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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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9日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协议。

包括:(一)国有土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养护、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三)经过招拍挂、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四)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五)行政征收、征用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规范、严格程序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直部门订立的政府合同,由订立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一)合同可行性调查论证、评估;(二)组织合同谈判,拟草、修改合同文本;(三)组织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备案等工作;(四)合同履行相关的督促、协调等工作;(五)合同争议的调查、协调,仲裁、诉讼及应对等工作;(六)合同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合政办秘[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合肥市开展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9〕5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除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一)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公共场所擅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绩效考核办法[001]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绩效考核办法[001]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政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96号)文件及相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蜀山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政务文化新区。

第三条市政设施包括: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蜀山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政务文化新区管养的城市道路、桥涵和照明设施。

其中道路设施包括规划红线以内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侧石以及路名牌、边坡、挡墙、隔离栏(墩)、无障碍设施等;桥涵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桥涵附属设施等;照明设施包括道路、街巷、桥梁、河道、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设施与景观照明设施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市政设施管理绩效考核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市市政设施绩效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促进各区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市政设施管养水平。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计分第六条考核方式: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

1、日常考核:是指按照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中“投诉受理”项目,对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问题的处置情况和办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所在季度考核分值。

2、专项考核:是指按照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中“指令任务”项目,对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完成指令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所在季度考核分值。

3、季度考核:是指每季度对市政设施完好状况和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4、年终考核:是指年终对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年度加分项目进行考核,被考核对象年终得分等于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加年终考核加分项目得分之和。

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由市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由考核中心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合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1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3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及城郊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市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容委)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管理部门及市属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合肥市市容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并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含蜀山镇)、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监察机构的市容监察工作。

各区、蜀山镇、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组织落实“门前三包”和日常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市市容委的指导和监察。

城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市政、园林、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各基层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涉及城市容貌的,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市容委的意见,工程竣工时,应通知市市容委参加验收。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兴建住宅小区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市容委的意见,工程竣工时,应通知市市容委参加验收。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城管〔2018〕48号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城管〔2018〕4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城管委(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现将《合肥市城市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12月12日合肥市城市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推动城市管理提质、提速、提品、提效,更好服务合肥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合肥市城市管理创新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新,是指在城市管理中,个体和团队独立运用新思维、新理念对城市管理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流程等的更新、改变和创造,并形成了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创新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安徽巢湖经开区的城市管理部门,主要奖励在城市管理各岗位上用创新为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四条城市管理创新奖以创新项目实施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奖项数依据每年申报项目数量和质量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城市管理创新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具体评选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评选机构第六条市城管局成立城市管理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发展规划处,负责拟定评选方案、受理项目申报、组织评选和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创新奖评选期间,根据评选需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创新项目服务对象参与评选。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城管[2017]17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城管〔2017〕17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城管局,政务区执法处,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2017年3月27日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城管执法水平,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集中1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开展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以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城管执法队伍为目标,以开展执法基础强化行动、作风建设深化行动、队伍形象优化行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队伍基础、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崭新形象、提升执法实效,进一步推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为把合肥建成具有国际品质的生态宜居城市提供执法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开展执法基础强化行动推进全员素质、制度体系、标准化建设,强化城管执法基础。

1.强化素质建设。

一是全面提升政治能力。

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深化“讲看齐、见行动”教育活动,综合运用专题学习、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方式,开展政治品质培训,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是全面提升业务能力。

实行全员轮训,推广以案说法、情景演练、现场执法等培训方式,建立学时学分管理制度,与执法队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级晋升挂钩,提高执法队伍的群众工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二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版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是对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效果的评估,通过社会评价评分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出城市管理的具体情况和改进方向。

以下是一个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的模板,供参考。

一、交通管理评分细则1. 道路状况(20分)- 道路平整度和坑洼情况(5分)- 道路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完善程度(5分)- 道路的交通拥堵情况(5分)- 公共交通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便利度(5分)2. 停车管理(15分)- 停车位数量和布局合理性(5分)- 停车位的管理规范和收费合理性(5分)- 停车位的可用性和安全性(5分)3. 交通安全(15分)-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5分)- 交通警示标志和设施的完备性(5分)- 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效果(5分)二、环境卫生评分细则1. 垃圾处理(20分)- 垃圾分类和收集覆盖率(5分)- 垃圾处理设施和技术的完善程度(5分)- 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卫生和环境保护程度(5分)- 垃圾处理效率和容量的满足程度(5分)2. 环境清洁(15分)- 公共区域的清洁度和整洁度(5分)- 道路和街区的清扫频率和效果(5分)- 公园和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情况(5分)3. 绿化率和空气质量(15分)- 城市绿化率和绿化覆盖范围(5分)- 空气质量指数和PM2.5浓度水平(5分)- 植物保护和生态环境管理措施(5分)三、市容市貌评分细则1. 建筑和立面管理(20分)- 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和外观美观程度(5分)- 建筑物的安全和管理情况(5分)- 建筑物的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5分)- 建筑物广告牌和招牌的合理性和美观度(5分)2. 城市道路和绿化带管理(15分)- 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和景观效果(5分)- 道路和绿化带的清洁和整洁情况(5分)- 道路和绿化带的设施完善度和便利性(5分)3.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管理(15分)-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的数量和分布合理性(5分)-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的美观程度和文化内涵(5分)- 城市雕塑和艺术品的保养和维护情况(5分)四、公共服务评分细则1. 教育设施(20分)- 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的覆盖范围和数量(5分)- 教育设施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5分)- 学校教学质量和教育成果评估(5分)- 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辍学率情况(5分)2. 医疗服务(15分)- 医院和诊所的覆盖范围和数量(5分)- 医疗设施和设备的先进程度(5分)- 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保覆盖情况(5分)3. 公共安全服务(15分)- 公安部门的警力部署和效力(5分)- 社区治安和犯罪率的情况(5分)- 消防队伍和应急救援力量(5分)五、社区管理评分细则1. 社区设施(20分)- 社区的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覆盖情况(5分)- 社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场所(5分)- 社区的公共卫生设施和服务(5分)- 社区的购物和便利设施(5分)2. 社区活动和服务(15分)- 社区组织的活动和服务项目(5分)- 社区居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5分)- 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助情况(5分)3. 社区治理和安全(15分)- 社区管理组织和机构的健全程度(5分)- 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治安情况(5分)- 社区的环境整治和城市美化(5分)以上仅为一个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社会评价评分细则模板,具体评分标准还需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社会评价评分细则参加社会评价的人员(32人)。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济部队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各1人;每个区(高XX县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地部队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各1人,辖区驻地无部队的增加一名社会知名人士。

一、对各区(高XX县区)城市管理工作社会评价评分(一)评价对象。

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政府,高XX县区管委会。

(二)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城市保洁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违法建设整治、户外经营规范、建筑渣土管理、广告牌匾设置、市容市貌景观、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重点部位治理10项内容。

总分值为100分,其中10项内容每项各占10分。

(三)方式方法。

采取问卷调查或者召开座谈会座谈的方法,每季度的第三个月中旬组织一次。

参加社会评价的人员对各区(高XX县区)10项内容管理情况分别打分,每个区(高XX县区)10项内容得分之与除以参加评价人数即为该区(高XX县区)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社会评价的季度得分,季度得分累计为半年得分或者年度得分。

二、对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社会评价评分(一)评价对象。

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局(城管执法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园林绿化局。

(济南铁路局、水利局、林业局、供电局、物价局、民政局等)(二)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组织督导各区(高XX县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本部门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项内容。

总分值为100分,其中,组织督导各区(高XX县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本部门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占40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20分。

(三)方式方法。

采取问卷调查或者召开座谈会座谈的方法,每季度的第三个月中旬组织一次。

参加社会评价的人员对每个部门(单位)分别打分,每个部门(单位)3项内容得分之与除以参加评价人数即为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社会评价的季度得分,季度得分累计为半年得分或者年度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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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全力推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责任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高效运行,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为目标,以推进重心下移为重点,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容景观明显改善,人居环境明显优化,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二、考核范围4个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3大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开发试验区;3个县: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的城关镇及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

区、开发区、县分别列出考核分数和名次。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一)4个区和3大开发区考核内容及分值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50分;2.城市管理事件督查督办工作考核45分;3.单项工作考核5分(其中: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0.8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考核0.8分,城管标准化执法案件量化工作考核1分,生活垃圾收集方式改革工作考核0.7分,环卫设施建设工作考核0.7分,霓虹灯和发光字管理工作考核0.7分,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考核0.3分)。

(二)3县考核内容及分值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95分;2.单项工作考核5分(其中:县对城关镇、乡镇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工作状况考核2分;环卫设施建设目标工作考核1.5分;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1.5分)。

四、考核机构成立合肥市城市管理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考评办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考核标准,组织实施日常考核评比工作。

五、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六、考核方法(一)考核方式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1)4个区每月状态考核四次:2次互查,2次暗访。

3大开发区每月组织状态考核两次:1次互查,1次暗访。

检查内容通过随机抽签确定,主要检查城市管理网格责任制和市容环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各区的项目单位数量相同。

(2)3个县的状态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检查项目和内容从本底资料中随机抽取城关镇主次干道3条、街巷2条、住宅区2个、集贸市场1个及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1条。

2.城市管理事件督查督办工作考核领导批示、市长热线、媒体曝光、市民投诉以及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现场核实后,由市城管指挥中心列为督办案件,明确办结时限,下达各区办理。

市城管指挥中心跟踪问题解决落实情况,按照办结率、重复发生率、倒查责任以及各区城管指挥中心运行情况,由电脑自动生成考核分数,每月汇总一次。

3.单项工作考核生活垃圾收集方式改革工作、环卫设施建设目标工作和粪便无害化工作,考核依据各自的考核办法年终进行考评;城管标准化执法案件量化工作每季度考评汇总一次;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建筑垃圾运输源头管理工作、霓虹灯和发光字管理工作,依据各自的考核办法自行考评,考评情况每月汇总一次。

(二)检查评分4个区和3大开发区年度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

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每月检查的平均分为当月得分,全年检查的平均得分按50%比例计入总分;城市管理事件督查督办工作考核分数每月汇总一次,全年平均得分按45%比例计入总分;单项工作考核,以市城管局部署的相关重点工作单项考核成绩统计,年终按规定的分值比例计入总分。

3县年度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

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每月组织1次检查,全年平均得分按95%比例计入总分;单项工作考核按市城管局组织的单项考核成绩统计,年终按规定的分值比例计入总分。

七、考评监督建立考核复查制度。

每月对各县、区各类问题、事件办理情况和市城管局核查情况进行复核,以确保考核的公正、准确。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每月集中考核结果和督查督办情况及时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及市政府有关领导。

在新闻媒体公布每月考核结果及得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八、奖励办法市考评办年终根据4个区、3个开发区、3个县年度考核分数,分别列出考核名次,并对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

各县、区、开发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考核与奖惩。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合政办…200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标准2.城市管理事件督查督办考核标准3.单项工作考核办法4.3县城市管理工作单项考核标准附件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标准(一)主次干道考核标准-5--6-(二)街巷、居民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考核标准-7-(三)渣土运输和建筑工地管理考核标准-8-(四)集贸市场市容管理评比标准-9-附件2城市管理事件督查督办考核标准-10-附件3单项工作考核办法一、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办法为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的高效处置反馈机制,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促进城市管理效能的全面提升,展示为民、亲民、惠民的良好行业形象,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媒体监督稿件界定1.列入考评的监督稿件类型(1)因在具体工作中管理、监督力度不够,解决问题不到位,存在不作为现象被媒体曝光的;(2)对群众投诉反映问题,推诿扯皮、拖而不办,存在慢作为现象而被媒体曝光的;(3)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风行风建设的相关制度,损坏群众利益的,存在乱作为现象而被媒体曝光的;(4)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推卸责任、言语失当而损坏行业形象被曝光的。

2.相对应的主要媒体本办法所称的监督稿件特指国家、省、市主要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曝光城市管理问题的稿件、图片以及省、市主要声像媒体的相关报道。

省内纸质媒体主要是:安徽日报、合肥日报、新安晚报、安徽商报、安徽市场报、合肥晚报、江淮晨报。

网络媒体主要是:人民网、新华网、中安在线、合肥在线、合肥论坛,特别是“网络问政”栏目所反映的问题。

省内声像媒体主要是:安徽电视台、合肥电视台、安徽省人民广播电台、合肥市人民广播电台。

3.监督稿件核实确定媒体监督稿件经核实后,市城管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核实结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后,进入督办、整改结果核查和扣分程序。

(二)考核范围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城管部门对新闻媒体曝光问题处置情况。

(三)计分方式1.具体扣分分值(1)在头版(含A1、B1)的、在头版有导读标题的或在其他版面篇幅占半版以上的,扣0.02分/条;(2)在其它版面,篇幅占半版以下的,扣0.01分/条;(3)网络媒体上负面消息、报道以5条为计算单位,累计5条后扣0.01分;(4)多家纸质媒体同时曝光同一问题的不重复扣分,只折算为一条,按上限扣分。

2.有下列情形减半扣分(1)对能主动发现媒体曝光问题,主动报告,积极处理,且加强与新闻媒体互动,正确引导的;(2)经过积极努力,曝光问题和整改结果同时刊登的。

3.有下列情形不扣分(1)经核实报道失实的;(2)纸质媒体热线栏目出现的市民投诉,且篇幅较小;(3)纸质媒体已报道的,网络媒体转载的。

4.有下列情形加倍扣分(1)不主动发现报告,有意隐瞒曝光报道的;(2)消极应对,核查不通过的;(3)因处置不到位,造成重复曝光的。

(四)定期通报由市城管局相关处室牵头负责媒体监督稿件登记、汇总,经核查,凡报道属实的依据本办法予以扣分,并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每月在城管网站或城管信息上公开通报当月考核情况。

(五)考核结果运用新闻舆论监督考核结果记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范畴,根据年度总分值,采取倒扣制,直至扣完为止。

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考核办法为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4个区、3大开发区建筑垃圾外运工地源头管理情况。

(二)考核办法由市城管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考核工作。

具体考核办法:1.检查方法。

每月组织定期夜间检查,原则上不少于四次(停工因素另行安排)。

每次抽取各区(开发区)一个工程项目,进行出入口管理考核。

2.扣分标准。

工地定岗人员不在岗扣2分;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扣1分;车辆车轮带泥(冲洗不到位)扣1分;一辆车未密闭扣1分,密闭不严、超载扣0.5分;工地定岗没有值班记录或记录不全扣1分;未办理单车运输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每车扣2分。

3.记分方法。

检查采取100分制,折算分值后计入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每次考评结束后由考评小组签字确认报市城管局备案。

单车运输证的考核采取常态考核,按月纳入百分制扣分。

(三)考核通报考核结果按月以督查通报的形式通报。

三、城管标准化执法案件量化考核办法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以区为单位,包括4区、3大开发区执法局。

(二)考核内容行政执法案件量化考核的内容包括标准化执法办案量考核和标准化执法结案率考核两部分。

1.标准化执法办案量考核以各区执法人员编制数为基数,标准化执法办案量指标为不低于每人每月3起。

案件含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标准化执法案件范围:(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审理、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2)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

(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有行政强制措施,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户外广告类,开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均计入考核范围。

(5)规范使用执法文书,结案后立卷归档。

具体标准见下表:2.标准化执法结案率考核标准化执法结案率考核的范围指纳入到标准化执法办案量考核范围内的案件。

标准化执法结案率计算公式如下:未办结案件定义:在案件规定办结期限内未办结,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考核标准化执法结案率时,跨年度的案件顺延到下一年考核。

(三)考核办法各区城管局每月10日前上报上个月的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和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考核组从各区抽调专人组成,采取相互观摩考核的办法,每季度对各区标准化执法办案量进行一次抽查,每年度对各区标准化执法结案率进行一次抽查。

标准化执法办案量考核:从前一季度的案件登记表中随机抽取10%的案件,以下列公式计算季度办案量完成率:标准化执法结案率考核:从全年案件登记表中已结案的案件里随机抽取指定比例的案件(四个城区抽取2%,三个开发区抽取5%),以核实百分比乘以0.3为本年度的考核成绩。

(四)考核评定1.城管行政执法案件量化考核结果纳入到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检查考评中,占考核总成绩的1分,其中办案量考核占0.7分,结案率考核占0.3分。

2.年度标准化执法办案量考核总分以四个季度的办案量完成率的平均值按下表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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