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
城市轨道交通计费标准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取费标准(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取费标准(试行)》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缺项的,执行我省现行相应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取费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区分工程类别,具体取费标准如下:一、企业管理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按下表计算。
二、利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利润按下表计算。
三、措施费(一)以费率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按下表计算。
注:区间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不计。
(二)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包括:环境保护,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围堰,施工监测,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二次搬运等,套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缺项的,执行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不以费率、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措施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计算。
四、规费、税金按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五、风险费(主要指承包人承担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乘以风险包干系数(即风险费费率)计算。
风险包干系数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合同工期确定,一般为1~3%。
六、为保证地下作业人员健康,按现行人工预算单价增加2元/工日计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作业健康保护费用,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通信、信号工程”定额说明

第一部通信工程册说明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通信、信号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通信工程、信号工程及措施项目共二十六章。
通信工程包括:挖、填电缆沟及敷设通信管道,敷设光(电)缆及电线、接续与测试、保护与防护,安装光(电)缆终端设备、机座、走线架及配线架,布放设备电缆及导线,程控电话交换机及附属设备、无线通信系统、光纤数字传输、时钟系统、通信设备及配线、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广播系统、通信电源设备及接地装置、计算机网络及附属等设备安装,配管、托板托架、金属支架制作安装、通信系统调试等。
信号工程包括:挖、填电缆沟与电缆敷设及防护,信号机及室外箱、盒安装,室外设备基础,道岔电动转辙机安装,轨道检测装置安装,电源设备安装,室内设备安装,车载设备安装及调试,信号系统调试,其他工程等。
二、本定额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站、地面站及高架站综合编制。
适用于新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工程。
三、各种钢管、塑料管敷设、光(电)缆和电线的敷设以及设备安装操作高度,均按5m以下编制;超过5m时,其超过部分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四、脚手架费按照单位工程人工费的3%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
五、通信、信号线缆预留长度见附录一。
六、本定额中的电线、光(电)缆等材料与设计不同时允许换算。
七、设备安装,除另有规定,均包括设备本身的安装固定,引入引出端子板的接线、端子的压接全部工作内容。
不包括设备引出端子板以外的电缆、电线敷设及设备接地。
八、本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中均已包含了相关定额子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用水、照明用电费用,其费用是按照现场有水源、电源计算的。
九、未尽事宜详见本册定额各章说明。
第一章挖、填电缆沟及敷设通信管道说明一、本章包括挖、填电缆沟,挖、砌光(电)缆槽道,管道基础,敷设混凝土通信管道,塑料通信管道,钢管通信管道,管道包封,人(手)孔砌筑等共8节67个子目。
二、挖、填电缆沟及管道沟的长度,应扣除电缆过桥、隧道的长度。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包括

配备和施工工效测算确定台班使用量。 (2)凡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安
台班列入定额: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列入费用定额工
具使用费项下。
七.定额中包括了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
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
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发生再次搬运,应
在费用定额中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
八、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
九、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 Leabharlann 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本定额与其他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的关系,凡本定
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
差和辅助用工。
2、材料消耗量。
(1)材料选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
品。
(2)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凡能
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
并计入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
第十册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
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制定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标
底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施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包括:
第一册 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
第二册 桥涵工程
第三册 隧道工程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是根据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具体需求和项目特点,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经验,制定的用于估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的参考指标。
概算定额通常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设备费用、管理费用、利润、税费等方面的指标。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一般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
1. 工程规模:包括线路总长度、车站数量、车辆数量以及相关设施的规模等。
2. 建设条件:包括地质条件、所需的土地取得方式、施工组织形式等。
3. 技术要求:包括线路设计参数、车辆性能指标、站点间距离等方面的要求。
4. 设备选型:包括轨道、车辆、信号系统、供电系统等设备的选型和价格。
5. 施工周期:工程的竣工时间要求,包括工期要求和质量要求等。
6. 劳动力成本:包括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费用以及安全保障人员的费用。
7. 材料费用:包括轨道、钢轨、混凝土、施工用模板、电缆等材料的价格。
8. 管理费用: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的人工费用以及管理所需的办公设备、材料等费用。
通过综合考虑以上各个因素,制定出符合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的概算定额,以便进行项目预算和相关决策。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2005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
本定额仅列出《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渝建发〔2016〕35号-附件1-2_20200303141208

数
注:二次搬运费按实签证计算时,应按不含税价格计取,不再采用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进项税计算表 表5
序号
费用名称
1 企业管理费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 (元) 1.50
2 安全文明施工费
8.85
-6-
2
组织措施费
2.1
夜间施工费
2.2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3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12 -
计算式说明
备注
1+2+3 1.1+1.2+1.3 1.1.1+1.1.2 定额基价人工费 1.1.1×[定额人工单价调整系数-1] 定额基价材料费 1.3.1+1.3.2 定额基价机械费
1.3.1.1×[定额人工单价调整系数-1]
2
2.1 2.2 2.3
2.4
2.5
2.6
2.7 3
3.1
3.2
3.3 3.4 二
直接费
1+2+3
直接工程费
1.1+1.2+1.3
人工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
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材料费 机械费 定额基价机械费 其中:定额基价机上人工费 定额机上人工单价调整
1.1.1+1.1.2 定额基价人工费 1.1.1×[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 数-1] 定额基价材料费 1.3.1+1.3.2 定额基价机械费
(1.1.1)×费率
3
允许按实计算费用及价差
3.1+3.2+3.3+3.4
3.1
人工费价差
合同价(信息价、市场价格)-调整后的 定额人工基价
重庆市计价定额(简单)

目录总说明 (2)分册说明 (4)第一章变压器 (6)第二章配电装置 (9)第三章母线、绝缘子 (12)第四章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16)第五章蓄电池 (19)第六章电机 (22)第七章起重设备电气装置 (25)第八章电梯电气装置 (28)第九章电缆 (31)第十章防雷及接地装置 (35)第十一章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 (38)第十二章电气调整试验 (42)第十三章配管、配线 (47)第十四章照明器具 (50)附录一、主要材料损耗率表 (57)总说明一、《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000~ GYD-211-2000、GYD-213-2003)、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2003《重庆市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3-2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具体的适用范围见各册说明。
本计价定额共分十四册,包括: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第七册:消防安装工程;第八册:给排水、燃气工程;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第十二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另行发布);第十三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第十四册:长距离输关管道及其他工程。
三、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装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2005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
本定额仅列出《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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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发承包人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我们组织重庆市建设、设计、施工及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2018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交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领导小组组长:乔明佳副组长:李明成员:夏太凤张琦罗天菊杨万洪冉龙彬刘洁黄刚综合组组长:张琦副组长:杨万洪冉龙彬刘洁黄刚成员:刘绍均邱成英傅煜娄进王鹏程吴红杰任玉兰黄怀李莉编制组组长:娄进编制人员:包刚黄小林黄琪敏胡延安刘茜琳蓝海波李小华李明罗英廉田均汪家全阳小玲杨茜余广维材料组组长:邱成英编制人员:徐进吕静李现峰刘芳刘畅唐波王红审查专家:白孟起陈红梅冯秀娟龚国均何长国黄翎栾洪石志伟项锦兰朱雪梅张冯秋计算机辅助: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杨浩张福伦渝建[2018]20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定额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推动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以上简称2018年计价定额),现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8年计价定额于2018年8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2018年计价定额与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配套执行。
三、2008年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1年颁发的《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3年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以及有关配套定额、解释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2018年计价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5月2日总说明一、《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1)、《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及代表性的设计、施工等资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
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般风险费。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见下表。
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一)人工费本定额人工以工种综合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定额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定额人工单价为:土石方综合工100元/工日,混凝土、砌筑、防水综合工115元/工日,模板、金属制安、轨道综合工120元/工日,木工、抹灰、安装综合工125元/工日,轨道线路综合工130元/工日,盾构综合工135元/工日。
(二)材料费1.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净用量以及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定额材料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3.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
4.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5.本定额中部分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定额项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1)人工增加0.80工日/m3;(2)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1.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费用,该“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但其消耗的燃料动力已列入材料内。
2.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中小型机械的30km以内。
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四)企业管理费、利润本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标准是按下表规定专业工程进行取定的,使用时应按实际工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对应的专业工程分类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五)一般风险费本定额除人工土石方定额项目外,均包含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指的一般风险费,使用时不作调整。
六、人工、材料、机械燃料动力价格调整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料动力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市场价格确定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不同时,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价差不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的计费基础。
七、本定额部分章节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拌和水泥砂浆,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
2.扣除定额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台班/m3。
八、本定额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以及砂石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
九、本定额高架车站上部工程、地下结构(车站)工程中的装饰和安装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通用安装工程相应专业计价定额执行。
十、本定额的缺项,按其他专业计价定额相关项目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十一、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二、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位的,均以“mm”为单位。
十三、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者“×××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A 路基、围护结构工程说明一、一般说明1.岩石分类详见下表。
岩石分类表注:1.软质岩综合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
2.岩石分类按代表性岩石的开挖方法或者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确定,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2.土壤及岩石定额子目,均按天然密实体积编制。
3.人工及机械土方项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
4.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
如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为准。
5.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呈膏质(流动或稀软)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
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
6.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设计图示尺寸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7m 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为沟槽;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基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150m2以内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的则为一般土石方。
7.松土是未经碾压、堆积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土壤。
8.围护基坑土石方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锚喷、混凝土薄壁挡墙、混凝土桩板、钢板桩等围护的宽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
9.平整场地系指平整至设计标高后,厚度在±300m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
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是指超过300mm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或断面法控制,确定自然标高和设计标高以及应挖或填的高度,以便挖填至设计标高,竖向布置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项目。
场地厚度在±300mm以内的挖、填土石方项目按挖、填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3。
10.本章未包括有地下水时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11.本章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项目。
挡护工程如需搭设脚手架,执行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12.本章未包括钢筋制作安装定额子目,发生时执行相应钢筋制作安装定额项目。
13.钻孔锚杆(索)土层项目中已考虑了土层塌孔采用水泥砂浆护壁的工料,不另计算。
14.本定额未编制轨道基床定额项目,发生时执行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定额子目。
二、土石方工程(一)土石方工程结合重庆地区实际情况,未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中080101009挖冻土对应的定额项目,如发生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二)人工土石方1.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2.人工平基挖土石方项目是按深度1.5m以内编制,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100m3注:深度超过6m以上时,在原有6m深内增加工日基础上,土方深度每增加1m,每100m3增加6.01工日,石方深度每增加1m,每100m3增加7.08工日;其增加用工的深度以主要出土方向的深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