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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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素管理办法

抗菌素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素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素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素临床应用管理制度1. 引言抗菌素是一类用于治疗或预防细菌感染的药物。

然而,由于滥用抗菌素的问题日益严重,导致出现了抗菌素耐药性的威胁。

为了提高抗菌素的临床应用质量,加强抗菌素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抗菌素的临床应用。

2. 临床应用管理原则2.1 合理使用在临床实践中,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疾病特点,选择合适的抗菌素种类、剂量和疗程。

合理使用抗菌素可以有效降低细菌耐药性的风险,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药物副作用。

2.2 报备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素使用的报备制度,包括抗菌素使用的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

只有经过审批的抗菌素才可以使用,确保抗菌素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2.3 监测与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抗菌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包括抗菌素的种类、使用频率、疗效等方面。

通过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抗菌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抗菌素的临床应用效果。

3. 抗菌素临床应用管理流程3.1 开展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素临床应用管理培训,培养医务人员对抗菌素的正确认识和使用技能,提高抗菌素的合理应用水平。

3.2 报备与审批医务人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抗菌素使用的计划,包括抗菌素的种类、剂量、疗程等详细信息。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备的内容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3.3 使用与记录在使用抗菌素前,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充分评估,确保抗菌素的使用符合适应症和标准。

同时,对抗菌素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使用剂量、疗程、疗效等。

3.4 监测与评估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素使用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抗菌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的问题,并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与指导。

4. 结束语通过建立抗菌素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抗菌素的使用和管理,减少滥用和不合理使用的问题,降低抗菌素耐药性的风险。

医疗机构应重视抗菌素管理,并一以贯之地进行培训、报备、使用和监测,以提高抗菌素的临床应用质量。

医院抗菌素用药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素用药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我院抗菌素的使用,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护人员、药剂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

三、抗菌素分级管理制度1. 非限制使用抗菌素: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素。

临床医师可依据临床需要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素处方。

2. 限制使用抗菌素:与非限制使用抗菌素相比,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抗菌素使用。

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素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 特殊使用抗菌素: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素;新上市的抗菌素;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抗菌素者;药品价格昂贵。

患者病情符合特殊使用抗菌素适应症时,需经抗菌素临床应用专家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使用。

四、抗菌素临床应用管理1. 医师在开具抗菌素处方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史、药物过敏史,结合病原学检查结果和药敏试验,合理选择抗菌素。

2. 医师应遵循抗菌素使用原则,根据病情需要,合理选择抗菌素的品种、剂量和疗程。

3. 抗菌素使用期间,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和药物不良反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抗菌素临床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我院抗菌素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不合理使用抗菌素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五、抗菌素采购和使用管理1. 抗菌素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2. 抗菌素库存管理应确保药品质量,避免过期、失效。

3. 抗菌素使用过程中,药剂科应加强对抗菌素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医师、药师、护理人员等进行抗菌素知识培训。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抗菌素分级管理

抗菌素分级管理

抗菌素分级管理1. 引言抗菌素是一类用于治疗细菌感染的药物,其广泛应用使得细菌逐渐产生抗药性,严重影响了抗菌治疗的疗效。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素并防止抗菌药物滥用,抗菌素分级管理被引入。

抗菌素分级管理通过对不同类别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类和管控,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从而减少耐药菌株的发生。

2. 抗菌素的分级抗菌素分级是根据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安全性和抗菌谱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的过程。

根据国际标准,抗菌素分为三个级别:高级别、次高级别和一般级别。

2.1 高级别抗菌素高级别抗菌素通常用于治疗严重感染症状以及对其他抗菌药物表现出耐药性的细菌感染。

这类抗菌素的疗效强,副作用低,是最有效的抗菌药物。

2.2 次高级别抗菌素次高级别抗菌素适用于一些中度细菌感染疾病,其疗效稍逊于高级别抗菌素。

在使用次高级别抗菌素时,需要注意剂量和疗程的控制,以减少药物滥用和耐药菌株的发生。

2.3 一般级别抗菌素一般级别抗菌素主要用于治疗轻度感染以及常见的细菌感染。

这类抗菌素的疗效相对较弱,对耐药性较强的细菌有限。

在使用一般级别抗菌素时,应注意合理用药,以避免滥用导致耐药菌株的发生。

3. 抗菌素分级管理原则抗菌素分级管理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3.1 合理用药原则合理用药是抗菌素分级管理的核心。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细菌感染类型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并控制剂量和疗程。

此外,应避免不必要的抗菌素使用,如感冒、发烧等病情不明原因的患者不宜使用抗菌素。

3.2 审查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素使用审核制度,通过对医生开具抗菌素处方进行审查,确保抗菌素的合理使用。

审查制度应由临床药师和感染科医生共同参与,对抗菌素处方进行规范化和合理化的管理。

3.3 宣传教育抗菌素分级管理的成功实施需要对医务人员和公众进行宣传教育。

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对抗菌素分级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对抗菌素的正确使用和药物滥用的认知。

3.4 监测和反馈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系统,定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2023年最新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

2023年最新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

2023年最新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
随着抗菌素的广泛使用,抗菌素耐药性的问题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管理抗菌素的合理使用,保护公众健康,卫生部决定发布最新的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

一、抗菌素分级管理原则
1. 根据药物的抗菌谱、耐药性情况、临床应用经验以及药物的毒副作用等因素,将抗菌素分为不同的等级。

2. 对于不同的等级抗菌素,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

3. 加强抗菌素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分级管理目录。

二、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
1. 一级抗菌素
- 适用范围:一线治疗常见感染病原体
- 临床常用药物:头孢类、青霉素类、大环内酯类等
2. 二级抗菌素
- 适用范围:对一级抗菌素无效或有耐药性的感染
- 临床常用药物:氟喹诺酮类、第二代头孢菌素类、复方磺胺甲噁唑等
3. 三级抗菌素
- 适用范围:对一、二级抗菌素无效或有耐药性的严重感染
- 临床常用药物:碳青霉烯类、第三代头孢菌素类、利奈唑胺等
4. 特殊抗菌素
- 适用范围:限制使用,仅用于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治疗
- 临床常用药物:万古霉素、利奈唑胺等
三、其他管理要求
1. 医疗机构需建立抗菌素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医生和药师的培训,规范抗菌素的合理使用。

2. 加强对抗菌素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滥用和不当使用的情况。

3. 加强对抗菌素耐药性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

以上为2023年最新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凡涉及抗菌素的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务必严格遵守管理要求。

抗菌素分级管理大全2023年版

抗菌素分级管理大全2023年版

抗菌素分级管理大全2023年版目录1. 引言2. 抗菌素分级管理原则3. 抗菌素分类及管理细则- 3.1 一类抗菌素- 3.2 二类抗菌素- 3.3 三类抗菌素- 3.4 四类抗菌素4. 抗菌素分级管理流程5. 抗菌素使用指南6. 总结1. 引言抗菌素是一类用于治疗细菌感染的药物,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预防耐药菌株的产生以及保障患者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抗菌素的使用,我们制定了抗菌素分级管理大全2023年版,旨在提供明确的管理原则和分类细则,以便医务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抗菌素。

2. 抗菌素分级管理原则- 医务人员应充分了解抗菌素的特性、药理学和临床应用,提高合理使用抗菌素的意识;- 抗菌素的选择应基于细菌感染的类型、严重程度、患者特征以及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抗菌素的使用应遵循最新的临床指南和相关法规,禁止滥用和过度使用;-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和反馈机制,定期评估抗菌素使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管理。

3. 抗菌素分类及管理细则3.1 一类抗菌素一类抗菌素是广谱的抗菌药物,适用于治疗常见细菌感染。

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线选择:对于常见的感染,首选一类抗菌素;- 使用限制:应避免过度使用和滥用,以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

3.2 二类抗菌素二类抗菌素是较强效的抗菌药物,适用于治疗复杂或耐药细菌感染。

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适应症扩大:对于复杂感染或耐药细菌感染,可考虑二类抗菌素;- 临床监测:使用二类抗菌素需密切监测疗效和不良反应。

3.3 三类抗菌素三类抗菌素是高效的抗菌药物,适用于治疗严重、危急或多重耐药细菌感染。

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严格限制:三类抗菌素仅在严重感染或耐药菌株感染时使用;- 临床评估:使用三类抗菌素应进行严格的疗效和安全性评估。

3.4 四类抗菌素四类抗菌素是最后一线的抗菌药物,适用于治疗极其严重或无其他治疗选择的细菌感染。

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临床审查:四类抗菌素的使用需经过临床专家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使用四类抗菌素应建立严格的使用审批和监测制度。

抗菌素分级管理2023年版全解

抗菌素分级管理2023年版全解

抗菌素分级管理2023年版全解一、前言抗菌素(Antibiotics)是治疗细菌性感染的重要药物,然而,由于抗菌素的广泛使用和不当使用,导致了抗菌素的耐药性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素,延缓耐药性的发展,我国自2004年开始实施抗菌素分级管理。

2023年版的抗菌素分级管理的全解将对抗菌素的分类、使用原则、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抗菌素分级根据抗菌素的疗效、安全性、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素分为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1. 一级抗菌素一级抗菌素是指疗效确切、安全性高、耐药性低、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素。

一级抗菌素主要用于治疗常见感染和轻度感染,如呼吸道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2. 二级抗菌素二级抗菌素是指疗效确切、安全性较高、耐药性相对较高、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素。

二级抗菌素主要用于治疗严重感染和复杂感染,如败血症、肺部感染等。

3. 三级抗菌素三级抗菌素是指疗效相对较低、安全性较低、耐药性较高、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素。

三级抗菌素主要用于治疗多重耐药菌感染和特殊感染,如MRSA(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艰难梭菌感染等。

三、抗菌素使用原则在使用抗菌素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掌握抗菌素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 根据感染病原体的种类和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合适的抗菌素。

3. 遵循抗菌素的用药时间和剂量规定,避免随意调整。

4. 尽量短程治疗,避免不必要的长期使用。

5. 注意药物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6. 对于多重耐药菌感染,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四、抗菌素管理要求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抗菌素管理制度,明确抗菌素的采购、储存、使用、监测等环节的要求。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抗菌素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素的意识。

3. 医疗机构应开展抗菌素使用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使用抗菌素的情况。

4. 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素耐药性的监测,掌握耐药性的发展趋势,为抗菌素的使用提供依据。

二级医院抗菌素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二级医院抗菌素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医院与各临床科室主任要每年签订抗菌药物使用责任状,将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纳入到科主任的年终目标考核中。

二、严格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每年调整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药师调剂权资格。

有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才能使用和调剂抗菌药物。

三、严格执行《**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特殊情况需越权使用抗菌药物的,住院部的需要在病程记录中说明由某上级医师会诊授权同意,并由上级医师手写签字;门诊使用的处方上同时要有上级医师的签字。

四、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则不应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五、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抗感染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留存会诊记录),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使用。

六、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要使用特殊使用级药物的,在经抗感染专家组专家审核通过后,可以使用此类药物,但经验性用药不得超过5天。

七、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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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分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青霉素类青霉素G青霉素V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苯唑西林氯唑西林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氟氯西林阿洛西林磺苄西林美洛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阿莫西林/舒巴坦氨苄西林/舒巴坦哌拉西林/舒巴坦*阿莫西林/氟氯西林*氨苄西林/氯唑西林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美洛西林/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阿洛西林*奈夫西林*呋布西林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头孢拉定头孢羟氨苄头孢唑啉头孢呋辛*头孢噻吩头孢硫脒头孢替安头孢克洛头孢丙烯头孢地尼头孢哌酮头孢他啶头孢曲松*头孢孟多*头孢地秦*头孢匹胺*头孢尼西*头孢特仑酯头孢米诺头孢克肟头孢吡肟头孢噻肟头孢唑肟头孢匹罗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匹林*头孢甲肟*头孢泊肟*头孢他美酯*头孢噻利*头孢哌酮/他唑巴坦其他头孢类+酶抑制剂其他β-内酰胺类头孢西丁头孢美唑氟氧头孢拉氧头孢氨曲南碳青霉烯类比阿培南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法罗培南*厄他培南氨基糖苷类*链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奈替米星阿米卡星依替米星链霉素异帕米星酰胺醇类氯霉素局部制剂氯霉素四环素类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四环素土霉素米诺环素大环内酯类红霉素地红霉素琥乙红霉素克拉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阿奇霉素罗红霉素糖肽类去甲万古霉素万古霉素替考拉宁林可胺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喹诺酮类吡哌酸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环丙沙星莫西沙星、氟罗沙星洛美沙星*帕珠沙星*司帕沙星*异帕沙星*依诺沙星*妥舒沙星*依诺沙星*培氟沙星*芦氟沙星呋喃类呋喃妥因呋喃唑酮磺胺类SDSMZ-TMP联磺甲氧卞啶其他类磷霉素替硝唑*夫西地酸甲硝唑*利奈唑胺利福霉素奥硝唑注1:1. 按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目录2. * 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监测网抗菌药物使用消耗量排序前100种注2 1.氨基糖苷类、氯霉素类、四环素类不作为儿童的一线用药,2.氨基糖苷类不用于门诊患儿。

住院的严重患儿确有指征应用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3.氟喹诺酮类不用于儿童。

4.氨基糖苷类作为老年人的一线用药应慎重。

5.审慎使用万古(去甲万古)霉素(1)万古霉素及去甲万古霉素的适应证①治疗耐β-内酰胺类抗生素革兰阳性球菌的严重感染。

但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敏感革兰阳性菌,万古霉素不如β-内酰胺类抗生素杀菌作用强。

②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的革兰阳性球菌感染的危重病人。

③对甲硝唑治疗无效的抗生素相关性腹泻或病情严重危及生命者。

④按美国心脏学会推荐,用于有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高危因素的某些手术,并且患者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者预防用药。

⑤在MRSA或MRSE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进行假体或人工材料植入(如:心血管材料、全髋关节置换)时预防用药。

一般在术前给予1次剂量,手术时间超过6小时可追加一次,最多不能超过2次用药。

(2)以下情况不应使用万古(去甲万古)霉素:①常规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患者也非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者。

②中性粒细胞减少发热患者的经验性使用,除非有证据表明是革兰阳性球菌感染(如有Hickman导管出口处感染)或该医疗机构有MRSA感染流行。

③单次血培养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阳性,而同时采血的血培养阴性(即:血培养污染可能性大)。

由于皮肤菌群污染血培养可能导致误用万古霉素,因此,采血人员应进行培训以减少污染。

④针对细菌培养阴性的耐β-内酰胺类抗生素革兰阳性菌感染的长期经验治疗。

⑤全身或局部(如:抗生素锁)用于预防中心静脉与外周静脉导管感染或细菌定植。

⑥选择性消化道去污染,用以消除患者消化道的病原微生物。

⑦消除MRSA定植状态。

⑧抗生素相关腹泻的首选治疗。

⑨低体重婴儿(体重低于1500g)的常规预防用药。

⑩连续非卧床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者常规预防用药。

11肾功能不全患者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敏感革兰阳性菌感染。

12局部使用万古(去甲万古)霉素或用万古(去甲万古)霉素冲洗。

(3)提高对用药指南的依从性①研究、应用影响医生处方最有效的办法。

②通过医院评审计划监测万古(去甲万古)霉素应用指标,该指标作为考核医院医疗质量;药学部门、治疗委员会和医务人员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指标之一。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以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使用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和监测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对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相应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订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推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教育培训,组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的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其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2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

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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