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文(二篇)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建筑物、水利工程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主要内容1.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分工(1)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标准和指导措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2)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3)承建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并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质量检查;(4)监理单位负责对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5)专业检测机构负责对基建工程的关键节点进行安全质量检测,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2.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程序(1)准备阶段: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2)实地检查阶段:监督检查组组织专业人员实施实地检查,督促各方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查明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3)问题整改阶段: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按照监督检查组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向监督检查组报告整改情况;(4)验收阶段:监督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如整改合格则进行验收,否则要求继续整改。
3.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内容(1)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与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2)施工单位及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操作规范是否符合要求;(3)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范,关键技术节点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4)材料进场、贮存和使用是否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5)工程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情况是否符合要求;(6)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处理措施的合理性。
四、责任追究(1)对于基建工程安全质量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处罚;(2)对于发现的违反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监督检查组将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管理有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基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涉及现场施工、安全防护、质量监控、巡检查验等方面。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项目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责任,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控制。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检验、验收等质量管理活动,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材料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符合标准要求,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规范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巡视和质量抽检,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问题整改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和追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3篇)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矿每旬____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矿长____、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监站牵头。
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____、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
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____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站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
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7.安全监督检查原则。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煤矿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和“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安全检查主要内容:(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基建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基建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基建管理工作专业化水平,强化建设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平稳有序建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项目部大中型基建项目从项目投资方案通过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管理。
小型工程项目由项目部自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公司将参照本实施细则,对部分重点小型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公司工程质量部负责对项目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责、强制性条文落实、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等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进度等专项检查和综合性检查;(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项目预算、跟踪审计和合同结算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设计变更检查;(三)公司运营部负责对项目部采购及施工承包单位分包采购等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四)公司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设计文件、来往函件、施工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五)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的职责:(一)建立工程检查制度,组织对工程项目开展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和工程检查验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视项目工期,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对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理行为、实测实量抽检、工程分包、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三)定期对照公司和项目部制度规定,对项目部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四)将本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和月度检查的书面材料发送公司工程质量部。
第二章检查依据和原则第五条检查依据:(一)公司现行管理制度、流程以及相关通知要求;(二)公司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工程工期;(三)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绩效和安全目标责任书;(四)项目部提交备案的有关项目信息和证明材料;(五)项目部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等。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基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项目安全事故信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和存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实行双向约束。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隐患。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针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质量监督的一套规章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基建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符合安全质量要求,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督检查机构:明确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定相关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工作流程。
2. 安全质量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基建项目,明确安全质量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符合要求。
3. 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间节点、内容和方法。
4. 监督检查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的标准和指标,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核、现场施工的监督、材料设备的验收等,确保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5. 监督检查流程: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包括现场勘察、验收检测、监督记录等,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充分的监督和记录。
6. 处罚制度:明确违反安全质量要求的行为和责任,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以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7. 监督报告和整改措施:制定监督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并要求相关责任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 监督检查的评估和奖惩机制:对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监督检查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进行追责和处罚。
通过建立健全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基建项目的安全质量水平,确保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基建项目的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基建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交通、水利、电力等领域的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目标是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基建项目的安全质量水平。
第四条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科学。
第五条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由监督部门承担,监督部门包括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七条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注重预防为主,及时发现、排除基建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质量隐患。
第八条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九条监督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和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
第二章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和人员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统筹和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标准;(二)组织实施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和计划;(三)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四)收集、汇总和分析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数据和信息;(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培训计划;(六)开展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和宣传工作;(七)协助解决监督检查中的纠纷和问题;(八)完成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考评和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行为。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确保油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国家及行业质量法规、规范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两级管理。
第三条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所有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报监手续,未报监的工程不准开工,未经质量核查或经核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油田公司基本建设活动的主责单位及业务部门。
油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是油田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基建工程主管部门应设立质量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工程管理方面执业资格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所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专业和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七条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管理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规范;(二)负责油田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所属各单位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考核;(三)负责编制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创优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组织迎接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检查活动,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质量检查及优质工程的检查、评选工作;(五)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拆,组织协调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六)负责组织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工作;(七)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收集处理质量信息,总结质量管理经验,提出改进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第八条建设单位基建工程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规范;(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规划,编制工程创优计划,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及工程质量负责制,明确质量责任;(三)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优质工程的申报和创优计划的实施,组织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评比,组织对本单位申报优质工程的初验等质量管理工作;(四)负责对承担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五)审核承担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预制产品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六)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管理制度,确保材料设备质量;(七)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八)负责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并负责对其质量行为进行监督考核;(九)负责建立、落实质量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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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基建安全质量检查管理办法a
I时'间H 卜/ / 1 /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系统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强化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管理与考核的主导地位,深入开展基建现场安全质量工作,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66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
第二章制定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电网办[20xx]474 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xx]168 号)、《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250-20x)
x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
[20xx]302 号)文件。
第三章检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检查体系按省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现场工程项目部三个层次建立。
第五条省公司基建部作为公司基建安全质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宣贯,对重要现场的抽查和指导。
第六条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作为基建安全质量检查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对所有所辖项目工程进行周期性、计划性检查指导,对施工单位整改落实进行督导。
第七条现场工程项目部作为基建安全质量自检自查主体,包括项目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两部分。
监理项目部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的监理,对施工单位
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实现对施工安全质量的有效控制;施工项目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和控制,是检查整改落实的实施主体。
第四章检查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检查实行公司基建部抽查、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现场工程项目部自查的方式。
第九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应每月安排检查计划,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 次进行检查。
建设管理单位主管基建领导和基建部主管领导每月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检查。
每月25 日前各建设单位应将本月安全检查情况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十条省公司基建部针对黑龙江地区在建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各
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于次月安排部分在建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抽查。
抽查组由基建部相关人员和临时抽调的部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现场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的落实情况,对上月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反馈情况等。
第十一条省公司基建部组织的检查反馈以两种形式相结合。
一是检查后立即进行现场反馈;二是在检查后将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经建设
单位业主项目部下发给现场施工项目部。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组织的检查反馈应参照省公司做法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应对省公司基建部或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由监理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添写不符合整改反馈单上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省公司基建部检查整改反馈应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检查确认后上报公司基建部。
对整改不合格或反馈内容较差的要退回重新整改后再上报。
第十三条从检查整改通知单下发到反馈上报时间为7 天。
反馈内容应包括对整改通知单所列问题整改情况的逐条描述,配以不低于200
万像素不高于300 万像素的对应数码照片,一张照片不能完全说明的可拍摄多张照片予以说明;对不能整改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并列出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下发整改通知单、整改情况的反馈均以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检查要结合当时在建项目施工季节、施工进度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计划。
检查内容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各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必须对工程项目各重要作业工序安排检查计划,对重大工序转接,如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应重点把关,必要时可安排多次复检。
第五章检查标准
第十六条检查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相关规程、规定、制度中相关安全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主要包括:
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
电网工[20xx]168 号)
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19xx 版)
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20xx 版)
4. 《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GDW250-20x)x
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xx]302 号)
6.《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Q/GDW248.2-20xx)
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手册》(基建质量
[20xx]135 号)
8..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1000kV 及以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系列规程
9《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及细则编制纲要》(基
建质量[ 20xx]89 号文)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各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基建安全质量检查考核与奖惩实施细则,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真正起到监督、激励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主动性、自觉性的作用。
第十八条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现场,若检查后仍存在重复问题或问题未整改,省公司将在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省公司基建部对各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及时上报或检查不认真的单位在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简报中予以通报,并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上报月度检查情况的扣0.1 分/ 次。
第二十条各建设管理单位应针对省公司基建部抽查后的现场及时组织整改,省公司基建部将对整改反馈情况进行考核,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对未及时反馈检查整改情况的扣0.1 分/ 次。
第二十一条省公司基建部抽查的项目若被停工的将在质量评级考核中一次扣减5 分/ 项目次,并对项目所在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层单位业绩考核中扣0.5 分/ 项目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