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合集下载

金融改革大事记

金融改革大事记

一、金融改革大事记(一)1979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恢复。

中国农业银行的恢复开了设立国家专业银行的先例,首次打破了大一统的传统金融体制格局。

恢复后的中国农业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其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

(二)1979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去,作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全国的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设立。

中国银行成立,迈出了专业银行体系的建设步伐。

(三)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省、市、自治区分行为厅、局级单位,受总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总行领导为主。

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四)1979年10月,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揭开了信托业发展的序幕。

(五)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标志着逐步恢复停办了20年的国内保险业务。

(六)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央行制度框架初步确立。

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办理针对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业务,成为专门从事金融管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府机构。

(七)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

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

中国工商银行与1979年恢复(成立)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构成了我国四大专业银行。

至此,我国建立了专门的专业银行体系,并得到了初步发展。

这一阶段的改革宣告了几十年的“大一统”银行体制的结束。

(八)1984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

自此,保险业也逐步打破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传统格局,开始出现多家办保险的局面。

(九)1986年7月,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组建。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与改制现状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与改制现状
萌芽阶段(1949 年以前)。1923 年 6 月,“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省香河县建立了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1927 年,类似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发展成立了 430家。同时,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农村合作金融也开始崭露头角。到1945年,已经有880 多个信用合作组织出现在解放区。这些早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作用是打击民间高利贷,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同时,也对我国解放以后信用合作活动发展奠定了基础。
5 广州农商行 3544.39 15 吉林九台农商行 597.72
6 东莞农商行 1806 16 张家港农商行 533.2
7 天津农商行 1768.11 17 合肥科技农商行 358.58
8 顺德农商行 1415.03 18 鄂尔多斯农商行 254.01
9 江南农商行 1372.03 19 芜湖杨子农商行 179.99
曲折反复阶段(1958 年——1978 年)。这段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管理体制的不断变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权不断发生易位。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贫下中农和人民银行先后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者。产权关系经过这几次调整后,造成农村信用社由民办民管最终走向官办官管,不但脱离了社员群众,而且也丧失了业务经营自主权,此时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基本不具有合作制的性质了,我国的信用合作事业发展至此受阻。
深化改革阶段(2003年至今)。农村信用社发展到这个阶段,产权制度,经营机制,股权设置,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文件提出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新一轮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就此开始。本次方案确定了以下几点改革内容:第一,以法人为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第二,改革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信用社的管理权转移给了省级人民政府,银监局执行对其监控职责。这次改革解决农村信用社由来已久的资本缺乏及不良资产问题。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国发<1994>25号)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基础上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把中国农业银行逐步办成国有商业银行;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经营目标的非营利性。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府对农业 加以支持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 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原则,承担起支持、保护、促 进农业发展的重任。而且,由于从事政策性贷款的发放,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能从政府那里享受到贷款利息补 贴,税收减免等特殊待遇。
经营方向的政策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典型地国家意志
国家对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缺乏分类指导政策
尽管国家已对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出台了一些政策给予规划引导,但 缺乏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分类指导和差别化激励政策,特别是农行缺乏 针对性政策激励。一是对“三农”信贷调控政策差异化不明显,没有充分 体现农行服务“三农”的特殊性,激励效果有限。二是对“三农”金融事 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实施优惠准备金政策的覆盖范围太小,激励效果 不明显。三是农村金融环境不理想,不利于农行开展“三农”金融业务。 从农村金融发展理论看,目前农村金融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的阶段, 需要政府一定的扶持才能健康发展。
➢ 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农发行成立,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粮棉 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 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
➢ 农行加快商业化的步伐。农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基本被分离出来,由农发 行承担,农行逐步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
➢ 继续推进农信社的改革。将农信社从农行中独立出来,办成基层信用社的 联合组织,并在此基础上,有步骤的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业务流程集约化管理,难以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求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信息相对闭塞,这就决定了开展“三农” 金融服务,需要采取点多面广、分散经营的业务模式。但目前农行在一级 法人管理体制下,业务管理高度集约化、标准化,与“三农”业务管理要 求存在矛盾。因此,农业银行如何创新业务流程,既要做好城市业务,又 服务好“三农”,是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本文分别从宏观的农村制度安排以及微观的农户需求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对合作金融的需求,并指出使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回归合作制,存在着“路径依赖”障碍,应结合我国的农村实际,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关键词] 农村金融需求合作金融一、前言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商业化、市场化为主导。

在农村金融市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使其大范围的撤离农村领域,农村的邮政储蓄也是只存不贷(2007年将成立的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的作用还有待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主体。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央政府就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世纪60年代开始信用社被强制纳入国有金融体系,走上了“官办”的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曾多次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希望恢复其合作原则。

但实践表明,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权的下放最终加强了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并没有恢复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

建立适应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农村合作金融,应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农村合作金融需求分析1.从农村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需要合作金融我国历史上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呈现集中的趋势。

上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虽然保留了名义上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却分散给了农户,农户成为了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

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制度收益就是社会的稳定。

虽然我国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依附于土地,他们不是绝对的无产者,即使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流动打工者,他们也不是城市的定居者,大多数在农村还保留土地,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中国并没有出现大量的城市贫民,没有社会动乱,都应归因于这种制度安排。

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也是有成本的,即农业不可能有规模收益,农业的产业化也受到了阻碍。

我国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限制于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必然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投入农业的资本利润率也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也必然少于社会平均水平,农村和城市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1951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单独组织农村信用社,统一由银行领导,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形式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发布《关于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通资金问题的规定》,决定将设立在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公社信用部。

195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

决定把原来的信用社从公社信用社分出,下放给行产大队,成为信用分部,由行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

196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信用社是农村人民的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197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建议修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中有关信用社问题的报告》,同意将农村信用社更改为"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

办理农村各项金融业务,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职能任务"。

1980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好,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

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要办的灵活一些,不应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

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国发〔1984〕105号)文件指出:"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

中国金融大事记【一文了解中国金融发展史】

中国金融大事记【一文了解中国金融发展史】

中国金融大事记【一文了解中国金融发展史】1.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市成立,以华北银行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正式发行第一套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是新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起点。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65年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发挥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成立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

此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了华东、华中、西北三个区公司和天津分公司;又协助原东北保险公司改组为东北区公司;并在华北、华东、华中建立了22个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

它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国家保险事业的诞生,开辟了中国保险业的历史新纪元。

3. 1949年12月2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政务院正式提出了发行公债的提案。

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决定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总额为2亿分,于1950年内分两期发行。

其中,第一期公债1亿分成功发行,第二期公债因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停止发行。

公债的发行对于减少社会游资,稳定金融和物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展开剩余95% 4.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

国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

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国家的主要收入,如公粮、税收及仓库物资的全部,公营及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和折旧的一部分,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全部限期缴纳同级金库,通过各地金库汇缴中央金库,作为中央政府统一支配的财力。

这次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初步形成了我国高度集中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

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七次体制变革

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七次体制变革

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七次体制变革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步入实质阶段,农信社管理体制问题一度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我国农信社从未按照合作制原则经营过,是行政推动的产物,很难回归到合作制道路上;还有人说,刚开始是合作制,以后就变成“民有资本官营化”,走上了官办道路。

到底我国政治制度下的农信社走过了一条什么样的道路?笔者最近整理中国信用合作发展历史,找到了较为清晰的线索,以供研究者参考。

农信社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从新中国的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在这一过渡时期,党在农村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毛泽东同志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理论、方针和政策,逐步实现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就是使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逐步过渡到先进集体农业的道路。

正如列宁所说的“工人阶级领导下,吸引千百万农民群众参加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

”农村合作化包括三个主要内容:即农业生产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和农村信用合作。

农业生产合作是农村合作化的根本,它是通过生产互助合作,逐步把劳动农民的个人所有制变为劳动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是农村几千年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变更的一场深刻革命。

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是农村合作化中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使广大农民群众从商业投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奴役盘剥下解放出来,使分散的集体农业和社会主义工业联系起来,限制了农村资本主义的剥削,加强了工农联盟的巩固,促进了农业生产合作的发展。

供销合作社在后来还通过对农村手工业、小商业的改造,建立起了具有社会主义集体性质的农村流通体系。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尽快恢复和发展,决定全面开展农村金融工作。

一方面积极建立区级银行机构——农村营业所,发放国家农业贷款,支援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在广大群众中,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通过组织与调剂农民群众之间的资金余缺,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遭受高利贷的剥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1996]3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6.08.22
【实施日期】1996.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发〔199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现就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极大促进了农业和
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形成了多层次贸、工、农综合的格局。

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要求既要有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也要有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还要有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形成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性、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在促进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各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没有建立起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农村金融体制还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当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失去了合作性质,背离了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发展方向;现行中国农业银行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与其自身改革为商业银行在诸多关系上难以理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设置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支持农村经济开发的能力较弱。

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围绕“九五”计划和2010年农业发展远景目标,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进一步增强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现有农村金融体制的自我完善,要坚持稳健过渡,分步实施,保持农村金融整体上的稳定性。

在改革中,要不误农时地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不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

改革的
步骤是: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

为保证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在管理上的连续性,要首先充实加强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一)加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建设。

县联社是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联合组织,要按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组织和管理。

县联社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农村信用社交纳会费,行使管理协调职能;另一类由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除行使管理协调职能外,还可以从事调剂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组织清算等信贷业务。

各县联社具体采取何种类型,要根据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经基层农村信用社代表讨论决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县联社主任由基层农村信用社代表选举产生,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初审,经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查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

县联社要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