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之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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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复习资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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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8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经济法概述【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协定【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法律”;(4)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考点2】经济法的主体(2010年多选题)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A.政府B.各类企业C.非盈利组织D.外国人【答案】ABCD第二单元法律行为【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2013年多选题)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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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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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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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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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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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记忆卡片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记忆卡片

经济法
【要点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要点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要点四】诉讼时效中止 VS 诉讼时效中断
【要点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VS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要点七】普通合伙人 VS 有限合伙人
【要点八】绝对应记载事项
【要点十】赠与的撤销
【要点十三】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
包装物押金
(1)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作销售处理 (2)一年以内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作销售处理
(3)一年以上,一般作销售处理
(4)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作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提示】包装物押金的适用税率为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要点十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要点十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要点十七】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简记“省会”)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提示】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要点十八】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中级经济师打印版2018中级经济师备考124个必考高频考点完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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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经济师高频考点总结中级经济师考点整理汇总经济基础市场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1】需求是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价格条件下,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

【2】消费者收入一般是指社会的人均收入,一般来说,消费者收入变动与需求的变动(呈同方向变化)。

【3】影响需求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商品本身的价格)。

【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成本降低,供给将(增加)。

【5】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价格降低,供给将(减少)。

【6】供给曲线是一条(从左下方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

【7】(均衡价格)是市场供给力量和需求力量相互抵消时所达到的价格水平。

【8】在我国,实行最高限价属于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干预措施)。

【9】当需求量变动百分数大于价格变动百分数,需求弹性系数大于1时,需求价格弹性的类型为(需求富有弹性)。

【10】以下关于需求价格弹性的影响因素说法中,错误的是(一种商品若有极少的替代品,则该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大)。

【1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某产品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小于1,则当该产品价格提高时,(会使生产者的销售收入增加)。

【12】(需求富有弹性)商品适合采用薄利多销的方式增加销售收入。

【13】(((((需求交叉弹性)是指一种商品价格的相对变化与由此引起的另一种商品需求量相对变动之间的比率。

【14】当 Eij>0,交叉弹性系数为正数时,表明两种商品的关系为(两者为替代品)。

【15】如果甲产品是乙产品的需求交叉弹性系数是负数,则说明甲产品和乙产品(是互补品)。

【16】(时间)是决定供给弹性的首要因素。

【17】由于供给规律的作用,价格的变化和供给的变化总是(同方向的)的,所以,Es的符号始终为(正值)。

消费者行为理论【18】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的主要区别是(效用是否可加总)。

【19】无差异曲线的位置和形状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

【20】当边际替代率沿着无差异曲线递减时,一个前提条件是(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

2018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

2018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

2018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本归纳涵盖93%左右的考试内容,如需更多请看课本。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表一、增值税纳税人分类标准特殊情况计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500万以下(1)个人(非个体户)(2)非企业性单位(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注意】(1)为必须(2)(3)可选择简易征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税款抵扣制表二、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考虑营改增)一般范围销售、租赁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注意】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劳务视同销售(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行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注意:统一法人内流转不视同销售。

如部门之间。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货物销售为主按照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体工商户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兼营销售经营活动中涉及营改增服务和货物,劳务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特殊规定“货物”期货视作有形动产交割环节纳税;餐饮业非现场销售按照货物缴纳增值税;资源开采属于应税劳务;电力公司过网费。

10%税率日用品、农业用品、文娱产品、燃气表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指受托方)(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5)代办保险收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注意】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1)零售价;(2)价外费用;(3)普通发票组成计税价格视同销售(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注意】先找本单位同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找其他单位;还没有,组价进口(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特殊包装物押金(区别装物租金)区分一般包装物;啤酒、黄酒包装物不计入销售额;白酒和其他酒包装物入销售额折扣销售同一张发票注明才可以按照折扣后金额征收以旧换新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组成的成套消费品全额计入。

【图文并茂】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9

2

公司法制制度
知识点、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2

公司法制制度

2

公司法制制度

2

公司法制制度
【注意】公司为“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 议,由“出席”会议 的 “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陷阱】决策者只能 是“股东(大)会”, 其他说法都不正确; “出席”会议非“全 体”;所持“表决权” 非“人数”亦非“出 资比例”, 过半数即 “>50%”。

22

2

公司法制制度
知识点、登记(★★)
(一)设立登记

2

公司法制制度
(二)变更登记

1.45日后:“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30日内:其他变更 【理解】“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 ,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担保。分立:债权人虽然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提供担保,但同样应于上述时间内通知和公告。 【注意】教材错误: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 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说法错误。增加注 册资本不需要45日后。
第 第
2 公司法制制度 练习题
章 章
【习题·单选题】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乙出资50 万、丙出资30万、丁出资80万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 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 同意而不能通过 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 意而不能通过 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 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

2018年《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分布(第一批次)

1.黄洁洵冲刺串 讲班第 7 讲 2.黄洁洵基础班 第 51 讲 3.黄洁洵习题班 第 13 讲 4.轻一第 278 页 涉及该知识点
1.黄洁洵冲刺串 讲班第 3 讲 2.黄洁洵基础班 第 18 讲 3.黄洁洵中级直 播刷题班第 2 讲 4.轻一第 81 页涉 及该知识点
郑晓博基础 班第 62 讲
郑晓博基础 班第 65 讲
1.考前 5 天提示 班第 1 讲 2.黄洁洵冲刺串 讲班第 7 讲 3.黄洁洵基础班 第 42 讲 4.轻一第 249 页 涉及该知识点 1.黄洁洵冲刺串 讲班第 3 讲 2.黄洁洵基础班 第 16 讲 3.黄洁洵预科班 第4讲 4.轻一第 71 页涉 及该知识点 5.轻四第 9 页涉 及该知识点
讲班第 1 讲;
3.黄洁洵模考精
讲班第 4 讲涉及
该知识点; 4.黄洁洵基础班 第 5 讲;
郑晓博基础 班第 6 讲
5.黄洁洵中级直
播刷题班第 1 讲;
6.轻一第 21 页涉
及该知识点;7.
轻四第 6 页涉及
该知识点。

杨千紫重 难知识点 直播班第 1讲
逆袭提分 班 3 小时 客观题集 训第 1 讲
1.郭守杰冲刺 专题班第 2 讲 2.郭守杰基础 精讲班第 12 讲 3.轻二第 103 页涉及该知识 点;
1.郭守杰冲刺 专题班第 5 讲 2.郭守杰真题 精讲班第 7 讲 3.郭守杰基础 精讲班第 39 讲 4.郭守杰强化 习题班第 6 讲 1.郭守杰冲刺 专题班第 5 讲 2.郭守杰考前 提分班第 1 讲 3.郭守杰真题 精讲班第 3 讲 4.郭守杰基础 精讲班第 13 讲 5.郭守杰强化 习题班第 4 讲 6.轻二第 105
2018 年《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分布(第一批次)

2018新教材会计中级《经济法》1-8章全1736页


变动较大。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法律行为、
8 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2、删除了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018 8 3、新增了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9 9/勤于学、善于思、敏于行
第一章 总论
8
2018
8
10
【章节框架】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总 论 第 1 章 章节目录 第3章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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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判断题 简答题
题量
分值
30题
30分
15题
30分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三级 10题 3大题 第四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五级
综合题
合计
1大题
12分
59题
100分
10分
18分
全国实行机考后, 2016年、2017年考试题 型题量一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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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五级
第一章 总论
8/勤于学、善于思、敏于行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第1章 总 论
2018 年新教材变化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五级
地方 性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政 府规章
地方(省;省会、特区、设 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各部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直 属机构 地方(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目录第一章:总论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一章:总论第二节:【内容导航】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无效的法律行为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考频分析】:考频:★★。

2017年单选题和判断题、2013年多选题。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必须具备: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二是不确定的事实;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五是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3.无效的法律行为。

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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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中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一、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二、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效力胁迫、欺诈(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乘人之危可撤销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变更、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附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六、代理的基本概念1.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七、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1)合同的效力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①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4.其他规定(1)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2)第三人恶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八、经济仲裁(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仲裁程序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是否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仲裁协议并未失效),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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