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等两个导则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安监[2006]9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5.15【实施日期】2006.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等两个导则文件的通知(苏安监〔2006〕95号)各市安监局:现将《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是指通过事前计划和准备,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事故发展和扩大,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人、物和环境的危害减至最小程度。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也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水平。
1.2 适用范围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本导则适用范围是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果存在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有扩大危险,后果一般比较严重,并引发较大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对本导则适用的范围我们统称为高危行业)1.3 重要性高危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否能尽快得到控制,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取决于施救措施和施救速度。
国际上公认的标准是,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将使得事故损失减少94%。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2024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2024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单位:______ 姓名:______ 时间:______ 分数:______ 满分:100一、单选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A.处二万元以下罚款B.限期改正C.停产停业整顿2.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检测与(),将检测与评价结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A.评价B.评估C.评论D.说明3.三线电缆中的红线代表()。
A.零线B.零线C.地线4.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 )。
A.自由开启B.向外开启C.向内开启5.下列( )着火不能用水扑灭。
A.棉布、家具B.金属钾、钠C.木材、纸张6.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操作、检测及改造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设备()报告。
A.归属部门B.监管部门C.应急部门7.控制事故的三大对策是指()A.控制三违B.安全技术、安全检测、安全设施C.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8.在遇到高压电线断落地面时,导线断落点()m内,禁止人员进入。
A.10B.20C.309.针对应急预案中某项应急响应功能开展的演练活动;()。
A.单项演练B.综合演练C.现场演练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 )负责。
A.建筑单位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11.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理解,正确的是( )。
A.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除外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C.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危化品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

危化品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第16 套1、[单选题]人本原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不是人本原理中的原则。
A. 安全第一原则B. 动力原则C. 能级原则正确答案:A2、[单选题]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A. 设备B. 职业危害C. 中文D. 中英文正确答案:C3、[单选题]特殊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点。
A. 整个企业B. 安全管理部门C. 生产部门D. 车间正确答案:A4、[单选题]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A. 登记B. 备案C. 建档D. 统计正确答案: B 5、[单选题]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A. 液体比较容易燃烧, 其次是气体, 再次是固体B. 气体比较容易燃烧, 其次是液体, 再次是固体C. 固体比较容易燃烧, 其次是液体, 再次是气体正确答案:B 6、[单选题]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A. 红线B. 责任C. 考核D. 一票否决正确答案:D7、[单选题]动火作业一般分为()。
A. 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B. 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和固定动火C. 三级动火、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正确答案:B8、[单选题]以下不属于应急预案管理的是()A. 备案B. 演练C. 不定期修订D. 培训正确答案:C9、[单选题]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审查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实施();A. 行政处罚B. 关闭C. 查封正确答案:A10、[ 单选题] 职业病,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境内各类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矿山、建筑工地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采取并行、层层负责、合理分工的方式,确保应急预案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五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应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科学编制,完善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机制,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安全风险情况,科学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组成和编制要求、危险源辨识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法规定的应急等级进行分类和编制,确保应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管理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的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报告。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专职兼职的应急管理人员,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预案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适应突发事件的能力。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的。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任何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可能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特定事件或情况。
第二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执行和完善针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负责预案的有效性审查和维护。
使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管理机构,企业,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街道,居民组等。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和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可视化管理,加强与政府信息系统的对接,达到单位内部预案的查询、预案内容的维护和预案的实施等目的。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形成准确、详尽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产出的可能后果、应采取的措施及抗灾救灾的大致实施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防范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伤亡损失,组织安全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确保安全预案充分有效地实施。
第六条使用单位实施预案时,须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和应急指挥小组,制定应急指挥措施、组织应急响应行动,保证科学有效、连贯有序地开展应急决策、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经常性组织形式,组织实施预案审查、整改和评估,并对应急响应部门和应急处置行动进行总结和报告,加强应急指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预案的综合水平。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适当的安全管理机制,并组织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增强其根据安全预案的应对能力。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要求,要即时公布和报告灾害情况,健全网络信息反馈和互动服务,始终处于唤醒状态,做到有处方就有药,以做到及时应对,夺取生命财产安全必要的保障。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安监〔2011〕19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xx)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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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苏安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19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 /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情况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以上风险种类和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每一种类的风险,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及应急处置要点,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报告和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等内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发生事故后告知可能受影响周边单位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
第十四条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一)矿山、建筑施工、冶金、电力、船舶等行业;(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储存及使用单位;(三)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以外的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
其聘请的评审专家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本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不得少于三名。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或论证)时,可以邀请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或依托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评审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参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应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
对于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指导、督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备案管理。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并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一)中央企业驻苏总部;(二)省属及控股企业;(三)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四)煤矿企业;(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三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纪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以上文本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做到规范统一。
第二十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适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法,应急预案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档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当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重要岗位,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的三日前公示告知。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