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号修改单.doc
机动车安检机构高级培训2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 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 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 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 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 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 标准进行。
底盘动态检验定义: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 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 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注意:
仪表和指示器的检查:指驾驶区内的仪表和指示 器,要求检验员应注意观察车辆配备的各种仪表 和指示器是否有异常情形。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检验方式(表一): 车辆唯一性认定 联网查询 线外检验: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 线内检验:车速、排放、制动(含轮重)、侧滑、前照灯、
3.2、在用机动车检验
定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 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定期、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更换发动机
3.3、车辆唯一性认定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 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 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 车的唯一性。
b)明确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不 同要求,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源头 管理”作用,确保国家现行机动车管理法律、 法规、政策有效实施。
c)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细化检验 方法和审核要求,以期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 学性和可操作性。
本标准列出了尾气排放的检验项目,但考虑 到北京等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环保 检验合格标志”,且国家环保总局也正酝酿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 志”,本标准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 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 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GB21861-2008范围到8线外

a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三轮机动车) (二、三轮机动车)
检验 方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车辆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 唯一性 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 认定 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 查询 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①车辆外观;②发动机 运转状况;③照明和信号装 具体检查 置;④安全防护装置;⑤电 项目见附录C 器线路;⑥其它部件 ①转向系;②离合器; 具体检验 ③变速器;④传动装置;⑤ 项目见附录C 制动系
前照灯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 的机动车只检验远光光束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 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照 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 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查; 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 对其它机动车,前照灯远 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适 用于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 的前照灯。 ①车架;②电器线路固定;③相关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7)本标准规定了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仅在描述检测 方法时对应配备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做了一定的说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检验人员、检测设备、检验 场地等方面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本标准规定了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限值按GB7258 执行。目前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包括修改单13号 (2)考虑到在不同时期注册登记机动车执行的GB7258的 版本号不完全相同,GB21861-2008未具体引用某一 版本的GB7258;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车辆出厂日 期和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相应版本的GB7258判定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 如: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许多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 在2004年10月1日以前,当时执行的GB7258版本是 GB7258-1997,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如出现不 能满足GB7258-2004标准情形时,检查若满足 GB7258-1997要求也应判为合格。 P14
车辆委托检测单修改(安检)

4、本委托单同时作为领取报告凭证,请妥善保管。
5、本公司正常情况下提供一份正本报告,若客户另需副本报告请明确注明。
公司经办人
完成日期
注:带*为必填项
检验地址:博兴县庞家镇(镇府南1500米)
电话:0543-2321559
报告格式
□简化报告完整报告
报告领取方式
自取□挂号□特快专递
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委托须知
1、请委托方逐项认真填写本委托单,选择项用√选定,无内容不填,委托方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和实物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必要合作及有关技术资料。
2、委托方凭本委托单交清检测费用后,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待检。本委托检测单可以代替委托检测合同。
车辆委托检测单
NO:
车主
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辆类型
车辆
是否涡轮增压
检测设施环境要求
温湿度适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检测依据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修改单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博兴县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检测项目
□车辆外观检查□车速表指示误差□轮(轴)重□前轴制动率□前轴制动不平衡率□中轴制动率□中轴制动不平衡率□后轴制动率□后轴制动不平衡率□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前轴车轮阻滞率□中轴车轮阻滞率□后轴车轮阻滞率□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前照灯远光光束上下偏移量□前照灯远光光束左右偏移量□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位置(上下)□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位置(左右)□底盘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制动距离法)□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MFDD法)□路试检验协调时间□路试检验车速表指数误差□转向盘操纵力□转向盘自由转动量
GB21861修订稿解析

GB21861修订稿解析GB21861修订稿解析与应对对于设备的变化:1.并装轴载货车辆、挂车,检测制动增加加载设备;2.对于并装轴载货车辆、挂车,新注册车辆检测整备质量需要增加地磅或者可同时检测二、三个并装轴的轮(轴)重台;3.大中型客货车外廓尺寸测量,需要增加自动测量装置;4.大型客、货车需要检测灯光的上下偏,建议增加手动调修灯光仪;5.多轴货车不允许用平板台;6.列车平板台本次标准不做要求;实施时间、设备更换时间要求;设备的过渡期要求是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5个月内实现;本标准的实施日期很大可能是2014年年内,最早9、10月份;详细内容见表格:序号条款变化方向市场变化分析1 1.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临时入境的机动车的检验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会增加检测量;2 1.标准适用本标准不适用上道路行驶的拖拖拉机不检测范围拉机组3 4.检测项目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取消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轮侧滑量、前照灯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驻车制动率、底盘动态和静态非营运的小车线不需要配置车速台、侧滑台,灯光仪只需要远光光强检测仪、可以不做地沟和配置底检小键盘,但要做外检,但是检测营运车辆还是需要车速台、侧滑台、远近光检测仪;4 4.检测项目;5.2检验方法;其他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正三轮摩托车增加外廓尺寸检测;特别指出大中型客货车应使用自动测量装置;人工检测均需要检测过程需要全程录像,自动检测需要拍照(车身正面、侧面完整的测量照片);外廓尺寸自动检测仪属于强制检测设备,大力推广抢占先机;增加硬盘录像机和摄像机;5 6.检测项目;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三轮汽车需要测轴距外廓尺寸自动检测仪建议增加轴距测试功能6 4.检测项目3轴及3轴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采用加载的方式测试加载行车制动制动率加载检测制动属于强制项目,需要研发、销售加载设备;但客车可以参与平板检测;7 4.检测项目3轴及3轴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正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检测增加整备质量检测3轴及3轴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可以考虑采用地磅或者可以同时检测三个并装轴的轮(轴)重台方式检测;注意只针对新注册车检测;研发、销售地磅;8 4.检测项目除列车外,车辆检测前需要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变为开发的端口,可以给客户增值服务,如自动提醒车辆事故/违法信息;9 5.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求;7.2检验合格处理;7.3检验不合格处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GB/T26765和GA X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建设检验相关信息系统,确保接入相关监管系统;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配备远程信息传输、视频监控、专用打印机等设施,用于远程监管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GB-《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培训讲义

8.1.5 发动机运转状况 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 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 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 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8.1.6 客车内部: 8.1.6.2 注册登记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 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 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乘客通道的宽度和 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 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 合规定。
7 联网查询查询 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 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8 线外检验 8.1 车辆外观检查 8.1.1 车身外观 (要求车辆报检时将以下检 查结果输入电脑)P17 附录B.1 ①车辆外观;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③发 动机舱;④驾驶室(区 );⑤发动机运转 状况;⑥客车内部;⑦底盘件;⑧车轮; ⑨其它
a) 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 b) 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 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e)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 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是否有提醒驾驶 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f) 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 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第4章表1中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 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的要求,自 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文(如联 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 及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 条件具备后实施,条件不具备时暂不实施。
DB61/439-2008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A ××××—××××1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Items and method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2008-05-26发布 2009-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 布ICS 43.180R 80目次前言 (1)引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1)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4)6 车辆唯一性认定 (4)7 联网查询 (5)8 线外检验 (6)9 线内检验 (9)10 路试检验 (13)11 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 (13)12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 (14)13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 (1)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验检验项目 (2)附录C(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 (5)附录D(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参数计算方法 (6)附录E(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7)附录F(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1)附录G(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1)附录H(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 (1)参考文献 (1)前言本标准第4章的4.1~4.3、第6章、第12章的12.1~12.4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一般标准变更表GB21861(1) (1)

实验室名称(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计量认证证书号审查验收(授权)证书号序号项目名称原标准名称及编号变更后的标准名称及编号变更的主要内容1 机动车(四轮及四轮以上) (安检1号/平板线)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完全代替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1) 轮(轴)重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2) 前轴制动率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3) 前轴制动不平衡率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4) 后轴制动率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5) 后轴制动不平衡率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6) 前轴车轮阻滞率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7) 后轴车轮阻滞率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8) 整车制动率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9) 驻车制动率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10) 制动协调时间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11) 车速表指示误差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12)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 (13)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 (14) 前照灯远光光束中心上下偏移量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 (15) 前照灯远光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 (16) 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上下)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17) 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左右)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 (18) 车辆底盘检查同上同上主要变化内容见附表11 机动车(四轮及四轮以上) (安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完全代替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将于2015年3月1日检2号/滚筒线) 和方法》法》起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异常情形处理
• 1、发现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或非法 拼装嫌疑时,终止检验。
• 2、发现送检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后悬及 整备质量、核载、比功率等主要特征及 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不符合GB7258等机 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 不一致时,终止检验。
• 2、在用车检验
• 检验项目和要求: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 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 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或整 车出厂编号),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 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他相关 资料一致。
GB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三、术语和定义
GB7258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 (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领取机 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 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2.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power-driven vehicles
发动机舱
打开发动机罩(或翻转驾驶室),检查发动 机各系统机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蓄电地桩头 与导线连接是否牢固;检查电器导线捆扎、固 定、绝缘保护等是否完好;各种管路是否完好, 固定可靠;对于使用液压制动(含离合器液压 传动)的汽车,检查储液器的液面及有无泄漏。
驾驶室(区)
检查驾驶员座椅固定是否可靠、前后是否可 调节;检查门锁、铰链和前风窗玻璃是否完好; 检查驾驶员两侧窗玻璃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 用透光率计检查可见光透射比);检查刮水器、 洗涤器工作是否正常,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 检查折翻式驾驶室的固定是否可靠;检查长途 客车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其 固定、连接是否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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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每个工位的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 单位为秒
最少检验时间
检验工位
大(重)、中型 小(轻)、微型
汽车
汽车
摩托车
车辆外观检查及
300
1 80
底盘动态检验
90
车辆底盘检查
1 00
60 a
(下部检查)
制动(含轮重)b
60
60
十三、将附录 E 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中的“4 3 .驾驶室固定、安全带*”更改为“4 3 .驾驶室固定、操纵辅助装 置*”。
主题词:国家标准 修改单 函 抄送: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录入:芦 菁
—4—
201 0 年 4 月 2 日印发 校对:陈希鹏
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记 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 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四、删除第 6.2.2.2 条。 五、第 8.1 .1 .1 条增加: “j)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查设置的残疾人机动 车专用标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第 8.1 .4.1 条增加: “g )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查加装的操纵辅助 装置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紧固件有无松动。” 七、增加第 9.3.5 条: “9.3.5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验的特殊要求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通过操纵辅助装置检验 制动性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施加在制动和加速迁延手柄表面上的正 压力不应大于 300N,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驻车制动辅助手柄的操纵力应 不大于 200N。” 八、第 1 3.1 条修改为: “1 3.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完毕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签 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将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数据及图像传 送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九、增加第 1 4 章: “1 4 其他规定
间根据检测方法另行制定;
e 不包括安装转速计等准备环节的时间。
十一、在附录 A 的“A.2 技术参数”的最后增加:“操纵辅助装置的
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十二、在附录 B 的“表 B.1 车辆外观检查项目”的“4 驾驶室(区)”
的“驾驶室固定”行 下 方 增 加 一 行 :“操纵辅助装置,否决项”。
—3—
附件: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和方法》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 0 年 4 月 2 日以国标委工一 函[201 0]6 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修改单第二、三、十一、十二条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一、第 1 章范围中:第二段修改为: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 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 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按 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 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 、第 6.1 .1 条 在“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 A),” 之 后 增 加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 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 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三、第 6.2.1 条的“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 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修 改 为 :“加装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
30
前照灯
60c
60c
30
车速
20
20
15
排放
1 20d,e
1 20 d,e
1 20
a 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为 40s;
b 使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和摩托车均为 1 5s;
c 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 40s;
d 对柴油车最少检验时间为 60s;使用工况法进行检测时,最少检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