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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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8年中级经济法,这些考点你一定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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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8年中级经济法,这些考点你一定要会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不要懈怠,机会只会留给有准备的人。

2018年新大纲还没有公布,先来预测一下考点吧。

科目:中级经济法
1.增值税
增值税每年都会有所考察,而且刚刚经历了营改增,教材更新才刚刚跟上改革的步伐,因此,在2018的考试中这一部分一定是考查的重点,变化较大需要大家认真学习新的内容。

2.票据权利
在历年的考试中,票据权利都是非常重要的考点,经常出综合分析题,如果没有掌握好这个知识点对我们考试的通过是非常的不利的,因此在平时的学习中需要重点关注。

3.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这个范围相对较大,这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合同的各个知识点之间联系性较强,但是关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依旧是重点中的重点,几乎每年考试都会出题。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在2017年的中级考试中考察了比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而且每年关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都会在客观题中有所体现,所以2018年的考试必然会出相关的考题。

中公会计预祝您考试通过!。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52)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52)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52)营改增【考点1】应税范围的基本规定1.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3.电信服务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解释】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解释】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5.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解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现代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解释1】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

【解释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而非“融资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解释】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安全保护服务。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内容导航】: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知识点】: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1.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

2.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登记(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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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
【内容导航】:
一、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二、优先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优先股
股份
考点1 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P73)
2.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份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考点2 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P71)
1.优先分配股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解释1】约定的股利率,可以是固定股利率,也可以是浮动股利率;据此,优先股可以分为固定股利率优先股和浮动股利率优先股。

【解释2】如按约定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的,该优先股为可累积优先股;相反为非累积优先股。

【解释3】优先股还可以分为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如果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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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

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备考的亲们有好成绩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优路教育将为大家持续发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各章节的主要考点,本篇为《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持续关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1、经济法概念(起源于法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①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②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③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经济法》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协定。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五)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五)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五) 【知识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第四单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2)-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2)-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2)-毙考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2) 抵押抵押合同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解释】禁止“流押条款”的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如果抵押人是债务人,债务人可能故意拒不清偿债务,从而变相地将抵押物卖给债权人。

【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例题·判断题】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的所有权直接归乙,该约定无效。

( )【答案】√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登记生效)(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解释1】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解释2】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以甲的A幢房屋抵押给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以甲的B幢房屋抵押给乙。

后甲未能按约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行使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B.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C.乙可选择对甲的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D.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答案】B2.动产(登记对抗)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分析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分析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特征设立、事务管理、解散债务清偿(二)合伙企业设立、事务执行(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四)入伙与退伙(五)有限合伙特殊规定本章预计分值10分左右;关注合伙企业考“主观题”。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1.特征(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是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资格);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解释: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3.事务管理:可以自己,可以委托他人。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对受托人的法定限制: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10项)。

5.★解散后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考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考点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人事务处理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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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主观题:45分钟~1小时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

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第一章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重点: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26.一审:(1)普通程序允许不公开审理:①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②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27.执行程序:时间,超期的后果(1)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

(2)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8.诉讼时效:种类、中止和中断区分一年:质伤存租中止和中断:客观中止,主观中断◆次重点:1.2.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3.无权代理:看三项权利(催告权无论善恶;撤销权善意相对人)4.5.诉讼时效:概念、中止的计算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第二章出题预测:可能涉及简答题,分值15分左右◆重点:1.设立条件:出资;交付+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3.4.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权;人员安排(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6.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投资权益;对外的效力(1)股权代持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投资收益最终归属实际股东。

(2)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7.(1)股权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

——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回购转让: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3 【注意1】短线交易: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针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 【注意2】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给职工) 【注意3】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1)发行条件: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2)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3)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4)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双2/310%;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

1. 【注意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2.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合同: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3. (14.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比例3%,未列明不决议);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5.董事会:不能出席;免除赔偿;表决通过(1)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3)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股东(1)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2)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有限责任(特殊为连带)8.股东代表诉讼:步骤(先董事会?监事会?);名义(自己名义);资格(有限任何,股份180日1%)9.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破产清算、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第三章出题预测:预计合伙企业可能涉及简单,总分值6分左右◆重点:1.个人独资企业:特征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5.6.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7.8.◆次重点: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持续清偿(5年)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3.合伙人的债务:两不得、两可以不得代位、抵销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可以用收益清偿、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4.有限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先人后事5.第四章出题预测:预计分值会在18分左右,重点准备票据法的简答。

◆重点:1.商业银行:查询、冻结和扣划职权;单位定期存款;破产清算优先支付。

(1(2)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3)破产清算,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1)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锁定: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36个月内不得转让;(3)损权违担未消除,涉嫌犯罪假申请,一年一期报告差,三罚一责不得行。

3.4.临时报告:看情形。

关键词:重大、主要。

其余: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5%以上股份;减资、合分、解散及破产;涉嫌犯罪;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和股权激励形成决议;变更会计政策;会计差错。

6.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知道超过30日;订立时已经知道;成立后知道仍然收取保险费;投保人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未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看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8.死亡保险:(1)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书面or 口头形式,订立时or 订立后追认)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注意】认可死亡保险: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2)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9. (1)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其他人做受益人最终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说了算;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变更于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对保险人生效看通知。

10. (1)投保人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追认。

)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免责条款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示说明——不生效。

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无效。

11.误告年龄条款: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12.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权利:效力、期限。

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银行汇票、本票出票人出票日2年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追索权除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6个月再追索权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3个月14.抗辩切断:运用到案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合同纠纷、存入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伪造:票据责任(伪造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6.公示催告:(1)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裁定终结该程序,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申报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绝对记载(1)背书人签章;(2)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得记载(1)条件背书(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

任意禁止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质押背书票据上质押字样(文句)+签章→票据质押(债务人还不上债,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18.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商业汇票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票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9.外汇内容:外币现钞(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2016年10月1日加入特别提款权)◆次重点: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接管;展期。

(1)分支机构的设立: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接管: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3)展期: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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