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文档2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

饮⽤⽔⽔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饮⽤⽔⽔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篇⼀:饮⽤⽔⽔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饮⽤⽔⽔源地⽣态环境,防治饮⽤⽔⽔源地污染,保障群众⾝体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的饮⽤地表⽔⽔源地和地下⽔⽔源地(以下简称饮⽤⽔⽔源地)的⽣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源地保护⼯作纳⼊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级保护区,其中:⼀级保护区:⾃取⽔点起,上游5000⽶⾄下游200⽶的⽔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流的全部⽔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的陆域。
⼆级保护区:⾃⼀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或⽔源点上游的⽔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流的全部⽔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的陆域。
第五条饮⽤⽔⽔源地保护区中,⼀级保护区的饮⽤⽔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环境质量标准》Ⅱ类⽔质标准。
⼆级保护区的⽔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质标准。
地下⽔⽔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质标准。
第六条饮⽤⽔⽔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全⾯规划,统⼀管理,分⼯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安全为重点,以维护⽣态环境良性循环为⽬标,坚持饮⽤⽔⽔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
第七条进⼊或居住在饮⽤⽔⽔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污染防治⼯作,保护和改善⽔质。
第⼋条任何单位或个⼈对污染、破坏饮⽤⽔⽔源地的⾏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章饮⽤⽔⽔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源保护区由⽔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任何单位和个⼈破坏、擅⾃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方案范本(3篇)

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方案范本萩芦溪(外度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是我区重要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为了改善水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提高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和防控能力,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的环境事件防控工作。
根据《省人民政府___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___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__》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___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___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__决定》和省政府、市政府《___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改善萩芦溪流域生态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二、法律、法规依据1、《___环境保___》2、《___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3、《___环境影响评价法》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___)6、《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环保局、农业厅)三、整治目标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关闭或搬迁;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必须关闭或搬迁;流域内的其他污染源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必须关闭或搬迁。
四、___领导为确保此次饮用水源地污染源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区新县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人大主席陈天章担任,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纪检、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土地、公安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水利站站长担任,负责___协调工作。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饮用水源地是指为满足人类日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需求而供应饮用水的地区。
它是人类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着问题。
一方面,一些饮用水源地受到了污染和破坏,导致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
另一方面,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4年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技术支持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详细描述。
二、制度建设为了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1. 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权责分工,规范管理行为。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
2. 制度建设: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管理、监测评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
明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的职责,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3. 人员培训: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建立专业团队,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4. 资金支持: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解决保护工作中的资金问题。
同时,探索建立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饮用水源地保护。
三、法律法规为了保护饮用水源地,制定了以下法律法规:1.《饮用水源地保护法》:明确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和管理要求,规定了保护主体、保护义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2. 《水环境保护法》: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禁止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污染活动。
3. 《土地管理法》: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坏饮用水源地土地。
4. 《环境保护法》: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供应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地和取水工程的保护区域。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划、严格限制、管护并重。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目标是保护水源地的水质,确保供水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包括水源地内的取水工程、水源地周边禁止或限制的活动等。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求依法制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有效实施。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依据水质状况、水量状况、水源地环境和地质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划定范围。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注重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确保覆盖相应范围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应当经过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应当经过科学评估,确保不影响水源地水质和水量。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应当及时公告公示,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活动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影响水源地水质和水量的活动。
第二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储存、生产、存放、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二)非法排放污水或废弃物的活动;(三)非法建设、掘井或堵塞水源地的活动;(四)恶性犯罪行为及其他可能危及水源地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范本

奖惩措施与责任追究
设立奖励基金
对于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激励其继续发挥优势。
实施责任追究
对于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强化 责任意识。
06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宣传教育方案
宣传教育对象
面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饮用水水源地企事业单位以及周边居民等。
包括河流型、湖库型、地下水型等各类饮用水 水源地。
保护区划定
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划定,明确保护范 围和管控要求。
3
污染源排查
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的污染源进行全面 排查,明确污染源位置、类型、排放量等信息 。
工作原则与方法
坚持问题导向
01
以解决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制定切实
资金投入与技术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工作,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整 治行动,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推动先进技 术在水源保护领域的应用,提高整 治工作的科技水平。
宣传教育内容
宣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政策法规,提高公众对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组织宣传讲座、展览等活动,加强互动和交流。
公众参与渠道与方式
公众参与对象
面向广大市民,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居民 和企事业单位员工等。
考核评估标准与方法
制定考核评估标准
根据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 务,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估标准, 包括水质指标、生态指标、管理 指标等。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8.19•【字号】穗府[1992]81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穗府(1992)81号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用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本市市政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
广州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行政监督。
本市的房管、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五条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除应办理报建申请和用水申请外,必须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送市公用事业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的建筑规范,便于防护和清洗保洁,并应就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池容积及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二)水池壁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水池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坟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三)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五)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创建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水十条》和《省实施方案》,以广佛跨界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广州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广州而奋斗。
基本原则:坚持目标管理、循序推进。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饮用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和进度要求,明确我市实施《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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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文档2篇Guangzhou drinking water sourc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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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全文文档第一条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供本市居民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资源。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本市饮用水取水口所在地和相邻的地级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影响本市饮用水安全的上游城市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一体化政策制定、联防联治、执法协作、环境监测合作、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协调工作。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城管、农业、林业、卫生、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八条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范,并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发改、国土、卫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港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相邻的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理界标、分隔设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分布和应急备用需要,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划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配置相应的应急供水设施。
备用饮用水水源划定方案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公告、标志设置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者职责分工组织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覆盖城乡的公共污水管网,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的处理。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应当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将经处理后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和村庄应当在其权属范围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循环用水的技术,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将经处理后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出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环卫、景观绿化等用途。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日常检查,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治污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在取水口所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在取水口周围设置监控设施,对取水口附近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供水企业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或者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饮用水水源污染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请其及时调查处理、防治污染、排除危害。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网络,每月统一公布一次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信息纳入水源环境监测网络。
第二十二条新建饮用水水厂的水源地和取水口,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当地的水质、水文、地质资料,以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及流行病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辖区内有流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流的,应当保障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供水企业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有害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处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事故警报,并适时公布水质的动态信息。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收集、提供证据等方面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并对在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和不履行相关标志设置、保护责任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进行日常检查和实时水质监测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及时协调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行为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依法进行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及公布水源环境质量信息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不依法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并进行应急演练的;(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发布事故警报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下列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名单:(一)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二)超标准排污情节严重的;(三)超许可总量排污情节严重的。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单位通报金融机构、外贸、证券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故意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故意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由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