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补充
补充案例

补充案例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详细案情可参见罗昌平:《“富山海轮”2亿元赔付悬念重重》,载中国商报网:http://www.cb/shshshow.asp?n_id=6650,2006年6月5日访问。
【案情介绍】2003年5月31日格林尼治时间10点30分(北京时间18点30分),在距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的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到“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
“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
“富山海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870万美元。
“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
“富山海轮”运载的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
“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决定预付赔款7000万人民币。
“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292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参考结论】“富山海轮”海难事件引发一系列的民事关系,主要有:(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集装箱船相撞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灭失赔偿关系;(3)“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的代位求偿关系;(7)“富山海轮”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关系。
第四章补充案例

第四章补充案例案例4-1 顶部导航栏1一、案例描述1、考核知识点边框的复合属性、背景颜色2、练习目标灵活运用边框的复合属性。
掌握背景颜色的定义方法。
3、需求分析制作网页时,经常需要给盒子设置边框,以修饰和美化元素的显示样式,常用方法如下:●对盒子的四条边定义不同宽度、颜色、样式的边框●盒子背景颜色和边框的合理搭配4、设计思路(实现原理)1)指定盒子的宽度和高度。
2)给盒子的上边指定3px的橙色边框。
3)给盒子的下边指定1px的灰色边框。
4)给盒子指定浅灰色的背景颜色。
二、案例实现新建HMTL文件,具体代码如下:<!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html xmlns="/1999/xhtml"><head><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title>顶部导航栏1</title><style type="text/css">.topNav{height:40px; width:500px; border-top:3px solid #FF8500; border-bottom:1px solid #EDEEF0; background-color:#FCFCFC;}.topNav a{color:#4C4C4C; text-decoration:none; font-size:14px;}</style></head><body><div class="topNav"><a href="#">网站首页</a><a href="#">学校介绍</a><a href="#">学员作品</a><a href="#">留言薄</a></div></body></html>保存后,在火狐浏览器中预览,效果如图4-1所示。
案件补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该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成交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款50万元,剩余50万元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张某在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后,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 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张某已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3. 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房屋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被告张某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已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李某剩余购房款50万元;2.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李某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三、案件补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以下情况:1. 原告李某在起诉前曾与被告张某协商解决此事,但张某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 原告李某在起诉后,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法院未予支持;3. 被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未如实陈述事实,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法律的补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多年的邻居,两家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小区公共绿地使用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先生认为,绿地属于小区公共财产,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而李女士则认为,绿地靠近其住宅,她有权独占使用。
双方争执不下,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区公共绿地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以及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 案件分析:(1)关于小区公共绿地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关于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此案中,李女士认为绿地靠近其住宅,有权独占使用,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悖。
李女士不能仅凭地理位置的便利性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李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停止侵犯公共绿地,并赔偿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解决邻里纠纷、维护业主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本案的一些启示:1. 明确业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分的权益,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补充

案例十:‚亲情反腐‛发人深省
聚焦·刘江辉案从一
开始,人们关注的既
不是案情本身,也不 是刘江辉到底有没有
问题或有多大问题,
而是集中在对前妻携 儿举报‚他爹‛这一 类所谓的‚家庭反腐‛ 或曰‚亲情反腐‛现
象的追问上。
案例十:‚亲情反腐‛发人深省
这兄弟真够 点儿背的! 这还是亲儿 子吗?
评论·刘江辉案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没有必要硬给其 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更不能作为反腐的一种模式而简单 地加以肯定或否定、提倡或反对。惩腐肃贪说到底,还是要 依靠群众,依靠制度和监督。
第六组:内幕交易落马女市长李启红
简介·李启红,原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市 长。2010年5月因经济问题双规。2011年4月6日至7 日,李启红在广州受审,其被控内幕交易罪、泄露 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三项罪名。2011年10月27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罪、受贿罪判处李启红有期徒刑11年。
案例一:‚贪坚强‛现象值得警 惕
聚焦·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 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 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 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 有悔罪表现。
评论·贪了400多万还大呼冤 枉,老张称得上是典型的 ‚此地无银三百两‛了,叫 十三亿中国人民为之汗颜, ‚贪坚强‛可谓实至名归。
咬 紧我 牙贪 不污 认我 罪坚 强
由 我 说 了 算
股 票 涨 不 涨
案例四:内幕交易落马女市长
聚焦·李启红曾高调当选‚2009中国十大品牌市长‛,她当时获 奖的颁奖词是:‚前瞻木兰,情系中山‛,获奖理由是:‚她脚
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成长为杰出的品牌女性;她以其务实的作
风,前瞻性的眼光,引领中山迈入珠三角‘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 为打造中山城市品牌,持续不断地挥洒着热情。‛
补充法律漏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损害事件也日益增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导致医疗损害纠纷处理困难。
本文以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医疗损害责任法律漏洞,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因心脏病入住某知名医院接受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误将李某的心脏病误诊为肺结核,导致李某病情恶化。
经多次治疗无效,李某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我国医疗损害责任法律漏洞,李某的家属面临诸多困难。
三、案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1. 医疗过错认定标准不明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的具体认定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对于医疗过错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2. 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不完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损害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然而,在实际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往往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结论不公正等问题。
同时,由于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权威性有限,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不足,导致患者对鉴定结果产生质疑。
3.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不合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然而,在实际赔偿过程中,赔偿标准存在以下问题:(1)赔偿范围狭窄。
现行法律仅规定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对于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如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家庭责任丧失等,法律未明确规定赔偿。
(2)赔偿标准不合理。
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等原因,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补充案例5题

补充【案例一】某石油化工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个原料油罐区工程,主体工程为4台30000TJ13浮顸油罐。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主要施工方案设计中,浮顶油罐采用正装法施工。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一:工程开工一个月后,业主考虑到罐区的综合效益,决定将罐区还未施工的2台30000m³.浮顶油罐在原址上改为2台50000lT13浮顶油罐,修改了油罐和系统的设计。
由于对施工单位前期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满意,修改后的罐区工程仍由该施工单位施工,并要求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在原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改动部分进行修改,补充部分新增工程内容,形成新的施工组织设计修订版本,报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施工作业队实施。
事件二:罐壁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焊接采用自动焊接,由于客观因素影响,调整为焊条电弧焊。
监理单位给予了认可。
事件三:项目经理部采用因果分析图法对焊缝质量进行了分析,制订了保证焊缝质量对策表。
建设单位给予了肯定。
【问题】1、外搭脚手架与内挂脚手架的区别有哪些?2、事件一中,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是什么?施工单位在修订原施工组织设计后的审批和实施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3、事件二中,自动焊改为电弧焊,对施焊顺序的要求有哪些调整?4、事件三中,保证焊缝质量对策表应包括哪些内容?【答案】1、外搭脚手架与内挂脚手架的区别有:1)脚手架搭设方法不同---外搭脚手架随罐壁板升高而逐层搭设;内挂脚手架每组对一圈壁板,组成环形脚手架,作业人员可组对安装上一层壁板;脚手架从下至上交替使用;2)挂设移动小车位置不同---外搭脚手架在壁板内侧挂设移动小车进行内侧施工;内挂脚手架在罐壁外侧挂设移动小车进行罐壁外侧施工;3)施工位置不同---外搭脚手架在壁板内侧施工;内挂脚手架在罐壁外侧施工2、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向监理报批。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施工单位完成内部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后,报总承包单位审核、审批.然后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章后向监理报批。
钻芯法补充案例

工程实例7:某工程采用冲孔灌注桩,工程桩总数为37根,钻芯检测14根,各桩设计桩长约为10.00~22.00m,桩径为1400~2500mm,单桩承载力特征值为7000~20000KN,桩身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25,桩端持力层设计为微风化岩,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设计值为10.0MPa。
钻芯法受检桩:24号桩,该桩施工桩长约为20.33m,桩径为1400mm,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25,钻芯2孔,芯样照片见图7-1~图7-3。
图7-1 24号桩之一孔混凝土及岩石芯样照片图7-2 24号桩之二孔混凝土及岩石芯样照片图7-3 24号桩之二孔混凝土芯样照片【骨料分布不均及破碎部位】24号桩之一孔混凝土:混凝土芯样连续、完整呈柱状,胶结较好,芯样侧表面光滑,断口吻合,粗细骨料分布均匀;24号桩之二孔混凝土:该孔在0.00~0.70m骨料分布不均匀,0.15~0.30m芯样破碎呈碎块状,其余部位混凝土芯样连续、完整呈柱状,混凝土胶结较好,粗细骨料分布均匀,局部少量蜂窝,表面较光滑。
依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中表7.6.3中Ⅲ类桩两孔情况第2条的说明:任一孔局部混凝土芯样破碎段长度大于10cm但不大于20cm,且在另一孔的同一深度部位的混凝土芯样的外观判定完整性类别为Ⅰ类或者Ⅱ类,否则应判为Ⅳ类;24号桩之二孔在浅部有15cm长的芯样破碎段(破碎段长度介于10cm与20cm之间),而之一孔在对应深度位置芯样质量完好,故桩身完整性应判定为Ⅲ类。
之一孔桩底有2cm沉渣,之二孔桩底有9cm沉渣,故之二孔沉渣超5cm的规范允许值,不满足规范要求;之一孔桩端持力层在5m深度范围内有中风化及强风化凝灰岩,之二孔桩端持力层在5m深度范围内有有溶蚀,故持力层岩性不满足设计为微风化岩的要求。
(备注:因桩底持力层中风化及强风化岩无法制取试件进行单轴抗压试验,故再去评价岩石芯样单轴抗压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已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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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428名硕博士论文侵权案】2008年8月,183名硕博士陆续将万方数据公司告上法庭,称其独立创作完成尚未公开发表的硕博士学位论文被万方数据公司擅自以扫描录入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并收录在其制作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通过向全国各高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谋取高额利润。
原告认为万方数据公司非法发表、复制、公开并传播、销售其论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在媒体及网站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公证费用支出。
被告辩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和服务机构,有权对各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寄送的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系履行国家法定职责的行为。
此外“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图书馆用户,并非服务社会公众,其目的在于促进科研成果在有限的科研学术群体范围内交流使用,具有一定公益性质,未进行商业销售。
被告还指出,其中有324名硕博士已授权毕业院校享有处置其论文的相关权利,而院校也曾分别与中信所签署过协议,授权中信所将论文收入数据库。
法院认为,对于未签署过授权声明且毕业院校也未曾授权中信所使用论文的158名硕博士的论文,万方数据公司的使用行为已超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限度。
万方数据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论文全文收录于数据库,并向图书馆用户提供,其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对于被告未进行商业销售的抗辩,因其宣传资料中显示了经营行为,法院认定存在商业销售。
对于曾签署授权声明或其毕业院校曾授权中信所使用论文的324名硕博士的论文,因其相关授权声明授予的权利有所差异,对于其中206名硕博士的论文,因存在权利瑕疵,法院认定万方数据公司的行为仍构成侵权。
【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百度网站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
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性链接,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
因此,百度公司设置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及设置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院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致力于互联网音乐作品的运营模式创新以及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创新,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另达成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
至此,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多年的版权纠纷彻底化解,网民可以在百度网站获得更多正版歌曲。
【法院作出诉前禁令叫停拍卖钱钟书书信】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
杨绛先生立即提出书面抗议,因未获对方相应而提出诉前禁令。
杨绛先生提出,钱钟书对其寄至李国强的私人书信享有著作权,钱先生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绛继承,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绛保护,发表权由杨绛行使。
鉴于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绛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依法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3013年6月21日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TOELF试题侵权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TOELF试题由ETS主持开放涉及,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该受到保护。
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LF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LF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LF 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和道歉。
【深万山案例分析】深万山系明代某地名人。
市文联组织征集有关深万山传说故事,并汇编成《江南巨富深万山》一书出版发行。
某市电视台拍摄《明商深万山》电视剧。
市文联认为,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著作权;2、深万山系地方名人,其事迹广为流传,拍摄电视剧并未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
问:此案如何分析?分析:前者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并未侵犯文联著作权。
【千手观音著作权纠纷案】2005年央视春晚上,《千手观音》被评为“我最喜爱的春节晚会节目歌舞类一等奖”。
2005年7月,《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归属发生纠纷,北京天唱文化公司舞蹈总监刘露将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告上法院,认为张继刚为该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作者署名为张继刚,是对她应享有的《千手观音》著作权的侵犯,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千手观音》的作者。
对此,张继刚坚持认为刘露只是负责舞蹈排练的老师,自己才是创作者。
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刘露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双方都提交了包括铅笔绘制的舞蹈手稿和排练草图、照片、文章在内的大量证据和证人证词来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创作者。
法院审核后认为,无论是编创或是排练过程中,都有可能绘制上述草图,所以仅凭草图无法证明谁是创作者。
双方提交的照片、图片、文章具有普遍性,可以用于证明寻求灵感、形成创意、完成构思的内心活动,但却证明不了是谁首先将构思宣布并确立为舞蹈作品题材,进而编制成舞蹈作品等问题。
所以就此案而言,证人的证词是证明创作事实的主要证据。
刘露方面的证词均未能说明是如何编排舞蹈,编排了哪些内容,修改部分又是什么内容;相比之下,张继刚一方的证词则指出了张继刚对舞蹈动作的具体设计内容。
法院最终认定,《千手观音》舞蹈是边编导、边修改、边排练而完成的,编导与排练无法截然分开,但编导的意志决定了排练者和舞蹈表演者的意志。
虽不排除排练者在排练过程中也要通过智力活动完成排练过程,但该过程不具有本质上体现原创意义和主导意义的编创属性。
据此,法院驳回了刘露的诉讼请求。
专利法【DVD专利纠纷】1995年以来,以飞利浦、索尼、先锋3家跨国公司组成的“3C集团”和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6家跨国公司组成的“6C集团”为主,对我国DVD行业与企业联合发布DVD规格标准,实施专利联营许可协议。
这种专利联营许可,俗称“专利池”。
6C称其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方可从事生产。
要求DVD生产厂家交付每台售价的4%或4美元专利使用费。
当每台DVD售价下降为20美元时,专利权利费仍然居高不下,6C为每台4美元,3C 为每台3.5美元,每台DVD的专利权使用费总额占售价的比例已经畸大。
DVD专利权人旱涝保收,几近暴利;而DVD生产制造商的利润却因此变得微乎其微。
按照这一算法,中国每年要向它们上缴专利费10亿元,这对于中国DVD产业是个毁灭性的打击。
其目标是将中国的DVD产品赶出国际市场。
“我们现在不用交专利费了,全力在给国外品牌做代工。
”一位国内DVD厂商新闻发言人说,因为做代工后专利费用由外资方承担,“我们就是因为专利费用太高才开始做代工的。
”以贴牌形式为国外品牌做加工贸易。
(中国DVD品牌已经垮掉)法律专家对“专利池”说不:2005年12月,北京大学教授张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公益无效申请,希望认定飞利浦在DVD领域名为“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的专利在中国范围内无效。
随后国内四位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徐家力、单晓光、朱雪忠教授陆续提出相同公益无效申请。
五教授分别以个人名义,自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同一项属于3C“DVD专利池”之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06年12月9日,历经一年多诉讼与谈判,该案最终和解,飞利浦将该专利从许可专利清单中撤出,不再在中国主张权利。
【美国判例介绍禁止反悔原则】原告Festo享有的专利涉及磁力无杆气缸及活塞驱动装置,具有多项生产和商业用途,例如开启和关闭地铁列车的门以及操纵迪斯尼乐园的翻滚过山车。
在申请过程中,原告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制:该装置包括一对单路密封环并且其外套由可磁化材料制成。
被告SME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了一个双路密封环和一个非磁化材料外套的技术结构。
法院以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原告Festo以等同原则证明他人侵权。
商标法【通用名称-禁止使用的标记】“阿司匹林”、“尼龙”、“凡士林”等最初作为特定产品商标使用的标示,随着后来无休止的滥用,已丧失其商标功能,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不再具有商业价值。
厦门华侨场子企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犯“CHDTV”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HDTV”系载入国家标准的“高清晰电视”的英文缩写,属于通用名称,因此原告不得因其取得“CHDTV”商标而禁止他人正当使用“HDTV”字样。
【TOP精良商标申请被驳回案】TOP精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类别为第29类可可油等审查意见:驳回申请。
驳回理由:用“TOP”(中文译为“顶点”)和“精良”作商标,夸大了商品的质量,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7)项规定的情形,不予核准注册。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条规定有两个构成要件,“夸大宣传”和“具有欺骗性”,两者必须同时存在。
本案中,申请注册的“TOP精良”商标,“TOP”的中文意译为顶点,“TOP”和“精良”一词都表示商品具有优良的品质,消费者易产生误导,使其误认为购买的商品品质优良。
而“精良”一词为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公认的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词语,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专用。
因此从文字上看,该商标有夸张意味,并有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从而具有欺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