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名词解释

信赖保护原则的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信赖保护原则吗?信赖保护原则呀,就像是我们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一样重要!比如说,你答应了朋友一件事,那朋友就会信赖你会做到,对吧?这就是一种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呢,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决定,让老百姓产生了信赖,然后这个决定不能随便更改,要是改了就得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交代和补偿。
好比你一直走的一条路,突然有一天政府说要封了,那你是不是会觉得很不方便呀?这时候信赖保护原则就起作用啦!
想象一下,有个小镇上,政府说要建一个公园,大家都很高兴,都开始期待这个公园了。
然后呢,突然政府又说不建了,这多让人失望啊!老百姓们之前因为政府的这个决定,可能都做了一些准备呢,比如在附近买房子想着以后可以去公园散步。
这时候,政府就得考虑老百姓的感受呀,不能说变就变。
再比如,有个商家,因为政府的某个政策,投资了一大笔钱去做一个项目,结果政策突然变了,那商家不就亏大了吗?这时候信赖保护原则就应该站出来保护商家的利益呀!
信赖保护原则真的很重要呢,它能让政府的行为更有公信力,让老百姓更愿意相信政府。
它就像是一个坚实的桥梁,连接着政府和老百
姓,让双方的关系更加稳固。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政府的决策岂不是可以随便乱来?那老百姓还怎么相信政府呢?
所以呀,信赖保护原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名词,它背后有着深刻的意义和价值,是保障我们社会稳定和公平的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名词解释

信赖保护原则名词解释信赖保护原则是指一种保护客户或公众信赖关系的法律制度原则,旨在保护客户或公众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或服务的信任,确保这些信息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信赖保护原则通常适用于各种商业领域,例如金融、保险、医疗保健、教育等。
在这些领域,客户或公众通常依赖提供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来做出决策,而这些机构或个人也通常会承诺保持这些信息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这些信息或服务受到虚假陈述或欺骗,那么客户或公众对其信任关系将受到威胁,可能会导致其损失金钱或身心健康。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认原则:确保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能够准确、诚实地陈述其信息或服务的内容。
2. 责任原则: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对其信息或服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证据原则: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信息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4. 惩罚原则:提供信息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如果受到虚假陈述或欺骗的指控,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甚至刑事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保护客户或公众对其信息或服务的信任,还可以促进商业社会的诚信和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在商业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原则,企业应该积极遵守。
拓展: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保护客户或公众对其信息或服务的信任,还可以促进商业社会的诚信和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在商业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原则,企业应该积极遵守。
例如,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信赖保护原则,确保其提供的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护客户的利益。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该积极采取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等风险。
在医疗保健领域,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信赖保护原则,确保其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等风险。
浅析信赖保护原则

浅析信赖保护原则[摘要]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最先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接受。
随着内容、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逐渐完善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彰显公平正义、人权等现代法治精神。
该原则的合理运用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约行政公权力,规制行政行为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是必须而迫切的,它在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约束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肆意变动;塑造诚信政府形象;重视行政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最终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等等。
《行政许可法》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精神的体现和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航标式的非凡意义,不仅为行政许可给予了正确的指引,更是为今后整个行政法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解读(一)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学术界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向来各持己见,观点不一,近年来兴起了对这一原则的不断讨论。
姜明安教授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1]应松年教授觉得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基于以上的介绍,笔者分析概括如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某一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产生合理充分的信赖,且此信赖利益是被法律所认同、值得被法律保护的,则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若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变动既存法律状态,须对因此变动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进行赔偿或补偿。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特性信赖保护原则,充分突显了人民正当权益的保护性、法律系统的有序性以及诚信道德的高尚性,其特征如下:第一,普适性。
合同法原则之信赖保护原则

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 中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 身优势或对方弱点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平衡交易双 方的地位和力量,防止强者欺凌弱者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过失导 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该方应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受 到的损失。
合同履行阶段的信赖保护
01
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02
协作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相互配合、协作,共同推进合同的履行。若
进一步强调和具体化。
05
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 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订立阶段的信赖保护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甲向乙透露了关键信息,并表示 只有乙同意签订合同才会透露。乙为了获取该信息,同意了 签订合同。然而,在合同订立前,甲将该信息透露给了第三 方。
信赖保护原则体现
甲、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形成了信赖关系,甲有义务保护乙 的信赖利益。甲违反该义务,导致乙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 契约和诚信诉讼,经过漫长的发展历 程,逐渐被各国合同法所采纳。
现代合同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不仅关 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还涉 及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 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 样化,信赖保护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 位逐渐提升,其内涵和外延也不断丰 富和扩展。
浅论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

浅论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立法论价值、司法论价值、解释论价值。
关键词:信赖原则;民法体系;作用(一)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论价值正如诚实信用原则一样,信赖保护原则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
所谓立法准则是指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
一项法律原则被证实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体体现。
离开了法律规则,抽象的法律原则势必成为空中楼阁;反之,法律规则也需要通过法律原则来统领,没有法律原则的贯穿,法律规则也会苍白无力,失去了灵魂。
法律规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为立法准则。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对合理的信赖予以保护,它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首先,信赖保护是民法总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般以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而隐性存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当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也常常得到了运用。
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及契约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体现,如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解释、代理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以及从缔约到契约解除的每一个环节;在侵权行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赖保护的规定,如对欺诈行为所致损害的救济。
第三,这一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为普遍地渗透到商法原则到具体单行法的各领域,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原则、外观主义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相同的;商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对经理权力的限制、对董事权力的限制、对非营业主张的限制等均贯彻了“表见即事实”或者说“表见视同事实”等信赖保护原则。
票据法更是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为理论基础,采取严格的文义主义、表示主义来认定票据责任,使信赖保护原则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论价值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运作,可以授权法官进行利益衡量,突破、软化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甚至进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以司法手段推进立法的完善。
信赖保护原则内涵和具体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内涵和具体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法律上的一项原则,旨在保护个人、组织或社会对他人的言行或承诺产生的可信赖依据。
它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正性的重要性,并试图确保人们可以依靠他们所依赖的信息和关系。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可预测性: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和规则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会随意变动。
人们可以根据过去的判断和经验来预期未来的结果。
2. 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各方必须遵守承诺,并且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他人。
当一方依赖其他人的承诺或行为时,这种诚实守信的原则尤为重要。
3. 受保护权益: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和制度保护个人或组织因依赖他人行为而获得的权益。
当一个人依赖他人的行为或声明做出决策时,他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防止损失或不公正待遇。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可以总结如下:
1. 法律稳定性:法律和规则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便人们可以依靠它们做出决策。
2. 承诺的可靠性: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自己的承诺,并且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他人。
3. 依赖权益的保护:当一个人依赖他人的行为或声明做出决策时,他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以防止损失或不公平待遇。
4. 法律适用性: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并且在适用时应该平等对待所有人。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正性的重要性,并试图确保人们可以依靠他们所依赖的信息和关系。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信赖保护原则简易理解

信赖保护原则简易理解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信息交流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建立起互相信赖的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对方的利益。
这一原则在商业、政治、社交等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应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在商业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础。
企业之间的信任是商业合作的关键,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企业之间才能有效地合作共赢。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企业在交流和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遵守合同和协议,保护对方的利益,以此来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只有企业具备了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商机和合作伙伴,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在政治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的基础。
国家之间的信任是国际关系和平稳定的前提,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各国之间才能实现和平共处和合作发展。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国家在外交交往中诚实守信,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准则,保护对方的权益,以此来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
只有国家具备了信誉,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合作机会,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在社交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才能和睦相处和互相帮助。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个人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守信用,保护对方的权益,以此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只有个人具备了信誉,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实现个人的成长和成功。
为了实施信赖保护原则,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大家对信赖保护的重视和认同。
此外,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信誉环境。
最后,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泄露,保护信息交流和交易的安全可靠。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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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赖保护原则[摘要]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最先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接受。
随着内容、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逐渐完善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彰显公平正义、人权等现代法治精神。
该原则的合理运用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约行政公权力,规制行政行为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是必须而迫切的,它在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约束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肆意变动;塑造诚信政府形象;重视行政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最终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等等。
《行政许可法》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精神的体现和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航标式的非凡意义,不仅为行政许可给予了正确的指引,更是为今后整个行政法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解读(一)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学术界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向来各持己见,观点不一,近年来兴起了对这一原则的不断讨论。
姜明安教授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1]应松年教授觉得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基于以上的介绍,笔者分析概括如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某一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产生合理充分的信赖,且此信赖利益是被法律所认同、值得被法律保护的,则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若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变动既存法律状态,须对因此变动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进行赔偿或补偿。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特性信赖保护原则,充分突显了人民正当权益的保护性、法律系统的有序性以及诚信道德的高尚性,其特征如下:第一,普适性。
即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各种行政程序,不区分行为类型、体系,亦无论具体抽象,均可适用。
第二,制衡性。
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终极目标旨在寻求两种利益间的制衡点。
在行政法领域,双方地位悬殊,显著不平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得以使行政相对人的私人利益有机会与一向追寻的公共利益站在同一层面上,公平地进行利益较量,以最大的利益保护程度来判断二者之间的取舍、去留。
打破了传统的唯公共利益无限是从的格局,更利于实现价值利益最大化与社会的和谐。
第三,救济性。
即补偿信赖利益人因信赖而为处分,却因变动而致可能利益的实际损失,它并不具备惩罚性。
在行为关系中,此类救济性措施对于相关行政部门并不是处罚性手段,而只是出于对其公权力的制约而必须采用的一种补偿手段。
该原则具有双向保护功能,是传统行政法理论的一种背向发展新思路,属于例外于一般规定的特殊情形,作为原则,它的适用不像某一规则的适用那样有规律可循,有程序可走,运用的结果也并不明显迅速。
更多的时候它是在大方向上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地长久有效的一种衡量把握。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任何规则原则的适用都不是任意的、毫无限制的,信赖保护原则也是一样。
对此原则的运用设定要件并明确规定,可以更好地避免造成相关行政行为的混乱,以保证行政程序的安定性。
对成立要件的明确,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利益或权利进行保护所需的准备。
学者胡建淼把这一要件总结为“存在信赖基础、具备信赖行为、值得信赖”[2]三项要素。
第一,存在信赖基础。
个人提出信赖保护的请求,须指出所依据的其与行政机关有某项协商或某笔交易,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特定的行为或给予特定的承诺。
[3]即信赖基础是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产生信赖的意思表示,此信赖意思表示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之中,也即信赖基础存在于行政行为。
法学界普遍认为,凡是处于这一原则之下的行政行为,均是认为此种行为是有效的,即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为前提,至于其是否具体、是否合法,则不加限定。
常见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授益性行政处理、行政许可等,牵涉到抽象行政行为时,则泛指法律状态。
第二,须具备信赖表现。
即信赖行为,是指相对人站在信任行政行为的立场并从该角度出发,合理对待及处置个人生活或相关事务。
此处的处分行为必须为信赖行为,且其具有不可逆转性,而绝非行政相对人单纯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构成信赖表现。
其主要体现为:第三,须信赖值得保护。
相对人要想援引此种原则维护其权益时,首先,要求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持绝对信任心理,这其中包括行为和状态(特指法律状态);其次,该权益应当是法律所承认的、有意义的,值得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再次,相对人对该信赖善意。
如果行政行为的效力变更(撤销或废止)等事由可归咎于相对人,则此信赖便不正当,不值得保护。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参与运用(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运用我国行政法发展较为缓慢、不健全,首次引用并以条文明确信赖保护原则便是在《行政许可法》之中。
行政许可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以及社会的特定利益,国家在某些特定领域内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相对人要想从事此类活动或者获取某种资质,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经过严格审查,将许可证等有效凭证下发给提出申请的相对人。
信赖保护原则因行政许可合法或违法而区别适用。
合法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主要规定在第八条,体现为两点内容:第一,相对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许可,当然受到法律上的认同和支持,许可机关或相关机关不得随意变动;第二,行政许可作出时所参考的法律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若为公益变动许可,须补偿相对人损失。
违法行政许可被撤销多因越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因行政工作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非法事由,此时,就需要权衡撤销许可和维持许可背后所代表利益的大小,若最后义无反顾的选择公益,则行政机关须因它放弃维护私益而赔偿善意被许可人的损害。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的运用行政指导是指在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行政机关依职权就其掌握的信息等事物对特定的相对人,排除强制措施的采用,转而以较平和的手法获取相对方的认同、理解或支持,进而指导其为或不为某一行为,以期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在行政指导中信赖保护得以适用需要满足它的构成要件:其一,该指导行为是行政主体有意面向某一特定的相对人而为的,并且该行为实施效果明显;其二,行政指导行为引起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并致其据此采取了有关的处置措施;其三,行政相对人在指导行为作出、施行甚至最后利益受损的过程不存在过错。
如上三点要求与信赖保护原则的三项要件恰好呼应,彼此对应吻合,更加有利于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作用于行政指导过程中的要求和结果:一是,指导行为一旦作出,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法律规定、社会及公众利益等),不能随意进行更改、废止;二是,行政相对人同意并接受行政指导而采取一定行为,则行政主体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其本职行为,除非不变更此行为会严重危及国家、社会公益;三是,行政相对人由于听从错误、违法、不正当的行政指导而致利益受损,相对人有权援引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或补偿。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承诺中的运用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就其将来为或不为某事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单方允诺,以便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行政主体作出的承诺是否违法,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实际践行等,都会随行政相对人基于相信承诺形成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或侵害。
此处同样要考虑行政承诺的性质如何。
行政承诺如果是合法的,但是现在主体拒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则行政相对人可援引此原则,要求治愈行政机关的瑕疵履行,即要求其如约如期履行。
如果承诺被撤回,信赖保护原则仍可适用,因为行政相对人已基于行政承诺具备信赖,拥有利益。
若行政承诺是违法的,则有以下三种处理结果:相对人信赖不符合被保护的条件和价值目标便撤销承诺;若公众利益远远高于个人信赖利益,则撤销承诺并赔偿损失;如果信赖利益高出公众利益,则行政机关要继续践行自己的诺言。
三、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运用的价值体现和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职能发生转变,行政理念由行政管理变为行政服务,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运用有着现实的需要和价值。
对日后工作如建设诚信政府、贯彻法治理念、保障人权等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
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最根本的出发点是保护私人的正当权益。
打破了以往各项立法、各种原则无条件的以公益最大的格局,为私益与公益的抗衡提供了依据和可能。
信赖保护原则实现了“以权约权”、“以利制力”,通过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限制和制约行政机关的公权力。
最终实现了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构想,摒弃了旧思维中的一味盲目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最优先,而残忍的牺牲私人利益的做法,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
第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建设诚信政府。
在当今社会,诚信已然不再仅仅是公民的道德规范,它更是跃升为政府等机关的行为准则,诚信之于政府,迫切的需要提上政府的工作日程。
第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参与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政策决定的飘忽不定、朝令夕改。
此原则具有确定力的特点,可降低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观随意性,缓和二者之间貌似对立的关系,建立起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利于更加融洽地相处。
第四,信赖保护原则的合理运用能降低行政程序运行的消耗成本,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履行,提升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增加政府的公信力,稳固政府的统治根基,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安定有序,促进整体法律秩序运行和管理的有条不紊。
合理适度的运用信赖保护原则,并不能改变行政生活中那些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对于有损行政法制的乱象,也许不能釜底抽薪的治愈,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信赖保护原则就犹如一盏明灯,灯光亮一点,周围的黑暗就少一些。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信赖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不断攀升,诚信责任政府的迫切构建,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和精神将会更加淋淋尽致地彰显出来。
[参考文献][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70~71.[2]胡建淼.行政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44~45.[3]Paul Craig&Grainne De Buera,European Community Law,Sweet&Maxwel 1.199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