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LegalSystemAndSociety法制园地2009.2(中)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王摘要聪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实现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0-01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当今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却没有为它确立应有的地位。
在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还鲜有规定和研究。
加上我国至今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被零散的规定在各个单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
这样的做法既不科学,又不系统,更不完善。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还处在理论探索阶段,尚未成为现实的制度。
下面就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做简要的介绍。
一、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主要有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两种。
存续保护,又称维持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信赖保护的目的,不得撤销、废止其己经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或对该行政行为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变更。
社会成员因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应获得的正当权益就得到了维护。
存续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信赖保护与依法行政原则冲突最突出的表现,故应当严格限制。
我们承认对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这是形式合法的要求。
但这种撤销的行使不得违反信赖保护的实质正义要求,不得给相对人造成不公平。
选择存续保护方式的条件是:将信赖利益与否定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之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在前者显然大于后者时,不得撤销或废止授益性行政行为。
财产保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撤销或废止的情况下,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害,必须给予相对人以合理的财产补偿。
行政法基本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越权无效原则。
民法学家认为,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似乎也越来越有成为本领域“帝王条款”的趋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德国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部分源自在法治国家原则中得到确认的法律安定性,部分源自诚实信用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存在信赖基础。
即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相对人如不知有该行政行为的存在,即无信赖可言。
其次,具备信赖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是相对人已采取了信赖行为,且信赖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
其主要表现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物质利益,而行政相对人已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了处分,如对作为物质利益载体的特定物、不可分物等进行了处分;或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资格,而行政相对人依此资格从事了某种行为。
再次,信赖值得保护。
即值得保护的信赖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利益须显然大于撤销或废止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否则,该信赖也不值得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发布时间:2021-09-28T08:22:23.649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8期作者:韩 鹏[导读] 摘要:随着当前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研究,要增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合理调节。
因此,本文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概念及其内容,探讨信赖保护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行力量的增强,提高行政的效率,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补偿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缺乏完善的司法体制作为补充等,提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规则,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改进。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韩 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300201)摘要:随着当前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研究,要增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合理调节。
因此,本文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概念及其内容,探讨信赖保护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行力量的增强,提高行政的效率,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补偿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缺乏完善的司法体制作为补充等,提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规则,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改进。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分析;适用条件引言:在当前的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重视其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应用,加强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合理调解,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在行政法中,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分析,要明确其具体的概念和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适合于违法受益行政行为的场合,特别在撤销的过程中,政府单位给予充分的补偿,侧重保护私益,这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关键一步,要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对策,在实践的过程中对责任政府进行打造,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与私益间审慎衡量 ,避免过度重视形式法 律的确定性 。 求 得在适用时的具体妥当性 , 追求的是具体条件下的正义。
【 作者 简 介 】 杨
燕 (99 )女 , 龙 江鸡 东人 , 龙 江 省 牡 丹 江 市 新 区公 证处 副 主 任 , 级 公证 员 。 16 一 , 黑 黑 三
-
7 ・ 9
三 、 赖 保 护原 则 的 理 论解 读 信
正 当性 的信赖 利益时 , 这种信赖利 益应 当得到保护 , 政 行
机 关 不 得 随 意 变更 或 撤 销 已作 出 的行 政 行 为 , 如果 撤 销 必
须补偿相对人 因信赖所产生 的损失 。 体含义可 以从 以下 具 几个 方面认识 : 第一 , 要有信赖基础 , 即行政 主体作 出了生
的宪政诸原则为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 。 1 民权利保护原则 。 . 公 就权利和权力 的关系而言 , 信赖 保护 原则体现 了权利本位理念 、 反对权力 本位 , 主要功 其 能就是限制 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 的侵害。在信赖保护方 面, 民权利保护集中表现在对既得权益 的保 护 中。在适 公 用信赖保 护原则 时, 形式上 的依法行政原则 可能受到一定 程度的弱化 , 但公民权利都能得到恰 当的维护 。 2正当原则 。 . 实质正义 的最直接表现就是个案正义。 只 有在个案 中实现正义 ,才不至于使 正义的要求流于空谈 。 信赖保护原则强调的正是在个案 中的“ 微调 ”通 过在公益 ,
效 的行 政 行 为 。第 二 , 政 行 为 一 经 作 出 , 有 法 定 事 由和 行 没 未 经 法定 程序 , 得 随 意撤 销 、 止 或 改 变 。第 三 , 政 相 不 废 行
信赖保护原则解决的核心 问题是 国家 与公 民 、 权力与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摘要」摘要在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行为理念的召唤,是营造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应然。
确立有权机关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权益,有助于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关键词」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自由裁量权民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公法领域始于德国。
后经发展,不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其作出了明文规定,而且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甚至有人认为“诚信原则既非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亦非行政法之基本原则,而应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原则”。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学者在论述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的同时,并末全面阐述与之紧密相联的现代行政法应有的信赖保护原则。
有的虽有论述,但仍感未能切合我国行政法实践,突出信赖保护原则应有的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意。
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确立的理论根据首先,20世纪以来的现代行政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人文精神的。
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互相一致,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是互相信任,因而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服务与合作。
政府不能再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仅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等消极行政行为;还要通过实施行政指导、签订行政合同等积极行政行为,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合作。
这种服务与合作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行为上的要求,相互信任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实施行政法行为时的一种道德要求和观念支持。
因而,保护行政行为双方的信任,使相对方获得期望的利益,是保障行政法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
其次,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的八项法治原则:(1)法律的一般性,即人们有规则可循法律是对一般人都适用的,同样情况应同样待遇。
(2)法律是应公布的。
(3)法律是适用于后来的行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
(4)法律应是明确的。
(5)法律中不应有矛盾。
(6)法律中不应要求不可能之事。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保护的实现王聪摘要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实现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0-01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当今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却没有为它确立应有的地位。
在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还鲜有规定和研究。
加上我国至今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被零散的规定在各个单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
这样的做法既不科学,又不系统,更不完善。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还处在理论探索阶段,尚未成为现实的制度。
下面就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做简要的介绍。
一、行政信赖保护的实现方式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主要有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两种。
存续保护,又称维持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信赖保护的目的,不得撤销、废止其己经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或对该行政行为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变更。
社会成员因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应获得的正当权益就得到了维护。
存续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信赖保护与依法行政原则冲突最突出的表现,故应当严格限制。
我们承认对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这是形式合法的要求。
但这种撤销的行使不得违反信赖保护的实质正义要求,不得给相对人造成不公平。
选择存续保护方式的条件是:将信赖利益与否定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之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在前者显然大于后者时,不得撤销或废止授益性行政行为。
财产保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撤销或废止的情况下,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害,必须给予相对人以合理的财产补偿。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06
信赖保护原则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许可的案例
总结词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当出现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对已作出的许可进行变更或撤销。
详细描述
某市一家企业经过行政审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许可,但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 决定对该地块进行城市规划调整,因此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可以改变或撤销原来的许可决定。
推进法治建设
01
建设法治政府
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 内容之一,坚持该原则有助于推进法 治政府的构建。
02
完善法律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对于完善行政许可相关 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法律的 制定和修订提供了指导原则。
03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 行使职权,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做 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这有助于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 水平。
证件变更的范围
变更许可证件的范围应当 限定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 内,不得随意变更。
证件变更的正当性
变更许可证件应当遵循正 当程序原则,确保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平、公 正的保护。
许可效力的存续
效力存续的情形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出现 特殊情形导致许可效力存续受到
威胁的情况是常见的。
效力存续的保障
为确保许可效力的存续,应当采取 必要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 括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等。
效力存续的正当性
保障许可效力存续应当遵循正当程 序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04
信赖保护原则的例外 情况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改变许可的情形
公共安全
当被许可人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 安全时,行政机关可以改变许可 ,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与私法领域,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不断的完善。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本文基于行政法内容分析,探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并对其理论依据、原则内涵进行论述,提出了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引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构建具有威信政府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不断完善过程中,其逐渐延伸到公法领域之中。
在行政领域,其与公民基础息息相关,并逐渐成为法律中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法中应用、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促进法治完善、保护公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用的价值。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概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言而有信,政府要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基于信任而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保护,在此原则下,政府行政工作应深思熟虑,尽可能言出必行,避免行政形式主义问题出现。
基于行政法中的利益保护原则分析,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分别为行政行为生效、基于信任而引发的行为,两者存在一定因果逻辑关系。
该原则保障人享有权利,政府应保护权利,若因相对原因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应给予补救。
基于该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划分为诚实守信原则、安定性原则。
基于信赖利益保护方式分析,可将其分为程序性保护、存续性保护、财产性保护。
基于其在行政法的适应性研究,应对其进行完善[1]。
二、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一)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律地位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原则进行了概述,在《行政许可法》中,第8条、第69条均设计到了个人信赖利益原则,并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了衡量。
法律原则是衡量法定体系标准的重要内容,基于法律规则的指导作用,是保障法律适用性的基础。
在行政法领域,法律原则缺失,致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地位缺失,仅仅依靠规则无法完全保障公民的利益,相比较原则而言,法律地位更具有权威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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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的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
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众的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由诚信原则引申而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一旦撤销其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第三人由于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而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四是因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为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不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这些内容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也必须对被许可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被许可人由于怀有主观恶意而从行政机关取得的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其所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