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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说明及补充案例

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说明及补充案例

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说明及补充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法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权利保护的途径,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一些案例和问题。

本文将针对补充说明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一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电子产品公司在其宣传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备防水功能,但实际使用中发现产品进水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用途、产地、价格、生产者或者服务者等情况。

如果广告中虚假宣传,存在欺骗性,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餐厅在菜单中明确标明一道菜的成分不含其中一种食材,但实际制作过程中却添加了这种食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部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如果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事先承诺的不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案例三:旅行社在安排旅行时,未能为游客提供合理的食宿条件,造成游客的旅行体验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的原则,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如果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未能达到公平、合理的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一部分情形,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责任。

其次,我们来看一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补充说明。

1.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收货后的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但并不包括个别限定性商品。

案例补充

案例补充

案例十:‚亲情反腐‛发人深省
聚焦·刘江辉案从一
开始,人们关注的既
不是案情本身,也不 是刘江辉到底有没有
问题或有多大问题,
而是集中在对前妻携 儿举报‚他爹‛这一 类所谓的‚家庭反腐‛ 或曰‚亲情反腐‛现
象的追问上。
案例十:‚亲情反腐‛发人深省
这兄弟真够 点儿背的! 这还是亲儿 子吗?
评论·刘江辉案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没有必要硬给其 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更不能作为反腐的一种模式而简单 地加以肯定或否定、提倡或反对。惩腐肃贪说到底,还是要 依靠群众,依靠制度和监督。
第六组:内幕交易落马女市长李启红
简介·李启红,原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市 长。2010年5月因经济问题双规。2011年4月6日至7 日,李启红在广州受审,其被控内幕交易罪、泄露 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三项罪名。2011年10月27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罪、受贿罪判处李启红有期徒刑11年。
案例一:‚贪坚强‛现象值得警 惕
聚焦·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 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 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 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 有悔罪表现。
评论·贪了400多万还大呼冤 枉,老张称得上是典型的 ‚此地无银三百两‛了,叫 十三亿中国人民为之汗颜, ‚贪坚强‛可谓实至名归。
咬 紧我 牙贪 不污 认我 罪坚 强
由 我 说 了 算
股 票 涨 不 涨
案例四:内幕交易落马女市长
聚焦·李启红曾高调当选‚2009中国十大品牌市长‛,她当时获 奖的颁奖词是:‚前瞻木兰,情系中山‛,获奖理由是:‚她脚
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成长为杰出的品牌女性;她以其务实的作
风,前瞻性的眼光,引领中山迈入珠三角‘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 为打造中山城市品牌,持续不断地挥洒着热情。‛

自行补充侦查典型案例

自行补充侦查典型案例

自行补充侦查典型案例
证据表明,徐某自2018年4月15日至7月7日持续向王某购买冰毒283克,购毒频率极高,不符合其购毒用于自吸的辩解。

而且,2018年11月徐某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供认向丁某贩卖的0.7克冰毒是从王某处购得的。

另外,徐某的上家王某、女友管某及管某的下家,均指证徐某系贩毒人员。

据此,办案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函追诉。

2021年4月15日,临海市检察院以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后徐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至此,监督发现的案件线索均已成案落判。

二审审查中要强化侦查意识,将审查、侦查、调查的思维和方法融入办案中,尤其要善于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不断开拓思路,依托数字化思维、数字化手段,对涉案人员的背景、人际关系、可能关联的犯罪全面进行核查,挖掘相关犯罪线索,牢固树立全面监督的理念。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

让知识带有温度。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补充的三个案例案例一: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

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向D公司转让。

请按照现行规矩,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3、假如D公司在遭银行否决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答:(1)若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由于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根据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担当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担当赔偿责任,不过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案例二: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 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款记载收款人名称,商定由B 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 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醒付款。

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按照上述状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否决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1)支票有效。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肯定须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或: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填;或:可由收款人补记。

临床营养学术 实践案例

临床营养学术 实践案例

临床营养学术实践案例临床营养学术实践案例:1. 病人A是一位50岁的男性,身高175厘米,体重90公斤,被诊断为2型糖尿病。

他的饮食习惯主要包括高糖、高脂肪的食物,导致血糖和血脂异常升高。

营养师为他制定了低糖、低脂肪的饮食计划,并提供了合理的能量和营养素摄入建议。

经过3个月的营养干预,病人A的血糖和血脂水平明显改善。

2. 病人B是一位70岁的女性,患有胃癌并接受手术治疗。

术后,她出现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消化道不适症状,导致体重持续下降。

营养师为她制定了以小而频的饮食方式,提供易消化、高蛋白、高能量的食物,并建议她适当补充口服营养补充剂。

经过营养干预,病人B的食欲恢复,体重得到了有效控制。

3. 病人C是一位20岁的女性,患有贫血。

她的饮食习惯偏好素食,导致铁和维生素B12的摄入不足。

营养师为她制定了富含铁和维生素B12的膳食方案,并建议她适当补充铁和维生素B12的营养补充剂。

经过几个月的营养干预,病人C的贫血症状明显改善。

4. 病人D是一位40岁的男性,患有高血压和高血脂。

他的饮食习惯以高盐、高脂肪的食物为主,导致血压和血脂异常升高。

营养师为他制定了低盐、低脂肪的饮食计划,并提供了合理的能量和营养素摄入建议。

经过3个月的营养干预,病人D的血压和血脂水平得到了有效控制。

5. 病人E是一位60岁的女性,患有骨质疏松症。

她的饮食习惯缺乏钙和维生素D的摄入,加上缺乏运动,导致骨密度明显下降。

营养师为她制定了富含钙和维生素D的膳食方案,并建议她适量进行户外运动。

经过数月的营养干预,病人E的骨密度得到了明显改善。

6. 病人F是一位30岁的女性,患有肠易激综合征。

她的饮食习惯不规律,常食用辛辣食物和高纤维食物,导致肠道功能紊乱。

营养师为她制定了规律的饮食计划,并建议她避免辛辣食物和高纤维食物。

经过营养干预,病人F的肠道功能得到了明显改善。

7. 病人G是一位25岁的男性,患有肥胖症。

他的饮食习惯以高热量、高脂肪的食物为主,加上缺乏运动,导致体重持续上升。

项目六 补充案例 槽轮机构加工

项目六 补充案例 槽轮机构加工
项目三 槽轮机构的加工
2018.4
项目六 补充案例 —— 槽轮机构加工
数控铣削加工零件时,手工编程尺寸及自动编程 零件建模图形的尺寸不能简单地直接取零件图上 的基本尺寸,要进行分析,可按下述步骤调整: (1)精度高的尺寸处理:将基本尺寸换算成平均 尺寸。 (2)几何关系的处理:保持原重要的几何关系, 如角度、相切等不变。 (3)精度低的尺寸的调整:通过修改一般尺寸保 持零件原有几何关系,使之协调。
适合采用插铣法的场合是当加工任务要求刀具轴 向长度较大时(如铣削大凹腔或深槽),
采用插铣法可有效减小径向切削力,提高的加工 稳定性,能够有效解决大悬深问题。
在编程计算时,改变轮廓尺寸并移动公差带, 用上述方法将编程尺寸取为平均尺寸,采用同 一把铣刀和同一个刀具半径补偿值加工,如图 中的括号内尺寸,其偏差均作了相应改变,计 算与编程时用括号内尺寸来进行。
轮廓尺寸改为平均尺寸后,两个圆弧的中心 和切点的坐标尺寸应按修改后的尺寸计算。
工艺分析
内槽(型腔)起始切削的加工方法
1.预钻削起始孔法 预钻削起始孔法:在实体材料上先钻出比铣刀直
径大的起始孔,铣刀先沿着起始孔下刀后,再按行
切法、环切法或行切+环切法侧向铣削出内槽(型腔) 的方法。一般不采用这种铣削法,就是利 用铣刀端面刃进行垂直下刀铣削的加工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开始铣削内槽(型腔),铣刀端部 切削刃必须有一刃过铣刀中心(端面刃主要用来加 工与侧面相垂直的底平面)。

补充案例第二章劳动力供给《劳动经济学》胡学勤

补充案例第二章劳动力供给《劳动经济学》胡学勤

补充案例第二章劳动力供给《劳动经济学》胡学勤第二章劳动力供给案例案例1:巨额遗产会导致一个人退出劳动力市场吗,非劳动收入性质的巨额遗产会削弱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吗,一项研究首先讲在1982年-1983年间继承过遗产的人分为两个群体,即接受了小额遗产的群体(平均价值为7700美元)和接受了大额遗产的群体(平均价值为346200美元)。

然后这项研究分析了这两个群体在1982年-1985年检的劳动参与率变化情况。

毫不奇怪,那些继承遗产较多的群体更有可能退出劳动力队伍。

更为具体地说,接受小额遗产的群体的劳动参与率在此期间从76%上升到了81%,而接受了大额遗产的群体的劳动却从70%下降到了65%,更令人惊奇的一个事实也许是,由于能够预见到自己将来会获得大额遗产,这些后来实际得到大额遗产的群体的劳动参与率从一开始就比较低。

案例2: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个人劳动力供给曲线,当工资提高时,个人劳动力供给先随着工资的上涨而增加,当工资上涨到一定程度时,劳动供给开始减少。

个人劳动力供给曲线是向后弯曲的曲线。

问题:张三是个大学毕业生,刚参加工作,编写程序。

工作初期,涨工资会使张三增加工作量。

当他成为一个软件高手之后,工资已经足够高了,张三的收入也相当高了,这个时候,张三面对涨工资的反应,不是选择加班,而是更多的来休闲和体育运动。

在工资较低的时候,工资上涨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哪个更大,当工资上涨的足够高的时候,如果接着上涨,又是如何呢,案例3:男性和女性的时间使用情况(每周小时数)案例4:丈夫、妻子、邻居和凯洛格食品公司6小时工作制的终结经济理论指出,工作小时数量的供给部分地取决于人们对家务劳动时间,包括闲暇时间的价值认可程度。

这一点可以非常清楚地在凯洛格食品公司的工人们身上反映出来。

在大萧条时期,凯洛格食品公司因放弃了标准的8小时工作制,改行6小时工作制,从而引起了举国关注,工人们愿意通过接受更少的工资性报酬和更多闲暇的方式,来与那些失业者“分享工作”。

管理人侵权补充责任案例

管理人侵权补充责任案例

管理人侵权补充责任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管理人侵权补充责任的案例,这可真的是很有说道啊!
就说有这么一个商场,那可是热闹非凡,人来人往。

顾客小李在里面逛得正欢呢,结果一不小心,被一个清洁工人推着清洁车给撞了一下。

哎呀,这一撞可不得了,小李摔倒在地,受了伤。

那这个时候,商场是不是得负责呀?这就好比你在马路上走,被路上的障碍物绊倒了,管理这条马路的人是不是得有责任呢?
再来一个例子,有个小区,物业管理那叫一个疏忽。

有个路灯坏了好久都没人修,晚上漆黑一片。

居民小张下班回家,就在那抹黑走路的时候,不小心踩进了一个坑里,扭伤了脚。

这难道不是物业的责任吗?这不就是管理人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嘛!
还有呢,学校里也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学生小王在操场上体育课,操场上有个破损的器材管理员没及时发现和处理。

结果小王使用那个器材的时候出了意外。

这学校不就是那个管理人嘛,能没责任?这就好像是你家里的东西坏了,你这个主人不及时去修,结果导致出了问题呀。

你说,这管理人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呢!他们可是有义务保障我们这些人的安全和权益的呀!要是管理人都不负责,那我们的生活岂不是乱套了?我们还怎么放心地在各种场所活动呢?这些案例都告诉我们,管理人一定要重视自己的责任,不能马虎呀!我们自己也要多留个心眼,保护好自己。

毕竟,我们的安全最重要!
总之,管理人侵权补充责任可不是小事,大家都得重视起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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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案例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详细案情可参见罗昌平:《“富山海轮”2亿元赔付悬念重重》,载中国商报网:http://www.cb/shshshow.asp?n_id=6650,2006年6月5日访问。

【案情介绍】2003年5月31日格林尼治时间10点30分(北京时间18点30分),在距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的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到“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

“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

“富山海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870万美元。

“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

“富山海轮”运载的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

“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决定预付赔款7000万人民币。

“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292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参考结论】“富山海轮”海难事件引发一系列的民事关系,主要有:(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集装箱船相撞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灭失赔偿关系;(3)“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的代位求偿关系;(7)“富山海轮”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民事关系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评析】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上述民事关系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对于“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物灭失赔偿关系,“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以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虽然它们的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但标的物为国际货物销售或运输中的货物,以及引起它们受损或灭失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亦属涉外民事关系。

案例2: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的继承诉讼案——反致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0页。

【案情介绍】1995年1月17日,日本阪神地区发生里氏7.3级地震,地震中3名中国留学生死亡。

死亡的学生中有一冯姓学生,在日本留有数目可观的动产遗产。

冯某的父母在日本神户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

日本法院受理了案件。

【法律问题】1. 根据我国法律,本案是否是涉外案件?2. 本案是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参考结论】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

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法律评析】虽然本案的主体——继承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被继承人生前也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继承关系的客体——本案中的遗产位于日本,产生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死亡发生在日本,因此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

日本神户法院在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涉外法定继承案件后,首先确定法律适用规范。

日本1989年《法例》第26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根据这条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日本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法律分为法律适用规范和实体规范。

对于动产的涉外法定继承,中国法律有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

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规范将涉外动产法定继承适用的法律又指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日本。

日本1989年《法例》第32条规定:“应依此当事人本国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的法律。

但是,依第14条[含第15条第1款及第16条中准用情形]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不在此限。

”神户法院依据日本《法例》第32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本案中,日本法院适用日本法律处理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提起的遗产继承诉讼案件,是适用反致的结果。

案例3:韩国青年金某与内蒙古青年鲍某婚姻案——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案情介绍】2005年7月3日,23岁的韩国籍青年金某在中国内蒙古独自驾车探险旅游。

2005年7月7上午,金某驾车行驶至一条在悬崖上开辟的山路时,由于路面过窄,金某连人带车一起跌入悬崖。

当天下午,19岁蒙古族姑娘鲍某放牧路过此地,看到坠崖的汽车和甩出车外的金某。

鲍某立即骑马回家告诉了其父亲。

由于交通不便,无法把金某送医院,鲍某和父亲用马把金某驮回家治疗。

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金某恢复了健康,金某和鲍某之间也产生了一定的感情。

金某向鲍某求婚,鲍某应允。

【法律问题】金某和鲍某当时能否在中国登记结婚?【参考结论】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国《婚姻法》第36条和2003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2、3条规定,金某和鲍某当时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

【法律评析】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的人际法律冲突多表现为与少数民族人身性质有关的法律关系上。

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金某和鲍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应适用中国法律。

经2001年修正的中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其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此,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基本上制定了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例如,2003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而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第2条)。

如果适用中国《婚烟法》的规定,鲍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

如果适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鲍某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

本案是适用中国《婚烟法》,还是适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国《婚姻法》第36条和2003年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2、3条规定,本案应适用该补充规定。

根据该补充规定,鲍某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

而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国《婚姻法》第36条,金某也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结婚。

2005年12月,鲍某和金某登记结婚。

案例4: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规避参见杜涛:《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109页;详细案情亦可参见中国温州商会网:/xxpnews/list.asp?id=737,2006年6月5日访问。

【案情介绍】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集团)签订了《贷款协议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1000万元港币给鸿润集团,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及手续费100万元港币。

鸿润集团提供远期可兑现公司支票给中成公司作抵押;中成公司接受鸿润集团推荐的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下称江门财政局)为其做担保人,江门财政局向中成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为鸿润集团向中成公司贷款进行担保,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见证人处盖章。

后来,鸿润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

中成公司要求江门财政局履行担保义务未果,遂于2000年8月25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鸿润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江门财政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成公司在2001年5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我国香港地区法律有关规定,认为本案所涉的《贷款协议书》和《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香港法律为合法有效合同;香港法律并没有就内地政府部门提供对外担保作出任何限制。

故由江门财政局向中成公司出具的担保为合法有效担保;江门财政局有义务按照《不可撤销担保书》第2条规定清偿贷款。

……【法律问题】1. 本案是否涉及法律规避问题?2. 我国法律对此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参考结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做担保人。

江门财政局为了为鸿润集团向中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承诺“本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明显规避了内地禁止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法律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不是凡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

但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来作出规定,其目的可能在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中成公司与鸿润集团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于中成公司请求鸿润集团偿还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注明“本担保书适用香港法律”的该条款,因规避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国当时有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适当内地法律调整中成公司与江门财政局之间的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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