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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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带资料)

04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带资料)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可机填后打印)建筑方案附表(可机填后打印)办理事项所需材料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1、《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2、现状地形图1份(比例1:500或1:1000)及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3、规划方案总平面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3份);(1:500或1:1000的蓝图,设计单位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4、规划设计方案1本(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本);(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说明、建筑方案简单平面和立面、效果图,附电子文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6、住宅房地产项目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中小学配套证明;(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7、户型比例一览表;(房地产项目需提供,附电子文件)8、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须备案规整员签名及所属设计单位盖章,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文件)9、经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校核后的日照分析报告1份;(涉及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需提供)10、经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审核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报告1份;(大型建设项目需提供)11、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12、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土批复;13、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交通评估报告等;14、属重报项目,须提交意见回复,并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和退件通知书。

15、所有经营性项目和社会投资及镇街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均须提供经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0721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0721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5 容积率旳计算6 建筑密度旳计算7 绿地率旳计算8 停车位旳计算9 建筑高度旳计算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都市规划建设水平,提高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旳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旳计算,统一计算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旳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合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旳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旳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波及到旳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旳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规定和原则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规定旳,按其规定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旳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行。

2 术语2.1 构造层高楼面或地面构造层上表面至上部构造层上表面之间旳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构造层上表面至平屋面旳构造面层或至坡顶旳构造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旳交点计算旳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所有仅以构造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构造,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旳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旳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立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旳供人室外活动旳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旳室外旳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旳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旳露天空间,重要用以解决建筑物旳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旳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旳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旳空间层。

2.9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旳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立旳供人们疏散避难旳楼层。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

东莞市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促进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健康发展,创新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模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东府…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机构代建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三条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

代建项目应以市发改局批复概算作为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按照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每年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

未纳入预算的代建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二)合同履约原则。

代建项目涉及的施工和材料设备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按照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相关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

(三)进度付款原则。

代建项目用款实行“批量申报、直接支付”的方式,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建设进度审核并汇总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用款,由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用款进行批量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至代建单位开设的代建项目监管专户。

第四条代建项目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对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负责。

(一)代建单位:负责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

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的用款申报进行审核,确保请款数额与实际施工进度相符。

(二)委托单位:负责编制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东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包括:(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

东莞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大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大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分为四种类型:(一)社会民生事业类。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

(二)产业发展类。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亿元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额应达到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类。

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公路、水务、电力、能源等行业,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属于社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四)城市更新类。

其中,产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产城融合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产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且房地产用地比例不高于40%;公共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市重大项目坚持产业发展和质量效益导向,对一些产业链关系大、质量效益好的优质项目,可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门槛,经批准后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

第三条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市重大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二)审议市年度重大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和计划安排,以及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三)督导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四)批准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和奖惩方案;(五)其他重大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含城市路桥)、环境保护、林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补充规定)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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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1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9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10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11 套内建筑面积2套内使用面积与相应的墙体面积之和。

复式住宅2.12位于多层或以上的居住建筑中,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或以上楼层并为同一户使用,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13低层联排住宅建筑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相邻各户在首层及以上的部分由主要房间(如客厅、餐厅、卧室和厨房)相连且共墙长度不小于3.0m,每户均设有独立出入口的住宅。

2.14 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3 结构层高计算3.1 结构层高计算细则3.1.1 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m的部分,其结构层高取所在楼层的结构层高值(图3.1)。

33.1 结构层高计算图示图坡屋顶建筑顶层的建筑空间,其结构层高为该层楼(地)面结构层上3.1.2)表面至坡顶的结构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的垂直距离。

(图3.2为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坡屋顶内部空间的结构净高,3.1.33.2)交点至坡屋顶结构层下表面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图3.2 坡屋顶建筑结构层高和结构净高的计算图示图44 建筑面积计算4.1 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4.1.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4.1.2 各类型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其基准层高限值,否则超出部分按增加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各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详见表4-1。

表4-1 各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建筑功能空间类基准层高限筑数计算方居住功能空4.0m按每增2.20即增加1层计算,增加不足2.2m者按增加1层计算,以此类推。

商业功能空间 1至6层 6.0m 按每增加2.20m即增加1层计算,增加不4.5m 层及以上 7足2.2m的部分,以6.0m 其他类型功能空间首层2.2m为基数计算增4.5m 2层及以上加的层数。

即:增加6.0m 等积大于筑会议室、多功能建面层数=增加高度于厅、阶梯教室、小㎡250于且5/2.20m最大跨度500㎡,餐厅、食堂、12m不小会厅等大空10.0m最大㎡5015m度不小于居住建筑首层设置架空公共空间时,架空公共空间的基准层高为4.1.3。

当居住建筑首层同时设置了架空公共空间和公共配套用房时,公共配套6.0m 用房的结构层高可与架空公共空间相同。

超出部分的计算方法与居住建筑相同。

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建筑的门厅、大堂、通高4.1.4的中庭等公共部分,按其功能设计的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工业、仓储、科研建筑因工艺或设备安装需要提高层高的,在提供生4.1.5 产工艺的详细合理说明的前提下,允许按设计层高计算面积。

其结构净高限值以及超出部无论是否加以利用,4.1.6 坡屋顶内部的空间,的要求。

当设计不加以利用时,其功能视为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应符合表4-1 与其下方建筑空间的功能一致。

4.2 避难层、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架空公共空间的面积计算建筑物内的避难层、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架空公共空间等4.2.1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2面积。

以下的,应计算2.20m1/建筑物挖空区域的面积计算4.3因功能设计需要而取消部分楼板所形成的室内通高中4.3.1 建筑物平面中,空空间,视为建筑物的内挖空区域。

建筑物中的内天井和外侧设拉梁或开敞走6廊的开口天井,视为建筑物的外挖空区域。

建筑物的挖空面积指平面中的外挖空区域面积和内挖空区域面积之和。

4.3.2 建筑物平面中的挖空面积不应超出规定的限值,否则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各类建筑物平面的挖空面积限值规定如下:(1) 高层或多层住宅建筑平面中,每户的挖空面积限值为本户套内建筑面积的3%;复式住宅(包括顶层部分房间升高突出屋面的住宅)建筑平面中,每户的挖空面积为本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0%。

其中,每户的挖空面积等于该户所有内挖空面积与该户所在层的外挖空分摊面积之和。

外挖空面积的分摊原则与套型建筑面积分摊原则相同。

(2) 低层联排住宅中,每户的内挖空面积限值为本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0%。

外挖空不设限值。

(3) 办公建筑平面中,每栋建筑的挖空面积限值为本栋建筑的建筑面积的5%。

设置在入口层的通高的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除外。

4.3.3 其他类型的建筑平面中出现的挖空,当设计不合理时,可由规划主管部门在方案报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4 阳台、封闭阳台、露台的面积计算4.4.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4.4.2 规划部门明确要求封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外且进深小于等于2.0m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当其进深大于2.0m 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4.3 办公建筑平面中,每栋建筑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不应超过本栋建筑面7积的5%,否则超出部分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4.4当露台上空设有雨棚或建筑檐口等遮蔽物时,如遮蔽物挑出深度超过1.0m,则需按遮蔽物的水平投影计算1/2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4.4.5其他类型的建筑平面中所设置的开敞阳台和封闭阳台,当设计不合理时,可由规划主管部门在方案报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5 楼梯、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4.5.1 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与建筑物主体相通且只有一面或以下有围护墙体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否则应视为室内楼梯。

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内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

(图4-2)图4-2 室内楼梯、室外楼梯示意图4.5.2 室内楼梯按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4.5.3 按以下条件界定室外楼梯和室外台阶:(1)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8(2)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4.5.4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4.5.5 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梯、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4.5.6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内部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5.7 当建筑物设有通往二层或以上楼层的车道时,室内车道按其外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上盖的室外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上盖(上层的车道也视为上盖)的室外车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车道下方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内部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6 走廊(含挑廊)的面积计算4.6.1 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图4-3)。

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两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1) 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长边均封闭;(2) 走廊虽一侧开敞,但该侧外部接有一进深大于0.60m的有盖建筑空间;9内走廊和外走廊示意图图4-34.6.3 内走廊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时,按其水平投影的1/24.6.4 当外走廊进深小于或等于3.0m 3.0m时,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当外走廊进深超过将该走廊划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两4.6.5 由多段不同类型走廊构成的走廊,类,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连廊、门廊、檐廊、雨篷、过街楼的面积计算4.7连廊的建筑面积按表4.7.1 4-2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4-2 连廊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表备注连廊具体形式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有围护结首层有顶盖,10时3.03.0时建筑物出入口上方设置的遮雨、遮阳的上盖,当上方为建筑时,下方4.7.2空间视为门廊;当上方为挑廊时,下方空间视为檐廊;当上方为专设盖板时,则视为雨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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