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审批流程条件指南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任务是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险公司提供有关保险理赔的专业咨询服务。
为了让保险公估人能够更好地完成他们的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行为规范和监管有着明确的要求。
首先,保险公估人必须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执行保险公司的指引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作出不当评价,以及违反保险公司的统一安排。
其次,保险公估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具备必要的经验和技能,熟悉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能够根据保险业务的需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判断。
此外,保险公估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活动,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
同时,为了加强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还制定了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制度,保险公估人在从业前必须通过考试,才可以正式从事保险公估工作,以确保保险公估人的专业素质。
总之,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安
全、便捷、负责任的服务,保证保险公估人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和良性竞争。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名目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连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本卷须知〔必读〕------------------------38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缘故、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固定与移动〕〔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险公估业务是指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3.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4.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具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设立程序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3.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手续;4.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表;2.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资格;4.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章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
第八条业务行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务合作保险公估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给保险消费者。
第十条财务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保险公估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职责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配合调查等。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估机构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停业务;4.吊销执照。
保险公估知识与法规: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

保险公估知识与法规: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第三章(江南博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单选题]1.中国保监会在审批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A.组织专业论证B.组织经营答辩C.组织现场验收D.组织设立可行性分析研讨会参考答案:C《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单选题]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
A.保险公估机构B.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C.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D.保险公估机构及保险公司参考答案:C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或者从事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人员。
[单选题]3.()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方。
A.商务部B.保险公估公司C.中国保监会D.中国证监会参考答案:C根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
[单选题]4.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的当具备()以上学历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高中B.大专C.本科D.硕士参考答案:B根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人员监管办法》,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选题]5.下列情况中,不予受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的是()。
A.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4年的B.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C.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6年的D.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4年的参考答案:B《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公估流程

保险公估流程保险公估是指由具备专业资格的公估人员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确定保险赔偿的金额和范围的过程。
保险公估是保险理赔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案登记。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登记。
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保单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 保险公估委托。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公估,也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安排公估人员进行公估。
在选择公估公司时,被保险人应当注意选择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公估机构。
3. 现场勘查。
公估人员会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情况、损失范围以及可能的原因。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公估人员需要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 资料核实。
公估人员会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包括事故证明、保单信息、损失清单等。
公估人员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损失评估。
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对资料进行核实之后,公估人员会对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金额、损失的原因等。
公估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
6. 报告编制。
公估人员会根据现场勘查和资料核实的结果,编制公估报告。
公估报告是公估人员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的结果的书面表达,其中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金额、评估的依据和方法等内容。
7. 提交报告。
公估人员会将编制好的公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即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
在提交报告之后,公估人员需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委托方对评估结果有清晰的了解。
8. 结案处理。
委托方会根据公估报告的内容进行理赔处理。
如果委托方对公估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保险公估的流程,通过这个流程,可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估,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估是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公估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公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公估公司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
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
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保险公估的程序: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估的内容: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监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在2001 年11 月16 日公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并于2002 年1 月1 日施行。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规则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第九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条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发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经保险公估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人学历证明及工作简历;(二)备案人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三)岗位聘用合同(影印件);(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流程

保险公司的设立流程
保险公司的设立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和审批环节。
以下是一般的设立流程:
1. 确定公司名称并进行核名。
在确定公司名称之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品牌策划,以确保名称的独特性和易于记忆。
核名是指将公司名称提交给工商部门进行审查,以确保该名称没有被其他公司使用。
2.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信息、注册资本证明等,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当地工商部门的要求。
3. 领取营业执照。
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查后,工商部门会颁发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公司。
4. 刻制公司印章。
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5. 开设银行账户。
为了便于资金管理,需要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并申请税务登记证。
6. 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险公司需要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保险业务。
申请材料包括业务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7. 建立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包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制定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以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化和可持续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设立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工商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
同时,保险行业的监管要求比较严格,对于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设立保险公司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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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审批流程条件指南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
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 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
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2 、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
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
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
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
“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
3 、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由此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
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
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审批流程条件指南-- 申报材料:(一)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所需申报材料:
1. 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投资资金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 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 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 2 份)
(二)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申报材料:
1.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2. 设立申请书或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
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3. 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4. 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
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5. 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
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6. 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
者更名的决议;
7. 《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
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8. 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告复印件;
9. 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原件),
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0.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11.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2.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 2 份)审查原则及标准:
(一)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
1. 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 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二)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
除满足(一)1-8 中审查原则及标准外,还需要满足:
1. 拥有5 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 2 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 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