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1]162号关于同意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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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零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前言 (1)1.1编制依据 (2)1.2评价原则 (7)1.3评价对象和评价重点 (7)1.4评价范围 (8)1.5评价时段 (10)1.6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1)1.7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6)1.8评价标准 (23)1.9主要技术路线 (26)2规划概述与分析 (27)2.1规划背景 (27)2.2规划概述 (28)2.3规划协调性分析 (49)3环境质量现状与预测 (50)3.1环境质量现状 (50)3.2环境影响预测 (51)4规划合理性综合论证 (55)5 规划调整建议 (57)6综合结论 (58)第一章总论1前言2010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批复面积7.385平方公里。

机场综保区分为中区、北区、南区三个区域。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广州市交委牵头各部门,拟定了《组建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和《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方案》中提出:规划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并划定广州空港经济区及四个核心区范围。

2011年8月,为保证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保证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该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的审查,待批复实施。

2012年3月,市空港委、市规划局联合组织《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编制。

2012年6月,陈建华市长指示,空港经济区必须充分考虑与广州北站的关系,要求重新开展范围划定研究。

2013年3月13日,经过市领导同意空港经济区范围扩容为439平方公里。

2013年,广州空港经济区纳入全市“2+3+9”战略发展平台,在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方案稳定基础上,开展了《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广东省地下水功能规划(全文)

广东省地下水功能规划(全文)
2009 年 5 月 18 日,广东省水利厅以《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地 下水功能区划的请示》(粤水资源〔2009〕9 号),将业经组织专家评 审论证并征求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建设 厅、农业厅、环保局、地质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编制的《广东省地 下水功能区划》上报省政府。2009 年 8 月 17 日,省政府以《关于同 意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复函》(粤办函〔2009〕459 号),同意《广 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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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
1.2.2 相关标准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5)《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 (7)《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GB/T 7027-1986)
1.生态脆弱区指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且生态系统对地下水变 化十分敏感的区域,包括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划分为生态脆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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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
①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和其它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湿地; ②国家、省和地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湿地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面积有重叠时,取湿地与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边界线的外包线作为该生态脆弱区的范 围。 2.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地下水水位下降后,容易引起海水入侵、 咸水入侵、地面塌陷、地下水污染等灾害的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划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 ①砂质海岸或基岩海岸的沿海地区,其范围根据海岸区域咸淡 水分布界线确定,砂质海岸以海岸线以内 30km 的区域为易发生海水 入侵的区域;基岩海岸根据裂隙的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海水入侵范 围。在具体区划过程中,砂质海岸宽度达不到 30km 地段向基岩部分 适当延伸; ②由于地下水开采而易引发咸水入侵的区域,以地下水咸水含 水层的区域范围确定咸水入侵范围,在地下水矿化度大于 1g/L 的咸 水区和微咸水区边界向内陆方向延伸一定宽度; ③由于地下水开采、水位下降易发生岩溶塌陷的岩溶地下水分 布区,根据岩溶区水文地质结构和已有的岩溶塌陷范围等,合理划 定易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④由于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特性,地下水水质极易受到污染的 区域。 3.地下水水源涵养区指为了保持重要泉水一定的喷涌流量或涵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 粤府函〔2011〕162号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 粤府函〔2011〕162号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5月27日批复(粤府函〔2011〕162号),同意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

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予以公布。

本区划实施后将代替1993年颁布的《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穗府环字〔1993〕10号)和2003年颁布的《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水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粤府函〔2003〕66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现用饮用水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报送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深府〔2018〕73号)收悉,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深圳市要加快推进并按期完成各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工程,确保汇水范围发生实质性改变,严格落实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三、甘坑-苗坑水库、黄竹坑水库、岗头水库、白石塘水库等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双水源保障工程正式完成、原取水口停用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原取水口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西丽水库、三洲田水库、茜坑水库、铁岗-石岩水库、梅林水库、深圳水库、雁田水库等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相应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工程完工、经深圳市政府组织验收核准并向省政府报备后,相应的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四、大山陂-矿山水库、炳坑水库、长流陂水库、甘坑-苗坑水库、黄竹坑水库、岗头水库和白石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

通过水质保障工程措施调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要参照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要求进行环境管理。

五、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对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保障饮用水安全。

附件:1.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略)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结束——。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生产电子产品(不包括产生污染的产品和工序)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生产电子产品(不包括产生污染的产品和工序)环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深圳市联合盛电子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深圳市联合盛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肖利魏联系人仲雄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樟坑径上围村金倡达科技园的F栋第一、二、三层联系电话138****7349传真——邮政编码518110建设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樟坑径上围村金倡达科技园的F栋第一、二、三层审批部门龙华新区城建局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延期□更名□行业类别及代码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C3971经营面积(平方米)438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4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4%评价经费(万元)0.4 拟投产日期2016年5月(一)工程内容及规模1、项目概况及任务来源深圳市联合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原选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上坑社区上围工业区三山科技园C#四楼,于2011年8月取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宝环水批【2011】690328号,批准生产电子产品(不包括产生污染的产品和工序),主要生产工艺为组装、包装,项目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440007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
范优化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5.18
•【字号】粤府函〔2020〕8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
粤府函〔2020〕83号
广州、佛山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请示》(穗府报〔2018〕13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

二、广州市要加快推进东涌水厂新取水口的建设,东涌水厂旧取水口对应的保护区调整方案,应在东涌水厂取水口上移工程完工、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核准,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组织现场核定后,方可生效。

三、广州市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各项水源水质保护工程建设,及时妥善处置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着力提升水源保护
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广州、佛山市要加强沟通协商和联防联治,协同推进广佛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共同做好保护区水源水质安全保障工作。

五、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督促指导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本批复做好优化调整工作,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确保饮用水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广东省水利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各地、市水利(水务)局:《广东省水功能区划》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前言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江河湖库划定的具有相应使用功能,并且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明确的水域。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将水质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入河污染源的主要依据;是加强水资源调度,维持江河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强化陆域污染源管理,优化产业布局,科学确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明晰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规划的重要基础,也是我省水资源管理及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按照2002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2]83号),以及广东省计委和省水利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计农[2002]903号),要求各省对已批准的水功能区划进行复核和调整,并在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和技术细则中明确了水功能区复核和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据此,省水利厅委托省水文局,重新复核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成果。

《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是由省水文局在《广东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有关水功能区划成果基础上,通过野外勘查,广泛搜集基本资料、充分利用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多年成果,按照全国统一的复核程序和方法,经详细论证编制而成,前后历时四年。

区划范围为地表水部分。

由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划分别是由珠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我省划定的;跨省河流省界河段水功能区划是经流域机构协调,同周边相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划分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精神,我省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我厅经研究,现就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施行起,除矿区范围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仍由我厅实施以外,其他地热、矿泉水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出租等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厅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除外)。

原由我厅颁发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管理事项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原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2012年度省级采矿权出让计划项目、原经我厅批复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项目、以及原经我厅批准同意的委托出让的项目,涉及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的,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其相应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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