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问题汇总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一、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最后,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
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
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有效案例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有效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价所占家庭收入逐步加重,让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难以买得起自住房。
在这种情况下,借名买经济适用房成为了一些市民的选择,本文将从常见问题以及有效案例两方面进行介绍。
一、借名买房的风险1.法律风险因为商业银行不会认可这种交易方式,会认为购房款是买房人的,而不是名下的借款人,只要购房款是买房人支付的,即使交易过户后,银行也会追究贷款人的债务责任。
2.风险人为选择不当在借名买房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经验和鉴别能力,容易被一些骗子和中介所利用,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成功案例1.借名买房成功案例之刘某刘某是一个年轻的应届毕业生,他在北京市中心上班,但是由于房价实在太高了,他买不起自住房。
通过手机上的二手市场,刘某找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但是他自己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不足购买要求,他便想到了自己的亲戚朋友。
在经过相助后,刘某找到了自己的表姑,并且让表姑作为他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
在经过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刘某成功地完成了借名购买。
李某是一个在南京工作的妇女,房子已经成为她工作的一部分,但是由于自己的收入和房价差距较大,她想尝试借名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在这个过程中,李某通过网络上的一些论坛和购房交流群认识了一个购房经验丰富的人,并且带领她了解了买房的流程。
在找到资金方面,李某通过自己的好友向银行借了7万块钱,完成了对经济适用房的贷款。
在经过一系列的交易和办理手续之后,李某成功地借名购买到了这套适应经济房。
结论以上两个成功案例证明,在经过了合法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之后,通过借名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可行的。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谨防风险,切勿过分贪图便宜。
最重要的还是要遵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可以不赞成,但绝不可以违反。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某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帮助甲方借用乙方的名字购买房屋,签订了相关的协议。
协议约定,乙方将购房所需的全部款项先行支付,并同意将房产证上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然而,当甲方要求乙方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的名下时,乙方以不认识甲方为由拒绝了申请。
最终,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本案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是否有权代替乙方签署协议。
其次,乙方是否存在恶意拒绝过户的行为。
最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如何。
对于第一个问题,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房地产中介公司并未出示乙方授权其代表签署协议的证明文件。
虽然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但在没有乙方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房地产中介公司代表乙方签署的协议的效力存疑。
对于第二个问题,乙方拒绝过户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拒绝需要查看当事人的意图和行为。
如果乙方明知协议约定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故意拖延或拒绝过户手续,可以认定其存在恶意拒绝的行为。
然而,如果乙方真的不认识甲方,并不存在恶意拒绝的情况,那么其拒绝过户的行为可能是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最后,关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房地产交易必须经过正式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且产权只能以真实购房人的名义登记。
这是为了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借名买房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因此,乙方与甲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乙方签署协议的效力存疑,乙方是否存在恶意拒绝过户的行为以及借名买房协议的性质,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协议的可能性较低。
建议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此事,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起诉。
同时,借名买房行为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加强监管,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借名买房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成为了许多人的重要投资和居住需求。
然而,由于资金、信用等原因,一些人会选择借名购房,即用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房产。
这种情况下,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成为了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借名买房的概念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
一、借名买房的概念借名买房,是指一方(以下简称“借名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实际出资人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出名人”)。
借名人通常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而是由出名人提供资金。
借名买房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资金不足、信用不佳、规避限购政策等。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名买房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借名买房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物权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借名买房行为涉及到物权变动,因此应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借名买房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2)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借名买房行为涉及到房地产交易,因此应遵循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借名买房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备房地产交易主体资格;(2)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3)符合房地产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1. 合同效力借名买房合同是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效力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1)借名人和出名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借名人和出名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借名买房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系好友关系。
甲因急需用钱,欲购买一套房产,但资金不足。
乙有购买房产的意愿,但考虑到贷款利率较高,且房产价格波动较大,故暂未购房。
丙有足够的资金,但考虑到购房风险,亦未购房。
经三人协商,甲同意以乙的名义购买房产,乙同意出借自己的名字,丙则提供资金。
三人签订了一份借名购房协议,约定房产归甲所有,贷款由丙偿还,房屋买卖合同和产权证上的名字为乙。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2. 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3. 乙的权益保护问题;4. 丙的权益保护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基于真实意愿,自愿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但借名购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借名购房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协议内容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借名购房协议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借名购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但房产登记在乙的名下,乙为房产登记权利人。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房产所有权归乙所有。
3. 乙的权益保护问题本案中,乙作为借名人,其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乙有权要求甲、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包括偿还贷款、支付购房款等。
(2)乙有权要求甲、丙承担违约责任,若甲、丙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乙可依法提起诉讼。
(3)乙有权要求甲、丙赔偿因其未履行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4. 丙的权益保护问题本案中,丙作为出资人,其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丙有权要求甲、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包括偿还贷款、支付购房款等。
借名买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价的持续上涨,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开始寻求借名买房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
所谓借名买房,即实际购房人(借名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而借用他人(出名人)的名义进行购房。
然而,借名买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存在诸多风险。
本文将就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一、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的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2. 出名人:名义上购买房屋的人,实际并不出资。
3. 房屋产权登记人: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可能是借名人或出名人。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3. 《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三、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1. 出名人反悔出名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等)反悔,要求收回房屋。
此时,借名人可能面临失去房屋的风险。
2. 债务风险出名人可能因为个人债务或其他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从而影响到借名人的权益。
3. 合同效力问题借名买房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导致借名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4. 婚姻家庭纠纷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借名买房可能引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
四、借名买房的注意事项1. 签订书面合同借名买房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出资比例、房屋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
2. 明确产权归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借名人所有,并在购房合同、产权登记等文件中注明实际出资人。
借名买房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会选择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
这种现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购房者的实际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就借名买房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借名买房的定义及原因借名买房,是指购房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而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购房的行为。
借名买房的原因主要包括:1. 购房人无购房资质:如无购房资格、无法提供首付款等。
2. 购房人为了规避政策限制:如限购、限贷等。
3. 购房人为了保护隐私:不愿公开自己的购房行为。
4. 购房人为了规避债务: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以避免被追偿。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1. 房产登记风险借名买房过程中,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以下风险:(1)房产所有人可能擅自处置房产:如出售、抵押等。
(2)房产所有人可能将房产赠与他人:可能导致借名人权益受损。
(3)房产所有人可能将房产用于非法目的:如洗钱等。
2. 产权纠纷风险借名买房后,可能会出现以下产权纠纷:(1)借名人要求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房产所有人可能拒绝。
(2)房产所有人去世,借名人要求继承房产:房产所有人可能提出异议。
(3)房产所有人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执行:借名人可能失去房产。
3. 法律责任风险借名买房过程中,借名人和出名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借名人可能因房产所有人擅自处置房产而承担法律责任。
(2)借名人可能因房产所有人将房产用于非法目的而承担法律责任。
(3)借名人可能因房产所有人去世而无法继承房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借名买房的法律后果1. 房产所有权争议借名买房后,房产所有权争议可能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
如果借名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出资,可能会失去房产所有权。
2. 房产处置纠纷借名买房过程中,房产所有人可能擅自处置房产,导致借名人权益受损。
此时,借名人可以依法要求房产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债务追偿风险借名买房后,如果房产所有人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执行,借名人可能成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债务。
借名买房解除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借名买房的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在借名买房的过程中,一旦涉及到解除购房合同,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借名买房解除购房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并提醒购房者注意相关事项。
一、借名买房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履行对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借名人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
二、借名买房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风险1.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
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可能无法取得房产证,从而影响其抵押、转让等权益。
2.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购房者面临法律责任。
在解除购房合同的过程中,购房者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购房者面临经济损失。
在解除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三、借名买房解除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借名人应与出名人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2. 保留相关证据。
在借名买房过程中,借名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借名协议、银行流水等,以便在解除合同时提供。
3. 依法行使解除权。
在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借名人应依法行使解除权,并及时通知出名人。
4. 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在解除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借名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如与出名人协商、寻求法律援助等。
5. 关注政策变化。
在借名买房过程中,购房者应密切关注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变化,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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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若干问题法律分析【概念】“借名买房”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借名人,被借名之人为名义购房人或出名人。
【原因】规避法律政策,贪图便宜方便。
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税收、登记等相关法规政策;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风险】虽然借名买房一般都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但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1、名义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要求实际购房人腾房;2、房屋被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实际购房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3、因名义购房人对外债务,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名义购房人意外死亡,房屋因为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5、将来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承担过户税费。
另外,对名义购房人来讲也同样需要承担一定风险,以自己名义购房或者按揭贷款,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和贷款记录。
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买房能否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若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损害诚信度,可能导致今后贷款受阻。
【借名买房之若干法律问题】一、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我国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对于普通商品房,除了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外,实际购买人如能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合意并已实际出资,借名买房合同应属有效。
但借名买房多数情况下以违反、规避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为前提,结合实践中法院相关审判观点,对几种特殊性质住房予以分析: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借名人违反政策性保障住房政策,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43条规定,不得借名购买经适房。
在司法实践中,通说观点认为:虽然该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经适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做出的重大举措,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真正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受益,因而对其购买、转让条件做了严格限制。
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扰乱了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秩序,侵犯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平等机会购买和获得房屋的权利,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违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初衷,因此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十六条也明文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王某某与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7624号)中,被告胡某某出资,借原告王某某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原被告签订协议,内容为:“王某某把经济适用房自愿转让给胡某某,由胡某某付全部购房款,如与房屋有关之事,本人有义务提供一切手续”。
交付后,胡某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后王某某以该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因此已购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应遵守法律法规,尤其要遵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王某某与胡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二审判决确认借名买房协议为无效合同。
但若双方明确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如果届时借名人也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则可认定该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六条也规定:“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刘金丽与路士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01898号)。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以刘金丽的名义购买,房屋亦登记在刘金丽名下,但首付款由路士君支付,购房贷款由路士君偿还,相关票据亦在路士君处,且房屋一直由路士君居住,故以上事实足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此外,2008年7月,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亦进一步确认了借名买房之事实。
双方借名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满后方可上市交易。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刘金丽于2004年10月从开发商处购买该房屋,在一审辩论结束前该房屋购买年限已经满5年,且缴纳契税的时间也已满5年,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张x与温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一案(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2727号)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
张x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张x1的借名买房行为均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张x于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五年之后,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张×1的女儿辛x名下。
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张x、辛x签订的关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违反“限购”、“禁购”政策借名买房对于违反“限购令”、“禁购令”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
肯定说认为,限购令政策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否定说则认为间接借名行为违反政策而无效。
如2011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出台的《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8条规定:“实际买受人为规避限购、禁购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不予支持,但调控政策重新调整并准许其取得产权的除外。
”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慧琼诉麦前志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号:(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93号)一案中,原告何慧琼因限购令借被告麦前志之名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麦前志名下,后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其违反限购政策驳回了原告诉求。
但笔者认为:限制、禁止购房属于调控性政策,具有临时性。
该政策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来稳定急剧上升的房屋价格,其仅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时的履行不能,而非永久的履行不能,应尊重交易自由原则,不应随意认定规避限购、禁购政策的借名购房合同无效。
3、为规避信贷政策而借名买房规避信贷政策是否违反《合同法》52条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关键在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金姬善诉董金宝房屋买卖合同案”(案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19950号)中,原告金姬善借被告董金宝之名,出资向案外人张丽购买房屋一套,因原告名下已有多套房产,为享受一套房贷7折优惠的贷款利率,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办理贷款手续,后被告取得房屋产权证后。
2009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每月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
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履行过户手续,被告不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配合过户。
被告辩称原告以其名义购买商品房、办理按揭贷款,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故双方所签协议无效,房屋为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实际购房人为金姬善,房屋首付款及银行贷款亦由金姬善支付。
因此,对于金姬善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董金宝办理产权过户的请求,应予支持。
即使双方所签协议系无效协议,也不能改变诉争房屋实际购买人、出资人均为金姬善之事实。
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不服,提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合同无效应依据效力性禁止性规范。
本案诉争房屋购买、办理贷款之时,并非不允许金姬善购房,仅是对金姬善的贷款行为予以限制。
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规定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
也就是说,金姬善、董金宝这种借名购房办贷规避银行信贷政策的行为,规避的是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水平,该行为行为损害的是银行利益而非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该合同有效。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借名购买单位自建房、集资房、团购房此类合同是实际出资人为享受他人因该买房资格带来的各种优惠和经济利益,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
单位的自建房、集资房、团购房等与与纯粹商品房相比,存在价格、物业管理多方面优势,此类借名买房背后实际处分的是基于其能够买到单位团购房的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就是单位基于职工的工龄、职称以及各方面条件给予职工的一种单位福利,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主观上并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国子厚等与古富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34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古富新与国子厚为同一单位职工,在单位出售住房时,经双方商议由古富新借用国子厚的名义购房,购房款实际由古富新支付,双方名为租赁实为借名买卖关系,该套房屋应归古富新所有。
古富新与国子厚签订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借名购房,房屋交付后该套房屋一直由古富新居住至今,古富新也给予了国子厚、于凤英一定数额的补偿,该协议中除涉及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外,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故国子厚、于凤英应当及时配合古富新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德华、耿加忠诉张颖、陈勇房屋买卖合同上诉案”(案号:(2012)淄民一终字第406号)中,2006年11月25 日,原告与被告陈勇签订转让协议,原告借被告陈勇之名购买被告所在单位淄博高新区工商局在中润华侨城的某房屋,原告向陈勇缴纳5万元转让费后取得该房屋的购房权,原告支付首付款、其税款及后续房款,陈勇向其出具购房发票和收款收据,房屋登记在被告张颖名下(张颖系陈勇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