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时效
工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施⼯单位完成⼯程建设,并且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就需要⽀付⼯程款的,⼯程款有优先受偿权,⼯程款结算完之后产⽣纠纷的,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程款结算完之后产⽣纠纷的,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程款纠纷的类型有哪些1、发包⽅拖⽋⼯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较简单。
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主要表现为的发包⽅⽆⼒⽀付⼯程款;发包⽅有⽀付能⼒⽆故拖⽋⼯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引起的纠纷。
3、竣⼯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制作结算⽂件递交发包⽅,未取得递交结算⽂件的证据,发包⽅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制作结算⽂件递交发包⽅,发包⽅不予答复;承包⽅制作结算⽂件递交发包⽅,发包⽅不予认可⽽引发的⼯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程招投标时对⼯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转⽽采⽤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纠纷。
施工中的条款解析关于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法律要求

施工中的条款解析关于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法律要求施工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在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条款起到了约束双方行为、保护各方利益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施工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法律要求。
一、工程变更的法律要求1. 变更通知义务:当一方需要变更工程时,应向对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通知应具体明确变更的内容、时间和原因,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 变更责任与权益:发起变更的一方应对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无故拒绝对方的变更请求。
双方应在变更后重新商定权益的划分,确保公平合理。
3. 变更合同的修订:变更通知确认后,需要对变更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变更前后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4. 变更费用支付要求:如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变更申请方应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变更费用的计算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应在变更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索赔的法律要求1. 索赔通知义务:当一方认为自己有索赔权时,应向对方发出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详细说明索赔的原因、金额计算依据,以及索赔的时间要求,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 索赔的时效性:索赔权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进行行使。
超过索赔时限的索赔请求,对方可以拒绝受理。
因此,索赔申请方应及时提出索赔,以确保自身权益。
3. 索赔的金额计算:索赔金额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核算,并且应以合理、公允的方式确定。
索赔金额的计算应基于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标准,并兼顾实际损失情况。
4. 索赔处理程序:索赔一般经过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各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积极参与解决争议,同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律约束与诉讼救济1. 法律约束:施工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各方在变更和索赔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诉讼救济:当变更和索赔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时,各方可以寻求法院的诉讼救济。
2024年工程索赔赔偿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工程索赔赔偿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概述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工程日期2. 索赔条件2.1 索赔事件2.2 索赔时效2.3 索赔材料3. 赔偿金额3.1 赔偿计算3.2 赔偿支付3.3 赔偿限额4. 赔偿责任4.1 赔偿责任确认4.2 赔偿责任转移4.3 赔偿责任免除5. 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法律诉讼6. 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违约保密7.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终止条件7.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8. 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确认8.3 违约赔偿9. 一般条款9.1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9.2 合同的解除9.3 合同的转让10. 适用法律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0.2 争议管辖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解释11.2 合同的送达11.3 合同的副本12. 附件12.1 索赔文件12.2 赔偿计算依据12.3 相关法律文件13. 签署页13.1 甲方签署13.2 乙方签署14.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工程概述1.1 工程名称:2024年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2 工程地点:位于我国某省市区,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一1.3 工程日期:工程起始日期为2024年1月1日,预计竣工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2. 索赔条件2.1 索赔事件:乙方认为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工程质量问题、人员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2.2 索赔时效:乙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3 索赔材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索赔通知书、合同条款、相关的事实证据、损失计算书等材料3. 赔偿金额3.1 赔偿计算:赔偿金额根据乙方提交的实际损失计算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理预期利润等3.2 赔偿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索赔通知书后60日内,按照赔偿金额支付给乙方3.3 赔偿限额:甲方对乙方的赔偿限额为工程合同总金额的5%4. 赔偿责任4.1 赔偿责任确认:甲方确认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4.2 赔偿责任转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赔偿责任转移给第三方4.3 赔偿责任免除: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失及费用5. 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5.2 调解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5.3 仲裁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4 法律诉讼: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6.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起2年6.3 违约保密:任何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8. 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延迟履行、不履行合同义务等8.2 违约责任确认:甲方确认违约行为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3 违约赔偿: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理预期利润等9. 一般条款9.1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9.2 合同的解除:甲乙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9.3 合同的转让: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10. 适用法律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 争议管辖: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释11.2 合同的送达:本合同的送达地址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双方同意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11.3 合同的副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 附件12.1 索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索赔通知书、合同条款、相关的事实证据、损失计算书等12.2 赔偿计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交的实际损失计算书、相关费用凭证等12.3 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验收文件等13. 签署页13.1 甲方签署:甲方代表(签名/盖章)13.2 乙方签署:乙方代表(签名/盖章)14. 合同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15. 第三方介入15.1 第三方概念:本合同所述第三方是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合同无关的个体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方、监管机构、咨询机构等15.2 第三方责任:第三方介入本合同事项的,应对其提供的资料、意见或其他行为承担责任15.3 第三方权利:第三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费用或报酬16. 第三方介入的额外条款及说明16.1 第三方选择: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选择合适的第三方介入,并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16.2 第三方职责:第三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或建议16.3 第三方费用:第三方介入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承担,具体费用额度和支付方式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17. 第三方责任限额17.1 第三方责任限额定义:第三方对甲乙双方的赔偿责任限额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7.2 第三方责任限额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的责任限额,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17.3 第三方责任限额调整:甲乙双方应在第三方介入前,协商确定第三方责任限额,并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8. 第三方与甲乙方的划分说明18.1 第三方与甲乙方的权益划分:第三方介入的事项,应明确其权益归属,避免甲乙双方的权益受损18.2 第三方与甲乙方的责任划分:第三方应承担其介入事项相关的责任,甲乙双方不承担第三方行为的法律后果18.3 第三方与甲乙方的利益冲突:第三方在介入过程中,应保持中立立场,避免产生利益冲突,确保合同的公正履行19. 第三方介入的争议解决19.1 第三方介入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与第三方就介入事项产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19.2 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3 第三方介入争议的举证责任:第三方应就其介入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甲乙双方有权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据20. 第三方介入的终止条件20.1 第三方介入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违反服务协议、丧失服务能力等20.2 第三方介入的终止程序:甲乙双方应与第三方协商一致,终止其介入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20.3 第三方介入终止后的责任:第三方在终止前已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应按照服务协议承担,不影响甲乙双方的其他权益21. 第三方介入的后续义务21.1 第三方介入后的信息披露:第三方应向甲乙双方及时披露介入事项的相关信息,确保甲乙双方掌握合同履行情况21.2 第三方介入后的协助义务:第三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处理与介入事项相关的后续事宜,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21.3 第三方介入后的资料归档:第三方应将介入事项的相关资料归档,并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保留一定期限第三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工程设计文件附件二:工程验收文件附件三:合同条款附件四:索赔通知书附件五:赔偿计算依据附件六:相关事实证据附件七:损失计算书附件八:第三方服务协议附件九:第三方责任限额协议附件十:争议解决机构确认书附件的详细要求和说明:1.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工程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用于指导工程的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签证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签证时效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签证资料,在一定时间内有效。
那么,这个签证时效是多久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签证时效为三年。
这三年时效从签证资料形成之日起算。
在这三年内,当事人可以依据签证资料向对方提出工程款结算或者索赔的要求。
超过三年,签证资料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在这三年的签证时效内,当事人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首先,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签证资料,确保签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次,当事人应当在签证资料形成之日起三年内,向对方提出工程款结算或者索赔的要求。
如果对方在收到要求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如果对方未予答复,当事人可以依据签证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结算或者索赔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会遇到签证资料丢失、损坏或者被对方隐藏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或者补充签证资料。
如果因为对方的原因导致签证资料丢失、损坏或者被隐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签证时效是三年。
在这三年内,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签证资料,防止签证资料丢失、损坏或者被对方隐藏,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
超过三年,签证资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相关案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索赔时效)

工期延误责任案例1 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5号争议焦点:由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是否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法院观点:首先,依据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及设计变更的情形,但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也未在施工期间据此提出顺延工期的请求,应视为其同意按原约定工期执行。
其次,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只能证明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但不能证明其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不能证明在符合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佳艺美庭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主张迟延交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应举证证明承包方已经符合支付工程款条件,且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迟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案例2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争议焦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欠款下,工期延误损失应如何认定?(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无效)法院观点: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应计算为3288339.5元(31317519元×0.5‰/天×210天)。
因《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违约金不能当然被采纳。
但因苏南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并造成损失,苏南公司应向新城公司支付适当的工期延误损失。
由于新城公司在苏南公司开始施工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案涉工程肢解发包,存在过错,本院参照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数额,酌定苏南公司、新城公司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工期延误损失责任,故,苏南公司应向新城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损失1644169.7元。
(工期延误损失依照双方的过错进行认定)案例3 最高院 (2018)最高法民终1250号争议焦点:承包人是否应当赔偿发包人因延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法院观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约定,开工二个月内,嘉宇公司预付天晟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但嘉宇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
建筑工程时效制度起算

建筑工程时效制度起算一、引言建筑工程是复杂的工程体系,涉及到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和质量保证。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时效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建立时效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时效制度的起算进行深入探讨。
二、建筑工程时效制度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时效制度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时限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建筑工程的时效管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规范建设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时效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规范工程施工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建筑工程时效制度的内容1. 时效目标: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时间计划,明确工程的开工、施工和竣工时间,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2. 时效管理机制:建立时间计划编制、监督检查、奖惩机制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时效评价标准: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条件,制定相应的时效评价标准,对工程进度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4. 时效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工程时效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四、建筑工程时效制度的启动时间建筑工程时效制度的启动时间是指确定工程起算时间的时间点。
在建筑工程中,时效制度的启动时间是决定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
确定时效制度的启动时间需考虑工程施工条件、环境因素、历史资料分析等多方面因素。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时效制度的启动时间应当明确规定在施工前开展施工准备工作时。
五、建筑工程时效制度的起算方法1. 日历天起算法:根据日历天来确定工程施工时间,包含工作日和节假日。
2. 工作日起算法:只计算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在内。
3. 移动日历天起算法: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调整施工时间的起算日期。
4. 进度条起算法:根据工程不同工序的完成情况,动态调整施工时间的起算日期。
建筑工程时效制度的启动时间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起算方法,确保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问题屡屡发生,也有许多因工程款没有下发从而导致包身工罢工的事件,这是得不偿失的。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问题屡屡发生,也有许多因工程款没有下发从而导致包身工罢工的事件,这是得不偿失的。
发生这些纠纷,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立解决。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时效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一份合同,承包方负责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或部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责任。
而合同的时效性是指合同在一定时间内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时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合同生效之前,合同条款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的签订是合同时效性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合同的履行和验收。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项工作,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验收。
合同的履行和验收是合同时效性的核心内容。
再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得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在合同时效性的范围内进行。
最后,合同的争议解决和赔偿。
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争议解决和赔偿是合同时效性的保障。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时效性是指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双方的约束力。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是合同时效性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的履行和验收是核心内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在合同时效性的范围内进行,而合同的争议解决和赔偿是合同时效性的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工程的目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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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索赔时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
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 天。
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
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一1999-0201)通用条款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66.2 条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 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 年第四版(FIDIC 条款)53.1 条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 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353.4 条同时规定:"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II在实践中,一些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合同,对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的规定,如香港某测量师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时代广场施工合同" 总承包人的额外索赔" 的条款规定" 总承包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建筑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 另外北京世纪朝阳花园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就" 总承包方的索偿" 规定如下:"在引致有索偿的事件发生后14 天内,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1 天内提交索偿额的具体计算资料,总承包方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 年裁决的北京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索赔争议案中,申请人北京某集团公司提出了十余项索赔要求,金额近千万元,其中若干索赔要求,因其提出索赔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索赔无效,最终仅获80 余万元的索赔款。
特别值得承包商注意的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6 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承包商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 个月内可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所以,承包商要注意及时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要求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在讨债不成时,只知道起诉,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诉讼相比,运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1)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 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能力。
(2)程序上具有简易性,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
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
虽然申请支付令具有可以尽快实现债权等优点,但必须符合法1)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必须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中特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请求的债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经审查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予以受理。
在受理以后,经进一步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显合法的,就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后,在15 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即申请人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签发支付令后,如果找不到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终结。
但是,支付令失效后,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审判程序,以期实现债权。
支付令申请书格式申请人:(基本情况)_____被申请人:(基本情况)____施工企业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发稿时间:2007-5-3 16:57:46阅读次数:1618)请求事项:(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欠申请人XXX元人民币,现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旅行还款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提出贵院下达支付令之申请。
请依法核准。
(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事实和根据)此致____ 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曰承包人行使履行抗辩权法律实务分析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已演变成为社会问题,引起各方部门关注,形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很多,除施工企业对法律不重视,缺少收集相关证据意识,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太健全等外,作为合同一方的施工企业应提高对施工合同的重视程度,充分运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法律层面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探讨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行为的性质,来帮助施工企业进一步为解决拖欠工程款提供参考依据。
一、拖欠工程款的几种情形及应对措施实务中,经常碰到施工企业被拖欠进度款或者结算款,施工企业采取的方式通常是停工或是拒绝交付工程来对抗建设单位的不付款行为,这些方法是否合法?又如何应对?依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实践中,通常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大概有三种,一是工程预付款,二是工程进度款,三是工程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发包人拖欠的上述三种工程款,笔者分别予以阐述施工企业应对措施,以期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第一种的拖延工程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4 条的约定,对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该条也约定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如果合同双方欲采用工程预付款,首先就要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和比例,这是先决条件,这种方式就是通常理解的“先付款再施工”,发包人预付时间不迟于开工前七天,如果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该严格按照上述第24 条的约定通知发包人,只有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发包人仍不支付的,这样作为承包人才可以采取停工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发包人来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该条就是法律上指的“先履行抗辩权”,从该条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中,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方式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发包人预付款在先,施工在后,所以承包人可以适用法律条款来对抗发包人(即停工)。
但应当注意,适用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第一,要严格按照程序来行使先通知发包人;第二,只是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合同约定发包人给应给50 万的预付款,而只给付了30万,承包人只能拒绝履行(即停工)未给付的20 万的施工义务,同时按照合同通知发包人后才可以停工,切不可以盲目停工。
第二种的拖延工程进度款。
垫资开禁以来,承包人预先垫部分资金,然后施工过程中逐次扣回,发包人付款的时间主要是依据承包人施工的进度来决定,目前的建设工程中有很大一部分采用这种方式来支付工程款,比如按照承包人施工工程量逐月审计来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6 条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应该充分理解其含义,但应当注意有变更追加合同价款的情形出现,承包人应该首先是保存相关变更的证据(如变更工程联系单),它构成进度款调整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 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对涉及工程量的相关文件资料,承包人应高度重视,笔者建议,对于工程证据的搜集整理,有较强的技术和程序要求,承包人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项目跟踪服务,确保承包人自身苦无证据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后,发包人没有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将如何采取应对措施呢?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拖延预付款方式刚好相反,即承包人“先施工再付款”。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作为承包人也能应对,《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该条法律上称为“不安抗辩权”,理解并且正确适用有助于承包人大量资金被占用,有效防止今后结算困难,适用该条,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承包人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二是要有证据证明发包人的上述行为,三是施工只能是中止履行,而非解除合同,否则承包人适用不当可能承担位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先施工再付款”,发包人有不付款或者没有按时付款行为的,即可构成发包人丧失商业信誉,承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可能要中止履行(停工),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发包人不提供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进行施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