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一种比较的视角(一)
行政法案例分析

本科生课程作业作业题目案例分析:“上访妈妈被教养”—由“唐慧案”分析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学生姓名梁栋学号1040450324专业公共管理年级大三指导教师常亮老师学院人文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烟台)教务处制2013 年 7月案例描述笔者7月14日晚翻阅微博时得知自2006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唐慧案”---上诉永州市劳教委二审将于7月15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想必每一个对这件案件多少有些了解的人都会怀着无比好奇的心情和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惩恶扬善公平宣判的期待。
15号中午,宣判已出:唐慧“胜诉”,获赔2641.65元人民币,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唐慧被劳教”始于7年前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幼女乐乐(化名)被逼卖淫案”。
2006年10月,乐乐被秦星、陈刚等人诱骗,强奸并卖入色情场所,此后被逼卖淫100多次,2012年6月,在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前后4次判决后, 乐乐母亲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
唐慧认为当初包庇秦星等被告人的涉案民警仍逍遥法外,于是不断上访,要求惩处她所指称的包庇被告人的执法人员。
然而2012年8月1日,唐慧却突然被永州市公安局以其在上访过程中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为由,处以劳教一年半。
案例现象中反映出的问题描述该案件带给我们感性意义上的直观感受便是法律的惩恶扬善公平公正原则被严重亵渎,暂且不去论本次二审的结果之是否够公平、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所秉承的正义性,单就唐慧提出二审上诉的动机和源头---永州市劳教委以不成立证据和缘由判处唐慧接受劳教一年半这一现象,便可觉得有失公正、其合法性仿佛全然得不到踪迹。
那么我提出的问题便是,劳教制度在当代已越来越成为行政权扩大化、集中化、随意化的反映;结论便是,改革劳教制度势在必行。
案例中所蕴含的学术性问题和相关行政法学知识接下来笔者便从案例所反映现象背后的内涵和法理知识来探索行政法意义上劳教制度的详细内容和劳教制度之所以为舆论所诟病的深层原因。
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在上世纪末,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全面深入的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学者越来越关注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并对我国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作了宏观预测,期待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学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我国行政法学起步比较晚,可分为三个研究阶段:第一个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恢复和酝酿阶段,文革结束就开始行政立法理论的研究;第二个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也逐渐趋向成熟;第三个阶段:9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是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并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
硕果累累首先是行政法学研究研究领域大大的拓展,例如:行政行为的研究扩大到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领域;其次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度也大大加深了。
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与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审查范围、具体或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区分等专题上都有了重要的突破。
但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进步背后,仍存在不少问题,(一)研究方法单一、回应现实需求的能力不强。
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不多,低层次的研究重复出现,国内许多学者把关注点放在对新法律的解释、注解上;有明显的“立法主义”倾向。
对于各地政府在行政执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学界关注度还不够。
在研究方法上,很有必要加强跨学科、跨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进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
现就有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学。
(二)制度和体系设计过程当中仍存在不足指出。
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
回顾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过程,与国外相反,先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至今还没行政组织法。
我国目前一直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乏统一性,没有一部立法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上只能依靠政策,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组织法。
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

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在全球化时代,各国间的交流和互动变得日益频繁。
而法律方面的交流也成为一种趋势。
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对于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经验、推动国际法律文化的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比较研究的意义1. 帮助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是各国社会管理和运作的基础,包含了各国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国情和历史,有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全球意识。
2. 促进国际法律文化交流在不同文化和制度背景下,法律的实践和理论都有所不同。
而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同时,还可以帮助各国相互借鉴经验,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提高改善自身法律系统的能力。
3. 推动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各国之间的法律交往和市场互通越来越日益频繁,国际化的商业和金融行为所需的法律保障已成为各国制定法律的重要动因。
国际法律体系的建设和逐步完善,也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
因此,通过与外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可以促进国际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二、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方法1. 法律体系的比较各国法律体系的构成不同。
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律体系主要分为民法和刑法体系;在英美系国家,法律体系则由普通法与司法判例制度和立法法规制度共同构成。
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则由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诉法、刑诉法以及其它专门法律等法律体系构成。
通过对国家法律的体系比较研究,可以了解其法律的体系结构,发现其现存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2. 法律文化的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背后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学研究的传统。
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学著作、法律经典和法学研究成果的比较,可以了解其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同时,通过比较发现不同国家间的共性和差异,有助于增强彼此之间的理解和尊重。
3. 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律制度是各国法律实践的基础,是推动法律发展和完善的关键。
行政诉讼中“和解协议”制度分析——制度比较和构建的视角

( ) 一 双方 当事人 的 法律地 位平 等 我 国《 行政 诉 讼 法 》 七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在 行 第 “ 政诉讼 中 的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该 原 则 贯 穿 于 行 政 诉 ”
收 稿 日期 :0 2—0 21 4—2 4
作者简介 : 赵 龙, , 男 浙江省湖州市 中级人 民法院职员。
No 3. 01 .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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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诉 讼 中 “ 和解 协 议 ” 度 分析 制
— —
制 度 比较 和 构 建 的视 角
赵 龙
330 ) 1 0 0
( 州市 中级 人 民法院 , 江 湖州 湖 浙
摘
要: 行政诉讼和解 的 目的在 于节省司法资源, 尽快结束诉讼 , 这符合构 建和谐诉讼 的理念。和解 协议在性
21 0 2年 第 3期 ( 总第 19期 ) 3
中共 贵 州省 委 党校 学报
J u a o e P n c o l fGu z o rvn ilC mmi e ft e C. . o r l f h a y S h o ih u P o i ca o n t o t e o P C t h
念。
“ 调和 解 ” 制 的确 立 , 协 机 这方 面 的文 章 日渐 增
多 , 于协调 和解 机 制 的构 建 提 出 了很 多 有建 设 性 对 的意见 , 但对 于 和解 协 议本 身 进 行 论 述 的 文 章少 之
又少 , 而对 于和解 协议 成立 、 效力 和瑕 疵救 济等 方 面 的认识 , 恰恰 是 和解 机 制 的关 键 所 在 。本 文将 对 和 解 协议 进行 一个 初 步 的分 析 , 样 有 助 于 更 加全 面 这 的认识 行政 诉讼 “ 协调 和解 ” 机制 。 二 、 解协 议成 立 的基 础条 件 和
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钓鱼执法”为例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0期126作者简介:张海燕(1966-),男,汉族,陕西延安人,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袁慧敏(1997-),女,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安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㊂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 钓鱼执法 为例张海燕 袁慧敏(西安科技大学,陕西西安710054)摘 要:从近年来被数次曝光的 钓鱼执法 行政行为可以看出,当前不少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存在正当程序问题㊂正当法律程序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㊂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因此,未加规制的行政行为才会变成钓鱼执法㊂我国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钓鱼执法作为诱惑侦查的一种形式,同样来源于英美国家且合理存在,有利于侦破特殊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打击㊂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英美国家规定了诱惑侦查的范围和救济途径㊂本文以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为主线,以钓鱼执法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英美国家钓鱼执法的规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的方法与路径,以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和行政机关对正当程序的重视㊂关键词:程序正当;钓鱼执法;行政执法;诱惑侦查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3198.2021.20.0611 我国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的含义当今社会,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面对更加组织化㊁智能化㊁隐蔽化的行政违法案件,我国行政机关常规的检查手段很难达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㊁制裁违法者的目的了㊂于是,就有行政执法部门借鉴和运用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转换应用为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新方法,该方法被称为钓鱼执法㊂钓鱼执法的主要特征如下:首先,从主体的角度上看,实施钓鱼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拥有行政调查权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㊁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㊂因此,钓鱼执法是由行政主体主导和控制的㊂其次,从主观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行政主体主观认为行为人有违法的可能性㊂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被确定有违法可能性的相对人在整个活动中受到行政主体的严密监督,行政主体还会为违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当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结果发生后,所有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也同时在违法现场完成㊂再次,从客体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相对人㊂在钓鱼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最初是否有犯罪意图,该相对人有可能有违法意图或者有违法意图但未表现出来或者根本是守法公民㊂最后,从客观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的手段具有一定的诱惑性㊂行政主体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会采用诱惑性的手段,使相对人觉得自己处于适合做出违法行为的安全环境,或者行政主体会使用秘密的手段促成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提供各种客观便利条件以便于违法行为的实施,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㊂2 对我国钓鱼执法的法理评判2.1 法理评判理论工具: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内容比法定程序更广泛㊂顾名思义,所谓的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应遵守的程序㊂正当程序的原则非常广泛,要表达的基本问题是限制国家权力,在任何部门法中,不仅要求实体正义,还要求程序正义㊂在法治国家,强调程序的正义性是其法律的核心㊂中国的法律发展历程决定我国的法律观念是更加重视实体法律的,程序法并没有受到同等的重视,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大多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缺乏对自然法的法律和文化认识,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相对落后,对正当程序观念的认知不深刻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没有规定程序,行政主体就不需要去遵守㊂实践中有很多案例,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循未被法律规定,但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认可的程序时,法院最终判决行政主体败诉,判决的依据主要是正当程序原则,同时行政主体要承担由于未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而导致的法律责任㊂由此可见,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法定程序,还要注意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㊂中国虽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与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㊁地方性法规㊁规章等法律文件中可以找到㊂2004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明确提出程序正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㊁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除了国家秘密和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该程序的具体要求被解释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确保行政相对人㊁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㊁参与权和救济权的权利行使㊂该纲要的颁布解决了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缺乏必须遵循的程序原则问题,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一般原则,为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了依据㊂2.2 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原则首先,钓鱼执法对正当程序的法律要求有所违背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必须全面㊁客观㊁公正地调查㊁收集有关证据㊂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行政机关实施为辅的制度,行政机关也有一定的权限依法独立执行㊂其次,钓鱼执法没有遵守正当程序中要求的公开证据和执法过程㊂在案件中,披露程序首先是披露证据㊂因为钓鱼执法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许多的模糊区域,所以行政主体和行为人之间的争端的问题主要在与:一是证据是否充分;二是证据是否可以彻底公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0期127开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政府工作应当透明公开,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发挥政府在人民㊁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㊂最后,钓鱼执法违背了正当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回避的要求㊂正当程序规范的内涵要求:第一,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㊂如果行政行为和参与该行政执法的人员有利害关系时,该行政机关的人员应该回避所有行政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效㊂第二,在行政相对人受到处罚之前,执法主体应为行为人提供公平的听证机会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㊂3 对我国钓鱼执法的规制虽然钓鱼执法在行政学术界受到了很大的质疑,但我认为一切都必须辩证地和理性地对待,既不能一味的肯定,也不能全部否定,而是应该全面的思考问题㊂基于之前对钓鱼执法基本概念特征的讨论,以及国外对钓鱼执法的研究,我们不能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随意判断行政法领域的钓鱼执法现状㊂而是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研究钓鱼执法在行政法领域的优点和合理性㊂只有充分了解钓鱼执法的优势,我们才能更好地找到不利因素,分析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从而提出真正有助于法律研究进步的建议㊂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规定是分开的,但在英美法系中,行政违法属于刑事犯罪的轻刑犯,诱惑侦查同样适用于轻刑犯㊂诱惑侦查的执法手段兴盛于美国,在我国属于执法部门管辖的赌博㊁卖淫嫖娼行为,在美国都属于犯罪行为㊂当然,我国法律对于违法行为和犯罪的规定也是存在交叉重复的,在实践中,有很多刑事案件开始时都是按照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且调查的,随着调查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发现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转为刑事案件调查,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㊂例如,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在性质方面的判断就需要根据被害人受伤的程度;赌博案件对于性质方面的判断需要根据赌博的数目来做出㊂像这两种类型的案件可以统称为 两栖案件 ,治安管理机关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刑事侦查的职能㊂另外,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判断还可以从是否 情节严重 来做出,如果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行为㊂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当毒品等一些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时,调查线索中断时,侦察机关将使用诱惑侦查调查和使用由该方法收集的证据来指控嫌疑人,以达到侦破案件㊁查处违法惩治犯罪的目的㊂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法中钓鱼执法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㊂因此,既然这种钓鱼执法方法可以应用于刑事诉讼法,那么在行政法中通过完善和详细的规定之后也一定可以找到存在空间㊂在笔者看来,国外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力,更好的打击违法行为,给予执法人员一定范围的调查取证权力,但在适用范围㊁使用手段㊁实施程序等方面给予严格限制㊂在中国,当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搜集证据后才能处罚㊂由于中国执法机构执法设施不完善,很难获得流动性较强㊁行为相对严重的非法活动的证据㊂因此,适度适当的钓鱼执法理应存在㊂但钓鱼执法的存在需要规制:(1)钓鱼执法目的须明确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行政㊁刑事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都会用类似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进行执法,因为钓鱼执法可以掌握有违法意图㊁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非违背执法正义的初衷去引诱㊁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行为相对人去违法㊂钓鱼执法要求参与执法的人员必须在行政执法中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执法目的,不能随意而为㊂更不能为了执法机关的行政绩效而为之,这样才能有利于高效执法㊂(2)钓鱼执法方式须合理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调查收集证据不可以适用引诱㊁欺诈㊁胁迫㊁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㊂运用不合理的钓鱼执法手段的执法部门和人员采用诱惑性的手段引诱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并把所设圈套作为本没有犯意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这种做法是社会公众失去对法治的信心,同时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公正㊂(3)钓鱼执法手段须合法㊂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在取证困难㊁违法手段隐蔽难以控制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㊁保障社会秩序,行政人员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条件并等待违法行为人出现,有其合法性依据㊂在刑事侦查中,会有办案人员乔装打扮出面与犯罪嫌疑人达成某种犯罪行为,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在犯罪嫌疑人出现或在其作案时实施抓捕行动,以便人赃俱获㊂那么,在一些隐蔽性㊁持续性㊁取证困难的行政案件中,为什么行政机关不可以使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引诱违法行为人出现呢㊂(4)钓鱼执法程序须规范㊂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差异被正当程序所决定,因为钓鱼执法属于特殊的执法手段,所以只能是在特定环境下使用,所以行政主体不能随意使用㊂行政人员在钓鱼执法时,必须确保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因此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制定相关计划,并且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㊂完成执法活动后,有必要及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并且存档入库,以备日后核查所需㊂4 结语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是政府执法过程中的偏差行为㊂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㊂由于取证困难和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执法部门允许了违法的钓鱼执法行为㊂我国在刑法领域已经合法运用诱惑侦查,所以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经过规制以后也可以合理存在㊂英美国家由于没有行政和刑法的二分法,所以对诱惑侦查的规制较为成熟和完善㊂本文借鉴英美国家的抗辩和救济制度,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对钓鱼执法的规制建议,希望可以对依法执政㊁提高执政效率有所帮助㊂这也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理念,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和行政体制㊂参考文献[1]江国华,张彬.证据的内涵与依法取证 以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为分析视角[J ].证据科学,2012,(6):645-655.[2]毕惠琴.钓鱼执法存在价值及规制措施探讨[J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11,(1):82-85.[3]曹康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辅导读本[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孙军军.论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完善[D ].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8.[5]刘标.行政诱惑取证的法律规制探析[D ].兰州:兰州大学,2016.。
第五讲 法的文化属性: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 第一节 公法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属性.doc

第五讲法的文化属性: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滋贺秀三教授在谈到欧洲与中国在法文化上的对极性时说:“纵观世界历史,可说欧洲的法文化本身是极具独特性的。
而与此相对,持有完全不同且最有对极性的法文化的历史社会似乎就是中国了。
这一点大概已为大多数人所肯定。
在欧洲,主要是以私法作为法的基底和根干;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的所谓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
”这是相当敏锐的见解。
从内容要素上看,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行政、经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是刑法化的,程度不同地含有某种刑事性质,与西方的同类规定大异其趣。
在比较法的视野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谓一种刑事性的或者说以刑法化为其基本特色的公法文化。
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导源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将法分类为公、私两类是罗马法学家的创造和贡献。
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其敕定的《法学阶梯》中开卷明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马克斯,韦伯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了—个较抽象的定义,他说:“与社会学的区分相适应,公法干脆可以界定为这样一种行为准则的总和:按照法律制度必须赋予行为的意向,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而私法则可以界定为这样一种行为准则的总和:按照法律制度所赋予行为的意向,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
”由于区分技术和视角的差异,人们对公法与私法的理解和措辞或有不同。
一般认为,公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
公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公民在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比较研究——以行政法和民法为分析视角

更好 地参 与纷 繁复杂 、 息万变 的社会 生 活 , 瞬 将某 些
权利 义务 确立 为私法 上 的权利 义务 。 然 而 , 民在 公 法上 的权 利义 务 与公 民私法 上 公 的权 利 义务 的 比较 一 直 被 忽 略 ,就是一 个典 型 的公法 事务 , 譬
其权 利 义务具 有 典 型 的公 法 权 利 义 务属 性 。通 常 , 税 的法 律关 系主体 包 括 征 税 者 和纳 税 者 , 税 者 的 征 基 本权 利是 : 负责 税收征 收管 理工 作 ; 务机 关依法 税
有 了法律规 则 , 人们便 摆脱 丛林 生活状 态 , 过上一 种 可 以称之 为“ 明” 文 的生活 。为 了保 障国家 社会 的基 本秩 序和公 民基 本 生存 的需 要 , 法 者 将某 些 权 利 立
义务 确立 为公 法上 的权 利 义务 ; 了让 个 人 和组 织 为
税、 免税 、 税 的权利 ; 退 对税 务机 关所做 出的决定 , 享 有 陈述权 、 申辩 权 ; 法享 有 申请 行政 复议 、 起 行 依 提 政 诉讼 、 求 国家赔 偿 等权 利 ; 本 义 务是 : 须 依 请 基 必 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 缴 纳 税 款 、 扣代 缴 、 收 代 代
第 3 4卷
第 4期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 n l fQig a r lUnv riy Phls p ya d S ca ce cs o r a n h iNo ma iest( i 0 h n o il in e) o o S
V o . 4, o. 13 N 4
权 利与 义务 的设定 是文 明生 活 的需 要 。人是 生
公法与私法——精选推荐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比较法视角[摘要] 由古罗马法学家最早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这期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几度演变,分和不定。
公法与私法是法理学上的概念,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却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会存在的。
本文以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公私法的划分来探讨公私法的区别和划分标准。
[关键词]公法与私法区别意义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在于准确的适用法律。
1、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准确定位。
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该适用何种法律规范,首先要确定是公法主体还是私法主体,准确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适用哪一种法律规定,采用什么样的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案件由何种性质的法院审理,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2、有利于构建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的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不同社会关系,以及同一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有不同的调整方法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利益的多元化,就是要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3、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
我国自古就有公法和私法不分。
权力本位的传统,所谓权力本位反映到社会主体上,就是重视义务轻视权力,这不仅导致我国法律体系的混乱,更本质的是对人权的摧残。
4、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法私法的划分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国家的宏观调控只是辅助的手段。
5、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
重公法,趋向专制。
重私法,倾向于无政府,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不能只重公法也不能只重私法。
6、公私法的划分是准确寻找外国准据法的前提。
在冲突法上,学者普遍认为冲突规则不能延伸到公法领域,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适应外国公法。
因为这不符合冲突法解决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果坚持准据法中包括公法规范,有可能与法院的强制性公法规范发生正面的、直接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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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一种比较的视角(一)摘要:在世界行政法体系中,行政法大体可分为大陆模式、英美模式和混合模式。
我国行政法在规范体系、制度构建上,与外国行政法相比具有如下特色:1、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以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作补充;3、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独立行政法院的建立;4、体系上无公法私法之分,实践及趋势表明公法与私法各成一体;5、WTO规则所引发的变革:国内行政法的统一化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多法域化”。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比较特色从已有的论着来看,学者们往往是从行政法的概念入手来分析和概括行政法的特点,如在概念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行政法在内容上与形式上两个方面特点的概括。
①然而,对我国行政法体系及制度上特点的认识,仅从概念方面进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
从这一角度所作的特征分析与概括,将不可避免地带有语词解析和泛论的局限性,而不便于对现实中实际运作的行政法作出真正的认识与剖析。
有鉴于此,为了对我国行政法有一个整体上的制度认识及对其发展趋势有一个恰当的评估,我们有必要结合国外行政法之状况将我国行政法置于一种全球性的背景下予以考察。
这种考察也许可以起到“他山之石”的深刻洞见作用。
在此,我们不妨从一个比较的视角来考察我国现行行政法,从而探寻我国行政法的现实特点与发展走势。
一、国外行政法特点之观照关于行政法,尽管各国在性质上的理解多有不同,但主要的关注点基本上是相同的: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的法,因而其内容大致包括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及其对违法不当的救济。
各民主国家都面临着对不断扩大的行政权力加强法律控制的问题。
这正是各国行政法的共通性。
各国行政法虽有许多共通性的地方,但由于受本国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又有其各自的风格,在制度和实践方式上多有不同。
大体上,我们可以按大陆模式、英美模式和日本模式(混合模式)来概括当代各主要民主国家行政法的特点。
当然,即使在同一模式下,不同的国家也会有不同的态度。
同时,由于世界各国联系越来越密切,英美模式与大陆模式也越来越靠近,其界限也并非不可逾越。
(一)大陆模式大陆模式区别于英美模式的标准,主要在于行政行为因违法侵权而致的救济,是否依照有别于私法的规则和特殊的诉讼机制。
法国的行政法具有如下鲜明的特点:第一,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在法国,解决行政活动是否违法的争端,不由普通法院管辖而由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审判系统,前者受理行政诉讼,后者受理普通诉讼。
这一特点的形成是法国历史的产物。
②第二,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
在法国,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独立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
第三,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
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并没有英美司法制度中的遵守先例原则。
但是,先例在行政法中却起着主要作用。
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具有拘束力量。
由于最高行政法院本身并不受过去判例的约束,因而法国的行政法也就不太保守,能够不断发展而创立一些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原则;但这种做法也有它的缺点,即缺乏预见性和确定性。
第四,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数量很多,但没有一部适用于全部行政事项的行政法典总则,只有关于某一部门行政的法典。
行政法的一般性原则,主要包括在行政法院的判例和行政法学的研究中。
③德国与法国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它仍别具一格。
同其他国家相比较,德国行政法有四个主要特点:第一,行政法作为公法与私法相区分。
德国的法律体系同法国一样,有公私法之分,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
处理公法纠纷和私法纠纷适用不同的规则,公法纠纷一般由行政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私法纠纷则由普通法院管辖。
第二,成文法多于判例法。
德国和法国虽同为成文法国家,但法国行政法主要表现为判例法,而德国的行政法则主要表现为成文法。
第三,程序与实体合一化。
德国有发达而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德国行政程序法中不仅规定了程序问题,还涉及到实体问题,行政程序法吸收了行政实体法的内容。
第四,行政法院属司法系统从而有别于法国的行政法院。
(二)英美模式在行政法上,英美法与大陆法一样,行政活动必须服从于法律。
但是由于英美诸国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条件,因而它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和形式,从而呈现为英美模式。
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第一,尽管承认有行政法的存在,但行政法与私法不存在形式上的区别,它不是相对于私法而自成一体的公法体系,行政法与普通私法纠缠在一起。
普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一般法律规则(即行政法不是和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别法律体系),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关系与公民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
当然,行政活动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只是原则,并不排除行政法上有特别的法律规则。
第二,英国与法国一样,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判例法占有突出的地位。
第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也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
④第四,由于受欧共体法的影响,欧共体法不仅成为英国行政法的渊源,而且也使英国行政法出现了与大陆法系国家合流的趋势。
由于英国是欧共体成员,欧共体法同样适用于英国并具有优先于其国内法和超过《议会法》的效力。
“尽管目前欧共体行政法只在欧共体内起作用,但已显现出影响英国行政法的迹象,随着这两种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发展,毋庸置疑,这种影响会越来越大。
”⑤美国行政法同属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行政法相比较,差异较大,其主要特点是:第一,行政法并不是建立在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别。
普通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也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法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当然也不排除只在行政领域适用的特别规则。
第二,在诉讼体制上,并没有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立行政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
第三,行政法所涉内容比大陆法系国家甚至英国行政法的内容窄。
在美国,行政法一般不被认为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行政法主要是指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法。
(三)日本模式(混合模式)在日本,行政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既具有大陆法系特色又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两大法系的混合物。
这是日本行政法的最大特点。
日本的行政法,在产生上属于大陆模式。
二战前,日本的行政法受德国的影响较大,形成了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化。
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进行了改革,在司法体制上体现了英美法系的特征,在理论体系上则多有大陆法系的色彩。
日本行政法的基本特色主要是:第一,重形式且以成文法为中心。
日本的行政法重视成文法形式,且强调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判例居于从属性地位。
第二,内容广泛,体系宏大。
在日本,行政法是一个包括国家行政组织、地方自治行政组织、公务员、公物及营造物、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包含国家补偿、苦情处理、行政诉讼)以及警察、教育、卫生、环境、社会保障、经济行政等分支部门的庞大体系。
第三,现行司法体制具有混合性。
一切诉讼案件皆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与民事诉讼不相同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即行政诉讼有自己单独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二、我国行政法的特色新中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有关国家机关先后颁布了大量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但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地位得以明确化,应该从1982年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后开始算起。
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开始成熟并将日趋发达。
我国行政法起步虽晚,但发展迅猛,这是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是民主的要求、改革的要求、融入“地球村”的时代要求。
而加入WTO,则使中国行政法在外部世界的推动下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现状来考察,并与国外行政法体系和制度特点相比较,笔者以为,我国行政法的特色主要表现为:(一)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向来都只重实体而轻视程序,这一态度在我国行政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立法上法律关注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与控制等,而程序所占比重小。
在实施法律的实践中,无论执法者还是法官以及公民,由于行政程序意识淡薄,也往往是只管实体结果合法、正确,而不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是否正当。
甚至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程序违法而实体正确的行政行为,法院或者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或者允许行政机关在撤销违法行为之后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为。
⑦目前,传统的只重视实体的观念正在开始发生转变。
在价值取向上,立法开始重视程序法规范的创制,从而试图通过程序法以有效地控制行政权的行使和充分发挥行政法保障公民权益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该法首次较完整、系统地规定了行政程序的规范,并引入了听证制度。
但总体说来,行政程序法还存在若干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有:其一,偏重于保障行政效率,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程序方面的保障;其二,有关行政管辖的规定混乱,导致行政管辖冲突;其三,缺乏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有效法律责任制度;其四,大多数行政行为方式尚未进入程序法定化阶段;其五,缺少基本的程序原则和程序理念作为行政行为的规范导向。
因此,行政程序法尚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
随着入世后我国政府承诺的履行,我国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如行政程序的透明度、行政信息的公开化等将进一步显现并得以加强。
但是,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并不是简单地从重实体转向重程序。
理论上曾有学者提出“法即程序”的论断,认为程序法可以取代实体法,而实体法不能取代程序法。
⑧这种主张针对中国不重视程序的客观现实可以起到“矫枉不妨过正”的作用,具有促使观念转向的现实意义,蕴含了许多合理成分特别是阶段上的合理性。
然而,作为行政法的总体趋势特征,则带有片面性。
朝单一的方面发展,这不仅与我国法律传统和现实不相符合,而且也不符合行政法的本来面目、实际需要以及未来走势。
因为行政活动必然包含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没有程序之外的实体,也没有无实体内容的程序。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而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等虽名为程序法但也包括了若干实体规范。
可见,在行政法上实体与程序不可各自独立存在,无论否弃哪一方面行政法制建设都是不健全的。
当然,行政法为了适应社会需要和解决现实迫切问题的要求,必须不断地调整其方向和确定其任务,在不同的阶段或时期转换其重心或侧重点。
如以美国行政法为例,它也有一个发展和重新评价的过程。
美国当代行政法的特点就是以提供福利和服务为中心。
美国传统上的观点认为行政法就是行政程序法,而这一基本观念已开始动摇,很多学者就主张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也包括行政实体法;行政法既包括外部行政法,也包括内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