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
1、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的,即时清除 的,不予罚款。逾期未处理的, ,每处予以 50 元 罚款。 2、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的,在限定期限内 处理的,不予罚款。 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 50 元 罚款。
生 责 任 区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义 务 或 者 负责…… 不按规定
清 扫 保 洁 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4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清 运 、 处 条例》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理 垃 圾 和 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 粪便 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5
处 理 有
2
序号
违法行为
执
法
依
据
处罚标准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
3
处罚细化标准 0.2m 的,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0.2m 的, 3 处以 100 至 200 元罚款。单位不足 2 m 的,处以 3 10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2 m 的按每立方米 500 元 罚款, 但不低于 5000 元罚款,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不按规定
(1)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任何单
的 时 间 、 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
地 点 、 方 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 式,堆放、 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违反规定 抛 洒 、 倾 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倒污水、 (2)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垃 圾 、 粪 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对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所负责的责任区没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没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违反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上50-100100-150
150-200
JS061100CG-CF-
0012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50-1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100-200
JS061100CG-CF-
0011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1000-30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3000-5000
JS061100CG-CF-
20㎡以上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JS061100CG-CF-
00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在规定期限内已采取改正措施,违法情节一般。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工程造价0.5%-1%的罚款
3、逾期未采取改正措施的,情节严重的。
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1%-2%的罚款
3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1、未完成施工,立即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未完成施工,未按要求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已完成施工,立即整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占用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全力推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责任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高效运行,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为目标,以推进重心下移为重点,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容景观明显改善,人居环境明显优化,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二、考核范围4个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3大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开发试验区;3个县: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的城关镇及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
区、开发区、县分别列出考核分数和名次。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一)4个区和3大开发区考核内容及分值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50分;2.城市管理事件督查督办工作考核45分;3.单项工作考核5分(其中: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0.8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考核0.8分,城管标准化执法案件量化工作考核1分,生活垃圾收集方式改革工作考核0.7分,环卫设施建设工作考核0.7分,霓虹灯和发光字管理工作考核0.7分,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考核0.3分)。
(二)3县考核内容及分值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95分;2.单项工作考核5分(其中:县对城关镇、乡镇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工作状况考核2分;环卫设施建设目标工作考核1.5分;媒体曝光问题处置工作考核1.5分)。
四、考核机构成立合肥市城市管理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考评办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考核标准,组织实施日常考核评比工作。
五、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六、考核方法(一)考核方式1.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1)4个区每月状态考核四次:2次互查,2次暗访。
3大开发区每月组织状态考核两次:1次互查,1次暗访。
检查内容通过随机抽签确定,主要检查城市管理网格责任制和市容环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各区的项目单位数量相同。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政处罚所涉及到的东西还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政处罚⾃由裁量权,对于⾏政处罚⾃由裁量权我相信有很多⼈都不是⾮常的清楚,那么⾏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由裁量权,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时,适⽤本规则。
第四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政处罚⾃由裁量应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使⾃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由裁量时,使⽤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政处罚⾃由裁量权执⾏标准(试⾏)》(以下简称《执⾏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危害后果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城管[2017]17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城管〔2017〕17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城管局,政务区执法处,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2017年3月27日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城管执法水平,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集中1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开展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以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城管执法队伍为目标,以开展执法基础强化行动、作风建设深化行动、队伍形象优化行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队伍基础、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崭新形象、提升执法实效,进一步推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为把合肥建成具有国际品质的生态宜居城市提供执法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开展执法基础强化行动推进全员素质、制度体系、标准化建设,强化城管执法基础。
1.强化素质建设。
一是全面提升政治能力。
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深化“讲看齐、见行动”教育活动,综合运用专题学习、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方式,开展政治品质培训,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是全面提升业务能力。
实行全员轮训,推广以案说法、情景演练、现场执法等培训方式,建立学时学分管理制度,与执法队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级晋升挂钩,提高执法队伍的群众工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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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不予以处罚。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200元罚款。
4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禁止在临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室外机和排气扇,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40元罚款。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2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3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10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150元罚款。
1、责任区责任人拒绝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处以200元罚款。
2、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的,处以罚款200元。
3、未按管理要求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罚款。
4、未按管理要求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区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50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700元罚款。
4、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不符合规定新建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9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部门组织拆除。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罚款。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规范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细化标准
1
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依法查处。
5、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不符合规定新建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1000元罚款。
5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
5、未按管理要求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2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或者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