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颁布日期】:1993-10-25【法律文号】:粤劳薪[1993]87号【执行日期】:1993-7-1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工资分配,现将我们制订的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供企业选择使用。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制订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办法。
1.参考工资标准的设立。
以省政府粤府[1985]166号文件所附的企业工资标准表确定的工资等级和等级系数为基础,将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每人每月43.44元(为方便操作,按43元计)合并到工资标准中去,并适当延伸工资等级。
补贴的一部分(27元)按原工资等级系数计算并入工资标准;一部分(16元)按绝对数并入工资标准。
在此基础上,一级工工资标准适当调整,即起点工资高档为100元,中档为95元,低档为90元。
2.参考工资标准不再划分工资区类别和产业,不再对应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划分企业类型;干部和工人执行同一工资标准。
选择参考工资标准应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而定,即经济效益好的可选择高标准,经济效益一般的选择中标准,经济效益较差的选择低标准。
3.执行参考工资标准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不强行统一。
在实际工作中,具体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主确定。
4.执行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其新增加的工资,在不影响上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经济效益好,负担能力大的,可一次进入生产成本,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不太好,负担能力小的企业,可逐步进入成本,并逐步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其新增工资已进入生产成本(挂钩企业已调整基数,下同)的企业,其新进成本的工资高于执行本标准所增加的工资的,这次不再进入成本,低于执行本标准所增加工资的差额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桂政发[2010]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桂政发[2010]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afd5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3d.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
(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820
6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710
5.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
635
5
各县级市
四类
565
4.5
各县、自治县
——结束——。
广东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作者:————————————————————————————————日期:2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 8]631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
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
并报市劳动备案。
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8]6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 8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45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
以此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4.38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
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辖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述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区实际,从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定一个标准,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抄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01
•【字号】汕府函[2010]14号
•【施行日期】201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函〔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标准:城区、海丰县、陆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58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陆丰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530元/月调整为66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6.4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汕尾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四月一日。
5月1日开始,广东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5月1日开始,广东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开始,广东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社厅昨天(2010.3.17) 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调高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超过21.1%,为历年最高,新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增强广东的`就业吸引力,引导外来劳动力回流,缓解广东部分行业企业的“招工难”问题。
据悉,广东企业最低工资调整后的标准略高于江苏、北京,但低于上海和浙江。
广东省人社厅解释,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之一,是着重调整低工资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同时着重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加大调整幅度,缩小与珠三角地区的收入差距。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1.1%,分为五档:
广州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030元/月增幅19.8%,非全日制职工9.9元/小时;
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增幅19.5%,非全日制职工8.8元/小时,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20.9%,非全日制职工7.9元/小时,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
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增幅22.4%,非全日制职工6.9元/小时,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
第五类标准660元/月增幅24.5%非全日制职工6.4元/小时,由执行四类标准市的部分困难县市执行。
新标准5月1日起实行将利于缓解我省用工难。
(综合《汕头日报》《汕头都市报》报道)。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05]6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05]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5989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f4.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珠府函[2005]6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以及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香洲区、珠海保税区、横琴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经济功能区执行一类标准,调整为684元/月。
二、金湾区、斗门区执行二类标准,调整为574元/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结束——。
2010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佛⼭市企业职⼯最低⼯资标准
根据⼴东省要求,从今年5⽉1⽇起,佛⼭将执⾏新最低⼯资标准即920元/⽉,较原来的770元/⽉提⾼了19.5%。
昨受访的⽤⼈单位普遍表⽰,执⾏最低⼯资不成问题,实际薪酬才是吸引⼈才的重要筹码。
求职者也认为,关键看实际⼯资。
最低⼯资标准涨19.5%
作为⼆类地区的佛⼭则执⾏920元/⽉的标准,折算⼩时⼯资标准为5.29元/⼩时,⾮全⽇制职⼯最低⼯资标准8.8元/⼩时。
“原来佛⼭的标准为770元/⽉,新标准增加了150元,增幅达19.5%。
”佛⼭市⼈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孙*腾昨介绍,已经收到省厅下发的相关⽂件。
纵观近年佛⼭最低⼯资标准线,从2007年的690元⾄2008年的770元再到今年5⽉1⽇起的920元,佛⼭最低⼯资标准线节节攀升,年均增幅超过10%。
据介绍,去年为应对⾦融危机,各地暂缓提⾼最低⼯资标准。
“今年以来,普⼯、技⼯1500元甚⾄2000元都很难招到⼯⼈。
”昨有受访企业提出,最低⼯资标准线调⾄920元能有多⼤的吸引⼒?
据分析,⼯资⾼低是引导劳动⼒流向的主要因素之⼀。
适度提⾼最低⼯资标准,有利于改善区域就业环境,提⾼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缓解⽬前招⼯难的状况,其对调整低⼯资收⼊⼈群收⼊⽔平也有⼀定的作⽤。
⼈社局⽅⾯表⽰,佛⼭正按省的要求,拟定本地具体执⾏⽅案并尽快发出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3
•【字号】穗府[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8]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10-03-18
【实施日期】2010-3-18
【发文号】粤府函[201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
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整理by 中国四达广州分公司外企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