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确认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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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9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标题:行政法9: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被确认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

例如,公安机关对户口登记、婚姻登记、学历认证等事项的确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款缴纳状态的确认,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对营业执照的发放等,都是行政确认的典型例子。

行政确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进行确认。

然后,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如果审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会作出确认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行政确认具有多重意义。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保障,使得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通过行政确认,当事人可以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行政确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通过户籍登记和婚姻登记等确认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移民和重婚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了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公共道德。

然而,行政确认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法确认、公正公开和尊重当事人权利。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进行确认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随意变更或者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申诉渠道。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确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程序。

行政确认制度研究引言行政确认制度是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确认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研究行政确认制度有助于深入了解行政法体系、推动行政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受到质疑的情况。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很常见,由于证据难以收集,难以确定,难以使人信服或者因为证据被毁等原因,行政机关常常不具备充足的证据来实施行政行为。

本文将探讨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判断证据不足在合理范围内对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不足,需要判断在合理相关范围内。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确保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

事实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机关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

法律是行政行为的指导和依据,依法行政是行政行为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般来说,判断证据不足的标准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尽一切力量收集证据,是否花费了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进行证据收集,是否尽量避免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不正当损害等方面。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以上标准尽到充分的证据收集义务,就可以认为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二、证据不足的原因和表现证据不足的原因复杂,主要包括证据难以获得、证据不足或证据缺失以及证据不可信等方面。

首先,证据难以获得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主要原因。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确定相关事实。

但是,某些证据可能难以获取,如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这时行政机关就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

其次,证据不足或证据缺失也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只有部分相关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事实,这就容易导致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最后,证据不可信也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可能收集到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存在不可信之处时,行政机关就不能把这些证据作为支撑行政行为的基础。

三、如何证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评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需要充分证明证据不足。

当事人应记录下相关证据收集的情况,例如证据是否难以获得,证据数量是否充足,证据真实性等,确保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行政确认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确认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确认的概念及特征行政确认的概念及特征一、引言行政确认是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进行认定和确认的权力。

本文将对行政确认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全面详细的探讨。

二、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或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和确认的一种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行政措施,用于确定某些具体事项或法律效果是否存在或具备。

通过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可以对各种事务进行判断,并依据判断结果作出相应决策。

三、行政确认的特征1. 行使权力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对特定事项进行认定和确认的一种权力。

它不同于司法认定,而是属于具有公共性质的管理活动。

只有具备相应权限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确认。

2. 强制性质行政确认具有强制性质,即其结果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一旦经过合法程序得出确定性结论后,相关方必须按照该结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或享有相应的权利。

行政确认结果具有强制性质,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认定和确认的法律效果。

3. 针对特定事项行政确认是针对特定事项进行的,而不是对一般性问题进行判断。

行政机关在行使确认权力时,需要明确确定事项的范围和界限。

这些事项可以涉及个人权益、企业合规、土地使用等各个领域。

4. 程序性行政确认是一种具有程序性要求的行政行为。

在进行确认时,行政机关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确保行政确认过程公正、透明、合法。

5. 具备决策效果行政确认是一种具备决策效果的行为。

通过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具体事项或法律效果作出认定,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

这些决策可能涉及到批准、核准、许可等措施,对相关方产生直接影响。

6. 可争议性行政确认可能存在争议和纠纷。

由于行政确认涉及到具体事项和法律效果的认定,不同利益主体对确认结果可能存在异议。

行政确认的结果可能会被相关方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确认的实践案例1. 企业资质认定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资质进行确认,以判断其是否符合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要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

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1题参考答案(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按照行政对象不同,行政可分为私人行政和公共行政,简称私行政和公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行政,公行政又可以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非国家的行政(公共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行政)也是行政法要研究的对象,但是私人行政不是行政法的研究对象。

(2)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包含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使行政权,而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行政主体,即使行政主体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不得行使行政权,而是作为一方民事主体而出现;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遵循“法未授权不可为”原则行为,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

(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要确定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行政主体自己必须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第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签名盖章上体现;第三,自己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要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法-9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

六、几种确认行为的行政可诉性分析
总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行政确认的特征,是行 政确认行为。 第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 的授权。 第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交通事 故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 拘束力,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进行甄 别,而后给予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
证书。
五、行政确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案例: 例如,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会因相对人不同的后续 行为而有着不同的定性:若相对人以此作为条件申请律师执 业资格时,则颁发证书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证书也是一个行 政许可证书;若相对人是初任司法人员,则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只能是证明其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是一个行 政确认行为,这时的证书是一个行政确认证书。
五、行政确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联系: 1、确认在前,许可在后,常常属于同一行为的两个步骤。 2、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有时是一个行政行为的双重形态: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概念的理解: 第一,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有法律依据。行政确认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第三,内容是确认、否定或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其直接对象为与这些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紧密相关的特定的法律事实 和法律关系。 第四,是宣示性的行政行为。公布于众,以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 第五,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案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原告:X县X镇A村村民小组。

被告:X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X县X镇B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某本案争议山林座落于原告A村区域内,原属下给组村民烈士陈某所有,陈某牺牲后,由陈某的长子继承祖籍山场。

之后陈某的妻子携子迁至B村。

从80年代以来,A村与B村一直对此山林权的归属存在纠纷争议。

2008年5月27日,xx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不服该颁证行为,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9年1月14日,Y市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勘验四至后,作出Y府复决字(2008)第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xx中院提起诉讼,认为xx县政府发放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47号林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市中院行政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X县政府和第三人B村、张某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Y市中院重审后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由X县人民政府对B村、张某与A村关于两处山场的界址争议进行调处。

双方当事人上不服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重审判决。

X县政府按照程序重新颁发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A村组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Y市审理。

思考: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行政裁决。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同时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行政确认是否可诉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确认是否可诉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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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是否可诉的处理原则是不具有可撤销性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保留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据信赖保护原则不得撤销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确认是否可诉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第一,不具有可撤销性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

为了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现,有效达成行政管理目标,行政诉讼法特别规定起诉不予执行制度。

据此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诉行政行为并不因相对人起诉而停止其执行。

因此在诉讼中,很多被诉的行政行为仍然在执行或履行,当法院审理完结,准备作出审判时,一旦行政行为执行完毕并且不具有可以撤销的内容,很显然,撤销之诉无能为力。

例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违法,可被处罚的相对人在处罚执行完毕后才提起行政诉讼。

这时,请求法院撤销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已是不可能,因为处罚执行完结,不再具备可以撤销的对象,只得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对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并宣告。

第二,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保留违法的行政行为,但确认其违法。

政府是公益的代表,行政权是公益权,行政行为是公益的实现形式。

假如被诉的某一行政行为经法院审理查明确实违反法律,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但撤销该违法的行政行为会给社会公益造成巨大损害,法院对相对人受损的情况与撤销行为所带来公益损害进行衡量,如果公益损害大于相对人的损害,法院应该选择确认该行为违法,而不是迳直判决撤销该违法的行政行为。

第三,依据信赖保护原则不得撤销的行政行为,需确认其违法。

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授益行政行为即使违法,行政主体基于信赖利益的存在,不得随意撤销行政行为。

正确的作法是,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孰轻孰重,加以审酌衡量,如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之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且其信赖并无不值得保护之情形时,不得轻言撤销该违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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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确认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

这就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目标。

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只有将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内,依法治国的方略才有望实现。

所以,我们对有关行政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

今天我要探讨的论题是行政确认行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一,行政确认行为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首先,我们明确一下行政确认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具有的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火灾责任认定等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评价行为,不是制裁与执行行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包含行政确认行为。

因为只有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才能进行处罚与执行。

2、行政确认权具有专属性与不可替代性。

行政确认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

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必须由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纠纷中土地权属的确认,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医疗事故责任确认,必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行政确认行为的相对人既包括违法者,也包括受害者。

他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地位的一种评价。

行政确认,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确认之诉”。

即确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行政机关利用自身所特有的行政管理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单方处分行为。

在行政法律实践活动中这一权利具有很大的适用范围,有很重要的地位。

遗憾的是,行政确认这一重要的概念在行政法学界的争议还很大,有一些学者否认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包含行政确认行为,他们或者将行政确认行为归类于行政处罚行为之中,或者将行政确认行为归类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中,甚至在有些行政法学的教材中也未提及行政确认行为。

所以我们在以下的论证中有必要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在行政法学上的地位。

传统的行政法学,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责任,八方面的行为(不包括行政确认行为)。

我们首先分析行政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

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必要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要确认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

所以,首先要经过行政确认程序才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行政确认与行政强制执行是前提与结果的关系。

我们再分析一下行政确认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所谓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其法定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实施的制裁措施。

从广义上说,行政处罚行为也首先要经过行政确认,只有确认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才能进行行政处罚。

二者的区别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必需是行政违法的人。

而行政确认的相对人一方并不一定是违反行政法者,有时往往存在受害者。

经过以上分析,我认识到,行政确认是一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应与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相混淆。

行政确认权是行政机关比较重要的一项行政权力。

行政确认行为在行政立法中及行政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医疗事故纠纷,火灾赔偿纠纷等案件,首先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事故责任。

下一步的具体损害赔偿的额度,及违法一方当事人应该接受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都应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确认的责任比例来确定。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的确认来实现。

所以行政确认的正确与否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及人身都会造成重大影响。

由此可见,行政确认权的责任重大,其在行政法中理应占据重要的地位。

第二、行政确认行为在立法上及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如前所述,行政确认在行政行为中占据着比较重要的地位。

由于行政确认具有专属性,不可替代性的特征,行政确认权都是由具有专门技术,掌握专门业务知识的主体行使,所以对行政确认权的司法监督难度较大。

加之大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起草制订,这就更不可避免地将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渗透到立法中,具体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两点:一、行政确认程序缺乏法律规范要使具体行政行为真正作到“合法、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必须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内容,是不仅要遵守实体方面的法律规范,更要遵守相关的程序法。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对于行政处罚行为来说,在程序上具有了一个专门的法律规范。

而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如现在讨论的行政确认,以及行政立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都还是无法可依。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些原则及一些程序性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其他相关行政行为的执法活动中。

例如,笔者曾办理了一起火灾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火灾实际造成甲服装厂财产损失80余万元。

公安局消防科经过现场勘查,认定火灾是由乙浴池烟囱中冒出的火星溅入了甲的房中,引燃房顶保暖层的锯沫而引起的。

消防科遂作出火灾责任认定书。

认定乙浴池承担70%责任,甲服装厂承担30%责任。

乙浴池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于是,乙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消防科在作出火灾责任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时,末履行告知的义务。

即,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公安局消防科的火灾责任认定书。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一次很好的司法实践。

判决诠释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对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可喜的是,有些行政机关依据有关的法律原则,制订了一些在本系统适用的程序性规章,自觉地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例如,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一直是社会反响极大的问题,有些比较复杂的医疗事故纠纷,经过区县一级、地市一级、省直一级,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三次责任认定,却得出三个不同的结论。

有时,结论之间甚至相互矛盾。

这就说明一些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观随意性很大。

有人形象地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责任医院之间的关系比喻为父子关系。

父亲很难公正地监督评价儿子的错误行为。

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使人产生很多的无奈。

有些地方针对这一情况制订了地方法规。

规定在作出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之前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邀请法院审判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相关问题的专家进行听证。

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这样就能使责任认定相对客观公正,从而避免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

前段时间,在报纸上看到物价部门在核定社区服务收费时,参照行政处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听取各方的意见后,再核定收费标准。

这无异是对实现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服务社会的原则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二、行政确认行为缺乏司法监督我们都认识到,行政确认行为的专业性较强,行政确认权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

所以,有些行政法律规定,因行政确认发生争议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但是,现在出现的问题是,一但行政机关徇私枉法作出了确有错误的行政确认,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时该怎么办?这是否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则相悖?这类的案例在实践中是很多的,引发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笔者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的1992年,办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的丈夫甲某在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乙某驾驶的东风牌卡车从后面撞上,当场死亡。

交警队现场勘查,认定乙某的汽车左刹车不灵敏,在刹车时造成汽车跑偏而发生交通事故。

并且,乙某的汽车车喇叭也失灵。

根据以上的事实,本案交通事故的是非责任是很清楚的了。

而让人无法相信,无法接受的事实却是,交警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甲和乙对事故各负50%责任,各打了五十大板。

当时并没有证据证明甲有违章骑自行车的情况,甲被无故撞死,却又要承担莫须有的50%事故责任,实在是天大的冤屈。

原告到上级交警队申请复议,上级交警队官官相护维持了原认定。

原告又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在诉讼过程中的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及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

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后来,法院根据该通知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原告只好又到法院民庭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在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时,又涉及到公安局的责任认定书的效力的问题。

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责任认定书,法院也很为难,最后案件以调解结案。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它有错误又可以不予采信它。

那么,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何在?该“通知”的内容前后矛盾,很显然是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妥协的产物。

而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是不允许妥协的,对的就是合法的,错的就是违法的。

类似本案情况,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案例还有很多。

1997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该法对于完善公路的管理,发展交通事业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法对于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受司法监督。

当事人不服时是否有权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未作出任何规定。

有这样一起公路占地纠纷很令人深思。

甲某的住房座落在某市郊区的公路旁。

房屋因年久失修,随时有倒塌的危险。

经过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甲某将旧房拆除,在原基础上又翻盖房屋。

结果房屋大框刚盖好,正准备上房瓦时,市公路管理处的执法人员赶来。

说甲的房屋盖在了公路“红线区”范围内(路基15米范围内),责令甲某停止施工,并在一周内将房屋扒掉。

一周后,执法人员看甲某没有自行扒房,就开来一辆推土机,强行将房屋推倒。

后来,甲某四处上访告状。

公路管理处又变更了处罚决定,保留了甲某原宅基地三分之二的面积。

这起纠纷存在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甲某的新房盖在了“红线”范围内,妨碍了交通应当拆除。

那么,在房屋翻盖前的旧房也在“红线”范围内,当初为什么不让拆除呢?说来道理也简单,因为甲某的房屋在前,公路在后,如果拆旧房的话,国家需要对旧房进行补偿。

那么,旧房丧失了使用价值,并且存在危险,甲某应当到何处去盖房呢?城建规划及土地部门已批准甲某建房,他们批准建房的权力大,还是公路管理处裁决拆房的权力大?最严重的是公路法自身存在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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