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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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3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马军王东勇【审理法官】潘伟马军王东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当事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鼎洪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18:30:43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3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鼎洪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西。

上诉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娃哈哈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7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达能vs娃哈哈”纠纷之解读

“达能vs娃哈哈”纠纷之解读

◆ 对于这个争议点,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裁决,达能已经败诉,合资公司无法取得“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
其二,1999年5月18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该商标使用合同诸多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办理备案,同年8月份,双方又签订简本《商标使用合同》(许可期限仅以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为限),这两个协议称作“阴阳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
1996年2月,达能集团、娃哈哈集团、香港百富勤订立《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合资设立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合资公司),其中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的注资包括5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标价值的另外5000万元则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
《商标转让协议》
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正式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作价一亿元(人民币),其中五千万元作为商标转让价款,由合资公司直接支付给娃哈哈集团,余下的五千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对合资公司的出资。同时,该《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五、达能之五大致命失误
达能与娃哈哈之战,其本质即是“娃哈哈”商标的归属之争。达能的想法是,其已控股合资公司,如果依据当初的《商标转让协议》顺利的将“娃哈哈”商标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那么合资公司有权不再允许宗庆后的娃哈哈集团及其他下属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这样,宗庆后的非合资公司就只能低价卖给达能了。娃哈哈集团宗庆后则紧紧拽着手里的“娃哈哈”商标,他的想法是,只要商标不被过户到合资公司,大不了无法合作下去,合资公司解散,而其自己则可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坐享现成品牌。显然,其双方都有自己的策略并自认为可以“制胜”对手。遗憾的是,目前来看,达能已“初战告败”,处于劣势。

娃哈哈事件的三种结局

娃哈哈事件的三种结局

精心整理娃哈哈事件的三种结局“非常可乐,中国人自己的可乐”。

在近期沸沸扬扬的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与法国达能集团的口水大战中,大家才彻底明白:的确非常可乐。

原来生产非常可乐的娃哈哈的最终控制人并非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而是法国达能集团。

达能产才561996业的优惠政策。

达能看中的是娃哈哈在国内饮料市场的地位和未来发展潜力,所以双方一拍即合。

实际上,这一桩外表看似完美的姻缘背后,是双方的同床异梦。

达能后来收购了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和正广和,并参股光明和蒙牛集团等公司,大大拓展了其在中国饮料市场的版图。

而宗庆后也先后成立多家与合资业务直接竞争的企业,这些公司使用的是娃哈哈商标,但股东主要是宗庆后本人及妻子和女儿,在股权关系上基本上与合资公司或达能无关。

随着娃哈哈的不断成长和壮大,其品牌价值大幅提升,双方矛盾开始升级。

娃哈哈从一家不起眼的校办工厂,发展成国内首屈一指的饮料巨头,创始人宗庆后股93%可能二:宗庆后另起炉灶。

宗庆后此次向达能挑战时,就公开表示有放弃娃哈哈商标的打算,显示这种可能性并不小。

离开了娃哈哈,宗庆后会像牛根生离开伊利并创造出蒙牛一样吗?宗庆后在业界的影响力和可用资源价值不容低估,这是其信心的源泉和向达能挑战的资本。

只是舍弃多年苦心经营的驰名品牌,另起炉灶,宗庆后需要付出的代价不只是时间和金钱,更可能是失败。

可能三:宗庆后回购达能股权。

如果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斡旋下,宗庆后出巨资回购达能在公司51%的控股权部分或全部也未必没有可能。

达能显然不希望娃哈哈成为另一个乐百氏。

问题是,已在娃哈哈投资中尝到甜头的。

企业案例分析----娃哈哈

企业案例分析----娃哈哈

案例名称娃哈哈——品牌延伸战略专业班级10工商3班组队成员冯莉钧(10409117)刘雨萱(10409118)张玥轩(10409119)刘朦朦(10409120)苑美玉(10409121)张月娇(10409122)冉超(10409123)2013年6月1.集团简介 (3)2.品牌的建立 (3)3.品牌的延伸之路 (4)3.1品牌延伸 (4)3.1.1从营养液到果奶 (4)3.1.2突入纯净水 (5)3.1.3挑战“两乐” (5)3.1.4拓展童装市场 (5)3.1.5进入其他市场生产大厨艺牌方便面 (5)3.2娃哈哈集团品牌延伸的成功经验 (6)3.2.1 企业注重品牌延伸要进行品牌资产的积累 (6)3.2.2以同类产品的延伸为主 (7)3.2.3积极规避品牌延伸风险 (7)3.3娃哈哈品牌延伸的好处 (8)3.3.1拓宽了产品线,化解风险 (8)3.3.2巩固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 (8)3.3.3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掘自身的资源,降低成本 (8)3.4 娃哈哈品牌延伸中存在的问题 (8)3.4.1企业的多元化延伸给企业的品牌带来了危机。

(8)3.4.2企业现有品牌的内涵不足以满足品牌延伸的需求 (9)3.4.3单一品牌下的品牌延伸空间狭小 (9)4.娃哈哈集团品牌延伸的优化对策 (9)4.1适度延伸,防止跨度延伸引发品牌危机 (9)4.2拓展企业品牌内涵,开发新品牌 (9)4.3加强对企业品牌的法律保护 (9)4.4完善现有的营销网络 (9)5.总结 (9)5.1第一步 (9)5.2第二步 (10)5.3第三步 (10)1.集团简介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目前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全球第五大饮料生产企业,仅次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吉百利、柯特这4家跨国公司。

在全国26个省市建有100余家合资控股、参股公司,在全国除台湾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销售分支机构,拥有员工近2万名,总资产达 121亿元。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

食品商标案"娃哈哈"商标不准转让娃哈哈食品公司告商标局核心提示:2010年8月30日上午,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意其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间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将商标局诉至法院。

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是由金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JINJAINVESTMENTPTELTD)、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1996年2月9日签署《合资经营合同》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转让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另外5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的出资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9日,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从杭州仲裁委员会收到了娃哈哈集团对其提出的仲裁申请,从该仲裁申请中所附证据中得知,商标局于2007年6月7日针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2007)第90号《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局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标转让的行为,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决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据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的被诉行政行为。

据了解,《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是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该《规定》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商标权流失。

中国知识产权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案例
以下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例的一些例子:
1. 吴英案:吴英是中国一位富豪,被指控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吴英经营着一家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引发了一场广泛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

2. 淘宝侵权案: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曾多次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一家服装公司指控淘宝网上有商家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假冒产品,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 美国高通反垄断案:美国芯片制造商高通曾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展开了长达数年的知识产权纠纷。

NDRC指控高通滥用其在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权,采取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措施。

4. 娃哈哈和翠竹案:中国食品和饮料公司娃哈哈曾和湖南翠竹公司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娃哈哈控告翠竹侵犯其商标权,抢注了与娃哈哈旗下产品相似的商标。

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最终娃哈哈胜诉并获得了赔偿。

这些案例展示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以及日益加强的法律环境和执法力度。

中国政府正在加大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成果和权益。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2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2

达能在“达娃之争”对“爽歪歪”商标异议被驳从杭州娃哈哈集团获悉,杭州娃哈哈集团于7月17日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裁定书。

国家商标局裁定对娃哈哈集团提出的“爽歪歪”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驳回达能亚洲有限公司下属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就该申请提出的异议。

达能在其与娃哈哈的纠纷“大战”中再输一场。

2007年11月16日,达能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爽歪歪”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对该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达能在申请理由书中称,达能“在近期”发现,娃哈哈集团企业负责人宗庆后利用负责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在大股东达能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爽歪歪”品牌以娃哈哈集团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向达能集团隐瞒情况。

据此,达能认为,娃哈哈集团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国家商标局不应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娃哈哈集团则认为,第一,娃哈哈集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并非达能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有自己的生存发展权,在与达能合资公司中,娃哈哈仅是一个小股东,“爽歪歪”商标是由娃哈哈集团负责商标策划的人员设计的,拥有独立的产权与标识,其设计、制作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第二,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非独立法人才必须以其法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而娃哈哈作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权有能力进行自有品牌的合法申请和注册,而且这一行为最终已经得到了中国商标局的支持与通过,证明了合法合理性。

第三,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签订过一份《协议》,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并不涉及娃哈哈集团的其他商标。

达能作为合资公司的大股东,无权禁止娃哈哈集团其他商标的设计与申报,更无权以合资公司大股东身份,强行要求合资公司中方娃哈哈集团的任何资源都属于合资公司大股东所有。

更何况,1996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因为国家商标局没有批准而无法履行,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商标转让协议》已经于1999年12月终止。

从“达娃之争”看合资公司风险控之大成张玉成律师制

从“达娃之争”看合资公司风险控之大成张玉成律师制

从“达娃之争”看合资公司风险控制原文载于《中国经营报》,作者是中国经营报记者何勇。

本文以达娃之争为案例,揭示了合资公司的诸多法律风险及防范的问题。

因笔者是娃哈哈集团与宗庆后的代理人之一,本篇文章有采访大成张玉成律师的内容,转载如下:风险之一:商标权之争达能:合资公司才能独家享有商标使用权。

娃哈哈:依据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合同,对中方使用商标没有限制。

事件过程:1996年2月,娃哈哈和达能签署了“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但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对该项转让申请并没核准,娃哈哈方面认为有理由理解该协议已经终止,而达能方面却要求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双方以此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关于《商标转让协议》的仲裁。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娃哈哈及宗庆后的代理人钱卫清律师及张玉成律师表示,达娃之间的《合资经营合同》与《商标转让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在两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和娃哈哈商标转让过户的报批过程中,商标转让被国家商标总局驳回。

尽管商标转让协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但娃哈哈商标转让存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本案中商标权纠纷提醒企业对外签约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是否有待相关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批准,充分考虑未能获得批准后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方法。

达娃之争中的商标权问题,也给合资公司的商标权的约定及其法律风险敲响了警钟。

首先在商标权出资的风险方面,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用来出资入股,其出资方式一般包括以商标权本身和以一定年限内的商标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

以商标权本身作为出资的主要是商标转让,但这种投资方式存在的问题是:注册商标转让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都确立了分期缴纳出资的制度,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期限内逐步缴足出资。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也都是在公司成立后才办理转让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已经成立并运营,但在公司成立后办理缴资的过程中,作为出资的注册商标却可能因为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而无法实现出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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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1996, Danone, Wahaha signed a "Trademark Transfer Agreement", the "Wahaha" trademark transferred to Dawa joint venture. But this was not been approved by the State Trademark Office. To this end, in 1999, both parties again signed the "Trademark License Contract" to replace the original "Transfer Agreement", the "Wahaha" trademark license to the Dawa joint venture companies.
However, in 2007, a series of disputes took place between the two sides. Danone requested Wahaha to comply with the first agreement, namely to transfer the “Wahaha” trademark to the joint venture to make clear of the trademark’s attribution. But Wahaha side argued that the trademark office didn’t approve the "Trademark Transfer Agreement" and the two sides signed a "trademark license contract" in 1999 which had replaced the "transfer agreement", so there was no obligation to transfer the Wahaha trademark.
For this reason, Wahaha first apply for Hang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o make an arbitration to confirm that "Trademark Transfer Agreement" has been terminated. In December, 2007, Hang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 ruled that the "Transfer Agreement" has been terminated. Danone refused to accept the award, applied for revocation of this verdict to the H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In July, 2008, H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ruled to upheld the original ruling.
However, Danone did not give up. Shortly after the arbitration case mentioned above, Danone applied for another arbitration to Hang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rgued that even if the "Transfer Agreement" was rejected by the State Trademark Office, resulting in the "transfer agreement" to terminate, but "Wahaha" trademark still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 as the "Transfer Agreement" not only pointed to the “Wahaha”trademark registered in China, but also concerning about “Wahaha” trademark registered. What’s more, the transfer of the latter trademark not required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Trademark Office, so there also had obligations for Wahaha Group to transfer the “Wahaha” trademark registered abroad to Danone. This formed a strange situation "a contract, two cases".
In September, 2008, Hang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 rejected Danone's request. Then, Danone applied H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for the revocation of the ruling, but the court ultimately upheld the original ruling in May, 2009.
参考中文:
网址:/09/0619/04/5C54Q9UT000120GR.html,
1996年,达能、娃哈哈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娃合资公司。

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

为此,双方协商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达娃合资公司使用。

然而2007年,双方发生一系列纠纷。

此后达能提出要求娃哈哈履行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明确归属。

但娃哈哈方面认为,因为《商标转让协议》国家商标局并没有批准,双方已经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娃哈哈没有义务转让商标。

为此,娃哈哈率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

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转让协议》已终止。

达能不服该裁决,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

2008年7月,杭州中院作出裁定,维持原裁决。

然而达能没有就此放弃。

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不久,达能提出:即使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是不需要国家商标局审批的,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这就形成了“一份合同、两起案件”的奇异局面。

2008年9月,杭州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达能的请求。

达能又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但这次杭州中院最终维持了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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