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教督函〔2017〕68号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粤府法[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0年3月以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对《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196项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已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53、154号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予以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1.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粤府〔1983〕8号发布)3.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粤府〔1983〕288号发布)4.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函〔1986〕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1986〕142号发布)7.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发布)8.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粤办函〔1987〕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9.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粤府〔1987〕9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0.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7〕110号发布)11.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89号修改)13.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1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发布)15.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粤府〔1989〕17号发布)16.广东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粤府函〔1989〕48号发布)17.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发布)18.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粤府函〔1989〕92号发布)19.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11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20.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发布)21.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粤府〔1989〕13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发布)23.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发布)2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粤府〔1990〕1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5.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发布)26.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7.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28.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粤府〔1990〕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9.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函〔1991〕136号发布)30.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粤府函〔1991〕137号发布)3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粤府〔1991〕78号,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32.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粤府〔1991〕82号发布)33.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粤府〔1991〕99号发布)3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1991〕13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35.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36.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发布)37.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粤府〔1992〕6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38.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粤府〔1992〕69号发布)39.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0.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粤府〔1992〕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1.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4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1992〕16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发布)44.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3〕33号发布)45.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府〔1993〕36号发布)46.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发布)47.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93〕72号发布)4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发布)49.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粤府〔1993〕84号发布)50.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粤府〔1993〕9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5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3〕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52.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粤府〔1993〕10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3.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粤府〔1993〕14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发布)55.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粤府〔1994〕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6.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7.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8.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发布)59.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粤府〔1994〕113号发布)60.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1.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粤府函〔199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2.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发布)63.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粤府〔1995〕6号发布)6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发布)65.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发布,粤府〔2003〕40号修改)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粤府函〔1995〕90号发布)67.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发布)68.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粤府〔1995〕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9.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0.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1.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发布)72.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粤府〔1995〕8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74.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发布)75.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76.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6〕12号发布)77.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1996〕2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8.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9.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发布)80.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第75号修改)8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6〕55号发布)82.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6〕67号发布)83.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函〔1996〕250号发布)84.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粤府〔1996〕8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第89号令修改)85.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86.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87.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88.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14号发布)89.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发布)90.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91.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9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粤府〔2000〕34号修改)9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9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95.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粤府函〔1999〕292号修改)96.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97.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98.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99.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5号发布)100.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粤府〔1997〕85号发布)10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102.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103.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0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府〔1998〕11号发布)105.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粤府函〔1998〕92号发布)106.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粤府函〔1998〕181号发布)107.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10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109.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110.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3号发布)11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1998〕311号发布)112.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1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发布)11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发布)11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8号修改)1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修改)117.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发布)118.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发布)119.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120.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粤府函〔1999〕247号发布)12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12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12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124.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号发布)125.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126.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127.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发布)128.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129.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130.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131.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13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133.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发布)13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135.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发布)136.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137.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138.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39.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140.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141.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14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发布)14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发布)14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发布)145.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146.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147.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148.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149.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发布)150.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15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152.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15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15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155.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15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15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若干临时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158.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发布)159.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160.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发布)16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162.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发布)16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16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发布)165.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166.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167.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168.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169.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170.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171.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172.广东省营业型射击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发布)17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发布)17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发布)175.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17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25号发布)177.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178.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发布)179.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180.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18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30号发布)182.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发布)183.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发布)18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18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发布)186.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187.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发布)188.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189.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发布)190.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191.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发布)192.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发布)19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发布)19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发布)195.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196.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明确气瓶使用管理人为改革核心,以气瓶充装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以液化石油气瓶为切入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理顺气瓶充装、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我省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2017年在我省深圳、佛山、东莞三市及顺德区实施气瓶安全监管改革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全省全面实施。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气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气瓶安全运行机制,推动我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粤府办〔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7日关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育人水平,更好地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
坚持德育为先,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义务教育全过程。
坚持以人为本,为每个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坚持能力为重,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坚持全面发展,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推动义务教育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系统设计。
整体规划育人各个环节,整合利用各种资源,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实现全科育人、全程育人、全员育人。
2.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素质教育的关键领域、主要环节和热点问题,针对制约素质教育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攻关,重点突破。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自评报告(6篇)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自评报告(6篇)第1篇: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自评报告重龙镇第一幼儿园于1994年首批批准为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2005年经过复查验收再次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2019年9月我园按照教体局对幼儿园办学水平督查评估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自评,现将自查自评情况汇报如下:一、办园条件方面1.我园占地3758 平方米,建筑面积4730 平方米,幼儿园创办于1950年。
现开设大、中、小17个班,现在园幼儿676名,平均班额39 人。
2.幼儿园园舍无危房、无环境污染、无噪音、符合安全要求。
幼儿园室内外环境因地制宜净化、美化、儿童化,充分利用现有园舍扩大幼儿活动空间。
室内空气流通无异味。
3.有充足的教玩具供幼儿活动及教学。
设置了室内外区角供幼儿游戏、操作。
不断完善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
4.近三年来投入了近100万改善办园条件。
把食堂升级为B 级食堂,扩大了办园规模,解决了300名幼儿入园难问题。
二、安全卫生方面1、我园管理制度齐全。
幼儿园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特别是安全管理制度比较齐全,人员有保障,行动上落实,档案规范。
卫生防疫、食堂管理、安全常规管理都有专人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应急预案,工作扎实有效,使安全教育贯穿于幼儿园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增强了幼儿、家长及教职工的安全意识。
3.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建立了安全台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教育活动场地定期专人检修,所提供的场地、材料、教学玩具等均能确保安全,无事故隐患。
5.幼儿园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对全体教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6.我园还严格执行各种卫生健康制度,做好了日常消毒工作,做好了幼儿晨检工作,确保了幼儿饮食、饮水卫生。
7.幼儿园尽力为幼儿提供科学合理的膳食,每周公示食谱,严格落实试尝留样制度。
8.在卫生保健方面,我园有健全卫生消毒制度及措施;传染病预防措施,幼儿每人一巾一杯,口杯、擦手巾每天消毒,玩具及用品每周消毒1次,有消毒记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通过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名单的通知-粤教督函〔2018〕45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通过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名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通过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名单的通知粤教督函〔2018〕45号湛江、揭阳市教育局:根据《广东省教育创强督导验收办法》《关于做好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工作的通知》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有关市对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开展复评。
经抽查和公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等63个镇(乡、街道)通过复评,现予以公布。
希望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等63个镇(乡、街道)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现代化工作中再创佳绩,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打造南方教育高地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通过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的名单广东省教育厅2018年8月9日附件通过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复评的名单(共63个)湛江市(40个)麻章区湖光镇、太平镇、麻章镇坡头区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乾塘镇遂溪县北坡镇、港门镇、界炮镇、洋青镇、草潭镇、杨柑镇、黄略镇、乌塘镇、岭北镇、建新镇、河头镇、江洪镇、乐民镇徐闻县海安镇、下桥镇、迈陈镇、曲界镇、和安镇、下洋镇、前山镇、新寮镇、城北乡、西连镇、徐城街道、锦和镇、角尾乡、龙塘镇、南山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民安街道、东简街道廉江市石角镇、塘蓬镇揭阳市(23个)榕城区仙桥街道、新兴街道、梅云街道、榕华街道、西马街道、中山街道、榕东街道、东兴街道、东升街道、东阳街道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地都镇、登岗镇、凤美街道、京冈街道、溪南街道、渔湖镇普宁市大坝镇、流沙东街道、流沙北街道、占陇镇、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结束——。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粤教规函〔2016〕304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教规函〔2016〕30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民办高职院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03号),省教育厅拟于今年11月组织各地各民办高职院校开展2017年度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项目(一)高职院校专业建设项目。
主要用于专业建设项目的课程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如购置设施设备等),教学团队建设,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推进民办高职院校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
往年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专业不再资助。
(二)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项目。
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专业教师的科研或教研启动费,引进高水平的教学团队的教研或科研经费;资助骨干教师、学科和专业带头人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与科研工作;加强骨干教师的培养,资助教师进修、培训、提升学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学校配套资金除用于上述项目外,还可用于引进人才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等。
(三)地方奖补项目。
主要用于支持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普惠民办性幼儿园和民办规范化幼儿园建设。
二、申报范围(一)各地级以上市。
重点奖励民办教育发展规范、在校生规模大、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民办规范化幼儿园覆盖率较高、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办学成果突出,或县级地方财政收入普遍较低、革命老区及贫困县较集中,且2015年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明显的地市。
(二)各民办高职院校。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岗丰村综合性学校(凤凰实验小学、凤凰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岗丰村综合性学校(凤凰实验小学、凤凰中学)设计任务书目录第一章总则 (5)一、项目提出背景 (5)(一)项目开展背景 (5)(二)项目选址 (6)二、设计任务书编制依据 (6)(一)法律法规 (6)(二)技术标准与规范 (6)(三)相关文件 (7)(四)上位规划资料 (9)第二章项目概况 (10)一、项目基本信息 (10)(一)项目名称 (10)(二)项目位置 (10)(三)项目建设内容 (10)二、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 (10)(一)全过程规划建筑设计 (10)(二)绿色建筑工程咨询及设计 (11)三、建设用地现状情况 (12)(一)自然条件 (12)(二)社会经济条件 (15)(三)公共设施条件 (15)第三章设计目标及原则 (18)一、设计目标 (18)二、设计原则 (18)(一)基本原则 (19)(二)其他相关要求 (20)第四章规划设计要求 (22)一、规划范围 (22)二、总平面布局原则提出的导向要求的完全满足 (22)三、规划设计要求 (22)(一)建筑退缩 (22)(二)开发强度 (23)(三)建筑间距 (23)四、道路交通系统 (23)五、地下空间与人防工程 (24)六、竖向设计 (24)七、绿化景观系统 (24)八、体育设施 (24)第五章建筑设计要求 (25)一、建设规模 (25)二、总平面布置规划 (25)(一)项目主要建筑设施 (25)(二)道路 (31)(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31)三、建设工程建筑设计具体要求 (31)(一)环保要求 (31)(二)节能 (31)(三)绿色建筑 (32)(四)结构及基础形式 (32)(五)给排水及消防系统 (32)(六)电气工程具体包括 (32)(七)通风空调系统 (32)(八)弱电方案 (32)第六章工程图纸设计深度 (37)一、一般要求 (37)(一)建筑方案设计的设计文件包括: (37)(二)文件编排顺序 (37)二、设计说明 (37)(一)设计依据和设计要求 (37)(二)建筑设计说明 (38)三、图纸文件 (38)(一)方案设计阶段 (38)(二)方案深化设计阶段 (40)(三)单体施工图设计阶段 (42)(四)工程造价估算 (45)(五)设计依据与规划建筑设计投标方案成果文件要求 (46)第一章总则一、项目提出背景(一)项目开展背景陈家林地区位于增城区永宁街西南部,环境优美、富有历史底蕴。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局属学校和有关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统一测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局属学校和有关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统一测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局属学校和有关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统一测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各有关学校,市教育研究院、市中小学卫生健康促进中心: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推进2017年广州市“全面提升学生体质体能”民生实事,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2017年局属学校和有关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统一测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7年局属学校和有关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统一测试工作方案广州市教育局2017年9月1日(联系人:蔡恭良,联系电话:22083733)附件2017年局属学校和有关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统一测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推进2017年广州市“全面提升学生体质体能”民生实事,进一步健全我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机制,市教育局拟委托第三方中标社会机构完成局属学校和有关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统一测试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意义和任务(一)工作意义。
《办法》和《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是广州市教育质量阳光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升学生体质体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和《标准》的实施对于促进和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养成体育锻炼习惯,不断增强体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深化学校体育改革,完善学校体育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深远的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修订)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年月日申报:初评()复评()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2017年9月修订说明一、《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督导验收方案(修订)》(以下简称《验收方案》),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教育创强督导验收办法(修订)》制定的。
二、本《验收方案》既是申报教育强镇(乡、街道)(以下简称教育强镇)验收、复评的申报书,也可以作为年终工作自评报告书。
三、本《验收方案》包括六部分:(一)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二)总评分统计表;(三)自评报告;(四)县、市审核推荐意见;(五)督导验收情况记录;(六)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意见。
其中自评报告独立成篇。
四、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满分为100分。
得分85分以上、且必达指标(用黑体字标示)全部达标,为通过教育强镇督导验收。
得分90分以上,且必达指标全部达标,为通过教育强镇复评验收。
五、督导验收指标体系评分具体操作请看《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
六、本《验收方案》和《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中的“高于”、“大于”、“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逐年提高”是指近3年连续每年比上年有所提高。
《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中的三级指标由若干个要素构成,两个要素以上的,一般用“;”隔开。
(一)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二)总评分统计表(三)自评报告(四)审核推荐意见(五)督导验收情况记录(六)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意见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教育强镇督导验收共有2个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 28个三级指标。
指标具体评分操作说明如下:1.1.1本指标需通过查阅乡镇(街道)党代会、政府工作报告、党委、政府文件等档案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分。
佐证材料:各镇党委、政府印发的文件、领导讲话稿、政府工作报告、经验材料、会议记录、纪要及档案材料包括教育发展规划及实施纲要、主要领导及分管教育领导教育绩效考核材料,人事、经费决策及落实材料,镇(乡、街道)举行不同阶层代表参加的有关教育工作的座谈会记录等。
已制定教育“创强”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教育强镇创建工作得1分,没有制定教育“创强”实施方案的扣0.5分,没有推进教育强镇创建的扣0.5分,有推进教育强镇创建工作但成效不明显的扣0.2分(扣分是在本要素满分1分里扣除,下同)。
镇党委政府教育领导体制健全,把教育工作作为镇、村及有关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效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的得1分,镇党委政府教育领导体制不健全的扣0.5分,未把教育工作作为镇、村及有关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未能较好地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的扣0.5分。
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的得0.5分,否则0分。
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良好的得0.5分,否则0分。
1.1.2本指标需通过听取汇报和访谈进行评分。
积极发动乡贤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捐资助学并且成效明显的得3分,积极发动过没有成效的扣1.5分,成效不明显的扣0.5分。
1.1.3本指标需查阅建设用地、学校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并通过听取汇报和访谈进行评分。
佐证材料:近3年镇内中小学新增建设有地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国土部门出具的学校土地使用证。
积极解决镇内中小学新增建设用地和学校土地使用证等问题、有土地使用证的学校比例逐年提高的得3分,否则,未采取措施解决上述问题的扣3分,已采取措施但新增建设用地和解决学校土地使用证等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一个要素扣1.5分。
1.1.4本指标需通过查阅档案、访谈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分。
佐证材料:提供适龄儿童少年人口统计报表、义务教育在校生名册(含新生名册)、镇党委政府研究解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的会议记录、捐资助学文件及措施等相关材料。
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得1分,否则0分;采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由于经济、生活、行动等带来的入学困难的得2分,未采取措施的扣2分,已采取措施但成效不明显的扣1分。
1.1.5本指标需通过查阅档案、访谈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分。
佐证材料: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统计名册、义务教育在校生名册(含新生名册)、学生学籍卡、在校生变动名册、镇党委政府研究防流控辍问题的会议记录、出台防流控辍文件及配套措施等相关材料;提供企业录用登记人员名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禁止使用童工执法检查文件或记录等相关材料。
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得1.5分,否则,没有防止辍学措施的扣1.5分,已采取措施但成效不明显的扣1分。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无违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现象,得1.5分,否则,有违法招用童工现象的扣1.5分。
1.1.6本指标需通过实地调查、访谈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分。
佐证材料:有关依法治校工作的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当地学校依法办学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其他佐证材料;关于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文件,及已建立学校顾问制度的学校名单;关于章程建设工作的文件通知(包括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细则等)及完成章程核准的学校名单。
检查当地学校应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章程核准书;学校教代会、工会工作资料;学校规划建设、人事、财务、教师考核与奖惩、教师聘用等重要事项、重大决策记录和公示情况等材料;学校依法维权、处理投诉等情况记录材料;学校聘请法律顾问的文件,包括聘请合同(或协议)、工作记录及法律顾问简历证明。
全镇(乡、街道)80%以上的中小学校实现“一校一章程”,以达到以下几点为完成标准:1. 学校按规定程序制定章程;2.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核准并出具章程核准书;3.学校严格依照本校章程实施管理;4.按照以上3点完成章程制定、核准和实施管理的中小学校达到当地学校数量80%(乡镇以下小学原则上以乡镇中心校为单位共同制定学校章程)。
在章程建设方面达到以上4点标准,且完成其他依法治校相关工作的得2分,否则0分。
能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和整治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和良好周边治安环境,成效明显的得1分,否则,未采取措施的扣1分,采取措施但成效不明显、周边环境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扣0.5分。
1.2.1本指标需通过对镇内所有中小学(含民办及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实地调查、查阅档案并根据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评分。
佐证材料:提供经市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验收文件、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名册(含新生名册)、班额统计表、县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的文件等相关材料;镇政府关于民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在教育强镇复评时达70%的承诺书。
主要看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是否按照国家、省的要求来科学制定规划,是否公示并经过县级政府批准,是否按批准的规划调整完毕。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需经地级以上市教育督导部门复查认定。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覆盖率(分公、民办)=已通过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数(分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总数(分公、民办)。
义务教育学校总数以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包括独立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教学点。
中小学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调整按时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中公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100%、民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60%(教育强镇复评时达70%);平均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且起始年级小学无51人以上、初中无56人以上大班额现象。
上述3个要素全部达到的得10分,否则0分。
教育强镇复评时,民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到70%确有困难的,应承诺积极整改、加快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政府必须书面承诺2018年达到70%。
1.2.2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检查并根据县上报数据进行评分。
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和艺术教育基本条件达标率=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基本条件都达标的学校数÷中小学校总数×100%。
佐证材料:经本地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体卫艺、教育装备部门核实的每所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基本条件的有关情况、基本数据等。
督导组应重点检查内容:学校音乐专用课室(含准备室)、美术专用课室(含准备室)、舞蹈室等课室分布情况材料,以及教学用设施设备、器材器具配置情况材料;学校开展艺术教育实践活动的场、馆、室、厅(含展览厅)等建筑物分布情况材料,以及设施设备、器材器具配置情况材料等。
当达到100%时,得3分。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本指标分为止。
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基本条件达标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广东省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标准》(试行)《广东省学校艺术教育基本条件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认定。
1.2.3本指标需通过现场检查并根据学校上报数据进行评分。
佐证材料:经本地区教育装备部门核实的每所学校教育装备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等,包括中小学常规教学仪器设备达标率、实验开出率、生均图书册数(小学、初中、高中)等。
检查当地学校时应提供佐证材料:经本地区教育装备部门核实的每所学校教育装备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等;学校的常规教学仪器台账(根据《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 0386-2006)、《初中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 0387-2006)、《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 0388-2006)和《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填写)、固定资产明细账、购置票据等;学校实验室使用记录、学生实验课程安排等;学校图书台账、明细表、购置票据、借阅记录以及图书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常规仪器设备达标是指达到《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 0386-2006)、《初中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 0387-2006)、《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 0388-2006)和《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等标准。
实验开出率是指每个学校实际开出实验总时数与计划开出实验总时数之比,计划开出实验总时数是指按照教学大纲或者所用教材规定的必做演示(分组实验个数之和。
督导组检查时应以实地察看情况为主,同时参照本地区教育装备部门核实的情况、基本数据和省信息平台数据。
在每个镇(乡、街道)现场抽查教学点、小学、初中、高中各一所。
一是对照上述文件依据对常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学校常规教学仪器设备达标率是否为100%。
二是现场检查学校的实验记录,以计算其实验开出率是否均达100%。
三是查看学校图书管理信息系统和购书财务凭据,检查学校是否按规定每年补充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同时现场抽查部分图书内容和借书记录,检查学校是否切实提高师生阅读率。
四是现场清点计算学校实际图书册数和人数并计算生均图书册数,检查小学是否达到20册以上(非完全小学/教学点最低藏书量为2000册),初中是否达到25册以上,高中是否达到40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