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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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用电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用电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用电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水库、水电站、泵站、灌区、水文站等位置。

第三条水利工程用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电设备、线路安全可靠,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用电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用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每名员工都具备一定的用电安全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五条用电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用电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电设备的日常巡视、维护、保养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用电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用电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用电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第八条用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档案,对用电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用电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条用电单位应当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用电单位应当落实用电安全防护措施,对重要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绝缘、接地等工作,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用电单位应当建立用电设备的保养维护计划,明确保养维护周期和责任人,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用电单位应当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的大修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用电单位应当建立用电设备的台账和档案,对设备的建设、改造、维修、事故处理等进行完整记录。

第十五条用电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用电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4.20•【文号】[83]水电水管字第3号•【施行日期】1983.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1日)宣布失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水利电力部颁布〔83〕水电水管字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一)防洪、防潮工程;(二)农田灌溉工程;(三)水力发电工程;(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第四条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管理。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第六条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立技术挡案,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业务管理还应参照有关部门的技术规程执行。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工程管理人才,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第七条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电子工业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电子工业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电子工业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力设备运行,应以安全为主,全面执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八字方针。

第三条一切电气值班人员,维护检修、施工安装、试验、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主管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

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电气装置。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10 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电系统;35 千伏以上供电系统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足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时,应予制止或拒绝执行之。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 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 伏及以下者。

第七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防碍工作的疾病;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国家的有关规程及本规程,并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3. 必须会触电急救法和电气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条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得按有电看待,不得随意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第九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范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第十一条所谓运行设备系全部带电或部分带电,或一经操作即可带电的设备。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第十二条变电站值班人员,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熟悉所管范围内电气设备性能,一、二次结线图,并能熟练地进行操作与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变电站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 人,特殊情况下仅留1 人时,此人必须具有独立工作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并只能监护设备运行,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条变电站值班人员主要工作:1. 监护仪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正确果断地排除故障和事故;2. 根据负荷大小、设备状况、检修试验等任务,调整运行方式,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配合完成作业任务;3. 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地记录运行日志,按时抄报所规定的表单和报表;4. 做好调荷节电工作;5. 做好设备缺陷的检查记录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6. 保管好站内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7. 做好设备和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

水利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水利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水利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站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维护水利站正常运行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站内部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水利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水利站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水利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及时总结和查找事故隐患,确保事故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第六条水利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处机制。

第七条水利站应建立健全生产作业规程,明确各项生产作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水利站应建立健全生产设备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水利站应建立健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对生产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水利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度,对各类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水利站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定期对生产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水利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总结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水利站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水利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定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五条水利站应在生产作业中加强安全教育,指导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水利站应在生产作业中加强事故预防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提高事故预防意识。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对应的旧标准:SDJ 62-82;SDJ 63-82;SDJ 64-8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能源基[1992]129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年1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

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年提出了修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

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

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2,自1992年9月1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年2月21日第一篇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水利板块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水利板块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证大广坝二期(灌区)和红岭灌区工程参建人员的安全和工程安全,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板块的大广坝二期(灌区)和红岭灌区工程建设区域的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大广坝二期(灌区)和红岭灌区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贯彻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力争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杜绝发生重伤安全事故,不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实现无安全事故发生的目标。

plEanqFDPw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安全生产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其涉及到的安全规程、有关法规、规定等。

为切实做好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各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必须做到“四有”:一是“有人管”;二是“有制度”;三是“有措施”;四是“有落实”。

DXDiTa9E3d 第五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海南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监理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安全专门负责人。

3、大广坝二期(灌区)和红岭灌区工程施工承包各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同时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安全员。

RTCrpUDGiT 第六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场地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和地下管线等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各种大型承重机械设备和支架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及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如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先做试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水利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

水利安全生产制度1、水利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都包括什么?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是指: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水利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2、对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意见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制百度必须细致全面,做到管安全有法可依。

(根据公司运营情况而定)2、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使现场达到本质安全。

(日查、周查、月查、季查、专项查)度3、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工作、宣传,提高员问工安全意识,使员工能够主动安全。

(制定教育、培训、宣传计划)4、做好火灾、中毒、职业病等事故的应急处置预答案,并实施有效的演练,使员工能够熟练掌握事专故的应急处理方法。

5、选用适合作业环境的应急救援物品和劳动防护用品,提供职工使用。

6、建立安全标准化补偿看板,及时发现安全管理漏项。

7、进行危险源辨识属工作,根据LEC=D方法或HAZOP等方法进行辨识3、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各单位应每年什么时候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生产安全知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道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版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权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4、水利工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水利工程有关安全来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

电厂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

电厂安全生产指标1、火电厂怎样才算安全生产根据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规定: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

主要有:1.不发生特大事故;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zd不超过下列数值;火力发电厂: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5次/台.版年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5—12万千瓦机组3次/台.年水电厂:10万千瓦以下机组2次/台.年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2.5次/台.年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10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权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2、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总结技术、服务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

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

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篇一:电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 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 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 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 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 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 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 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 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 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 法规、 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 、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 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 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 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 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 10 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 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 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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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全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

主要有:1·不发生特大事故;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下列数值:火力发电厂:20万千瓦以上机组5次/台.年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5-12万千瓦机组3次/台.年水电厂:10万千瓦以下机组 2次/台.年10万千瓦以上机组 2.5次/台.年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10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第四条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为了加强安全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安全监察制,因此设立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

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执行。

第八条电力安全生产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即:主业和副业的关系;经济效益和安全的关系;在用电紧张的情况下,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保证大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与投产试运关系。

在这四个关系中,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主体,不能对安全生产有所忽视和动摇。

第九条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与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和规程制度;3·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设备系统安全的情况;4·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5·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重大损坏的违章指挥;6·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员的决定和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在执行后可越级反映;7·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日活动;8·积极参加安全技术革新、科学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8年1月起执行。

各单位可不违反条例原则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各级最高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最高的行政领导和负责生产的行政领导,在加强安全生产、开展反事故斗争中要不断提高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做好常规情况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思想准备。

第十三条网、省局局长和生产副局长的安全职责:1·熟悉和掌握下情况:(1)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等有关规程;(3)熟悉本局所制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4)熟悉所管辖电网的主结线图;(5)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中心调度所领导班子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6)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安全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

2·生产副局长除熟悉第十三条之1中的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量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部颁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2)掌握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的性能、运行参数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的主要缺陷、薄弱环节以及重点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熟悉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各种主要运行方式;3·要认真落实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费用。

这部分费用安排和使用应充分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交由安监部门安排使用。

4·组织制定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

6·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安全通报等,并负责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切实际的要求和措施,组织落实,督促实现。

7·局长每年至少一次,生产副局长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到所属企业的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8·局长每季主持召开一次,生产副局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各部门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9·在发生特大事故时,局长或生副局长必须亲自主持调查处理。

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必要时,也应亲自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厂(局)长和生产副厂(局)长的安全职责。

1·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应熟悉和掌握下情况:(1)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3)熟悉本厂(局)所制定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4)熟悉本厂(局)电气一次系统的主结线图,发电厂厂长和生产副厂长还应熟悉热力系统和水工设施和消防系统图、总平面布置图;(5)掌握各职能科室与所属分扬(工区)领导班子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6)掌握全厂(局)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与薄弱环节。

2·生产副厂(局)除了上列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上级部、局所颁发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典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它规程制度;(2)掌握本厂(局)各单位技术人员与生产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3)掌握全厂(局)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3·组织编制和审批本单位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两措”经费,并督促实施。

4·组织制订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6·经常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每月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和汇报。

发电厂、供电局的领导还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和参加一次车间或班组的安全活动。

7·副厂(局)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确定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及时组织修订现场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

9·了解本单位人员技术与思想动态以及培训提高的情况。

第十五条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厂(局)长,应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具体条例可由各单位另行制订。

第三章安全监察及其机构的设置第十六条部设“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领导的主持下,由有关司、局和全国产业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统一领导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各司、局按职责划分,实行安全的归口管理,共同配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

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主管安全发供电的司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1·网、省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在局长(生产副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并受部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管辖单位的多少、范围的大小,配备足够的安全监察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七人,若工作范围扩大,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名额)。

2·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设安全监察科,在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和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3·网、省局中心调度局(所)配备专职的安全监察工程师,在局(所)长,副局(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4·发电厂、供电局的主要分场(工区)、县电力局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安全员。

其他分场(工区)可设兼职安全员,在主任,副主作领导下工作,也可由本企业安全监察机构派驻,并在其领导下工作。

5·班组中设兼职安全员。

分场(工区)与班组安全员和本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三级安全监察网。

第十八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在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勇于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熟悉专业技术并且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

分场(工区)和班组中的安全员应在技术人员或四级以上工人中选聘。

现有的安全监察人员和安全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加以培养,限期达到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具有十年以上实际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可申请参加部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合格者由部发给安全监察工程师证书,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监察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可申请参加由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

合格者由网(省)局发给安全监察证书。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变动和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监察人员的奖励,升级与处分,由本企业领导会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好坏,共同评价。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察人员属于生产人员,享受现场生产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现场标准发给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改善监察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设备,如安全监察的用的交通,录音、照相、摄像设备等。

第四章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职权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

对违章作业、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状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以及人员技术状况等进行监察。

2·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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