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下对第三部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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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的名词解释

第三部门的名词解释

第三部门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经常听到“第三部门”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第三部门?本文将对这一名词进行解释和探讨。

一、什么是第三部门?第三部门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外的一个独立存在的机构或组织。

它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属于盈利性私人机构,而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部门通常由社会公民组成,旨在满足社会的需求,并促进社会的进步。

二、第三部门的特点1. 非盈利性:第三部门不以牟利为目的,其活动主要通过筹集和利用资源来服务和造福社会。

2. 提供公共服务:第三部门的核心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福利、环境保护等。

它填补了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的服务空白,有效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系列各具特色和需求的服务。

3. 独立性:第三部门通常是独立自主的,不受政府行政约束和私人企业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

这使得第三部门能够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 主体多样性:第三部门是一个包容性的概念,包括了各种非政府组织(NGOs)、慈善机构、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等。

它不仅包括非营利性的机构,还包括那些转化了盈余以更好地服务社会的社会企业。

三、第三部门的作用和意义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弥补社会服务的空白:第三部门通过提供各种公益服务,弥补了政府和私人部门无法满足的社会需求。

它们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为公共事务提供专业技能,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幸福感。

2. 促进社会发展:第三部门的存在与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它们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提供专业培训,推动创新和科技发展。

通过其独立性和灵活性,第三部门能够更自由地响应社会问题和需求,提出解决方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塑造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第三部门通过开展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传播社会正能量,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

其独立自主的特点使其能够对社会价值观念进行独立引导,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

关于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解析

关于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解析

关于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解析胡发明摘要:从民法上来讲,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而在行政法上,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政府与其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高等学校内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力关系、外部关系和契约关系,是行政契约的扩张、延伸,因此,其关系后果是一种行政后果,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办教育在近几年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民办高等院校也逐步发展起来,有些民办高等院校还拥有了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教育质量和影响力。

但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主体仍然是公立高等学校,因此,本文也主要是针对公立高等学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我国目前的高校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无疑是政府的附属产品,一直按照较为严格行政体制进行管理,行政化的程度是非常高的。

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国家化改造,把所有的高等院校都统合于国家计划经济之中,通过计划来对人才培养实行调控。

教育的行政化管理与我们长期以来认为教育是一种国家权力,应由政府来统一组织的基本观念是分不开的。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已经不再用传统的政治观点片面地来看待教育现象了,教育体制开始打破原先的政府独家经营,社会力量不断介入教育领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化,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长期以来的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法律地位不确定,使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的内部管理关系处于模糊的状态当中,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发生,又由于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而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已经严重阻碍了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

因此,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理顺高等学校内部、外部的管理关系,将有助于高等学校的发展,使我国的高校体制能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对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第三部门的法律问题探讨

第三部门的法律问题探讨
3 “ 合 批 评 说 ” 即在 总 结 上 述 两 种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认 为 、综 。 必 须 是 “ 时 满 足 ” 政 府 性 和 非盈 利性 两 大 特 征 , 能 界定 同 非 方
护 、 球 安 全 、 类 健 康 、 化交 流 等 方 面发 挥 了 无 可 替代 的 全 人 文 作 用 。第 三 部 门 能 够 及 时有 效 地 提 供 和 满 足 不 断 增 长 的 多 样 化 的社 会 公 共需 求 .在现 实 社 会 中 日益 成 为 政 府 在 提 供 公 共 物 品方 面 不 可或 缺 的有 益 补 充 。 二 、 近 基层 的优 势 。 多 第 贴 很 第 三 部 门 以社 会 弱 势 群 体 或 边 缘 性 社 会 群 体 为 服 务 对 象 , 超 越 国家 机 构 的官 僚 作 风 , 增进 人 际 和谐 的优 势 和 功 能 。
三 、 状 反思 : 国第 三部 门存在 的不 足 现 我
中 国 目前 正 处 于 转 型 期 , 法 学 上 看 , 一 转 型 期 表 现 从 这 为从 国家 本 位 向 社 会 本 位 转 变 的 过 程 。 国 的第 三 部 门虽 然 中 较 改革 开 放 之 前 有 了相 当 程 度 的 发 展 , 是 , 西 方 国 家 相 但 与 比 , 国第 三 部 门 的 发 展 状 况 仍 然 相 当 落后 , 要 表 现 在 如 我 主
第三部门的法律问题探讨
口 聂 芳
即它 必须 是 一 个 组 织 . 现 在 法律 上 既 可 以是 一 个 财 团 法 人 表
型 的组 织 也 可 以 是 一个 社 团法 人 型 的组 织 。 只有 同 时具 备 以
上 五 个 条 件 的 , 是 第 三 部 门。 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

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1题参考答案(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按照行政对象不同,行政可分为私人行政和公共行政,简称私行政和公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行政,公行政又可以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非国家的行政(公共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行政)也是行政法要研究的对象,但是私人行政不是行政法的研究对象。

(2)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包含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使行政权,而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行政主体,即使行政主体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不得行使行政权,而是作为一方民事主体而出现;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遵循“法未授权不可为”原则行为,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

(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要确定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行政主体自己必须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第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签名盖章上体现;第三,自己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要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第三部门的概念

第三部门的概念

第九讲第三部门与基层自治第一节第三部门的概念及分类1.1 第三部门的概念第三部门,即独立于国家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从事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的组织。

在西方语境下,第三部门也称为“非政府组织”、“非市场组织”、“非营利组织”或“志愿组织” 。

第三部门的行为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征。

而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经常所说的“社会团体” ,实际上就是从“第三部门”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团体不受其规范:(1)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活动的团体。

除去这三类社团,各类第三部门都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

《条例》规定,任何社会团体的成立都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此,中国政治背景下的社会团体,属于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能包括所有的第三部门在内。

1.2 第三部门的重要性关于第三部门的必要性,理论界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由于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倾向于反映中位选民的偏好,所以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的特殊需要就无法满足,第三部门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它可以满足一些特殊需求者的偏好。

第二种解释基于市场失灵理论,由于人们的搭便车行为使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只能通过政府或第三部门途径提供公共物品。

由于政府本身存在缺陷,一部分公共物品职能通过第三部门进行提供。

总之,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第三部门社团是不可或缺的,在许多领域有其独特的优势。

上述两个理论解释了第三部门存在的必要性,接下来的问题是:第三部门能否自动生成?奥斯特罗姆的自组织理论回答了这个问题。

奥斯特罗姆认为,对组织而言,如果它能解决以下三个问题,那么这个组织就能自动生成。

第一个问题是制度供给问题,即由谁来设计组织的制度。

行政法视角下的营业自由权保障研究--兼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法视角下的营业自由权保障研究--兼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法视角下的营业自由权保障研究兼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不足与完善张治宇内容提要经营自由权是财产权的一项核心权能,是市场主体以财产为基础通过生产和交换以实现财富增值的法定权利。

我国经营自由的行政法规制在合法性、明确性、稳定性和实效性等方面还存在十一个方面问题:不遵守行政许可设定要素规则、忽视规章立法“根据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立法供给不足、规划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缺少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增设义务、行政法规授权立法规则缺位、责令停产停业期限不明、行政许可条件不当联结、无法律依据大范围暂停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普遍性停产停业措施、选择性处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结合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制度完善。

关键词营业自由权营商环境依法行政引言在中美贸易冲突和逆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出台了多项措施来优化营商环境以提振经济。

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在于保障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如营业不能自由,则个人不能发挥自己之财力,以行其交易上之自由竞争,势必使工商业无显著之进步”①"可以说,营业自由权奠定了社会繁荣的基础,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转之必要前提。

然而,远有“山西煤改事件”,近有“生猪禁养限养政策”,小有广州亚运会期间的餐馆“禁炒令”,大有以环保为由大范围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现象,这些侵害营业自由权的行为对我国市场主体的信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为此,国务院于2019年10月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针对我国营业自由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治理。

但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营业自由权保护的体系性方面还有待完善,在保护的精准度方面还有待提高。

营业自由权的内涵与性质营业自由权是指市场主体享有的不受法律以外之约束,得以自己之意志决定全部营业事项的权利,它是市场主体以财产为基础从事生产和交换以实现财富增值的法定权利,是财产权在收益领域的展开。

(一)营业自由权之内涵营由是市场产由在营的开和扩张,呈现出集合性,具有丰富的权利内涵。

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目录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第三部门的概念阐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1)三、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行政倾向化严重………………………………………………………………………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所需资源不足,发展不平衡…………………………………………………………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第三部门自身能力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有些部门组织存在营利化倾向...................................................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对策研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外部环境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第三部门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行政法视角下非政府组织的思考

行政法视角下非政府组织的思考

营利性 、 志愿 性 、 政 府 性 。[ 总结 归纳 上 述 各 种概 非 ”2 ]
念 , 于非 政府 组 织 , 这 样 一 种 操 作 性 概 念更 为 直 对 有

非政府 组织的定义
观和 容 易接受 —— “ 非政 府组 织是 由持相 同或 相近 志
向的 志愿者组 成 的 , 具有 稳 定 的组织 形 式和 固定 的成 员 , 出于 政 府 机 构 和企 业 之 外 独 立 运 作 , 时发 挥 超 同
性 。 [ 由此可 见 , ”3 ] 非政 府组 织 和 我 们传 统 的所认 为 的
法” 来界定非政府组织, 认为政府和企业分别是第一 和第二部 门, 剩下的部门, 由于并不是很明显地具有 政府 部 门或 者 是市 场经 济组 织 的 明显属性 , 便将 其 定 义为“ 第三部门” 即非政府组织 。这样的一种认识使 ,
对 于 非政 府组 织 的定 义 , 中 国很 多学 者 习惯 将 在
其 称 为 “ 三 部 门” “ 营 利 组 织 ” “ 愿 者 组 织 ” 第 、非 、志 、 “ 民社 会 组 织 ” 。学 界 一 般 比较 普 遍 的 用 “ 余 公 等 剩
特定 的社 会功 能 , 不 以营 利 为 目的而 关注 于特 定 的 是 或普 遍 的公 众 公益 事业 的 民间团体 , 非政府 组织 所具 有 的 最 基 本 和 根 本 的 特 征 就 在 其 民 间性 和 非 盈 利
性 和 自愿性 的属 性 。
式成 立 的组 织 , 至 我 们还 可 以 将 高校 都 包 括进 去 。 甚
笔者 认 为 , 种 定 义 过于 广 义 , 际 上是 对 社 会 分 工 这 实
的简 单 划分 , 够科 学和 精 确 。 不 同时 , 简单 的划 等 号 , 是 但 是 中介 组织 更 多 的 是对 资 源 配 置提 供 一 种 中 介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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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对第三部门的思考【摘要】当今社会,第三部门组织不但大量涌现,而且与政府组织一并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分析了第三部门的概念、法律角色,以及在我国现行的民主法律体制下,以行政法的视角对第三部门的管理机制的创新及制度规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思考。

对政府对第三部门的依法行政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深远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第三部门,行政法,思考一、引言第三部门(no gover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 )也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指的是除政府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部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部门,包括志愿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或者民间协会等。

第三部门出现的原因有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失灵、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失灵、自由主义的重新兴起和公民自觉意识的觉醒等。

第三部门作为公民社会不断成熟的产物,是公民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途径。

伴随着我们国家民主以及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非政府组织将在更多的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它的发展也对我国的宪法和行政法律关系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思考。

政府对第三部门持什么态度,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第三部门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处于什么地位,需要行政法学予以回应,进行适当的制度安排,顺应社会的发展。

二、第三部门的行政法作用分析第三部门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不和谐和冲突中充当协调和中介的角色:一方面它代表国家,执行和贯彻国家制度;另一方面它代表公民,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而这些都属于行政法研究的领域。

站在行政法的角度来看,第三部门这种所谓的中介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作为具有较强专业性和独立性的中介组织体系,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第三部门向政府传达社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调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一条重要的联系纽带,非政府组织在其服务的社会基层民众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加强沟通和相互了解,为人们参与社会管理和增强民主意识提供渠道。

此外,在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全局与局部利益的博弈中,发展非政府组织,还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调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合作,提高社会整体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更好地推进公共治理社会化。

2.缓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与传统的政府直接对公民生活进行干预产生影响的做法不同,第三部门可以避免使公民个人直接暴露于政府权力之下;同时第三部门还可以通过其组织自身的力量对政府组织形成一种牵制,这样就不仅能使政府的政策通过第三部门的消化转达而被公民所接受,又能使公民因找到有效的表达途径而消除对政府的对立情绪。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改变了政府与公民之间传统的对立关系,使双方能够通过协商对话与相互支持的方式,建立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双赢关系: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和控制权。

3、强化行政法制监督第三部门在履行公共管理、利益代表、沟通联系、调节协调的公法职能和作用的过程中,客观上必然对政府组织的决策行为和执法行为形成监督。

这种监督作用是我们建立民主法治国家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第三部门对政府的监督制约具体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通过参与立法和政府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通过行政复议进行监督。

《行政复议法》中与非政府组织管理密切相关的争议事项有: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行政处罚不服,对有关许可证等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其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没有依法办理许可证等证书或有关审批登记事项或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

第三,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4、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环节,第三部门在承担政府分离出来的部分公共事务的同时,也承担了由企业分离出来的部分企业事务。

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有些公共服务职能如果由政府承担,将使得政府由于负担加重而疲惫不堪;如果由企业承担,将使得企业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异而丧失活力。

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专门的组织来承担一些公共服务职能,以减轻政府负担,克服企业的局限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扩大公共服务的数量。

第三部门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为社会提供各个方面的服务。

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实现全社会的自我服务。

一个社会中第三部门的服务功能越强,整个社会的整合作用就越大,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也就越强。

三、对第三部门管理机制创新的思考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第三部门,政府是采取控制监管的行为方式,还是鼓励扶持的行为方式,主要取决于政府对这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认识。

对于第三部门,政府一方面要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第三部门采取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将第三部门作为协同政府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培育其发展。

1、尊重和保障第三部门的权利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不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也不是不得有利润、有盈利,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是受“非分配性原则”的限制。

但在立法上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

非营利性是组织性质的非营利性,而不是某项活动的非营利性,因而在概念上应当以“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替代“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作为禁止性规定,法律应当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盈余不得在举办者、理事、监事和从业人员中分配。

”尊重第三部门的权利也表现在要保障其有充分的自主权。

如果诸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董)事、监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准则都由立法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都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就缺乏了活力和自主性。

在实践中,目前有些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及其领导权集中在业务主管单位身上,且许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任命甚至兼任。

作为立法,应在原则中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

2、鼓励和扶持第三部门的发展我国第三部门近年来尽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总的来说总量仍明显不足。

在国家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各地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服务性的社会组织,对于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弱势群体的物质帮助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总的来说,在税收、土地利用等方面,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对第三部门展重视还是不够,扶持力度不大。

政府对其优惠政策尚未充分体现出来,第三部门组织生存存在着困难。

在目前的行政法规中,应专章规定对第三部门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服务领域转移政府职能,通过购买服务、建立财政性资金支持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制度、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方式,扶持第三部门发展。

同时规定,第三部门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第三部门组织用地给予优惠。

作为配套措施,国家税收法律规范中应体现出对新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3、从相对人到合作伙伴:行政主体地位转换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在一定领域内的自动退出,通过授权和委托使社会组织享有一定管理权力等方式,不断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这是中国社会组织得以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起始因素。

第三部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如何充分发挥新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有赖于政府对第三部门主动合作态度。

近年来,政府与第三部门主动合作,有效地履行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随着第三部门的日益壮大和发展,政府将不再是公共事务的惟一治理者,公共事务的治理将更多依赖于社会与市场力量的参与合作。

我们应当改变传统的认知思路,以合作主义的态度建立新型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四、第三部门行政法规制的制度完善1、行政立法方面的制度完善加快建立一整套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部门的发展与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是同步的,它的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持。

国家应根据现阶段第三部门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逐步制定和完善相互配套、不同层次的第三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第三部门的性质、地位、宗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障、登记管理、法律责任、法律救济、权利义务及其与社会成员和政府的关系等,使非政府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当前要加紧制定结社法、社会团体管理法、民办事业单位管理法、行业协会法、商会法、基金会法等,并注意克服以往立法层次低、侧重登记管理、片而强调对非政府组织的严厉管理而忽视对其培育、支持和代表其成员合法利益等倾向。

要依法对第三部门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逐步改变用行政方法对第三部门搞清理整顿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对第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为非政府组织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行政内部法制方面的制度完善明晰和规范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实现政社分开,规范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管理手段。

要使第三部门充满活力和发挥作用,首先要明晰和规范政府和第三部门的关系,摆正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管理态度,纠正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管理手段。

政府组织对第三部门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适合于各类第三部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其执行;二是对第三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确认。

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得干预第三部门在法律范围内的事务。

政府对第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应主要从大包大揽唱主角转到为第三部门的合理定位和独立运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对第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手段应主要从行政手段转到法律手段。

3、行政司法方面的制度完善要正确处理第三部门的法律救济问题,就必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涉及第三部门的司法事务中,我们可以以第三部门管理和服务行为的对象为划分标准,将第三部门的行为分为外部管理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两种。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不同的第三部门行为应作出不同的处理:第一,对第三部门外部管理行为的司法规制。

外部管理行为是指第三部门对其组织系统以外的个人、组织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即第三部门所进行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类似于传统行政法学上通常所说的外部行政行为。

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第三部门此类行为不服的,可以参照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对外部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方面的规定,即如果相对人认为非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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