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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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二篇)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二篇)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范农业机械的操作和维护,保护农民和机械设备的安全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以下是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1. 负责人责任:确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实施。

2. 人员培训:对使用农业机械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机械操作、维护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安全操作和维护的能力。

3. 机械检测:定期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测,包括机械结构、电气线路、液压系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4.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操作的行为,确保操作过程安全。

5. 维护和保养:规定农业机械的定期检修和保养要求,包括清洁、润滑、更换易损件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6. 安全防护装置:对农业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配置和强制使用,包括防护罩、安全开关等,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性。

7. 事故报告和处理:对农业机械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和事故教训总结,提高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性。

8. 安全检查与奖惩:定期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以上是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机械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二)第一条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每年与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定期检查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履行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和农机监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条英买力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一)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镇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各成员分工负责,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每项任务、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有人负责、有人落实。

(二)每季适时对各村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浅谈如何做好农机安全监理报表统计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农机安全监理报表统计工作
点 。报表 中 的“ 农业 机 械及 驾驶 ( 操 准 确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要 细心 分 析 原

个新 的 台阶 。
作 )人 员登 记情 况 统计 表 ” 、 “ 农 机 因 。最 后在 汇 总数 据 时 要 细 心 、 耐
事故统计 月报表 ” 已纳入《 农 业机 心 、 用 心 。汇 总 时 要 注 意 数据 间 的 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标志着 逻辑 关 系 , 并 与 以前 报 表 的 数据 连
为扎实开展农 机监理业务 的保管和利用 , 这是业务统计工作 安全 监理业 务报 表统计是 农机 安 和问题 , 规范化管理的一个标 全生产工作 的一项重要信息工作 , 统计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要严格 走 向科学 化 、 存 档便 于对 安全生产法 》 、 《 统计法》 志 。就 行 报 表 的 归档 、 是 各 级 领 导 科 学 决 策 和 正 确 指 导 贯彻落实《
的砝 码 , 它 更 是 我 们 农 机 安 全 生 产 增 强 分 析 问题 和解 决 问题 的 能 力 。 到 了部 总站 的肯 定 。但还有 一 些有 管 理 水 平 的表 现 及 如 何 提 高 的 依 统 计 人 员 在 工作 过程 中 , 首先 要 对 待提 高 的地方 , 需 要 在今 后 的工 作
据 。从统计 报 表 中我们 可 以 了解到 报 表 理 解 透彻 , 明 白每 一 个统 计 项 中 , 不 断 总结 经 验 、 加 强 沟通 、 使 我
工作 的成绩与问题 , 并随时为更好 目的含 义及相 互 之 间的关联 。其 次 省农机安全监理报表统计工作再上
的 做 好 农 机 安 全 生 产 调 整 工 作 重 在 收 集 数据 过 程 中要 积 极 、及 时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苏政发[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服务“两个率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

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十分重要,非常关键,尤为紧迫。

(一)统计调查任务更重。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二,统计单位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统计客体多元化、多层化、差异化特征日趋明显,统计任务艰巨而繁重。

创新统计技术手段,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增强统计队伍力量,不断提高统计能力和统计现代化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二)统计信息需求更广。

当前,统计工作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党委和政府掌握发展动态、了解社情民意、实施科学决策及管理的重要依据,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和投资消费的必需指南。

统计信息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三)统计服务要求更高。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4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4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是指对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岗位职责、培训要求、工作纪律和考核评价等方面详细阐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岗位职责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机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完善农机安全监测体系,对农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3. 协助制定农机安全生产规范,指导农机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 定期进行农机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机使用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监督和指导农机使用单位执行农机安全监管政策,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二、培训要求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工程技术知识。

2. 具有农机安全监测与评价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 具备良好的计划组织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4. 了解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管理法规政策,掌握农机安全监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工作纪律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保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保密性。

2. 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及时完成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与农机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协助解决农机安全问题。

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考核评价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评价,评估其工作成效和工作态度。

2. 考核内容包括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奖惩和提升。

五、奖惩制度1. 表彰先进: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进行通报表彰。

2. 处罚违规: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处理。

3. 岗位晋升:根据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适时进行岗位晋升。

六、监督保障1. 设立农机安全监督和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农机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监督机构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农机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农机监理行为,保障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监理站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公正、公开、高效。

第三条农机监理站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服务农业的原则,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机监理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如:办公室、业务科、检验科、宣传教育科等。

第六条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知识和工作经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农机监理站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登记、检验、签证、事故处理等;(五)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工作;(六)负责农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和管理;(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农机监理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查,对农机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农机安全技术状态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审验。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苏农机计[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计[2008]30号)各市、县农机局:今年,我省改变了中央、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报账管理方式,由以前的中标企业直接向省申请报账改变为由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向省申请报账,购机补贴合同等所有的原始报账资料由县农机局负责保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方便检查监督,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机局《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中央及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报账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便于检查监督,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机局《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中央及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报账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县农机局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

各市、县农机局必须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管理规范。

第三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是指各级农机局在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中形成的,能准确、完整、系统的反映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的文件、资料、合同、发票、照片、电子档案等材料。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4篇)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4篇)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就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1.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的;2.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机械使用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3.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农业机械使用规程和操作规程;4.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5.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6.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

二、农业机械使用管理1.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业机械档案,包括农业机械的基本信息、技术参数、维修记录等;2.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3.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农业机械的使用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考核;4.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农业机械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5.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建立维修记录,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三、农业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1.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2. 农业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方法、操作技巧、事故案例分享等;3.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知识考核,提高其安全素养;4.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和实际操作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农业机械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1.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场地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示农业机械的危险性和禁止行为;2.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等;3.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给予从业人员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4. 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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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结合我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发展及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农业机械管理、道路外及道路上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及安全检查、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农机安全监理技术装备及设施装备等。

第四条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综合部门和省辖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提供农机安全监理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第二章统计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计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定的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汇总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资料。

(二)制定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建立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协调并开展本级统计业务工作。

(三)负责填报本级农机安全监理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分析,按照保密要求统一管理和发布本级统计资料。

(四)指导辖区内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统计业务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辖区内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统计报表。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监督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工作检查和经验交流。

(六)建立报表催报和通报制度,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计报表迟报、拒报的情况进行登记,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催报或通报处理。

(七)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统计报表、资料等档案,及时搜集、整理辖区内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并及时建档、归档。

(八)组织开展本级及辖区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考察。

(九)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结合统计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本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制度,开发、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统计管理软件),推广使用科学、先进的统计方法。

第三章统计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主管领导,增加投入,落实责任,为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设施和装备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素质好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稳定统计队伍。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理统计人员实行资格管理。

凡从事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的人员,除应具备必须的文化和统计业务知识以外,应当经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监理统计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统计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AB角制。

取得统计员资格的统计人员调动或岗位调整时,应事先征得农机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意见,做好统计业务的衔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统计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统计报告与分析
第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统计报表共9张。

包括农业部统一制定的表2、6、7、8和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制定的表1、3、4、5、9。

表式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统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报。

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的修改权限分别归农业部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所。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坚持全面统计和多样化调查相结合,定期开展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以力求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应按制度规定附相关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报告;农机事故快报、月报、半年报、年报表还应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时间和统计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类统计任务。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要在全面、准确掌握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基层一线,进行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代理论和计算机应用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及统计分析水平。

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及辖区内
各级上报的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

宣传、信息、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开的农机安全监理统计资料,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属地区性的,须经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农机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和管理统计档案,保证统计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

上报的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签名主管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利用可以公开的监理统计信息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第二十三条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在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每半年或每年应组织对本辖区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或农机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单位和
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未按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填报统计报表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给予警告,必要时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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