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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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贷款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打包贷款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打包贷款业务说明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银行机构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做抵押,从银行机构获取贷款并专门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生产或采购支出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其特点是:1.出口方银行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装船前资金融通;2.贷款只可用于抵押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准备、加工或成品货物的采购、运输等;3.以信用证汇款作为还款来源,资金封闭式管理,风险相对较低。

业务操作流程资格审查借款人除满足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2.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进出口贸易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显示与银行机构往来记录良好,无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

提交材料1.在银行机构有贸易融资额度的出口商要提交如下材料:①打包贷款申请书;②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③出口合同、批件及国内采购合同(如有)正本或复印件;④开证行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适用UCP600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如有修改)正本。

首次办理时,借款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以及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非银行机构贸易融资额度授信客户要提交的材料,除上述之外,另需提交:①经银行机构认可的包括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有效的担保措施(授予信用额度的除外);②银行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包括审查报批材料齐全性、审查信息充分性、审查内容一致性和格式规范性。

审查结束后,受理人员将合规的项目提交审批。

审批贷款审批人员在阅读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在按照《法人授权书》或转授权文件规定的信贷授权权限内审批打包贷款业务。

另外,国际业务部门还要审核评价以下内容:1.开证行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等;2.进口商的经营作风以及在银行机构的业务记录情况;3.进口国的外汇管制方面的政策等;4.信用证真实性和信用证条款;4455.出口业务是否符合我国的外贸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对本行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责任人及职责、披露内容、保密措施等进行规范和指导,为本行依法、合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形式和时间第三条公开披露信息可采取定期报告的形式。

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等。

第四条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申请延迟。

第五条本行年度报告备置于综合管理部,供股东、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并及时在本行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职责第六条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一)董事和董事会;(二)监事和监事会;(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四)综合管理部(五)总行各部门及支行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责任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董事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对本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行长、分管行长、财会负责人应对本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制订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号)印发以来,对规范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监管规章的不断完善,逐步暴露出反映信托特色不够充分、行业导向和宣传作用不明显、部分科目概念不统一、信息可比性较差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更好地体现信托行业特点,客观反映信托公司经营状况,银监会决定对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进行修订完善,新的年报披露格式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会计信息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科目概念和口径的规范和细化、补充体现信托特色业务信息等三个重点,对年报披露格式和年报摘要披露格式作出修订(修订后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

(一)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修订。

由于固有业务会计核算自2008年起已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信托业务也将于2010年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故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需明确说明执行的会计制度均为《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所有与会计有关的内容均做出相应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1.“经营管理”部分,第二条“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披露的简报格式。

出口押汇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出口押汇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银行机构为出口商提供的融资,其常见的形式有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的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有不符点的出口押汇和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

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出口押汇业务说明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出口押汇是指银行机构根据客户(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以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运输单据做质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前,向客户提供的一种融通资金。

具有如下特点:1.使出口商获得短期资金,加快出口资金的周转;2.办理手续简便,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如非银行机构原因导致开证行拒不付款,银行机构有权向受益人追索;3.押汇金额一般不超过银行机构规定索汇金额的一定比例;4.属于低风险业务,利随本清。

业务操作流程受理申请出口商向银行机构提出办理出口押汇的要求,客户经理受理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资企业不需要);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3.贷款卡复印件(正反面及密码);4.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等。

业务调查营销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对押汇业务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历史结算记录,资信状况,核实申请人商品交易行为是否真实,提出初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核。

业务审批审核同意后,按照信贷政策履行审批程序,交最终有权审批人审批。

最终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由客户经理持全套出账审批资料至出账审核部门办理出账划款手续。

档案整理及后期管理客户经理将信用证项下无不符点出口押汇相关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并登记业务台账。

客户经理应酌情检查融资申请人经营状况,并跟踪了解押汇业务款项回收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开证行(偿付行)是否已于到期日付款或承兑等;发现问题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由中国银监会发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

由中国银监会发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

附件5: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179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13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合并重组设立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9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91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70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5‟143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信用社监管与发展规划》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44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8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邮政储蓄分账核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5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19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兼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38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4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等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适用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96号改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02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16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6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38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51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88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中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和“双降”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6‟315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和“双降”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6‟324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个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4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8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5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外资银行开展有关业务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1号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有效改善服务质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7号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50号3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商行风险监管指标达标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6号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小企业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8号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82号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金融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89号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风险公告宣传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87号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克隆”票据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8号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55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邮政储蓄网点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3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1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94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银监会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8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银行遗留机构处置意见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41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国外评级机构联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9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金融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8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06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重大风险和案件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20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7号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32号5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证券公司设立临时派出柜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7‟172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解密) 银监发…2003‟23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干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10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4‟19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25号6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3号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银监发…2004‟79号6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4‟83号6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相关事项的公告银监发…2004‟84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5‟25号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相关事项的公告银监发…2005‟76号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11号6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73号7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6‟78号7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6号7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以商业银行股权抵债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4‟185号7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邮政储蓄机构外币储蓄业务试点的批复银监复…2004‟21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同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与外资银行开办协议存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4‟215号7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切实维护银行国际信誉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3‟20号7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3‟32号7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贷款管理防范新的金融风险的通知(已解密)银监通…2003‟4号7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7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保持稳定的通知银监通…2004‟79号8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开办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通知银监通…2004‟84号8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4‟89号8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5‟41号。

现汇贷款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现汇贷款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现汇贷款业务说明现汇贷款是银行机构以自主筹措的外汇向企业发放的贷款。

贷款币种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贷款利率既可以采用浮动利率,也可以采用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一般参照伦敦金融市场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银行机构筹资的综合成本及相应的利率确定。

根据客户要求,银行机构可以将现汇贷款的浮动利率调期为固定利率。

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银行机构的买方信贷相比,现汇贷款用途广泛,可用于向任何国家或地区采购设备和材料。

现汇贷款既可以满足企业流动资金方面的需求,也可以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贷款种类既包括短期贷款,也包括中长期贷款。

业务操作流程申请条件现汇贷款只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发放,借款人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借款用途必须正当合理,具有经济效益;3.借款人应有相应的外汇资金来源,如借款人没有外汇收入,则应有外汇管理部门同意购汇还贷的证明文件;4.符合银行机构其他有关贷款规定要求。

受理申请客户经理在受理借款人现汇贷款前,要与国际业务部门联系,国际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资质、借款的币种、结售汇的规定及外管局的要求等进行可行性分析。

国际业务部门分析通过后,客户经理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2.企(事)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3.经年审合格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5.贷款卡;6.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资料;7.银行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贷款审查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情况要求其提供补充资料,形成贷款调查报告,经营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信贷审查人员要对借款人的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进行审查,分析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和盈利性,核实抵(质)押担保手续等,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2007年5月17日)各银监局: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一)机构准入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

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

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

抵债资产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抵债资产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⑥未经审批接收、处置抵债资产;
⑦超越权限审批接收、处置抵债资产。
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
①实地查看个岗位的分工情况;
②查阅职工出勤几休假情况登记并与职工座谈;
③查阅抵债资产业务会计传票。
2.风险提示;
①部分不相容岗位职责没有实现分离;
②对抵债资产业务管理等岗位未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③违反程序办理抵债资产业务。
1.检查方法:
Hale Waihona Puke ①查阅授权和转授权书;②查阅总账、分户账、有关合同、计划、批准书、授权书及有关会计凭证。
2.风险提示:
①未核定分支机构的抵债资产业务权限;
②未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授权、转授权;
③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转授权不全面、不完整;
④超范围转授权;
⑤未适时调整抵债资产业务权限;
抵债资产因其来源于实物或财产权利,因此种类繁多,主要有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权利性资产、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房地产类抵债资产由于具有价值相对稳定、贬损速度相对较慢等优于其他种类抵债资产的性质,因此在银行抵债资产中占比较高。
以物抵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抵债,即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二是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即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应作为协议抵债处理。
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惯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发生在银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已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等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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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7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
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一)信用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

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
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

未设立
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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