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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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些行政法案例分析的示例:
1. 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门
滥用了其职权,对一家公司采取了过度严厉的行政措施。

公司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行政部门却罚款并要求关
闭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
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行政部门的行为。

2. 行政部门错误决定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
门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导致了不公正的影响。

例如,一个
申请人被拒绝申请某项福利,但事后证明该申请人符合相
应的资格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行政
申诉来挑战行政部门的错误决定。

3. 行政部门滞后执法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个行政部
门没有按时履行其执法职责,使得某些不法行为持续存在。

例如,一个执法机构没有合理地对一个环境污染问题采取
行动,导致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
利益相关方或其他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
行政部门履行其执法职责。

4. 行政部门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一
个行政部门在处理某个案件时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例如,一个行政部门对一个被指控违法的个人或企业未经公正听
证审理就做出了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方可以通过
提起行政诉讼来挑战该行政部门的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
公正听证。

这些案例展示了行政法案例分析的一些典型情况。

在每个
案例中,法院会评估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确保行
政部门遵守法律和公正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某小区居民李某,因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被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A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遂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申请,并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甚至拒绝支付。

A区人民法院在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是本案的直接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民事执行程序,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存在交叉,也是本案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本案中,A区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依法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机关。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 申请执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权利人,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审查立案:A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立案。

3. 送达执行通知书:A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4. 催告:在李某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A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催告。

5. 强制执行:在催告无果的情况下,A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本案中,A区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强制执行方式:1. 查封、扣押财产:对李某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限制其处分权。

2. 划拨存款、汇款:在李某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

3. 拍卖、变卖财产:对李某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异议李某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认为判决不合理,要求撤销判决。

行政法律关系举例案例(3篇)

行政法律关系举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通过以下案例,详细阐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特点以及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场环境整治行动。

该行动包括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整治道路两侧市容市貌等。

在整治过程中,A区人民政府要求全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三、案例描述1. 案例一:拆除违章建筑(1)基本情况某市B区居民张某在自家院落内私自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用于存放杂物。

A区人民政府在环境整治行动中发现此情况,要求张某拆除违章建筑。

(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行政主体:A区人民政府②行政相对人:张某③行政法律规范: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④权利义务:A区人民政府有权利要求张某拆除违章建筑,张某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拆除违章建筑。

(3)案例分析A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张某作为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拆除违章建筑。

此案例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例二:清理乱堆乱放(1)基本情况某市C区居民李某在自家门口乱堆乱放杂物,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A区人民政府在环境整治行动中发现此情况,要求李某清理乱堆乱放。

(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行政主体:A区人民政府②行政相对人:李某③行政法律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④权利义务:A区人民政府有权利要求李某清理乱堆乱放,李某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乱堆乱放。

(3)案例分析A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乱堆乱放行为进行查处,李某作为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乱堆乱放。

此案例同样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案例三:整治道路两侧市容市貌(1)基本情况某市D区居民王某在自家店铺门前摆放了大量广告牌,严重影响了道路两侧的市容市貌。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执照与许可证。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认为其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在物业管理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等,遂向A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

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调查后,认定物业存在违规行为,并责令其改正。

然而,物业不服该决定,拒绝执行。

张某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合法有效,并责令物业履行改正义务。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法?2. 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合法有效,并责令物业履行改正义务?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判决、执行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职责等内容。

3. 《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职责、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案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张某的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并认定物业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其改正。

这一行为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合法。

2. 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合法有效,并责令物业履行改正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基于调查事实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符合法定程序和实体要求,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合法有效。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物业不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拒绝改正。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答案(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某街道办为解决当地居民停车难问题,决定在该街道办管辖范围内设立一处临时停车场。

该停车场由街道办委托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

物业公司为提高停车场的收入,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了收费标准。

居民们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居民们向甲市某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行政法律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3. 案件分析(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根据该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者,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2)事实认定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居民们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定物业公司行为违法,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法。

(3)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9年,甲公司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2010年,甲公司完成了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并向当地政府申请办理房产证。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

甲公司随即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随后,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二、案例经过1. 土地使用权证瑕疵甲公司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且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比实际期限短。

经调查,甲公司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疏忽,导致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

2. 行政复议甲公司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当地政府经调查后,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违法情形,遂撤销了该土地使用权证。

3. 行政诉讼甲公司不服当地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违法情形,遂判决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三、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风险概述本案中,甲公司面临的主要行政法律风险是土地使用权证瑕疵导致的房产证无法办理。

这一风险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疏忽,导致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

(2)土地使用权证期限比实际期限短,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房地产开发。

(3)土地使用权证瑕疵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影响甲公司项目的正常运营。

2. 行政法律风险的成因本案中,行政法律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3篇)

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简介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旨在为法律硕士提供丰富的案例资源,帮助其深入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

以下将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等方面,精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案例名称:张三诉某市政府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张三的房屋位于某市市区,因城市扩张,市政府决定征收其房屋。

张三不服征收决定,认为市政府征收土地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决定,并赔偿张三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合法行政原则的重要性。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本案中,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导致败诉。

(二)案例二: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案例名称:李某诉某公安局不批准临时经营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李某向某公安局申请临时经营许可证,用于在市区设立临时摊位。

公安局以李某不符合经营条件为由,不予批准。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安局在审查李某的申请时,未充分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经营条件,判决公安局撤销不予批准决定,并要求公安局重新审查李某的申请。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行政许可问题。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许可、批准等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公安局在审查李某的申请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行政许可原则,导致败诉。

(三)案例三: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案例名称:王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王某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某市环保局处以罚款。

王某不服,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未充分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超标排放污染物,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要求环保局重新审查王某的处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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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 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3.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 问: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

4. 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B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 (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不B的权益?

答: (1)不应该。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 (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星沙市政府正筹建本市中心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做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 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该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 请问:(1)星沙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依据是什么? 答:(1)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市政府的决定表面上看是非特指的,其实,该决定所指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特定的,就是全市的所有公务员,而不是其他人。而且该决定只适用一次,不能在以后的情形中反复适用。因此,该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2)不应该。因为,虽然王某可以针对市政府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对市政府对其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王某可以以市政府的决定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而对该市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处分,王某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6.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请问:(1)公安机关扣押刘某车辆的行为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手续完备,又有刑事诉讼法依据的情况下为扣押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2)万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何在?

答:(1)不是,该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引发的争议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要有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依据,更要满足其授权目的,不然就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以,公安机关对万某所采取的拘留行为是由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目的是要防止万某逃避侦查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7.1994年,某市防疫站检查了两辆载有8吨猪肉的汽车,并将其扣押在市城东关的一个大院内。防疫站认为这批肉有疑点并抽样20余袋去检验,但24小时后检验结果仍未出来,某公司提出天气炎热猪肉易于变质,请求防疫站解除扣押,将猪肉送往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后由防疫站查封,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防疫站不同意并于当地对这些猪肉进行了查封。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查封其两车猪肉的行为,并同时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中认为在本案中如果不对被告的强制措施利益停止执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但如果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又有可能放行质量存在问题的猪肉,由此对公共利益带来威胁。法院应如何运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解决这一问题?

答:法院应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对该批猪肉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将其查封于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库内。

8.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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