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合同中的买⽅来说,对物品的担保责任是为了保证⾃⼰所购买的物品后期没有任何的知识产权⿇烦,这⼀点在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些国际货物买卖中。
所以就会有物品瑕疵担保⼈,委托⼈应保证物品的完好。
那么民法典中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本法第五百⼀⼗⼀条第⼀项的规定。
第五百⼀⼗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即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条件。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详细论述:1. 瑕疵的定义:瑕疵通常指的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明示瑕疵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瑕疵担保,如特定性能、使用寿命等。
- 默示瑕疵担保: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商品应具备通常用途的适用性。
3.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通常,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瑕疵发现期限”。
买方需在该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卖方瑕疵的存在。
4. 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 修理或更换:卖方可以提供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
-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 赔偿损失:如果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
- 瑕疵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 瑕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6. 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证据保留: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瑕疵的存在,买方应妥善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状态,以及与瑕疵相关的所有证据。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式。
论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 法 的问题 , 样采 纳瑕 疵 担保 责任 , 以减 轻受 害人 的过 错 的举 几 乎等 于 故意 , 自己之 权益 漠 不关 心 者 , 律无 特别 加 以保 这 可 护 的 必要 。但 出卖 人 因买 受人 的重 大过 失 致 不知 标 的 物 的瑕
有 其一 , 出卖 人 保证 在 原来 的大 陆法系上 ,债务 不履 行责任 总的来 说是过错 责 疵 而免 除担 保责 任 的 , 以下两 种 情形 例外 : 不 任 , 疵担保 是一个 很特 殊 的制 度, 瑕 有观 点称为“ 无过错 责任”有 无 瑕疵 。出卖人 于 出卖 时特 别保 证 标 的物 无瑕 疵 的 , 论 买受 , 也 的称 为“ 担保责 任” 但它不 是 《 保法》 , 担 上的担保 , 是不管 当事 人 是否 知道标 的物有 瑕疵 , 不论 在不 知标 的 物瑕 疵上 有 无过 而 出卖人 均应 负瑕疵 担保 责任 。因 为 , 出卖人 既 已保 证 标 的 人有 没有过 错 , 只要 违反 了义 务 , 那么 就要承 担责任 。传统大 陆 失 , 法系认 为瑕疵担 保责任 为法 定责任 和无过错责任 , 使得在德 国旧 债法 中 , 的瑕疵担 保责任 成为独 立于积 极侵害债 权 、 物 不履行 责 任。 随着法 定责任 性质缺 陷 的凸现 , 务不履行 责任说成 为对物 债 的瑕 疵担 保 责任 新 的定性 学说 , 使其 无 论在德 国新 债法 中还是 在英 国 2 0 年 的 民法 中都 成 为具有 相对独 立价 值 的责任 。 02 然而, 由于我 国 《 同法》 第 17条规 定 ,“ 合 在 0 : 当事人 一方 不履 行合 同义 务 或者 履行 合 同义 务不 符合 约定 , 当承担 继续 应 履行 、 取补 救 措施 、 者赔 偿 损 失等违 约责 任 。 这 个条 文忠 采 或 ” 并没 有 出现“ 当事 人 能够 证 明 自己没有 过 错的 除外 ” 字样 , 当 即 然得 被认 为 , 取严 格 责任 原则 。当违约 责任 已经不 是过 错责 采 任 归 责 时 , 疵担 保 责任 因 《 同法》 15 瑕 合 第 5 条和 第 1 1 的规 条 1 定而 违约 责任 化 了 。此种 说 法实 际上 倾 向于 法定 责任 说 , 而 进 使得 “ 统合 说 ” 主要 影 响着 我 国履 行障 碍法 的体 系 , 即我 国 《 合 同法》 已经将 物 的瑕 疵担 保 责任 统合 到违 约责 任制 度 当 中。暂 时得 出这 么一 个 认识 , 就是 瑕疵 担保 在法 律 效果上 实 际上跟 违 约 责 任没 有 大 的 区别 。 在 买卖 合 同 中物 的瑕 疵 担保 责 任 的适 用 必 须具 备三 个 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商⾏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的产品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按照合同约定执⾏。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对其出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违约的民事责任。
⼀、产品的销售和购买,在产品的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形成了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不论这种合同关系是以事先订⽴书⾯合同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即时清结的⽅式买卖产品的形式出现。
在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出售产品的质量向合同的对⽅当事⼈即购买者承担担保责任。
有的学者将这种责任称之为合同关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本条规定的销售者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三种情况: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
这⾥所讲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是指不具备产品的特定的⽤途和使⽤价值,⽐如制冷空调不具备制冷性能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具备特定⽤途和使⽤价值的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事先作出说明。
事先作出说明的(⽐如明确标明为处理品),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事先说明的,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的。
这⾥所讲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是指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黄建军高慧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一、案情基本情况介绍张某在家中招待几个朋友吃饭。
张某在附近的小卖店购买了一箱啤酒。
由于小卖店当时只剩下半箱啤酒,因此双方商定,张某先拿走这半箱啤酒。
小卖店随后将剩下的半箱啤酒送到张某家中。
张某回家后,其朋友刘某的在开启啤酒过程中,瓶口突然爆裂,刘某面部当场受伤,张某也受伤。
此时,小卖店老板登门送剩下半箱啤酒。
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酒瓶爆裂系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压力不够所致。
但在该批货物中只有这一只瓶子出现此类问题。
再查,案发之前,该酒厂已被他人完成收购,并更改了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二、简单的案例分析及适用法律直观来看,本案是一例因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涉及到的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条款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条款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瑕疵担保条款是一项重要的约定,旨在保护买方的权益,确保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条款,并详细介绍其内容和作用。
一、瑕疵担保条款的定义和目的瑕疵担保条款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于明确卖方对房屋瑕疵的担保责任。
瑕疵指的是房屋存在的构造或非构造上的缺陷、损害或存在的问题。
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买方购买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保护买方的利益。
二、瑕疵担保条款的内容和要求1. 准确描述瑕疵:瑕疵担保条款应包含对房屋瑕疵的准确描述,包括瑕疵的性质、程度和位置等,以便买方清楚了解房屋存在的问题。
2. 担保期限:瑕疵担保条款应明确担保期限,即卖方对瑕疵的担保有效期限。
一般而言,担保期限为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三个月或半年。
3. 修复义务:瑕疵担保条款应规定卖方在瑕疵担保期内对瑕疵问题进行修复的责任和义务。
卖方应承担修复费用,并确保房屋在担保期满之前解决所有瑕疵问题。
4. 瑕疵鉴定:若房屋存在争议的瑕疵问题,瑕疵担保条款应明确相关鉴定程序。
可以约定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鉴定,以确定瑕疵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划分。
5. 免责条款:瑕疵担保条款还应包含免责条款,规定哪些情况下卖方可以免除对瑕疵问题承担责任,如不可抗力因素或买方自行拆改等情况。
三、瑕疵担保条款的意义和作用1. 保障买方权益:瑕疵担保条款确保买方购买的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保护买方不因瑕疵问题而承担经济损失。
2. 强化卖方责任:瑕疵担保条款迫使卖方在房屋交易中履行其责任,鼓励其提供质量更好的房屋,减少瑕疵问题的发生。
3. 促进交易顺利进行:通过明确瑕疵担保条款,减少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提高交易的顺利性和效率。
四、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1. 细化瑕疵描述:在瑕疵担保条款中,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描述房屋存在的瑕疵,以避免歧义和争议。
2. 注意法律规定:在制定瑕疵担保条款时,应密切关注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承担的法定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及构成要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物的瑕疵在物的风险转移时已存在。
对风险转移后才产生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不负责任。
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依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依法律的规定。
(2)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并且无重大过失。
一般认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出卖人出示标的物,对出示的标的物未作检查或检查过于粗心等,均属买受人的重大过失。
在买受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不负担保责任。
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无论买受人有无重大过失,出卖人均不得免责:一是出卖人已特别保证出卖物无瑕疵;二是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出卖物有瑕疵。
(3)买受人必须就受领物为检查通知。
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怠于此种检查或通知的,除依通常的检查不能发现的瑕疵外,视为买受人对瑕疵的认可。
鉴于某些物的瑕疵需经一定的时间才能发现,当事人可约定一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未约定,则依法律规定的期限处理。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第3项规定:“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解除合同、减少价金、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
出卖人通常只对买受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产品责任领域,一些国家(如美国、法国)已将出卖人的担保责任扩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涉及标的物交付的其他合同;如租赁、互易、承揽等合同,原则上也适用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无过错归责,因此不再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
因此只要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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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
【摘要】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出卖人对于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法律效力及其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
由此产生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物有瑕疵出卖人就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
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
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是如何具体应用的呢?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
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
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
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
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
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
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关于标的物品质的认定,首先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未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质量说明的,依该说明为准;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出卖人未提供任何相关质量说明,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
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
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
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取得价款的一方有义务使对方获得无瑕疵的权利或物品,充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买卖合同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互相信赖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恪守信义,诚实履行义务,并保护买卖交易的安全。
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一般的买受人,特别是产品的消费者只能按照产品的说明书进行操作,对产品的原理﹑性能﹑质量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问题往往不可能知晓。
这就需要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
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
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
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
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1、标的物须有瑕疵。
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
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
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使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
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
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
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四、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时,买受人的救济措施
关于物的瑕疵担保的法律效力,即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买方还可选择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
具体措施如下:1、主张减少价款。
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
价款的减少数额应依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而定,原则上应为有瑕疵标的物的实价与无瑕疵之物的买价的差额。
2、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标的物属于种类物的,买受人亦可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
3、主张损害赔偿。
标的物缺乏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者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买受人因标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质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
4、主张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出卖人可规定相当期限,催告买受人于该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
买受人于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4)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