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探析(DOC)
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

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该行为合法、合规,那么这种行为是有效的。
例如,某些明星或公司出于商业利益或个人隐私考虑,使用代理人或名义代表来发表声明或进行交易。
只要这些代理或代表拥有足够的授权,并且行为合法、合规,那么这种借名行为是有效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借名实施法律行为可能会导致诸多法律问题。
例如,如果名义上的行为人没有得到合法授权,或者行为本身违法、违规,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如果名义上的行为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名义代表超越了其代理范围,那么也可能会导致诸多法律纠纷。
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
以一个明星代言的案例为例。
某明星同意为某产品代言,但出于个人隐私考虑,希望使用一个化名来进行代言活动。
该产品的生产商同意了这一要求,并使用了该明星的化名来开展宣传活动。
这个案例中,该明星实际上是使用了化名来实施代言这一法律行为。
然而,如果该明星的化名没有得到合法的授权,或者该产品的生产商在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违法行为,那么这个代言行为就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如果该明星的化名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名义代表超越了其代理范围,那么也可能会导致诸多法律纠纷。
对于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思考。
借名实施法律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来说,需要谨慎考虑其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对方的信誉等因素。
在涉及借名实施法律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书面协议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行为效果。
如果涉及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案件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的帮助。
借名实施法律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借名贷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名贷款现象日益普遍。
借名贷款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借名贷款的定义、法律关系、法律风险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引言借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由他人(出名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行为。
借名贷款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不少借名贷款的案例。
二、借名贷款的法律关系1.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名贷款中,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借贷关系的法律依据。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本息。
2. 出名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借名贷款中,出名人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作为委托人,二者之间形成委托关系。
出名人应当遵守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3. 出名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担保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出名人可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此时出名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担保关系。
出名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
三、借名贷款的法律风险1. 合同效力风险借名贷款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则借款合同无效。
2. 财产权益风险出名人可能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
如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出名人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3. 信用记录风险出名人可能因借款人的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而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
4. 税务风险借名贷款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如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四、借名贷款的法律救济1. 民事诉讼当借名贷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等。
2. 纠纷调解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借名贷款纠纷。
3. 行政救济当事人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寻求行政救济。
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

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论文题目: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借名实施法律行为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领导,都会利用借名来达到某种利益目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
介绍借名的概念及其在各领域的应用情况。
然后,分析借名实施法律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效果,包括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权益的保护等。
探讨如何加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监管和预防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研究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借名的概念及应用情况2.1 借名的定义和特点2.2 借名在企业中的应用2.3 借名在个人中的应用2.4 借名在领导中的应用第三部分: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3.1 法律效果的界定3.2 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3.3 权益的保护第四部分:加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监管和预防措施4.1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4.2 完善司法体系4.3 增加宣传和教育力度第五部分:结论5.1 研究总结5.2 研究不足之处5.3 展望未来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借名实施法律行为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借名并非一种新的行为,而是历史长久的一种行为方式。
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领导,都会通过借名来达到某种利益目的。
借名是指借助他人的名义或者利用他人的权益来进行相应的法律行为。
然而,借名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仅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追究,还会对其他相关权益造成影响。
有必要对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进行深入研究。
第二部分:借名的概念及应用情况2.1 借名的定义和特点借名是指在法律行为中,借助他人的名义或者利用他人的权益来进行相应的行为。
借名的特点包括“利己性”、“借助性”和“欺骗性”。
例如,企业借助他人的名义来进行商业活动,个人以他人的身份获取个人权益,领导利用他人的资财来进行社会建设等。
2.2 借名在企业中的应用在企业活动中,借名实施法律行为多涉及到商业活动。
企业可以通过借名来扩大市场份额、规避风险、规避法律限制等。
借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个人可能会将自己的名字借给他人使用,这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为“借名”。
借名可能涉及到房产、车辆、营业执照等不同领域,其法律后果也因具体情况而异。
本文将探讨借名的法律后果,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一、借名的基本概念借名,是指个人将自己的姓名借给他人使用,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在借名关系中,借名人(出名人)和被借名人(使用者)是两个主体。
借名行为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1. 规避政策限制:如限购政策、限贷政策等。
2. 信用记录不良:被借名人信用记录不佳,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贷款或购买资产。
3. 个人隐私保护:被借名人希望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名字。
4. 他人求助:被借名人因特殊情况,请求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某项活动。
二、借名的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借名行为往往涉及到合同关系,如借款合同、购房合同等。
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引发纠纷。
2. 产权风险:在房产、车辆等财产权属登记中,借名人的名字可能会被用于登记,但实际产权可能属于被借名人。
如果被借名人无法偿还债务,可能会被债权人追索,从而影响到借名人。
3. 法律责任风险:借名人可能因被借名人违法活动而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被借名人使用借名人名字进行非法活动,借名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 税务风险:借名人可能因被借名人未履行税务义务而承担税务责任。
例如,被借名人未申报房产、车辆等财产,借名人可能需要代为申报。
三、借名的法律后果1. 合同纠纷:借名行为可能导致的合同纠纷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借名行为的性质、目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
2. 财产权属纠纷:借名人可能因被借名人未履行产权转移手续而无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在处理财产权属纠纷时,法院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断产权归属。
3. 刑事责任:借名人可能因被借名人违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出借身份证法律案例分析

出借身份证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黄女士(化名)投诉,反映政府部门在开展低保核查时,发现其姐姐黄某某名下有1家注册的企业,其低保被中止。
黄某某智力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黄女士认为这家企业系虚假登记,并自行前往相关鉴定机构,为其姐姐做了笔迹鉴定,以此为由,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该冒名注册的公司,以恢复其姐姐低保待遇。
二、裁判结果经相关部门查询,黄某某的身份证系由她的亲属出于好心帮忙的原因,出借给朋友用于注册公司,没想到会影响黄某某领取低保,后已主动到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注销。
执法人员对黄某某的亲属出借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及出借身份证可能会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详细讲解。
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案例点评身份证作为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载明了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对公民个人而言至关重要。
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妥善保管个人的身份证件,不随便出借,以防“好心办坏事”,同时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防止身份证丢失、被盗。
身份证不可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身份证复印件使用时,要签注用途和有效期。
例如:该复印件仅用于办理XX业务,再印无效等。
身份证丢失之后要及时补办,必要时登报声明原身份证作废。
手持身份证照片不要随意给,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用于借贷或其他行为。
高院借名贷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借名贷款,是指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实际借款人利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取得贷款资金,用于实际借款人的经营或消费的行为。
在我国,借名贷款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但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借名贷款的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结合高院的相关案例,探讨借名贷款的法律后果。
二、借名贷款的法律关系1. 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通常存在以下法律关系:(1)借款合同关系: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2)代为还款关系:名义借款人将贷款资金转给实际借款人使用,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3)侵权关系:实际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后,如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2. 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通常存在以下法律关系:(1)借款合同关系: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2)担保关系:名义借款人可能为实际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三、借名贷款的法律后果1. 实际借款人的法律后果(1)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如未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可依法行使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权利。
(2)侵权责任:实际借款人如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3)合同解除权:金融机构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实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名义借款人的法律后果(1)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如实际借款人未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可依法行使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权利。
(2)担保责任:名义借款人可能因提供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
(3)合同解除权:金融机构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名义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 金融机构的法律后果(1)债权实现:金融机构可依法行使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权利,实现债权。
(2)诉讼时效:金融机构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与“实”

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与“实”一、本文概述在日常生活和商业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况。
这种行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如代理、委托、借用名义等。
然而,这种行为的效果如何,特别是在法律行为主体“名”与“实”不一致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并重点讨论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义与实际身份不符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们将从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探讨这一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将概述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一般情形和背景,包括常见的代理、委托等法律关系。
我们将分析“名”与“实”不一致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如何认定法律行为的主体身份,以及在“名”与“实”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
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为理解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我们期待在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的基础上,为法律实践的发展和完善做出贡献。
二、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类型与原因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通常可以分为主动使用与被动使用两种情况。
主动使用是指个体在明知情况下,故意借用他人名义以完成某项法律行为,可能出于规避法律责任、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目的。
被动使用则可能由于个体被误导、欺诈或错误认知等原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名义。
这种行为的产生有多种原因。
经济利益是驱动个体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利用知名人士或特定身份的人的名义,可以更容易地获取信任,从而促成交易或获取利益。
法律风险规避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个体可能为了规避可能的法律责任或处罚,选择使用他人名义进行行为。
再次,个人或组织的信誉和形象也是促使这种行为发生的因素。
关于借名贷款的法律效力及司 法处置

关于借名贷款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处置在金融领域,借名贷款是一种较为常见但又颇具争议的现象。
借名贷款,简单来说,就是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司法处置难题。
首先,我们来探讨借名贷款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借名贷款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借名贷款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那么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可能形成一种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如果借名贷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借名贷款可能是为了规避金融监管政策,或者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获取资金,这样的借名贷款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此外,在借名贷款中,金融机构的地位也至关重要。
如果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明知是借名贷款却仍然予以放款,那么金融机构自身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完全按照正常的贷款合同来主张权利。
接下来,我们谈谈借名贷款的司法处置。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借名贷款纠纷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对于名义借款人,如果其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一般会被认定为合同当事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但如果名义借款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并且对贷款的使用和去向不知情,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那么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进行追偿。
实际用款人作为借名贷款的幕后操纵者,无论贷款合同是否有效,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有效,实际用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名义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如果合同无效,实际用款人应当返还因借名贷款所取得的财产,并根据过错程度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金融机构在借名贷款纠纷中,需要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金融机构存在审核不严、违规放款等过错,可能会导致其部分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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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探析作者:谢执胜近年来,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现象,即所谓的借名行为。
实践中,借名行为往往表现为:借名买房、借名买车、借名贷款以及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等现象。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行为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无非通过两种方式,要么自己实施法律行为,要么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无论何种方式,均能保证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与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主体具备同一性,易言之,“名”与“实”具备同一性。
反观借名行为,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与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主体并不具备同一性,“名”与“实”的分离导致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成为有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再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法理论界也缺少深入探析,司法实务界更是见解不一,导致裁判结果多有分歧。
本文试图从理论角度对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探析,以求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国外学者观点介绍德国学者对于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研究较多,甚至有不少著作对此专门论述。
吕特斯教授认为,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愿。
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行为实施者自身的属性,名义对他而言无关紧要且不会使他陷入身份错觉,那么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行为实施者。
如果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约,那么法律行为不能在行为实施者与相对人之间生效,由于行为实施者欠缺代理权,所以也不应该直接由名义载体承受法律行为之效果,此时应该准用《德国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之规定,名义载体可以依据《德国民法典》第44条选择是否对该法律行为予以追认;若追认,则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否则,由行为实施者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79条之规定承担责任。
拉伦茨教授认为,对于借名行为的效果,问题在于第三人是如何看待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究竟是实际上所出现的人(借名人)或是名义载体(出名人)。
第一种情况,借名行为可在第三人与借名人之间成立,又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借名人当面作出意思表示,而第三人并非只想与姓名载体进行该行为,应当以借名人为法律行为的主体。
(2)借名人经常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该他人的名义就相当于借名人自己的名义,可以将借名人视为该法律行为的主体。
第二种情况,借名行为可在第三人与出名人之间成立,但其生效有待于出名人的授权或追认,又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借名人主观上想为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并以名义载体的名义实现了这一意愿,且相对人也想与出名人缔结法律行为,在此情形,应该将出名人与委托代理人同样对待,该行为对名义载体有效。
(2)如果借名人并不想为出名人,而是为自己实施法律行为,而且相对人只想与出名人进行该法律行为,在此情形,应将该法律行为视为是其出名人缔结的,出名人可以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77条之规定追认。
布洛克斯与瓦尔克教授认为,行为人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对于名义载体而言,存在一个“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该名义载体通常无须承担责任,除非其在一开始就允许或者事后追认了行为人的行为。
综观上述观点,德国学者在讨论该问题时,比较注重的几个因素是:相对人的意愿、名义载体的意愿、行为实施者的意愿。
相对人的意愿是指,作为交易相对人是否注重名义载体享有的特定身份、是否只愿意与名义载体进行交易。
名义载体的意愿是指,事后名义载体是否愿意追认他人以他的名义作出的法律行为。
需指出的是,此处仅指“事后”的意愿,不包括“事前”的意愿,若事前就愿意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则属于代理关系,并非此处讨论的借名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行为实施者的意愿是指,行为实施者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主观上想为自己还是为名义载体实施法律行为。
对于行为实施者的意愿是否应当考虑在内,在德国理论界仍未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至少在本文的讨论中不应考虑实施者的意愿,如果实施者主观上是为名义载体实施法律行为,那么同样也不属于此处讨论的借名行为,而属于代理关系。
由是观之,在结合德国学者观点与本文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文采纳德国学者关于考量相对人的意愿、名义载体的意愿这两个因素的观点,并在下文论述之。
二、我国学者观点介绍相对于德国学者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我国学者的研究、探讨并不多见。
杨代雄教授认为,首先应当辨析“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与“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区别,后者来源于代理制度,它是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
其次,进一步将“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第二,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简称借名行为。
第三,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简称冒名行为。
最后,在讨论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时,将名义载体的意愿和相对人的意愿放在第一位,相对人是否善意排在第二位,名义载体是否有重大过错放在第三位,以此为基准分析其法律效果,如表1所示:冉克平教授则认为,依据外部借名行为实施当事人的不同,可将借名行为分为直接借名行为和间接借名行为。
所谓直接借名行为,即由借名人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具言之,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出名人与借名人约定该法律后果由借名人承担。
在实践中,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交通运输、旅游等实行经营资质准入的行业所存在的挂靠或借名经营行为,通常属于这一类型。
而间接借名行为是指,出名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出名人与借名人约定该法律后果由借名人承担,借名人并未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是间接地承受法律后果。
实践中发生的借名买房行为、借名贷款行为等通常属于这一类型。
他同时指出,对于直接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应依据第三人是否知情及其意愿类推适用表见代理,或者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而间接借名行为实质上属于间接代理。
具体而言,直接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分为四种情况:第一,若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借名人乃假借他人名义,且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由于出名人事先同意借名人使用其名义,应当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由出名人作为借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撤销该法律行为。
第二,若第三人知道借名人乃假借他人名义,则其不受信赖原则的保护,两者的行为依据意思表示来决定,则该行为在第三人与借名人之间成立。
第三,如果行为人的姓名或名称对于第三人并不重要,即第三人不在乎与之实施法律行为的是借名人还是出名人,为保护第三人利益,避免借名人逃避债务,第三人有权主张借名人为法律行为的主体。
第四,如果借名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借名)或社会公共利益,则该行为无效。
对于间接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而言,其根据间接代理制度分为第三人知情与不知情两种情况讨论。
前者的法律行为在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而后者的法律行为原则上约束出名人与第三人,同时参照《合同法》第403条,出名人负有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借名人享有介入权。
此外,马一德教授在其文章中否认了冉克平教授对于直接借名行为与间接借名行为的分类,认为此种分类并无多大实益。
与此同时,他高度赞同杨代雄教授的观点,并将其观点作为文章论述所坚持的立场。
然而,在具体论述时,仍按照与相对人缔约主体不同分为借名人亲自缔约与出名人代为缔约两种情况。
就借名人亲自缔约而言,按照相对人知情与否分别论述其法律效果,若不知情,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合同在相对人与出名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若知情,则表明相对人与借名人缔约的真意,则合同在借名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就出名人代为缔约而言,同样按上述路径分别述之,若知情,则成立隐名代理,其法律效果直接对借名人发生效力;若不知情,则成立间接代理,其法律效果应先对代理人即出名人发生,再由出名人内部关系转移于本人即借名人,才对借名人发生效力。
三、对学者观点评析及本文见解对于德国学者的观点,上文已作相应评析,不再赘述。
此处主要针对我国学者的观点进行详细评析,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之见解。
就杨代雄教授的观点来看,其首先辨析“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与“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区别,并据此作为划分借名行为与代理行为的标准,该观点有待商榷。
原因在于,此种做法意味着代理行为仅指直接代理行为,而排斥间接代理行为的存在,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对被代理人来说,就属于上述“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申言之,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就是对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与上述观点不尽相同。
同时,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164条也明确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据此,上述观点在我国现有立法乃至将来立法的背景下,均不具备可行性。
其次,在讨论借名行为效力时,该学者同时考量了名义载体的意愿、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是否善意、名义载体是否有重大过错这四个因素。
所谓的名义载体是否有重大过错,即其是否知道其名义被他人使用。
笔者认为,此处实有混淆借名行为与冒名行为的概念之嫌疑,对于前者借名人往往经过名义载体同意而使用其名义;而后者才是未经同意冒用名义载体之名义。
故在考察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时,不应将名义载体是否有重大过错作为考量因素。
再者,如表1所示,在相对人对“借名”不知情时,该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生效。
然而,其并未考量相对人是否应知的情形,倘若作为一名理性相对人完全应当知道交易对方属于借名行为,仍然与之交易,试问这样一个相对人何以值得法律来保护?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最后,令人费解的是,在表1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约部分,又进一步讨论了相对人对“借名”知情的情形,并认为该法律行为不成立。
一方面,既然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约,在知道借名这一事实后,仍与对方进行缔约,这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
即便强行对此情形进行归类,似乎划分在相对人不在乎与何人缔约之中更为适宜。
另一方面,该法律行为被认定为不成立,但这样一个知情的相对人,并不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同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更应使合同在相对人与行为实施者之间产生约束力。
就冉克平教授、马一德教授的观点来看,后者相对于前者的观点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可谓换汤不换药。
前者将借名行为划分为直接借名行为与间接借名行为的方法从交易表现形式上厘清了两者的区别,并适用不同制度从而产生不同法律效果。
该观点值得司法实务部门参考,同时也为本文后续论述所采纳。
而后者在讨论出名人代为缔约的法律效果时,严格区分了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
质言之,间接、直接代理与隐名、显名代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此不同称呼,并且两者的范围也不尽相同。
实际上,间接代理中就可以同时包含隐名和显名两种情况。
纵观我国立法,《合同法》第402条实质上就是关于显名的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而第403条即是对隐名的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
据此,本文认为严格区别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实属混淆概念,不具可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