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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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简单版(2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简单版(2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简单版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乡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与乡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

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十条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性收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
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在这一年,各级行政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将执法责任分解给具体的执法人员,并按照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安排。

其总结如下:
1. 建立责任倒查机制: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规范,并建立全面的责任倒查机制。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执法人员和相关领导。

2. 推动执法人员专业化培训: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加强对执法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其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3. 加强执法监督和评估: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评估机制,明确执法机关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和反馈。

通过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

4. 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各项执法措施和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2024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结主要是在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和责任倒查的基础上,推动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加强执法监督和评估工作,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工作。

这将有助
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公告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局所涉及的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现将我局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予以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8号)的精神,制定本局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民族宗教行政许可、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民族宗教违法行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一)范围: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民族宗教科。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XXX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为指导,以立法为源头、普法为基础、执法为表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通过建立人社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效能,推进人社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目标。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六条基本行为准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要求,明确人社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执法职权、执法目标要求、执法程序、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人社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同时,行政执法必须与立法、普法工作相结合,通过推进立法源头工作,加强行政机关的普法教育和对人社部门服务对象的普法宣传,营造全社会的知法守法氛围,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局办公室、阿荣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阿荣旗就业服务局、阿荣旗人才中心、阿荣旗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事业管理局、阿荣旗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中心、阿荣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阿荣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阿荣旗就业训练中心(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通过加强“六五”普法教育和人社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增加责任感,提高人社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行政执法工作计划15篇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我们又将接触新的知识,学习新的技能,积累新的经验,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计划吧。

相信大家又在为写计划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1根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实际,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特制定本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依法行政,及时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执法计划的实施1.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2.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标准;3.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记录和完善案卷。

三、执法检查方法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方式进行。

一听企业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安全基础资料台帐,三抽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

四、计划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根据相关规定,计划执法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具有针对性,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2.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3.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报备情况;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投入情况;5. 依法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6. 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的情况;7.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情况;8.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9.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10. 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11. 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备及演练情况;1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情况;13. 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工艺等相关培训情况;14. 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落实情况;15.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16. 依法对危险品生产、经营、使用、保管的管理情况;17.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18. 确保生产厂房保持通道畅通的情况;19. 及时上报安全事故,积极开展事故救援;20.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实记录情况;21. 生产作业场所“三超两改”等违规违章情况。

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加强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依法治林工作,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林业部门的基本职责,进一步明确林业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责任,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机制,为依法治林建立良好的基础。

(二)主要内容: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梳理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明析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通过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促使林业执法人员模范遵守各项林业法律、法规,依法实施林业行政许可、林业行政处罚等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为保证工作的落实,经研究,决定成立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朱家舜副组长:杜玉山成员:阚绪飞、沈开彬、董朝友、王献昌、费汪知、梁俊洋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及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秘股,阚绪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三、林业行政执法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具体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

(三)组织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木材凭证采伐、加工、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林地、林权管理,主管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主管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制定全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能够得到依法受理、办理和反馈;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多元化、制度化;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失责必究、震慑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有效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先行。

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行政执法权的类型、流程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不断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是非对错的界限以及不同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切实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立起规矩。

坚持失责必究。

凡属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线索必经调查核实,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必追究责任,凡不积极主动履行追究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必承担相应后果。

坚持过惩相当。

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后果轻重、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坚持惩教结合。

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管控和监督,及时弥补制度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界定行政执法职责1.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

以确认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基础,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确认公布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全面界定执法职责,确保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覆盖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力。

2.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公布机制。

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应自相关执法依据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和公布。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司[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06〕161号)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劳教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执法职能机构认真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规处)反馈。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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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壹.价格行政监管(五项)(壹)监管内容(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2)《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变更;(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备案;(4)价格监测;(5)价格监督检查。

(二)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3)《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4)《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关于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制度》;(7)《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三)责任部门及职权价格管理科负责监管内容中(1)、(2)、(3)项内容价格检查所负责监管内容中(4)、(5)项内容,负责受理价格举报和投诉、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中发当下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和取证。

(四)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价格管理科科长及关联工作人员、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及关联工作人员。

(五)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价格管理科科长负责具体组织关联工作,且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关联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证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负责具体组织关联工作,对工作的结果进行检查。

关联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上报数据,汇兑检查结果。

(六)工作流程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1)年审范围对行管管辖权范围内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2)年审方法对范围所规定的收费单位实施年度收费验审(年审)。

(3)年审程序①年审准备:年审前发出年审书面通知书,对年审的时间,年审的重点工作作出安排。

②年审:执收单位应当向验审办提供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票据准购证、验审年度的收费票据存根、收支明细帐、会计报表和记帐凭证、收费依据及有关文件规定;收费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进行验审。

③审验结果:提出过审、缓审、处罚、注销等意见;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落实整改,帮助纠正。

凡构成重大价格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报领导批准后移送物价检查所按规定进行查处;2.《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变更(1)核发:范围: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以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

程序:申领单位须提供所需提供的资料: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具体执行收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情况、其它关联资料。

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写,申领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且加盖本单位公章。

办理:申领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核发:办证单位的办证当事人签字确认,缴纳工本费且领取证书。

(2)变更程序:收费单位需变更项目,应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持书面申请书及有关依据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办理变更手续,须提供原收费许可证和需要变更内容的有关文件。

办理:申领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核发:办证单位的办证当事人签字确认,缴纳工本费且领取证书。

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1)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乙级及以下等级的)及培训学校。

(2)程序:收费前10日报物价局备案;备案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关联资料;要有相应培训场所、设施、管理能力、师资力量及培训计划、经费收支概算;填报收费备案表、生均成本、代管费(资料费)清单。

(3)备案:经审核后同意,进行备案管理。

4.价格监测(1)常规监测根据市物价局统壹布置,对设于我区的价格监测点实施价格监测,定时向局长、分管局长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2)应急监测根据市物价局根据应急事态的统壹布置,对设于我区的价格监测点实施价格监测,定时向局长、分管局长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5.价格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范围:按照规定分工职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各类运营性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且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纠正和立案。

督检查立案方式:(1)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2)消费者或运营者投诉、举报的;(3)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同级政府交办的;(4)有关部门移送的;(5)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自查自报的;(6)社会价格监督组织移送的;(7)其它应当立案的。

(七)执法职责1.科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价格管理科科长:对本科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认真组织本所执法事项,且将工作结果及时报局领导。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价格管理科:(1)按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经办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核发及变更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许可证;(2)经办对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展收费验审和定期验审。

(3)经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进行辖区范围内价格监测点的价格监测;(2)依据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运营性场所进行价格行为检查;(3)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对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进行检查。

(4)经办价格投诉举报的接听、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和报批工作,答复群众价格咨询3.法律责任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价格行政处罚(二十项)(壹)处罚项目(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运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3)价格垄断;(4)低价倾销;(5)价格歧视;(6)哄抬价格;(7)价格欺诈;(8)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9)牟取暴利(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11)被责令暂停关联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12)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1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14)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15)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16)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17)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18)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19)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20)收费时不使用统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二)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5)《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6)《杭州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规定》;(7)《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8)《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9)《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10)《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11)《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12)《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13)《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5)《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四)责任部门及职权责任部门: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执法职权:对实施清楚的价格违法案件实施处罚。

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案件可由检查人员现场依法实施处罚;壹般程序的非重大处罚案件(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于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处罚;壹般程序重大的处罚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由集体讨论且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五)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及具有价格行政处罚资质关联人员。

(六)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壹般程序(非重大、重大案件)进行审批;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组织对壹般程序的集体讨论;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负责组织对价格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做到证据和事实清楚。

依法实施处罚。

具体物价检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组织工作,对受理的价格违法案的案卷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关联工作人员负责对价格违法案件的检查、受理、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案件当事人送达对案件处罚决定,且整理好案卷及归档工作。

(七)工作流程1.简易处罚程序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壹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能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简易处罚程序。

2.壹般处罚程序①立案。

经初步调查,对存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进行立案查处。

②调查。

案件调查取证,应有俩人之上具有价格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保全证据。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于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方案。

③案件审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好《案件讨论记录》,且据此拟定处理意见。

④处罚告知。

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于七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之权利。

⑤陈述申辩。

除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价格管理部门应当采纳,不得以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⑥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及对运营性行为罚款三万元之上,应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能够于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听证。

⑦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应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于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应当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3.其它(1)当事人对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六十日内向上壹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价格检查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权检举。

(3)因价格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1.所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①经办价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做好证据的保全;②提出处罚意见;③下达处罚决定书;④执行处罚决定;⑤做好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案卷归档工作。

3.法律责任本处工作人员于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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