气等措施来控制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管理措施则是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监督检查等手段来规范作业场所的危害控制工作。

个体防护措施主要是保护工作人员个体安全的物质、设备或方法,如佩戴防护服、呼吸器等。

3. 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监测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并诊断出职业病,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

职业健康监测包括体格检查、生物学监测、环境监测等。

4. 应急管理措施在作业场所,难免会发生一些突发事件,如火灾、事故等。

因此,建立应急管理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应急管理包括制定灾害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设立应急通道、设置安全出口等。

三、职业危害检测制度1. 检测项目职业危害检测制度包括对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质含量、噪声强度、尘埃浓度、辐射剂量等。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检测,可以了解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提供依据。

2. 检测方法与标准对于不同的危害因素,需要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检测。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工作场所。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二、职业危害控制管理第五条危害因素的识别1. 公司应组织人员对危害因素进行识别,主要包括:(1)识别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2)评价危害因素与上述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3)判定危害因素及其岗位;(4)对现行活动进行审查;(5)对以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调查,取得反馈信息,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监察等的调查;(6)该岗位及所处的相关背景资料,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

2. 识别时机:(1)以岗位为对象,每年年初;(2)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情况时;(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产品涉及的原料、工艺发生变化时。

第六条危害因素的评价与控制1. 公司应根据危害因素的识别结果,对其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2. 公司应定期对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和改进;3. 公司应对职工进行危害因素的告知和教育。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1. 公司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职工的健康状况;2. 公司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3. 公司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并存放于职工个人档案中。

三、职业危害检测制度第八条检测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有毒有害等危险岗位安全检测规定,明确公司环境监测项目、指标、监测周期,规范监测分析方法,制定本检测制度。

第九条检测范围1. 本检测制度适用于公司有毒有害等危险岗位安全检测、噪声及其他危害因素的监测;2. 检测项目包括化学有害因素、物理有害因素等。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提高煤矿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作业场所,包括采矿、运输、矸石处理等相关作业。

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五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人性化、可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掌握职业危害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危害监测方案,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职业危害问题。

第十一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病危害档案,记录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情况等信息,为后续防治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危害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或其他突发情况下做出迅速、正确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奖惩制度,鼓励优秀单位和个人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贡献。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装备第十五条煤矿作业场所应配备科学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作业区域的空气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六条煤矿作业场所应配备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包括呼吸器、耳塞、防护面罩等,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煤矿作业场所应配备防尘、防毒等专业设备,用于处理和控制作业中产生的有害物质。

第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应配备专业的职业危害监测设备,及时掌握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和职业危害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4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4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提高工作环境的质量,制定本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二、监测管理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监测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确保职工在安全的环境下从事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作业场所,包括企事业单位、工厂、办公场所等。

三、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的主体1.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应由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

2. 监测工作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工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机构进行。

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的程序1. 监测计划的制定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并明确监测的频率、对象和方法。

监测计划应定期更新,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监测方法的选择根据不同的职业危害因素,选择合适的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应科学、准确,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3. 监测设备的购置和使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监测需要,购置合适的监测设备,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4. 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监测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及时记录和保存,便于后续分析和管理。

监测数据的分析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问题。

5. 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处理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职业危害因素的超标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及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五、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的措施1. 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要全面覆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化学因素: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暴露时间等。

(2) 物理因素:监测噪声、振动、辐射等的水平。

(3) 生物因素:监测细菌、真菌、病毒等的存在和繁殖情况。

2. 监测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

3. 监测结果应及时通报给受监测人员,并告知相关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1、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3、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单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具体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____)。

5、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应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应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三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三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1. 引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可能对员工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因素,包括机械、物理、化学及生物因素等。

对于这些危害因素,针对性的控制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护员工的健康并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将针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制度的设计。

2.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我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雇主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

此外,还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3. 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

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危害因素对员工的伤害。

(2)全员参与。

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是全员的责任,所有员工都需要参与其中。

(3)综合管理。

将不同的控制措施整合为一个综合的管理制度,提高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科学合理。

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确保控制措施的实施有效。

4. 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的设计(1)危害因素评估针对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必须进行评估,确定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计划。

(2)控制措施制定与实施根据危害因素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计划。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工艺控制:通过工艺改进、工作方式优化等措施减少危害因素的产生和释放。

2. 技术措施:采用先进的防护设备和技术,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的接触。

3. 个体防护措施:为需要直接接触危害因素的员工提供个体防护装备,并进行培训。

4. 安全设施: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员工的安全,如设置安全隔离区等。

(3)监测与评估对已实施的控制措施进行监测与评估,以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监测和评估的内容包括:1. 环境监测: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检测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分布情况。

2. 健康监测: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及职业病发生情况。

3. 故障排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引起职业危害的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6篇)职业危害管理制度(通用6篇)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新大地公司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估管理: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风部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事业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章职业危害的定义及范围第四条职业危害的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篇)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篇)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术语和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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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鲁石化有限公司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引用和参考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第三条职责
1、各部长、车间在总经理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控制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2、各部门、车间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3、安全监察部全面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管理及要求
1、总要求:设置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2、防治工作。

职业危害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
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

3、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标要求的警示标志。

4、职业健康危害告知
1)各单位的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制定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车间应定期公示各类职业危害监测结果,并把接触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3)员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健康档案,员工终止与本单位工作关系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具体要求: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设备、岗位、工艺、环境及职业安全方面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设备、岗位、工艺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应包括:如何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容。

2、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岗位管理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反馈不安全因素,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职业健康体检
1、职业健康体检具体执行《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2、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碍职工健康体检工作,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和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参见职业健康体检及相关年审、复审的体检工作。

3、每年健康监护体检后,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析,包
括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部位、发展趋势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并组织制订措施和对策。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和职业禁忌症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依据GBZ 188确定需进行健康监护体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其中应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等;
——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周期和项目,应执行GBZ 188中的相关要求;
——对于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应进行复查,确定的应调离原岗位。

5、企业直接聘用的外来人员、实习人员应按公司同等对待,其健康体检应与从业人员相同,具体组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应在实习生主管单位的相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参考《宁鲁石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各相关部门每周应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日常使用检查,教育、监督员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减少职业危害,严控职业病发生。

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填写并保存记录,由使用人签收,并有签收日期。

4、企业直接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方法,应按企业员工同等对待;其各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与企业员工相同,具体发放、组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应在用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职业健康培训
1、安全监察部全面做好厂级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

2、职业健康培训应执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的相关要求。

3、各单位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职业健康培训管理。

4、各单位必须制定年度部门级、班组级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并执行。

5、部门培训须建立培训记录并备查。

第九条职业危害申报
1、安全监察部根据国家安监部门的要求进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申报。

2、公司申报年度申报数据须真实,不得隐瞒,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复印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考核
1、安全监察部不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将《宁鲁石化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制度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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