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化妆品行业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规范

化妆品行业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规范第1章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概述 (4)1.1 化妆品行业背景 (4)1.2 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4)1.3 国内外相关法规及标准 (4)第2章化妆品原料安全与质量控制 (5)2.1 原料分类与选择 (5)2.2 原料供应商评估与管理 (6)2.3 原料验收与储存 (6)第3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7)3.1 生产设施与设备要求 (7)3.1.1 生产设施要求 (7)3.1.2 设备要求 (7)3.2 生产工艺流程控制 (7)3.2.1 原料控制 (7)3.2.2 生产过程控制 (7)3.2.3 中间品及成品质量控制 (7)3.3 清洁生产与环境卫生 (7)3.3.1 清洁生产 (7)3.3.2 环境卫生 (8)3.3.3 虫害控制 (8)3.3.4 废水、废气处理 (8)第4章产品配方与研发 (8)4.1 配方设计原则与要求 (8)4.1.1 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 (8)4.1.2 化妆品配方设计要求 (8)4.2 研发流程与试验方法 (8)4.2.1 研发流程 (8)4.2.2 试验方法 (9)4.3 安全性评价与功效验证 (9)4.3.1 安全性评价 (9)4.3.2 功效验证 (9)第5章产品包装与标识 (9)5.1 包装材料的选择与质量控制 (9)5.1.1 选择原则 (9)5.1.2 质量控制 (10)5.2 包装设计原则与要求 (10)5.2.1 设计原则 (10)5.2.2 设计要求 (10)5.3 标识内容与规范 (10)5.3.1 标识内容 (10)5.3.2 标识规范 (11)第6章产品检验与质量控制 (11)6.1 检验项目与标准 (11)6.1.1 化妆品产品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检验、中间产品检验、成品检验及包装材料检验。
(11)6.1.2 原料检验应包括对原料的纯度、色泽、气味、微生物指标等项目的检验,并参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进行。
化妆品生产与销售质量安全与卫生管理规范

化妆品生产与销售质量安全与卫生管理规范为了确保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化妆品生产与销售业务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质量安全与卫生管理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可靠、卫生安全,并确保市场上的化妆品符合消费者的需求与期望。
本文将就化妆品生产与销售的规范,包括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质量检测、储存与运输以及销售环节等,进行详细论述。
一、原材料选择化妆品的原材料选择对于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至关重要。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确保所选用的原材料来源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并遵循严格的采购程序。
所有原材料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对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生产工艺化妆品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标准化的生产工艺。
生产车间需要保持严格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产品生产中应合理控制生产温度、湿度和时间,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生产工艺中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进行记录和检查,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三、质量检测为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
对每一批次的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包括外观、pH值、微生物限度等多个指标。
同时,还需要进行稳定性测试、安全性评估等,以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储存与运输化妆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符合一系列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储存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并防止与有害物质接触。
运输过程中需要避免产品受潮、受热和碰撞等情况。
同时,化妆品的储存和运输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温度加以规范,避免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五、销售环节化妆品的销售环节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销售渠道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确保渠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销售环节需要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客户的反馈和投诉,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六、消费者教育和知识普及化妆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消费者教育和知识普及是非常重要的。
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他们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认知。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及其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创新发展〕鼓励化妆品的研究与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化妆品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社会共治〕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依法成立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和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活动,公平对待社会第三方力量,提升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化妆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化妆品安全信息,对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咨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科研、医疗、检验、企业、法律等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可以成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第八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开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化妆品公司的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1. 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监督和持续改进。
2. 各部门负责人应承担本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确保本部门工作符合公司质量管理要求。
3. 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三、质量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
2. 严格执行国家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对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检验、销售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质量管理内容1. 原材料管理(1)采购原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稳定、有合格证明的供应商。
(2)对原材料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2. 生产过程管理(1)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生产过程中,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防止交叉污染。
3. 产品检验(1)产品生产完成后,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2)检验结果记录完整,存档备查。
4. 销售环节管理(1)销售产品应具备合格证明、产品标签等。
(2)销售过程中,确保产品包装完好,防止破损。
5. 售后服务管理(1)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2)对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跟踪,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五、质量管理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
2. 培训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知识、法律法规、操作技能等。
六、质量管理监督与考核1. 建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对各部门、员工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对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对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规范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 本规范管理制度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规范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二、质量管理原则1.依法规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地区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2.一切以质量为中心:产品质量放在首位,从产品的研发、生产、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始终追求卓越品质。
3.科学管理: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的质量管控,不断优化和提升管理水平。
4.持续改进:通过不断的内部审查和外部客户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改善。
三、组织架构1.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和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检验标准、操作规程等文件,组织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2.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符合质量标准。
3.采购部:负责采购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评估和审核,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4.销售部:负责销售产品的市场监测和客户反馈的收集,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改进产品。
四、质量管理流程1.质量控制(1)研发阶段:制定产品研发计划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研发符合质量标准。
(2)生产阶段:建立生产指令和生产记录,规范生产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接收、存储、使用,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确保产品质量。
(3)包装阶段:建立包装指令和包装记录,规范包装过程,保证产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
(4)检验阶段:建立检验流程和检验标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2.质量监控(1)设立质量监控点,对生产过程进行现场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进行质量抽样检验,将取样的产品送往实验室进行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等多个项目的检测。
(3)建立质量监控记录,记录各个环节的质量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质量改进提供依据。
3.质量反馈和改进(1)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处理客户反馈和投诉,并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质量改进措施。
(2)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对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粤食药监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26日以粤食药监法〔2015〕24号发布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计划管理、统一方法、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灵活高效、综合评价的原则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原则进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
第六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高效原则。
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工作。
化妆品行业管理规范
化妆品行业管理规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美的追求,化妆品行业的发展日益迅猛。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不力和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化妆品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产品质量不过关、虚假宣传、无法追溯生产源头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化妆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宣传推销、生产环境等方面探讨化妆品行业的管理规范。
一、产品质量规范1.原材料采购规范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体系,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关的质检报告和证明文件。
对于重要原材料,应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2.产品质量检测化妆品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测实验室,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测设备。
并对每批次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包括对产品稳定性、安全性、功效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质量追溯体系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对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和处理,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二、宣传推销规范1.真实宣传化妆品企业在宣传中应遵循真实、准确、客观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
宣传材料中的产品功效和效果宣称应当有科学依据,并标明测试数据来源和可靠性。
2.禁止误导性宣传化妆品企业不得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手段,不得夸大产品的功效和效果,不得利用明星代言或其他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
3.明示风险和禁止内容化妆品企业在宣传中应明示产品的适用人群、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同时明确禁止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对象。
并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相关警示语和禁用人群。
三、生产环境规范1.生产厂区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厂区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防演练。
应严格控制生产车间的环境温度、湿度等参数,保障产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员工培训与安全化妆品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一些化妆品制造商质量和安全意识不足,一些不合格和不安全的产品进入市场,给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带来了风险。
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监督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程三个方面,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深入探讨。
一、监督管理1. 目的和原则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质量达到标准,不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
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和便利。
2. 监管机构的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成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程,包括制定化妆品质量标准、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并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抽检和监测。
3. 企业责任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遵守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建立标准化的生产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实验室设备。
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抽检和监测监管机构应定期抽检和监测市场上的化妆品,包括成分分析、质量评估和安全性评价等。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包括下架、召回和惩罚等。
5. 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众公开抽检和监测结果,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和警惕,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
二、质量标准1. 成分标准化妆品的成分应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禁用和限用物质。
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和婴幼儿,应设置特殊标准和限制。
2. 生产标准化妆品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操作流程等。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3. 包装标准化妆品的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标识、说明书、防伪和防止二次污染等。
标识应清晰可见,说明书应详细准确,防伪措施应有效可靠。
4. 标签标识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和使用方法等。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其安全性和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生产、质量控制、销售等方面,详细介绍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一、生产过程规范1. 原料采购与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与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原料质量。
规定采购渠道,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在采购环节中,要对原料进行可靠的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关档案,方便追溯与管理。
2. 生产工艺与设备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要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和作业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并记录相关操作。
3. 生产环境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车间的清洁与卫生。
要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清理、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确保化妆品生产的卫生安全。
二、质量控制规范1. 质量检验与监测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与监测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要对化妆品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全面、系统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要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适当的检测方法,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标准。
2. 不良品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不良品处理的规范与流程,建立完善的不良品记录与管理系统。
对于不合格的化妆品产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处理,如退货、报废等。
并要对不良品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3. 安全警示与标签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同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警示,如敏感肌肤慎用、仅限外用等。
三、销售与售后服务规范1. 销售环境与设施化妆品销售企业应提供整洁、卫生的销售环境。
要对商品陈列进行分类、规范,方便顾客选购。
销售环境要保持适当的温湿度,防止产品受潮或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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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深食药监规〔2008〕2号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
现予印发。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经营(含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对其经营化妆品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化妆品经营企业(指依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化妆品经营者,下同)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规模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化妆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工作,并指导和规范本企业的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化妆品质量管理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目标,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化妆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三)化妆品采购验收和储存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化妆品管理和召回制度;
(五)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六)人员培训制度。
第五条从事化妆品经营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并参加相关培训,及时了解有关管理规定。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内部培训,对有关人员进行化妆品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六条化妆品经营者必须从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化妆品。
应索取供货企业证件材料,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并通过上网查询、电话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核证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供货企业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采购国产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索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采购进口化妆品,应索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者《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化妆品经营者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检查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标识下列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四)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分别为“(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和“XK16-108××××”;
(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或“卫妆特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六)国产化妆品应加贴“QS”标志,进口化妆品应加贴“CIQ”标志。
第八条化妆品经营者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应向供货商索要所购进产品生产批次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进货验收记录应包括化妆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产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供货单位、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标签标识、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是否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查时,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
第十一条化妆品经营企业设库储存化妆品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库存化妆品应按品种分批存放,码放时应离地、隔墙放置,其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二)仓库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混放;
(三)仓库应设立合格区和不合格区,并有明显标识。
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四)化妆品说明书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储存。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化妆品营销宣传时(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正确介绍化妆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者销售化妆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化妆品经营企业向其他化妆品经营者销售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及票据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购货单位、数量、价格及销售日期。
化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及票据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格。
第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四)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
(五)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六)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
(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化妆品。
第十五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冒伪劣、质量可疑或紧急处理的化妆品采取就地封存等控制性管理措施,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退货、换货、销毁。
第十六条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经营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以登报公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召回已售出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已售出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主要负责人,是指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化妆品经营者的负责人。
首营企业:购进化妆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购销关系的化妆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化妆品。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