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大专班管理规定
函授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函授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函授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权益,加强学校管理工作,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教职工的工作时间、考勤管理、请假、休假以及迟到、旷工等方面的规定,促使全体教职工遵守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函授学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包括全职、兼职、实习教职工。
三、工作时间1. 教学工作时间:根据函授学校的教学安排,教职工需按照课程表和教学计划进行工作。
2. 行政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周日休息。
3. 特殊工作时间: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教职工需按照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具体安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通知。
4. 假期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假期和学校安排的假期,教职工按照学校放假通知执行。
5. 加班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教职工需加班的,按照学校加班管理规定执行。
6. 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教职工每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到,签到方式由学校统一规定,可以是电子签到、纸质签到或其他方式。
签到旨在确认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到岗,作为出勤记录的重要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教职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签到时间:上午上班签到时间:8:30-9:00;下午上班签到时间:14:00-14:30。
(3)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签到,需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并说明原因。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教职工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外出返回后及时补签。
因公外出未签到,需提供外出公干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可视为正常出勤。
4、忘记签到处理教职工因忘记签到,需在当天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供合理的证据(如同事证明、工作记录等),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可予以补签。
大专班级管理制度(2篇)

大专班级管理制度是大专院校对班级进行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大专班级管理制度内容:1. 班级组织建立:每个班级应当设立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团支书等组成。
班委会成员由班级全体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一年。
2. 班级会议:班级会议是班级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班级会议由班长召集,会议议题包括学习、生活、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3. 学习管理:班级应当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和方法,并进行监督和考核。
班级应当设立学习小组或学习班,进行学习交流和互助。
4. 生活管理:班级应当制定生活制度,包括宿舍管理、作息时间、卫生清洁等规定。
班级应当组织生活活动,增进同学之间的交流和团结。
5.纪律管理:班级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要求,并制定班级纪律规定。
班级纪律规定包括考勤、课堂纪律、实习纪律等内容,违反纪律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6. 爱岗敬业:班级应当培养同学们爱岗敬业的意识,提倡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班委会成员应当起到榜样作用,带头参与各项活动。
7. 学风建设:班级应当倡导积极向上的学风,提倡互相学习和帮助。
班委会成员应当组织学习讨论、知识竞赛等活动,鼓励同学们互相学习和提高。
8. 沟通交流:班级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班委会成员应当及时与班级同学沟通,了解同学的需求和问题,并及时对外反映和解决。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大专班级管理制度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还需要根据不同学校和班级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大专班级管理制度(二)第一章绪论一、背景介绍大专是高等教育中的一种学历层次,是大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的一座桥梁。
大专学生在校期间需要通过系统学习和实践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班级作为大专学生最紧密的集体,承担着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的重要任务。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大专班级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班级整体素质和学生的综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章的主要目的是介绍大专班级管理的背景和意义,为后续章节的具体内容提供理论基础和研究依据。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制度.doc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制度精选资料函授站函授生教学活动暂行规定函授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函授学习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为主并辅以必要的面授和辅导函授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有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钻研持之以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计划的学习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
函授站函授教学活动各门课程的主要教学环节是:自学(预习)面授(包括辅导答疑)复习、作业考试。
函授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自学活动自学活动是函授学习的主要环节包括面授前的自学、预习及面授后的复习、作业。
函授生必须了解函授教学的组织过程及函授学习的特点熟悉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函授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函授生要按自己的具体情况定出自学计划自觉地加以执行。
函授生在自学时应有计划、系统地阅读、钻研教材掌握基本内容宜按章、节作好自学笔记完成作业。
函授生在自学过程中应学会独立思考、发现和提出问题经过认真钻研和就地请教仍未解决时可以请函授站和学校有关教师予以解决。
函授生制定自学计划要保证每周学时以上的学习时间。
二、面授面授是函授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面授教学启发和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钻研教材解决学生在平时出现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掌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
集中面授时学校选派或聘请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主讲一般每天讲课学时面授讲课总学时一般占在校生同类型、同专业总学时的以上。
学生在参加面授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自学预习任务以保证面授效果。
函授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面授学习期间的考勤占总评成绩的。
函授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时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出据相关证明报函授站批准。
对于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允许参加考试按线性方式扣除考勤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函授站根据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函授教学质量。
三、实验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
实验一般安排在面授期间进行各函授站要认真创造实验条件按每门课程规定的实验次数和实验学时精心组织保证学生完成实验。
四、作业作业是督促和检查学生完成自学计划、提高自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查学生平时成绩的必要形式。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职责与任务,实现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函授(业余)教学质量,根据《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XX省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函授(业余)教育是学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学院师资队伍、教学及生活设施、函授(业余)教育经费都应保证函授(业余)教育需要。
第三条教学是函授(业余)教育经常性的中心工作。
无特别重大原因,未经批准,教学时间不可占用。
第四条质量是函授(业余)教学工作的中心。
函授(业余)教学及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这一目的来进行。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函授(业余)教育管理,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承担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教学计划第六条教学计划是指导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要求,结合函授(业余)学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第七条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要坚持为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根据函授(业余)教育规律和特点,坚持按需施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加强实践环节,注重能力培养,以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做好新增专业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制订教学计划。
第九条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和教学计划的权威性。
教学计划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应提前填写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三章教学大纲第十条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以纲要形式编制的某一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
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函授(业余)课程教学大纲,应依据教学计划,突出成人教育特点。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XX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前置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治疗费用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医院诊断仍不能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读学生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书面说明并附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专班级规章制度(4篇)

大专班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出勤规定: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不得迟到早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迟到次数达到规定上限的学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行为规范:学生在校内要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有侮辱、歧视、欺负等不文明行为。
禁止在教室内吃东西、喧哗、打闹等干扰学习的行为。
3. 教室卫生:学生应保持教室的卫生,不得乱丢废纸、烟蒂等垃圾。
自觉参与到卫生清扫中,保持教室环境整洁。
4. 课业要求: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学习,不得抄袭、作弊,并能够遵守学院、系部对课程安排的要求。
5. 惩戒措施: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严重情况下进行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6. 奖励措施:对于积极参与班级活动、勤奋学习、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并在班级加分制度中进行表彰。
7. 班级活动:班级要定期开展集体活动,如班会、团建、文体比赛等,增强班级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大专班级规章制度,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学校和班级实际情况确定。
大专班级规章制度(2)班级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关于大专班级规章制度的____字详细介绍。
一、纪律教育1.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班级规定,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维护良好的校风、班风。
2. 学生应珍惜学校给予的学习机会,做到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3.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
4.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打闹、不骚扰他人,互相尊重和关心同学。
二、学习管理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要求,认真学习、勤奋预习、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2. 学生应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按时提交,并对自己的作业进行认真复习和总结。
3. 学生应密切关注学校通知和班级公告,及时了解学校的各种信息和班级相关事宜。
4. 学生应配合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和评价活动。
函授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函授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函授教育。
第三条函授教育是指通过函授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资源,对在职人员进行非全日制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函授教育应当坚持教育公平、质量为本、服务社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函授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函授教育的监督管理,确保函授教育质量。
第二章函授教育机构第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函授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三)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四)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层次开展函授教育。
第八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第九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建设,为函授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开设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线上教学、线下辅导、实践锻炼等,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受教育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制度,确保考试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的学籍进行严格管理。
函授大学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

函授大学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函授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实施函授教学的每一环节,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院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点)精神,结合我院函授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二条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成人教育、面授、指导(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辅导教师可以由二级学院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二级学院在函授点选聘。
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三条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二、教学准备第四条学院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应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五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函授教材和编写自学指导书、教学辅导资料,聘任合格的教师。
第六条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七条开学前应将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八条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
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之前,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三、面授第九条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程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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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函授站点江西省水利水电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保障函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函授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函授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函授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的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函授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函授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及学校、函授站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学校、函授站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函授站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函授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新生,应于规定期限到成教科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仍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函授新生入学后,由函授站协助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凡取得学籍的函授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所修课程和成绩无效。
第二节考勤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课、辅导课以及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函授站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参加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者,均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函授生,应给以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一学期达集体教学活动三分之一以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函授生因病请假应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校领导批准。
函授生因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领导批准。
请假期满,函授生应及时向班主任、函授站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函授生本人。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函授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校,一份由函授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进行,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方案,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考试、考查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函授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函授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重考,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三次,重考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记分,但应注明“重考”字样。
第十六条函授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应由本人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因事应有单位证明)于考前向函授站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函授站签注意见,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时间与重考时间相同。
原则上函授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请假证明均无效。
(二)凡旷考的函授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待本人作出认真的检查后,由函授站提出意见,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重考或重修。
(三)函授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重考,并按照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相关程序,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函授生,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机会。
本科函授生作弊的,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节退学
第十七条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期间经重考后累计有六门课程(含六门)不及格者;
(二)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规定学制三年时未完成学业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属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