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诉讼研究(一)
行政法9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标题:行政法9: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被确认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
例如,公安机关对户口登记、婚姻登记、学历认证等事项的确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款缴纳状态的确认,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对营业执照的发放等,都是行政确认的典型例子。
行政确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进行确认。
然后,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如果审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会作出确认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行政确认具有多重意义。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保障,使得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通过行政确认,当事人可以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行政确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通过户籍登记和婚姻登记等确认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移民和重婚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了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公共道德。
然而,行政确认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法确认、公正公开和尊重当事人权利。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进行确认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随意变更或者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申诉渠道。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确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程序。
行政确认制度研究引言行政确认制度是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确认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研究行政确认制度有助于深入了解行政法体系、推动行政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行政诉讼法题目(1)

一、填空题(10分)1.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是 _____ 原则的体现。
2.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称为行政行为的 _____ 。
3.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_____ 居于主导地位。
4.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包括 _____ 、拍卖和协议三种。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_____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期限长于此的除外。
6.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包括列举式、概括式和 _____ 三种方式。
7.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 _____ 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8.原告所在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_____ 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9.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 _____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10.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_____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30分。
)2.下列何项属地方派出机关(AC)A.街道办事处 B.村民、居民委员会C.行政公署 D.公安派出所3.下列何项属于行政给付(A)A.民政部门向无劳动能力的公民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B.民政部门向见义勇为的某公民发放的奖金C.有关部门对抗洪抢险有功人员颁发的奖金D.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给予农民的补偿金5.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裁决(A)A.某环保局责令污染企业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决定B.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C.某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边界纠纷所作的裁决D.某行政主体对一行政纠纷所作的裁决7.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享有(AD)A.监督权 B.单方面任意变更合同权C.单方面任意解除合同权 D.制裁权8.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A)A.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者的拘留B.公安机关对拒不缴纳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者的拘留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D.人民法院对妨碍诉讼秩序者的拘留9.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县公安局的委托,对殴打张某的李某处以20元的罚款,张某认为处罚太轻而依法申请复议。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第九章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第一节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者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如对相对人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收养关系的确认等,确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不同于公民的证明或非行政主体的鉴定行为,它具有确定力和约束力。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1、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件上签名并由进行确认的行政机关加盖印章。
2、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范围、范式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3、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预防纠纷发生。
3、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确认的实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认可。
有了这种认可,个人和组织才能申请各种应有的利益,才能保护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使其他人所承认和尊重。
4、有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处理案件。
二、行政确认的种类(一)种类1、依相对人是否申请,可分为主动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前者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
如纳税鉴定、计量鉴定、审计鉴定等。
后者如工商登记、婚姻登记、授予商标或专利证书等。
2、依确认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的确认。
对身份的行政确认——如颁发身份证、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如授予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医务、建筑设计、会计、律师、导游等职业的人经考核后颁发相应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认证等。
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调研

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调研内容摘要:近年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虽然有所不降低,但是还处在败诉率较高的线上。
为了能使行政机关能更好的应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我们对南丹县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年11月期间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2007年至2011年11月,该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52件,已经了审结52件。
在我院受理的5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结案的有45件(其中依法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件;被判决维持的有29件。
);裁定准许撤诉的有16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有1件。
在案件类型上,52件案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有34件、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的有10件、房屋登记管理的有7件,公安及交通行政管理的有4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1件,林业管理的有6件、交通管理等。
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10件,败诉率为19.23%,其中,被判决撤销的有5件,被确认违法的有4件,被判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件。
(二)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特点1、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还有待降低。
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在该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19.23%,败诉率还相对比较高。
2、行政败诉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较多。
在败诉的行政案件中,有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案件,有涉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纠纷案件,有涉及林业部门的林业纠纷案件,有涉及公安部门的公安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有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和社会管理纠纷案件。
3、行政败诉案件主要是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5年间的行政败诉案件中,有5件是涉及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纠纷案件,占行政败诉案件的50%。
4、因程序违法和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行政案件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
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

政 相对 人可 以通过 选 择 相 对应 的诉 讼 类 型 , 从 起诉 到诉讼 程序 的实施 , 从 判决 到 诉 讼 结 果 的执 行 都 会 得到全 方位 的保 护 。
1 . 2 不利 于实现 程序 经济
纠纷进 行分 门别类 进 而设计 出相 应诉 讼救 济或 者弥 补 诉讼 体 系漏 洞 。行 政诉 讼 类 型 化 是 2 0世 纪 以来 行 政 诉讼制 度 发展 的一 种 趋 势 。但 是 至今 为 止 , 我 国法 律并没 有确 立 行 政诉 讼 的类 型 化 , 其 局 限性 表
时候 , 必 须有 与 之 相符 合 的诉 讼 类 型 供 其 选 择 。
1 我 国行 政 诉讼 类 型化 的现 状
对不 同诉 讼类 型化 的划 分是诉 讼法 学领 域最 为 基 础 的研究 方法 之一 , 它 是通 过 一 定 的标 准 对 社 会
第二 , 行 政诉讼 类 型划 分 的完 善性 与 充 实 性 与 否对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现代诉 讼法 被认 为有 三项基 本价 值—— 实 体正 义、 程 序正 义和 程序 经 济 J 。程 序 经 济 是指 在保 证
收 稿 日期 : 2 0 l 3—1 2— 0 4
作者简介 :莫张勤( 1 9 8 6一) , 女( 汉族 ) , 浙汀海宁人 , 硕 十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第 2期
莫 张勤 : 我 国行政诉讼类 型化研究
8 l
实现 实体 正 义和程 序 正 义 的 同时 , 也 要关 注 到程 序 的效率 。程序 经济 主 要 包 括 两方 面 的要 求 , 耗 费 最 小 的司法 资 源 以达 到最 低 诉 讼 成 本 和 加 速 诉 讼 进
行政确认

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确定、认可和证明的行政行为。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事实或违法行为、事实――未定性的行为、事实或有争议的行为、事实•行政确认所确认的既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
前者如对公民身份的确认,对专利权的确认,对行政合同的确认等;后者如对收养关系的确认(民政局对收养的确认),对个人、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等等。
•1、火灾责任认定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医疗责任认定4、公证5、房屋登记、交易登记6、专利、商标权属的确认7、结婚证、离婚证8、独身子女证9、公民身份证二、行政确认的特征•一、行政确认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或行使行政确认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
•二、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
•三、行政确认的内容是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地位、身份状况、资格、权利义务关系等。
它具有中立性。
•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来说,它既不授予权益也不使其负担义务,而只是依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关系、客观事实等作出中肯、客观公正的评价或证明。
行政确认的基本性质•不同于公民的作证或一般技术人员的纯技术鉴定。
虽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性鉴定也具有证明事实的作用,但它不具有国家权利性质的确定性和强制力。
同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鉴定也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审查采用才具有实际效力和意义,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法定推定力、确定性和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在未经国家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撤销前,在法律上推定其有效,且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
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之前,首先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而这一审查核实的过程即是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许可的条件进行确认的过程。
行政确认

(一)案例
2010年3月17日,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磬苑花卉市场发生火灾, 火灾共烧毁15个苗木塑料大棚,火灾过火面积4689平方米,受灾商 户13户。经梁园区公安消防大队查明,起火部位为阳光园艺(负责 人为耿某)厨房,火灾原因无法查明,但可以排除电器原因,不能 排除不慎引发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给有关人员后,耿某对火 灾事故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梁园区公安 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品名称: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管单位以及经由法 定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必要的程序对相关引起社会纠纷的法律事 实进行调查与判断,通过进行相关的确认判 断等方式对于行政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与法律责任做出最终研判的行为。
行政确认VS行政许可
1.联系: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 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 果。 2.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许可是在一般禁止的前提下特殊准许, 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如颁发采矿许 可证;确认则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 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是违法,如结婚登记。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 利能力,具有后及性;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 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具有前溯性。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1.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具有行政目的性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和定性,确认其具备某种特定的法律效力。
它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主要涉及事项包括权利、资格、证明、合法性等。
行政确认的目的是明确、稳定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行政确认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赋予其从事某项行为或具有某种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手段,主要用于管理和规范特定领域的经济、社会和公共事务。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3.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做出的具有权威决定性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解决行政纠纷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裁决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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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诉讼研究(一)一、行政确认诉讼概说(一)行政确认诉讼之界定行政确认诉讼,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处于争议状态的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一种诉讼形式。
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或者某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现实状况,以此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的状态,积极、迅速地处理行政事务,避免因此发生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
被确认的对象十分广泛,从行政行为到行政事实行为,从行政法律关系到影响法律关系的原因,皆能够成为确认之标的。
与传统撤销之诉相比,确认之诉是20世纪行政审判制度深入发展的产儿。
i]行政国兴起,国家行政权不再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行政的触角伸向国家、人民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形同保姆。
ii]服务理念的传播,行政给国民提供生存照顾,从摇篮到坟墓。
iii]与之相随,行政权力行使的手段、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不仅有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也有间接给公民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准行政行为、事实行为、行政合同、行政计划、行政指导等行政手段。
iv]此类不以意思表示为形式,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会给相对人权利带来一定影响的行政职权活动,仅以事实形式存在。
面临这一现象,传统的、旨在消除法律效力的撤销之诉已不能满足公民权利保障的司法实践需求。
确认之诉不以改变或者撤销既存法律效果为目的,而在于通过澄清、确认对业已存在却处于争议状态的事实,以解决纷争。
透过确认之诉,法院对准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等新型行政手段的合法与否予以确认,使争议的状态平息,防止纠纷的恶化或者再次发生,以保障相对人权利。
与行政撤销之诉、给付之诉相比,确认之诉的特征主要有:第一、诉的利益必要性,即存在诉的利益是提起确认之诉的必要条件之一。
诉的利益是原告谋求判决时对诉讼标的的利益,即诉讼追行利益。
这种诉讼利益与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者作为法律内容的实体性利益以及原告的胜诉利益是有区别的,它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除去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院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
v]法律并未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给付之诉时,原告需存在诉的利益,却在确认之诉的适用要件中明确规定此条件。
例如,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确认之诉,必需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
有此特别要求的因由是,一般来说,在给付之诉与撤销之诉中,诉的利益在本质上与称为请求权的实体利益属于同种性质,并处于同一水平,其实就是已经穿上请求权的外衣融汇到实体法里。
比如,在给付诉讼中,原告主张诉权的要件就是请求权的要件,假定必须以某种定型事实作为诉的利益的要件,那么诉的利益要素也涵盖在所主张的事件之中。
但是,在确认之诉中将诉的利益作这样的处理却常常感到困难。
这就是为什么给付之诉和撤销之诉中诉的利益并不成为问题,而在确认诉讼就不得不考虑诉的利益的原因之一。
vi]另外,“确认诉讼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之法律效果,其原意亦不在于强制执行之实施,仅系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之争议状况。
”vii]于是,成为行政确认之诉的对象范围广泛,如不受诉的利益限制,难以避免诉权被滥用,而在撤销之诉、给付之诉中,此类问题则不会出现。
由于从原理上说确认之诉的对象是无限制的,因此,某人可以将现实中任何一人作为被告来提起诸如“要求确认自己养的猫业已死亡”这样的诉讼,但如此一来,就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对于这种起诉法院是否有受理并作出本案判决的必要?第二,通过本案的判决使怎样的纠纷获得解决?为了排斥这种无意义的确认之诉就必须设置确认之诉利益这一要件。
viii]总而言之,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上地位现实地处于不安之状态,而且作为消除这种不安的方法的在原被告之间对作为该诉讼标的之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判决对于纠纷的解决而言是有效且适合时,法律才认可确认利益。
ix]在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有些学者认为,确认诉讼中,原告适格与诉的利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具备其一即可。
x]第二、补充性,或称“从属性”、“次要性”,即只有在撤销之诉、给付之诉不得提起时,确认之诉才是适当的,确认之诉是对它们的补充。
“仅当原告不能或者未能通过某个其他诉讼类型,在相同范围内并以相同效力实现其法律保护时,确认之诉才是适当的。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出现或者较之采用任何其他诉讼种类,通过确认之诉能够更加深入、清楚、持久地揭示法律关系,确认之诉才适当。
”xi]与撤销之诉、给付之诉相比,确认之诉的目的仅在于对既存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无效行政行为予以确认,在于预防因法律关系不明确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
并不能消除业已造成的危害,也不可能判令被告履行某种义务,根本不能满足原告实体法上的诉求。
如果原告有实体法上请求且能利用撤销之诉、给付之诉获得救济,不能提起确认之诉。
仅仅当两类诉讼都不能适用时,提起确认之诉才是恰当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提起确认之诉之前,必须先经过撤销之诉或给付之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保护,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借助司法权创设、变更或撤销业已存在的法律效果,或请求司法权强制行政主体履行某种义务。
可确认之诉的胜诉效果却是对争议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宣示,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承认,并非对原有法律效果产生任何影响。
“依民事诉讼程序所确定之私权关系,多由契约或事实行为而发生,行政诉讼所涉及之公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则多因行政处分创设、变更或消灭,其由公法契约或行政事实行为而生可谓例外,基于上述之差异,凡公法上法关系之存否或公法上有无给付义务,以行政处分之合法性为前提者,即不得迳行向行政法院提请确认诉讼或给付诉讼,须先行排除行政处分所生之法律效果或排除无效者,始得为之”。
xii]“德国学者认为,确认判决是对一个法律关系的确认或者澄清一个有争议的法律状态,确认判决是一个宣告性、确认性和程序性的特殊类型,它对既存权利提供一种特别的保障,判决不能包括给付内容、不能用于满足原告实体法的要求。
”xiii]原告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未满足原告实体上要求,如果原告欲达到实体上效果,只得再提出一个撤销或给付之诉,这样造成有限司法资源无端浪费。
所以,各国皆规定只有当其他诉讼形式不能达到目的时,确认之诉才适当。
第三、确认判决——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之特殊性。
xiv]这种特殊性体现在:首先,确认判决的宣告作用。
确认判决仅能对现有法律上的状态予以确认、宣告,是对既有法律事实的澄清,不赋予权利,不给予身份,也不课予义务。
它真正的目的在于防患未然,在于对行政的法律约束和促使行政机关守法。
xv]确认判决是司法权通过判决对已存法律关系的肯定,不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对既存的权利义务关系带来任何影响。
行政确认之诉在于提供一种特别形式的权利保护,“是一种诉讼法上的设置。
其目的并不是满足原告的某种请求权,而只是在对于已经存在或特别的实质上的请求权提供一种特别形式的权利保护。
”xvi]不同于传统诉讼形式,希望借助司法权威影响已存在的法律状态。
其次,确认判决之既判力的对世性。
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决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
简而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
xvii]既判力作用的范围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
前者指既判力对哪些人产生拘束力,后者则是指判决书中哪些内容由约束力。
确认判决不同与其他判决就在于前者,其他判决一般仅对案件的当事人和法院有拘束力,但确认判决对所有人都产生约束,具有对世性。
xviii]考虑到行政权涉及公共利益,行政判决所确认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不能必然阻止行政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而进行相应调整。
例如,行政机关为推动公务的需要,与某一相对人签定了行政合同,并由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
按照既判力原理,除非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更改合同,任何当事人一方和法院都无权变更。
但如果此时面临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变更或终止行政合同,法院也有权支持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
可见,行政诉讼中,判决的既判力不是绝对的,而具有相对性。
xix]再次,确认判决的不可(强制)执行性。
与履行判决不同,确认判决仅对既存法律状况的澄清,不赋予权利,不课予义务,没有可以执行的内容,不能凭借司法强制力予以实现。
透过司法权的宣示,一方面在于对争议的事实予以证明,防争讼于未然;另一方面在于借籍司法权监督行政职权形式,促使行政机关自觉改正违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行政确认诉讼的分类“在所有诉讼种类中,确认之诉被认为是最棘手的。
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原因之一,在于确认之诉旨在澄清各种迥然不同的问题或法律关系,从而确认之诉这一概念在此处也是以复数形式被适用的,也就是说,它名下亚类繁多。
”xx]“在确认之诉这一概念背后隐藏着许多不同的诉讼种类”,xxi]换句话说就是,确认诉讼的确认对象繁杂多样,适用范围较广,给研究与适用带来很大难度。
为了深刻、透彻地认识确认之诉,使确认之诉在实践中被有效运用,有必要将其分类作进一步整理。
以被确认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可将行政确认之诉分为行政行为无效、违法确认之诉、其他行政职权行为违法确认之诉和行政法律关系存否确认之诉,这是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方式,下文将详述。
按诉讼请求是肯定或否定某一事实,将确认之诉划分为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
所谓积极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存在或其具备某一身份的诉讼形式,而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则是确认被确认的对象违法、无效或者不存在。
一般认为《若干解释》第57条第1款即是关于积极确认之诉的规定,更有人以为维持判决适用的案件,也是确认之诉的表现。
xxii]依起诉时原告的利益是否受实际受影响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确认之诉xxiii]与预防性确认之诉。
对于一般确认之诉来讲,在提起诉讼之时,原告的利益已经遭受实际影响,或者说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早已发生。
而防止权利将受不利影响,于侵害可以预见却尚未发生之时,提出诉讼是预防性诉讼的本质特征,这种确认之诉只要求不利之事实可以确信或者可以预见将来会出现。
对于预防性确认之诉的适当性而言,法律关系必须已经足够具体,以至基于一个可以看清的事实情况,就可以预计会对原告产生消极后果。
尤为严格的是,对于确认利益的要求,倘若预防性确认之诉针对的是一个行政机关,或者一个规范,通常情况下必须要求原告等候。
也就是说,预防性确认的前提有二:其一,法律关系必须具体明确,不能是不可能或不大可能发生;其二,起诉之时,确认利益可以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