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政府与信赖保护原则
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

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相当重要的原则,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一些探析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法理基础、缘由等方面一一来概述。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构成要件法理基础完善建议在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原则,就建设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来言,其意义是相当重大的。
不断对其进行深入的探析,将会更好地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将会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发展。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概述(一)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就如何来定义信赖保护原则而言,我国的学者们都有不相同的见解,应松年教授认为:“信赖保护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利的信任而做出的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1]如果行政主体做出了某种规定或者决定,是不能再随便改变或改动的,但是,假如确实因为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变动时,除了行政主体必须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合乎法定程序以外,还必须给予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
假如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是善意的,并且是合理的,那么信赖对象的合法与否并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取的赔偿。
作为政府,其的行为已经做出不得轻易变更或者撤销,否则,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假如政府的确破坏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等法律途径来获得帮助。
从多方面权衡,我觉得可以给信赖保护原则如此的定义:行政机关实施一定的行政行为,因为其的效力性,行政相对人对其有了合理的信赖,这种信赖是需要行政机关保护的,那么行政机关不可以随便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因为正当事由给予了相对人合理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特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析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特点: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是有普遍的适用性的,行政的运作是离不开信赖保护原则的,在各个方面都可以找得到影子,在各个部分都给予了很好的体现。
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

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摘要】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应对此加以保障。
行政法原则的表现各不相同(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效力各异,司法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应遵循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技术加以阐释和推理。
这既是司法权的法律执行性的要求,也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相适应的要求,更是立法对司法裁量权的一种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行政法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司法裁量权行政法原则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填补法律规范漏洞的功能。
司法如果能很好地适用行政法原则,这对于行政法治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原则作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应能在司法中得到适用,但行政法原则究竟如何在司法中加以适用,则是一个理论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问题。
行政法原则有的表现为法律条文,有的却没有;有的在行政法的法源之中有所体现,有的则没有;有的具有宪法位阶,有的则只有法律位阶。
不同表现形式的行政法原则,不同效力层次的行政法原则,在司法适用上也会遵循着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司法技术。
违反了这些规则和技术,就可能与司法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相矛盾。
我国法院有很多判决都适用了行政法原则,但却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主要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来解释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和技术。
一、行政法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在整个行政法律体系之中,法律原则可以由个案归纳而来,也可以是法的价值的具体化,其地位低于法律目的和价值,而高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
”[①]法律原则在法律价值的指导下对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
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可以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形成法律体系的一种方法。
[②]行政法原则的效力自然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体系中,也要发挥出法律原则的作用。
如果法律规则违反了行政法原则时,或者两条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就需要以某行政法原则为准绳加以调整和选择。
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稳定。
一方面,政府对公民的承诺和行为应当是可预见的,以便公众对具体事项(如法律、政策等)进行计划和安排。
另一方面,个人和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应当能够合理信赖政府的诺言和保护,以便进行自身规划和决策。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确保公平公正的政府行为。
政府的承诺和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如果政府不兑现承诺,将会给公民和企业带来困扰和不公平的状况。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必须兑现对公众的承诺,确保公平和公正。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强化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预测和计划的依据。
如果政府随意变更承诺或政策,将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在变更政策或制定新法律时,应当以合理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充分考虑公众的合法信赖。
再次,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实施效力和权威性。
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时,必须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如果执法机构经常改变解释或执行的方式,将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失去信心,使法律丧失权威性。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时坚持稳定和一致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实施效力和权威性。
最后,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促进公民和企业的自主决策和发展。
公民和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由和权利,信赖保护原则为他们提供了安全感和稳定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自主决策和发展。
在这种保护下,个人和企业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经济活动,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需要注意的是,信赖保护原则并非绝对的,它需要与其他法律原则相互衡量和适应。
例如,如果特定政策或法律明显违反公共利益或社会公正,就可能不应该为之提供信赖保护。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也有权利和义务对承诺或政策进行变更,但必须以合理和公平的方式进行,并对受影响的个人和企业做出充分的补偿和安抚。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摘要:对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学界的观点始终不一致。
但从两原则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看,这两个原则应当是行政法上的两个不同的原则,其关系是诚信原则包含信赖保护原则。
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助于实现行政上的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政府都在向着给付和服务主体转变,给付行政的比例逐渐加重,“福利国家”成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但是,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个模糊的问题。
我们需要整理清楚两者的关系,从两者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1973年10月举行的德国法学者大会上,其第二议题就选定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引起法学界和立法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注意。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都已被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实施许可行为必须诚实守信,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也规定了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信任而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尽管当今世界人们普遍承认诚信原则可适用于公法领域,可以作为行政法上乃至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诚信原则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适用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各国学者观点和立法体例都很不一致。
由于行政法上的诚信来源于私法,所以,不少学者援引民法上的诚信条款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来设计行政诚信,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效成立;二是行政行为成立后经改变、撤销或废止;三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四是信赖值得保护;五是损害与行政行为变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六是信赖善意无过失。
信赖保护原则内涵和具体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内涵和具体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法律上的一项原则,旨在保护个人、组织或社会对他人的言行或承诺产生的可信赖依据。
它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正性的重要性,并试图确保人们可以依靠他们所依赖的信息和关系。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可预测性: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和规则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会随意变动。
人们可以根据过去的判断和经验来预期未来的结果。
2. 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各方必须遵守承诺,并且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他人。
当一方依赖其他人的承诺或行为时,这种诚实守信的原则尤为重要。
3. 受保护权益: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和制度保护个人或组织因依赖他人行为而获得的权益。
当一个人依赖他人的行为或声明做出决策时,他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防止损失或不公正待遇。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可以总结如下:
1. 法律稳定性:法律和规则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便人们可以依靠它们做出决策。
2. 承诺的可靠性: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自己的承诺,并且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他人。
3. 依赖权益的保护:当一个人依赖他人的行为或声明做出决策时,他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以防止损失或不公平待遇。
4. 法律适用性: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并且在适用时应该平等对待所有人。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正性的重要性,并试图确保人们可以依靠他们所依赖的信息和关系。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信赖保护原则简易理解

信赖保护原则简易理解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信息交流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建立起互相信赖的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对方的利益。
这一原则在商业、政治、社交等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应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在商业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础。
企业之间的信任是商业合作的关键,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企业之间才能有效地合作共赢。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企业在交流和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遵守合同和协议,保护对方的利益,以此来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只有企业具备了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商机和合作伙伴,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在政治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基础。
国家之间的信任是国际关系和平稳定的前提,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各国之间才能实现和平共处和合作发展。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国家在外交交往中诚实守信,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准则,保护对方的权益,以此来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
只有国家具备了信誉,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合作机会,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在社交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才能和睦相处和互相帮助。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个人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守信用,保护对方的权益,以此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只有个人具备了信誉,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实现个人的成长和成功。
为了实施信赖保护原则,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大家对信赖保护的重视和认同。
此外,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信誉环境。
最后,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泄露,保护信息交流和交易的安全可靠。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仅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建设诚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及重要性做一些阐述。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保护人民对国家之信赖,即不容许国家之行为使人民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丧失,或是使人民因此无法预估到负担之增加或丧失之利益。
”[1]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利正当合理的信赖应当给予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对无过错的相对人应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因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般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第一,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第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因此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该行为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该行为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不得变动,承续保护;第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发现它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变动该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对因变动该行为而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即进行财产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利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定性和其他工作,生活能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
这种信任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权利,公众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
信赖保护原则简答题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果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相同的法律效果,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方式。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实施了某种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随意改变原来的决定,将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改变决定之前,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决策,而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以避免因改变决定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对象和受益者,其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障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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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政府与信赖保护原则
有着“诚实守信”传统美德的中国,今天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严重的信任危机。
今年北京、武汉等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在地方“两会”期间提出议案,呼吁加强立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明确表示要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就此问题提出议案。
在民间,有人倡议将每年的9月19日作为“诚信日”,借用“久又久”的谐音,将中国“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继续发扬光大,又有人提议成立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协会,这种种倡议表明了人们对诚信重归社会的期盼。
然而,在各种呼声中,最应受诚信原则约束的领域──政府行为,被人们忽视了,政府似乎超然于诚信社会之外。
而事实上,实践中政府不守诚信的事件不时见诸新闻媒体。
如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能引来外资多少者,按比例给予奖励;某市民在引来外资若干后却拿不到奖励,一气之下将市政府告上法庭;某农民企业家在市政府苦口婆心游说之下,放弃正在经营的业务投资若干开办花卉市场,后因市政府拟将土地作它用被指令停工,前期投资全部化为乌有,未获分文赔偿,等等。
诚信在中国自古即为修身立国之根本。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论语·为政》),意思是一个人不讲诚信,那么就不能立身处世。
而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则源于罗马法,由主观的善意与客观的衡平所构成,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现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普
遍地规定和接受了此项原则,诚信原则也因而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成为规范私法活动的最高原则。
作为私法原则的诚信原则能否超越私法领域而适用于政府的公权力行为呢?从国外的作法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在联邦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被适用于公法领域,并结合法的稳定性原则逐渐演化发展出行政法上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
根据联邦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撤销违法的授益性行政处分时,如果受益人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已对该授益行政处分产生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该违法的行政处分。
在此种情形下,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优于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
在美国,行政机关在改变长期适用的政策时,如果这种改变对于真诚信赖政策的人发生影响时,必须制定法规,不能采用裁决的形式。
行政机关通过裁决建立规则时,不能违反原先得到行政机关同意而广为流行的习惯。
我国台湾地区也多次在行政诉讼中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出尔反尔”或“强人所难”。
诚信原则在联邦德国等国家作为一项私法原则,扩张适用于公共领域的背景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改变。
在20世纪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职能发生重大转变,社会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代替阶级统治职能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特别是社会服务职能处
于不断扩张之中,政府在信息和商业服务,教育、文化、娱乐和保
健服务,交通、通讯和能源服务,道路、照明、水电等市政服务方面,都大大拓展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政府职能的转变引起行政
机关的行为方式相应发生很大变化,现在比过去要求更多的是说
服和合作,而不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私法领域中的行为方式开始
引入公法领域,行政法开始援引私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为帝王条款
的诚信原则成为首选。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虽然都规定了诚实信用
原则,但诚信原则还不能作为一项法律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只能
是在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时将诚信原则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其中,但现在要做的是,应该在政府中树立诚
信政府的观念。
因为要想构建诚信社会,首先就要求政府要作到
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使社会关系处于稳定状态。
孔子在军备、粮食、诚信三者之比较中,指出诚信是为政之枢要,因为只有取信
于民,民众才会接受其教化,服从其指挥和领导,才能团结一心,具
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现时的中国老百姓已形成对政府的朴素的信任感:人们相信盖着大红公章的东西,人们愿意到国有商场购买商品,人们愿意将钱存在国有银行,因为人们相信政府不会说假,相
信政府不会坑害老百姓。
一旦这种纯朴的信任感被打破,底线崩
溃后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构建诚信社会也将只是一句空谈。
建立诚信政府、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是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因为责任政府首先是诚信政府,一个不守诚信、出尔反尔的政府
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建立诚信政府、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也是适应中国入世的需要。
WTO是为市场经济设计的,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就是“诚信”原则,即以诚取信。
我们不能否认在中国的入世谈判中确有一些国家对中国政府能否履行承诺表示过怀疑。
入世后,中国应积极履行承诺,维护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并借入世之契机建立诚信政府,保护私人的信赖利益,使公众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进而构建诚信社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友善、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