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补充
补充案例

补充案例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详细案情可参见罗昌平:《“富山海轮”2亿元赔付悬念重重》,载中国商报网:http://www.cb/shshshow.asp?n_id=6650,2006年6月5日访问。
【案情介绍】2003年5月31日格林尼治时间10点30分(北京时间18点30分),在距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的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到“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
“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
“富山海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870万美元。
“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
“富山海轮”运载的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
“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决定预付赔款7000万人民币。
“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292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参考结论】“富山海轮”海难事件引发一系列的民事关系,主要有:(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集装箱船相撞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灭失赔偿关系;(3)“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的代位求偿关系;(7)“富山海轮”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关系。
法律行为补充案例

法律行为补充案例橡木家具案•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
经鉴定,果然如此。
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
因甲家具公司正与乙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并事宜,无暇顾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及至一年半后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此时,甲公司已经并入乙公司。
刘某遂找到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认为,这是甲公司的业务,而且,刘某的权利也已经过期了。
于是,刘某诉至法院。
•【问题】•1.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刘某在诉讼中可否以乙公司为被告?为什么?•3.刘某可以提出哪些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买来的婚姻•村民王二狗已年过30,因相貌丑陋,平时好吃懒做,尚未婚配,其父母十分着急,四处托人给介绍对象。
经其叔叔努力,从外地带回一个女孩张小梅(实系拐卖),张小梅见王二狗面貌丑陋,不愿与其结婚,只是要求回家。
王二狗却一眼就喜欢上了这个女孩,又怕她逃走,于是将其关在房里,软硬兼施,并经常一日只给一顿饭吃,目的是要她同意去办理结婚登记。
张小梅无奈只好与王二狗一起办理了结婚登记。
一年半后,张小梅终于被警察救出。
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王二狗的婚姻行为。
王二狗以撤销婚姻应该在l年内提出为由不同意撤销,遂引发纠纷。
•【问题】•1.王二狗与张小梅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离职的条件•原告赵某于1990 年取得驾驶执照后,于1992 年调入被告某厂从事驾驶工作2000 年,赵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告单位。
被告单位告知原告须支付人民币5000 元作为被告培训新驾驶员及其他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费用后,方同意原告办理调离单位的有关手续。
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原告于2000 年5 月8 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000 元,被告开具了收款单据。
办理调离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均遭到被告的拒绝。
第四章补充案例

第四章补充案例案例4-1 顶部导航栏1一、案例描述1、考核知识点边框的复合属性、背景颜色2、练习目标灵活运用边框的复合属性。
掌握背景颜色的定义方法。
3、需求分析制作网页时,经常需要给盒子设置边框,以修饰和美化元素的显示样式,常用方法如下:●对盒子的四条边定义不同宽度、颜色、样式的边框●盒子背景颜色和边框的合理搭配4、设计思路(实现原理)1)指定盒子的宽度和高度。
2)给盒子的上边指定3px的橙色边框。
3)给盒子的下边指定1px的灰色边框。
4)给盒子指定浅灰色的背景颜色。
二、案例实现新建HMTL文件,具体代码如下:<!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html xmlns="/1999/xhtml"><head><me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title>顶部导航栏1</title><style type="text/css">.topNav{height:40px; width:500px; border-top:3px solid #FF8500; border-bottom:1px solid #EDEEF0; background-color:#FCFCFC;}.topNav a{color:#4C4C4C; text-decoration:none; font-size:14px;}</style></head><body><div class="topNav"><a href="#">网站首页</a><a href="#">学校介绍</a><a href="#">学员作品</a><a href="#">留言薄</a></div></body></html>保存后,在火狐浏览器中预览,效果如图4-1所示。
法律的补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多年的邻居,两家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小区公共绿地使用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先生认为,绿地属于小区公共财产,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而李女士则认为,绿地靠近其住宅,她有权独占使用。
双方争执不下,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区公共绿地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以及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 案件分析:(1)关于小区公共绿地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关于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此案中,李女士认为绿地靠近其住宅,有权独占使用,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悖。
李女士不能仅凭地理位置的便利性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李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停止侵犯公共绿地,并赔偿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解决邻里纠纷、维护业主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本案的一些启示:1. 明确业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分的权益,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补充

案例十:‚亲情反腐‛发人深省
聚焦·刘江辉案从一
开始,人们关注的既
不是案情本身,也不 是刘江辉到底有没有
问题或有多大问题,
而是集中在对前妻携 儿举报‚他爹‛这一 类所谓的‚家庭反腐‛ 或曰‚亲情反腐‛现
象的追问上。
案例十:‚亲情反腐‛发人深省
这兄弟真够 点儿背的! 这还是亲儿 子吗?
评论·刘江辉案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没有必要硬给其 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更不能作为反腐的一种模式而简单 地加以肯定或否定、提倡或反对。惩腐肃贪说到底,还是要 依靠群众,依靠制度和监督。
第六组:内幕交易落马女市长李启红
简介·李启红,原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市 长。2010年5月因经济问题双规。2011年4月6日至7 日,李启红在广州受审,其被控内幕交易罪、泄露 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三项罪名。2011年10月27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罪、受贿罪判处李启红有期徒刑11年。
案例一:‚贪坚强‛现象值得警 惕
聚焦·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 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 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 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 有悔罪表现。
评论·贪了400多万还大呼冤 枉,老张称得上是典型的 ‚此地无银三百两‛了,叫 十三亿中国人民为之汗颜, ‚贪坚强‛可谓实至名归。
咬 紧我 牙贪 不污 认我 罪坚 强
由 我 说 了 算
股 票 涨 不 涨
案例四:内幕交易落马女市长
聚焦·李启红曾高调当选‚2009中国十大品牌市长‛,她当时获 奖的颁奖词是:‚前瞻木兰,情系中山‛,获奖理由是:‚她脚
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成长为杰出的品牌女性;她以其务实的作
风,前瞻性的眼光,引领中山迈入珠三角‘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 为打造中山城市品牌,持续不断地挥洒着热情。‛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

让知识带有温度。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补充的三个案例案例一: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
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向D公司转让。
请按照现行规矩,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3、假如D公司在遭银行否决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答:(1)若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由于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根据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担当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担当赔偿责任,不过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案例二: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 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款记载收款人名称,商定由B 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 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醒付款。
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按照上述状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否决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1)支票有效。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肯定须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或: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填;或:可由收款人补记。
补充案例5题

补充【案例一】某石油化工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个原料油罐区工程,主体工程为4台30000TJ13浮顸油罐。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主要施工方案设计中,浮顶油罐采用正装法施工。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一:工程开工一个月后,业主考虑到罐区的综合效益,决定将罐区还未施工的2台30000m³.浮顶油罐在原址上改为2台50000lT13浮顶油罐,修改了油罐和系统的设计。
由于对施工单位前期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满意,修改后的罐区工程仍由该施工单位施工,并要求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在原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改动部分进行修改,补充部分新增工程内容,形成新的施工组织设计修订版本,报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施工作业队实施。
事件二:罐壁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焊接采用自动焊接,由于客观因素影响,调整为焊条电弧焊。
监理单位给予了认可。
事件三:项目经理部采用因果分析图法对焊缝质量进行了分析,制订了保证焊缝质量对策表。
建设单位给予了肯定。
【问题】1、外搭脚手架与内挂脚手架的区别有哪些?2、事件一中,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是什么?施工单位在修订原施工组织设计后的审批和实施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3、事件二中,自动焊改为电弧焊,对施焊顺序的要求有哪些调整?4、事件三中,保证焊缝质量对策表应包括哪些内容?【答案】1、外搭脚手架与内挂脚手架的区别有:1)脚手架搭设方法不同---外搭脚手架随罐壁板升高而逐层搭设;内挂脚手架每组对一圈壁板,组成环形脚手架,作业人员可组对安装上一层壁板;脚手架从下至上交替使用;2)挂设移动小车位置不同---外搭脚手架在壁板内侧挂设移动小车进行内侧施工;内挂脚手架在罐壁外侧挂设移动小车进行罐壁外侧施工;3)施工位置不同---外搭脚手架在壁板内侧施工;内挂脚手架在罐壁外侧施工2、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向监理报批。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施工单位完成内部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后,报总承包单位审核、审批.然后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章后向监理报批。
案例补充

个人独资企业【例1】2000年3月12日,陈永亮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3月31日,该个人独资企业永亮化工厂登记成立。
陈永亮为了独资企业可以健康发展,逐渐壮大成为地方明星企业,高薪聘请了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王晓东管理独资企业的各种事务,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规定,王晓东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3000元,凡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
2000年5月1日,王晓东因为与陈永亮的意见相左,因此在没有经过陈永亮的同意的情况下,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入3万元的原料,该企业没有与陈永亮打过交道,以为永亮化工厂是王晓东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0年8月15日,永亮化工厂由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亏损,并不能支付永亮化工厂对债权人何日清的10万元债务,陈永亮决定解散永亮化工厂,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000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指定甲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对永亮化工厂进行清算。
经清算人的统计和调查,永亮化工厂和陈永亮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永亮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何日清10万元。
(2)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3)陈永亮在某合伙企业中出资 6万元,占合伙企业 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陈永亮家庭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问:2000年5月1日,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进行清偿?【例1简析】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例的聘用协议中虽然有“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的规定”,但是投资人对受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山东聊城的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独资企业【例1】2000年3月12日,陈永亮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3月31日,该个人独资企业永亮化工厂登记成立。
陈永亮为了独资企业可以健康发展,逐渐壮大成为地方明星企业,高薪聘请了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王晓东管理独资企业的各种事务,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规定,王晓东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3000元,凡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
2000年5月1日,王晓东因为与陈永亮的意见相左,因此在没有经过陈永亮的同意的情况下,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入3万元的原料,该企业没有与陈永亮打过交道,以为永亮化工厂是王晓东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0年8月15日,永亮化工厂由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亏损,并不能支付永亮化工厂对债权人何日清的10万元债务,陈永亮决定解散永亮化工厂,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000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指定甲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对永亮化工厂进行清算。
经清算人的统计和调查,永亮化工厂和陈永亮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永亮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何日清10万元。
(2)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3)陈永亮在某合伙企业中出资 6万元,占合伙企业 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陈永亮家庭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问:2000年5月1日,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进行清偿?【例1简析】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例的聘用协议中虽然有“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的规定”,但是投资人对受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山东聊城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因此永亮化工厂应当首先清偿欠职工的5000元工资和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其次应当偿还所欠税款2000元,最后偿还包括何日清10万元债权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即:首先,应当以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和折价6万元的实物,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 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 5000元、税款 2000元共计 12000元后,剩余的 5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何日清的债务。
其次,永亮化工厂所剩余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后,仍然欠何日清42000元,可以用陈永亮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最后,在以陈永亮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先用陈永亮的家庭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的部分,可以用陈永亮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
公司法【例4.1】□某市兴华公司、永泰机械厂、华美电器厂三家企业经过相互协商准备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经营性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方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华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兴华公司出资140万元,永泰机械厂出资60万元,华美电器厂出资100万元,华美电器厂的出资中有64万元是由华美电器厂所享有专利权的某专利技术折价而成的。
后来,三方决定由兴华公司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事项。
兴华公司派人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事宜,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在公司名称、出资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兴华公司在与永泰机械厂、华美电器厂协商后更改了一些项目。
1998年5月9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兴华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8年6月19日,公司正式开始对外营业。
1999年3月,经过华泰实业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产的2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李某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存储。
1999年11月,华泰实业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解散公司。
问:兴华公司、永泰机械厂、华美电器厂三家企业成立某华泰实业公司,在最初的三方约定中存在什么问题?华泰实业公司的成立日期是那天?华泰实业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有没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例4.1简析】《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本例三家企业成立华泰实业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却没有在公司名称中反映出来,所以正确的公司名称应当是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另《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本例华泰实业公司为生产经营性质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300万元,已经达到了这一要求。
《公司法》还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例华美电器厂的出资中有64万元是由华美电器厂所享有专利权的某专利技术折价而成,公司总的注册资本的20%应当是60万元,64万元的专利技术出资已经超出了这一限制,应当减少专利出资或者相应提高公司注册资本。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所以1998年5月9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兴华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而1998年6月19日,是公司正式开始对外营业时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例华泰实业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产的2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李某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存储是违法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所以公司解散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因此本例董事会研究决定解散公司是违法的。
【例4.2】□□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三家企业联合投资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2000年5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做出了以下决议:(1)更换了两名监事,其一是股东之一企业的代表,用另一股东代表替代;其二监事是职工代表,由另一职工代替。
(2)决定在2000年9月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以便公司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生产经营。
(3)决定用公司公益金中的一部分为职工修缮宿舍。
(4)同意公司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问:该公司做出的更换公司监事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做出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有没有违反法律的方面?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宿舍是否可以?同意公司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是否可以?【例4.2简析】《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该公司对于两名监事的更换,其一是股东代表,用另一名股东代表替代,这是不违法的,仍代表了股东的意志;其二监事是职工代表,由另一职工代替,这是违法的,应当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能仅仅由董事会做出决定。
《公司法》中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因此违反法律规定。
另《公司法》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主要是指用于工作环境改善等方面。
因此该公司用公益金来修缮职工宿舍是不违法的。
《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该公司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情形。
【例4.3】□□□德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1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6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赵某、吕某、何某、周某;董事萧某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刘某因参加市人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赵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王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长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本次董事大会的董事一致讨论并通过决定,将以下一些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求股东大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相关决议。
(3)由于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会决定设立副董事长3人,以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
(4)为了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使公司稳定性更加突出,董事会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
(5)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签名,列席会议的监事也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问:该公司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所通过的事项中有无不妥当的地方?关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没有不合法的地方?关于会议记录签名有无违法事项?【例4.3简析】《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该公司董事会人数达到了7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另《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该公司董事共有7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有赵某、吕某、何某、周某共4人,超过了7人的1/2,也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本例中董事刘某因参加市人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赵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电话委托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董事王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长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合法。
《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根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所以本例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制定。
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
该公司选出3名副董事长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所以该公司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不合法。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该公司存在两个问题:(1)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2)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