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确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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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什么是行政确认

详解什么是行政确认

详解什么是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活动中,无论是对合法行为的肯定,还是处理行政违法行为,都需要行政确认活动。

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特定的既存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确定、认可或证明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权是法律授予特定行政主体的。

只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条件,作出的确认行为才能称之为行政确认。

2.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由于行政确认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甄别和宣告,所以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并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件上签名并加盖印鉴。

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需要确凿的证据支持,有时还需要配以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3.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对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宣告,而某种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由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的。

因此,行政主体的确认行为,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或者说,很少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鉴定规范进行。

4.行政确认多属中性或复效性行政行为。

中性或复效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能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同时产生两重以上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既不是单纯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也不是单纯的损益性行政行为,而是一种中性行政行为或复效性行政行为。

它往往在对一方当事人权利肯定的同时,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如对精神病的行政确认,对精神病人来说确认其精神状况存在问题即可减免一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而这对于被精神病人伤害的人来说却并非有利。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第九章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第一节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者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如对相对人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收养关系的确认等,确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不同于公民的证明或非行政主体的鉴定行为,它具有确定力和约束力。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1、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件上签名并由进行确认的行政机关加盖印章。

2、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范围、范式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3、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预防纠纷发生。

3、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确认的实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认可。

有了这种认可,个人和组织才能申请各种应有的利益,才能保护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使其他人所承认和尊重。

4、有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处理案件。

二、行政确认的种类(一)种类1、依相对人是否申请,可分为主动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前者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

如纳税鉴定、计量鉴定、审计鉴定等。

后者如工商登记、婚姻登记、授予商标或专利证书等。

2、依确认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的确认。

对身份的行政确认——如颁发身份证、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如授予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医务、建筑设计、会计、律师、导游等职业的人经考核后颁发相应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认证等。

行政确认知识点总结

行政确认知识点总结

行政确认知识点总结一、行政确认的基本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决定进行审查、确认的一种程序性制度。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或决定的再审查,通过确认程序确认其合法性、恰当性和实际性,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促进行政公正。

行政确认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较大影响、较高风险和较大争议的行政行为和决定,如土地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以确保行政行为和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行为的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属于司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行政行为的复议程序,对行政机关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确认。

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对行政确认作了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三、行政确认的适用范围行政确认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较大影响、较高风险和较大争议的行政行为和决定,如土地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确认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征收:对土地征收的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行政确认,以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合理。

2.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确认,以确保处罚依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行政确认,以确保许可依法、合理、公正。

4.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决定:对其他具有较大影响、较高风险和较大争议的行政决定进行行政确认,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行政确认的程序规定行政确认的程序规定主要包括申请程序、审查程序和决定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行政确认的主体可以是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事实、权利或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作出正式认可的行为。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确认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可以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点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通过审核、检验、监督等程序,对某一事实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或真实性等进行认可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体性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认可,是对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审查和认定,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行政确认可以对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可以确认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和有效性。

2. 制约性行政确认是对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审查和认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不能随意或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确认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和法律原则。

3. 有限性行政确认不是针对所有行政行为的,它主要涉及一些需要受到行政机关认可的事实或权利。

行政确认的范围是有限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相关事实或权利进行确认。

二、行政确认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行政确认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事实确认、权利确认和其他确认等不同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确认土地使用权确认是行政确认的一种常见形式。

在土地管理中,行政机关负责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规范土地利用、保障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2. 产品质量确认产品质量确认是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行政确认过程。

行政机关对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评估,确认其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对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保护作用。

3. 行政许可确认行政许可确认是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可的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对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4. 合同履行确认合同履行确认是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认可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行政确认中的主要确认行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学界争议很大,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常被认为是技术鉴定,作为证 据而使用,不具有可诉性,在理论界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也存在争议,有 的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裁决行为,有的学者则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不是技术鉴定这种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裁决行为,而是行政确认行为。基于 这样的争议,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和可诉性等问题进行较 完整地论述,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性质是行政确认行为。
(一)案例
2010年3月17日,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磬苑花卉市场发生火灾, 火灾共烧毁15个苗木塑料大棚,火灾过火面积4689平方米,受灾商 户13户。经梁园区公安消防大队查明,起火部位为阳光园艺(负责 人为耿某)厨房,火灾原因无法查明,但可以排除电器原因,不能 排除不慎引发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给有关人员后,耿某对火 灾事故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梁园区公安 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品名称: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管单位以及经由法 定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必要的程序对相关引起社会纠纷的法律事 实进行调查与判断,通过进行相关的确认判 断等方式对于行政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与法律责任做出最终研判的行为。
行政确认VS行政许可
1.联系: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 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 果。 2.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许可是在一般禁止的前提下特殊准许, 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如颁发采矿许 可证;确认则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 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是违法,如结婚登记。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 利能力,具有后及性;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 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具有前溯性。

五行政确认

五行政确认

克什克腾旗 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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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二条“申请人提交 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 市住建局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产管理所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0476— 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 5890016 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房屋 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 大过错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保留克什克腾旗Fra bibliotek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二条“申请人提交 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 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房屋 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 市住建局 房产管理所 大过错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 0476— 5890016 偿。” 第九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 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薄:(二)对不 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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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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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现予公布,自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 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不动产异 NMCF-25行政确认 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议登记 ZJ-QR-009 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 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2007年12月1日起实 施)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 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 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 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 廉租住房 NMCF-25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保障对象 行政确认 ZJ-QR-010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 资格审核 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 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 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 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 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 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 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又异议的,可以向建 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行政文书的分类和用途

行政文书的分类和用途

行政文书的分类和用途行政文书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制作、发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书面文件。

行政文书的分类和用途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行政决定类文书行政决定类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性文件,用于对特定事项作出决策和处理。

这类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

行政决定类文书的主要用途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或许可、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

二、行政通知类文书行政通知类文书是行政机关用于向特定对象传达信息、通知事项的文件。

这类文书包括行政通知书、行政告知书、行政函等。

行政通知类文书的主要用途是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传达行政机关的决策、要求或通知事项,起到告知、提醒、指导的作用。

三、行政确认类文书行政确认类文书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或权利进行确认的文件。

这类文书包括行政确认书、行政认定书等。

行政确认类文书的主要用途是对特定事实进行确认,为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四、行政奖励类文书行政奖励类文书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的优秀表现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文件。

这类文书包括行政奖励决定书、行政奖状等。

行政奖励类文书的主要用途是激励和鼓励优秀个人或组织,树立典型,推动社会进步。

五、行政征收类文书行政征收类文书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的文件。

这类文书包括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征收通知书等。

行政征收类文书的主要用途是依法对个人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六、行政裁决类文书行政裁决类文书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争议或纠纷作出裁决的文件。

这类文书包括行政裁决书、行政仲裁书等。

行政裁决类文书的主要用途是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报告类文书行政报告类文书是行政机关对工作情况、问题分析、建议意见等进行汇报和说明的文件。

这类文书包括行政报告、行政工作总结等。

行政报告类文书的主要用途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社会公众汇报工作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推动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1.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具有行政目的性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和定性,确认其具备某种特定的法律效力。

它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主要涉及事项包括权利、资格、证明、合法性等。

行政确认的目的是明确、稳定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行政确认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赋予其从事某项行为或具有某种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手段,主要用于管理和规范特定领域的经济、社会和公共事务。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3.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做出的具有权威决定性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解决行政纠纷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裁决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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