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业银行与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比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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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的比较

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的比较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据以决策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自身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长期以来,有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比较研究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会计实务界普遍关心和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外会计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已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研究成果①。

但是,细研读这些成果后,我们不难发现以往的研究成果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过分注重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比较的实质性内容过少;第二,只重视比较差异,未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分析;第三,专门注重于中国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比较研究,仍很零散,缺乏系统性的总结。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详细而系统地比较分析,从深层次剖析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完善大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体系以及大陆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了理性的预期和展望。

一、引言由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个地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基础及社会经济环境上的差异,造成了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很大的差别。

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台湾的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其有关上市公司的具体法令、法规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的特点,如,《台湾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些具体细节较大程度的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做法,台湾的《商业会计法》的法律体系归属应划入到大陆法系之内,它基本上是法典型的成文法。

香港由于历史因素和政治因素,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大,尤其是英国人的习俗、商例、政策等广泛的渗透于香港《公司条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之中,因而香港的法律较多的强调惯例在会计实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大陆法系,但其具体的立法更多体现着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并且祖国大陆的《公司法》博采众长,在具体的制定中适当地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律、法规中的科学和先进的做法,并且吸收了港、台地区一些合理的法律条文,中国现已颁存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还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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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银行与香港银行财务信披露制度的对比及借鉴

国内商业银行与香港银行财务信披露制度的对比及借鉴

在过去的很 长时间里 , 港金 管 局 ( 下 简称 金管局 ) 香 以 认为 , 行财 务信息披露 要求高不利 于银行体 系的稳定 , 银 因 此 , 直 采 取 保 守 的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政 策 , 而 导 致 香 港 银 行 一 从 业 的 透 明 度 远 低 于 国 际 标 准 ,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甚 至 落 后 于 其
遵 守《 引 》 指 只是 香 港 银 行 披 露 财 务 信 息 最 低 标 准 , 金 管 局 鼓 励 银 行 披 露 更 多 的 财 务 信 息 。 根 据 香 港 经 济 、 融 金 发 展 需 要 以 及 国际 银 行 业 、 融 局 势 、 金 巴塞 尔 银 行 监 管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 港 银 行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一 直 在 变 化 。 1 9 香 97 年 至 2 0 年 的 4 年 问 , 指 引 》 年 都 进 行 了 修 订 。 从 00 《 每 19 9 7年 开 始 , 融 监 管 局 对 指 引 的 修 正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金 个 方 面 : 年 虫 问 题 ( 9 7 、 期 及 重 组 贷 款 ( 9 8 、 履 千 19 ) 逾 19 )不
3 制 度 变迁 、
般 的公 司 。随 着 香 港 金 融 业 的 发 展 , 行 体 系 日益 稳 定 , 银
但 是 有 限 的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却 不 能 满 足 存 户 、 易 对 手 、 外 交 海
监 管 机 构 和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的 信 息 需 求 , 其 对 香 港 银 行 经 使
求 及 其 制 度 变 迁 1 出台背景 .
香 港 银 行 财 务 信 息 的 基 本 披 露 项 目包 括 利 润 表 、 产 资 负 债 表 、 金 流 量 表 、 产 负 债 表 外 项 目 、 集 团 公 司 进 行 现 资 与 的交 易 、 产 抵 押 情 况 、 要 会 计 政 策 、 险 管 理 的 描 述 性 资 主 风

中银香港案例

中银香港案例




吴敬琏先生曾经斥责,中国股市是一个 没有规矩的赌场。一定程度上,我国股 市的问题来源于不完善的监管设计和薄 弱的监管执行,造成了不良的市场环境。 海外上市成为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的重要措施,其核心是提高银行自身的 公司治理质量。借道效应假说(piggybacking)
借道效应假说(piggybacking)


海外上市会带来高额的发行费用和披露成本。 萨班斯法案 近期的研究(Foerster and Karolyi,1999; Miller 1999;Reese and Weisbach,2002)表明, 不同公司在不同时段海外上市取得不同结果。 例如,英国公司在美国上市使得资本成本下降 2.92%,但是,其他欧洲公司在美上市引致资 本成本上升0.49%(Karolyi,1998)。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不定期发布商业银行营运指引、本地 注册认可机构的公司治理指引,要求各银行的董事会 确保管理层的能力,负责核准该银行的目标、策略和 业务计划,保障该银行营运的审慎严谨,保障银行营 运和财务的健全性,保证银行业务符合香港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业界标准和监管指引,要求银行保持高 度的诚信。董事会成员对于上市银行违反上述要求负 有法律责任。 香港金融管理局也有着“持续监督”的职责,有权通 过现场审查、非现场审查、审慎监管会议、与外部稽 核机构合作以及与其他监督机构分享信息的方式进行 监督。
(二)公司治理和管理机制跃迁

总裁(行长)负责“中银香港”的日常管 理。独立于行长管辖之外,风险管理部 和稽核部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董事会 对于行长和公司运作的监督有了实际执 行部门。同时,董事会划分为专门委员 会,提高了董事会的运转效率。

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监管引领47Guidanc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 SupervisionSupervision Practice 监管实践陈丽丽分类施策、差异化监管是近年来国际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理念,也是各国监管机构在践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方面达成的共识。

从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在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监管、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较好的做法,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差异化监管的主要方式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金融稳定研究院将各国监管当局对适配性监管的应用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定性、定量指标将银行分类,对不同类别银行实施不同的监管规则,如瑞士和日本分别将银行分为5个类别和2个类别,并施以不同的监管要求;二是对某类特定监管指标或要求差异化执行,常见的有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要求、交易账户市场风险、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监管资本要求计算方法等,如欧洲在交易账簿市场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方面分别制定不同类型银行的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9年3月发布的《适配性监管规则运用的现状调查报告》显示,75%的受调查监管机构当前均已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24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有21个已建立了差异化监管框架。

受调查监管当局中,24个使用资产负债表项目作为分类指标,17个使用业务模式作为分类指标,12个由监管当局根据监管情况进行分类,其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同时采用多个分类指标。

调查还显示,被各个监管当局使用最多的差异化监管要求为资本要求、流动性指标、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报告报送情况以及监管检查频率等。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或和非成员国中分别有54%和48%的受调查监管机构表示计划对其现有的差异化监管框架进行调整。

各国及主要地区差异化监管的实践对比美国美国差异化监管的实践正从对某类特定监管指标或要求差异化执行逐步过渡到分类监管和对某类特定监管指标或要求差异化执行并存的模式。

内地与香港银行合规监管的差异与合作

内地与香港银行合规监管的差异与合作

内地与香港银行合规监管的差异与合作
内地与香港的银行合规监管存在一些差异,但也开展了一定的合作。

以下是它们的主要差异和合作方面:
1. 差异:
- 法律体系:内地银行合规监管受到中国法律体系的制约,而香港则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 监管机构:内地的银行合规监管主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而香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金管局”)负责。

- 监管标准:内地的监管标准相对更严格,因为内地金融风险更为敏感,而香港更注重市场化和国际接轨。

- 控制措施:内地银行合规监管更强调管理和控制措施,而香港则更注重市场自律和信息披露。

2. 合作:
- 信息共享:内地与香港的监管机构会进行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以便更好地监管跨境金融活动。

- 金融合作:内地与香港在金融方面有许多合作机制,如互联互通机制、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等,这也需要对合规进行合作监管。

- 培训交流:监管机构之间定期进行培训和交流,以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

总体来说,内地与香港的银行合规监管存在一些差异,但也都致力于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通过合作与交流来提高银行的合规水平。

我国商业银行年报信息披露比较分析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年报信息披露比较分析研究

管部门已意识 到改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的
2 利率风险。随着我 国金融市场的 国 的成员 , . 但其作 为全球 金融 中心 , 对银行的
迫切性 , 在许多 方面下 了功 夫 , 比如 , 财政 际化 和人 民币利率市 场化改 革的深入 , 利 监 管水平在 国际金融 界赢得 很高声 誉 , 甚
些风险与矛盾会在 中外资银行 同台竞争 的 管理要求 ,而 目前我 国商业银行 风险评估 优先次序 、 面利率升级条款等。 票
格局下大量地暴露 出来 ,影 响到金融业 的 技术和管理还达不到使用这些 计量 模型进 健康运行 。 因此 , 国在全面开放 的趋势下 行定量和定性分 析的条件 。没有 相关的技 我
与 国 际标 准的 差 距
能对资产 、负债及 权益资本经济价值的影 下每一个项 目的对 比,发现具体 的差别主 要体现在财务概况和账 目附注这两方面 。 响 的 具 体数 值 。
3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披 露 。由于 我 国衍 生 . 首先 是 财 务 概 况 上 的差 别 。 中 国工 商
个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 , 一方面 , 外资 其市场风险状况 的定 量和定性信 息”但 并 的要 求 还 有 较 大 差 距 .特 别 是 在 对 资 本 结 , 银行会利用我 国的政策漏洞来进行一些违 没 有 明 确 的 计 量模 型适 用 于 以 上的 两类 披 构 的明细披露和有关资本结构的定性信息 规操作 , 最终损害到中国储 户的利益 ; 另一 露 。 由于标 准法 模 型 的 假设 前 提 、模 型 参 方 面 . 比如 新 资 本 协 定 就 规 定 了要 求 明 确 包括期 限 、 方面 , 在缺少 透明度 的“ 灰箱 ” 中运作 的一 数 、模型测试等对使 用者有很 高的技术和 说 明资本工具的损失吸》 银监 会正 率风险将会成为商业银行 重要 的经 营性 风 至被一些 巴塞尔委员会官员赞誉为亚洲第 , 式公布 了《 商业银 行信息披 露办法》 银监 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 别强 调银 行要 披 ,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分析
经I I 『 济 论 坛
科 黑江— 技信思 — 龙— —
我 国 商业银 行 金融风 险 的分析
丁 文 高
( 国建设 银 行 哈 尔滨分 行 , 龙 江 哈 尔滨 10 0 ) 中 黑 5 0 0
摘 要: 析了我 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 、 术、 分 技 方法等方 面存在的 问题 , 明银行职 工 自身风险意识的建立有待进一步加 强。 说 关键词 : 商业银行 ; 金融风险 ; 分析
1银监会成立时问较短 ,监管信息系统建 重视不够 ;二是 缺乏在风险管理过程 中实施差 设 比较薄弱 别化的理念 ,忽略了不同业务 、不 同地 区之间 由于银监会成立时间较短 ,监管信 息系统 存在的差异 ,不仅 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 ,反而 建设 比较薄弱 ,对银行与非银行业 金融 机构进 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行 监管基本上 以手工方式进行 ,严重影 响了银 32风 险 管 理方 法 上 . 长期 以来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以定性 行 监管职能 的发挥 和监管效率 的进一 步提高 ,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分析为 主 ,缺乏量 化分 析 ,在 风 险识别 、度 量 、监测 等方 面科学性不够 。与 国际先进银行 11 . 缺乏必要 的监管信息化工具与手段 缺乏必要的监管信息化工具与手段 ,难 以 大量 运用 数理统计模型 、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 实现 对被 监管对 象进行 持续 、全 面 、有 效监 相比比较落后 。如信用风险管理 中,对借款企 管 。随着信 息技 术在银 行业 金融 机构广 泛应 业 财务状况 和市场 ,对借款企业产品需求的变 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银 量 因素 的微观分析 往往不足 ; 在市 场风险 管理 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品种与交 易量大增 ,交易信 中 ,对 资 产组 合理 论 的运 用 、V R 的推广 、 A 息电子化 、无纸化 , 业务 的复杂性 、风险 的隐 金 融衍生产 品的研究利用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 蔽性也越来 越高 , 单靠手工方式 ,以有 限的人 距 ;在操作 风险管理 中,对资本金的配置度量 力资源按照传统方式 翻阅账本 、传票等 ,难 以 和管理体 系的建设方 面还基本处于空 白状态。 有效识别金融机构风险。 33 险管理体 系上 _风 1 . 2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效率低,时效性差 国外银 行基本都具有从董事会 、风险管理 当前 银监 会监管 信息 化建设 总 体水 平很 部门到风 险管理 主管在 内的较为独立的风险管 低 ,缺乏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 系统 和有效 的分 理体系 ,这 种独立性不仅表现在风险控制要独 析工具 ,使得监管信 息极不对称 , 日 常监管工 立于市场 开拓 ,还表现在程序控制 、内部审计 作效率不高。监管人员每季度要花费大量 时间 和法律管理 等方 面。但在 国内,一些银行 的风 用于报表、数 据汇 总,时效性差 、监管效率较 险管理体 系往往还不健全 ,风险管理受外界因 低 ,远远不能 满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高效 素干扰较多 ,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 监管的需要 。 3 . 4信息技术上 的差距 , 1 监管信息难 以共享 _ 3 从我 国 目 前情况看 ,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 方面 ,各监管机构之问 、银行监管机构 先进水平 的差距突 出地表现在各种风险管理技 与各银行之 间还未建立起实时 、专用的信息共 术 的开发和运用上 。以市场风险管理为例 ,定 V R模型) 在 国际上 已经 日趋 享系统 ,缺乏 有效 的数据 交互 网络 。另 一方 量 管理模 型 ( A 面, 银行业监管机构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沟 成熟 。除 了一些 国际活跃银行运用外 ,许多非 通也 缺乏有效 的系统支持 ,难以做到信息资源 成员 国银行也都运用 了 V AR模型一类的技术 , 有效 利用和共享 ,使得监管机构之间 、内部监 如澳 大利亚 、新加坡 、香港 、马来西亚等 国的 管部 门之间 的协调监管能力不足。 些 大银行也都采用 了此类技术 。在信用风险 2从外部环境来看 ,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 方 面 ,国际上 正在向运用统计模 型方 向发展 , 有 的正在建立相关数据库 。同时 ,巴塞尔委员 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 目 ,我 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会还提倡建立 内部评级体 系或充分运用外部评 前 是其 中重要 的原因 。近几年 ,人民银行的个人 级 。在这些方面 , 目 前我 国商业银行与 国外银 征信 、企业征信建设已取得 积极进 展 , 还没 行都有很大差距 。 但 有完全普及 ,不仅造 成银行 进行 客户信 用审查 4银行职工 自身风险意识的建立有待进一 的成本极高 ,而且也造成 了社会普遍缺 乏信用 步 加 强 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直 接给银行 风险管理带 员工案件风险 防范意识淡薄 ,用信任代替 来了难度。此外 ,外部监管 和市场 约束 的作用 制度 ,盲 目服从 。有些案犯潜伏时间 长,涉案 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 , 尽管 巴塞 尔新 资本协议 金额大的原 因之一就是源于其他 同志的盲 目信 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通过信 息的规范化 任 ,有章不循 ,违章操作 ,犯罪分子更是看到 披露 ,加强投资者和市场对银行经 营管 理的监 这些漏洞让其能够逃避监管而乘机作案 。 在银行业 的业务规章 中,对重要岗位从事 督和约束 ,但在我国 , 银行业信 息披露 还不规 范 、不 完备 ,对于风险信 息披露尤 其不充 分 。 前 、事 中和事 后都 设定 了多层 次 的制衡 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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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台背景、基本要求及其制度变迁1.出台背景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香港金管局(以下简称金管局)认为,银行财务信息披露要求高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因此,一直采取保守的财务信息披露政策,从而导致香港银行业的透明度远低于国际标准,其财务信息披露甚至落后于一般的公司。

随着香港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体系日益稳定,但是有限的财务信息披露却不能满足存户、交易对手、海外监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需求,使其对香港银行经营国际业务和筹集资金等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影响香港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这不仅不利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巩固,更会影响香港银行体系的稳定。

金管局认识到保守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开始考虑改进制度,提高其透明度。

1994年1月,金管局同证监会、联交所就上市银行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9月颁布了《财务信息披露的最佳执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所有持牌银行和资产总额在10亿港元以上或客户存款总额在3亿港元以上的有限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披露其实际盈利、资产负债结构及资产质量和内部准备调拨情况等有关信息。

之后,金管局又对指引进行了大幅修订,使香港银行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大大提高。

2.基本要求香港银行财务信息的基本披露项目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外项目、与集团公司进行的交易、资产抵押情况、主要会计政策、风险管理的描述性信息、市场风险、报表附注。

补充财务信息的披露项目中则包括风险管理、市场风险、客户贷款和其他账目分项信息(分行业和地区披露)、货币风险、逾期及重组贷款、资本充足比率和流动资产比率、扣减后的资本基础总额等项目。

《指引》中列出专门条款规定利润表某些项目的相关披露要求。

资产负债表分资产、负债、资本项目进行披露。

《指引》列出了各项应予披露的子项及各子项的细目。

资产负债表外项目披露各主要金融工具或未履行合约的合约或名义金额。

主要会计政策和补充财务信息通常以报表附注的形式披露。

3.制度变迁遵守《指引》只是香港银行披露财务信息最低标准,金管局鼓励银行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

根据香港经济、金融发展需要以及国际银行业、金融局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规定一直在变化。

1997年至2000年的4年间,《指引》每年都进行了修订。

从1997年开始,金融监管局对指引的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千年虫问题(1997)、逾期及重组贷款(1998)、不履行贷款(1998)、分区域贷款(1999)、证券投资(1999)、区域分布信息(1998)、资本(1999)、货币风险(2000)等。

改进有关银行贷款及证券投资方面的披露则是香港金管局历次修订的重点。

银行的经营活动若发生资产损失,只有用自有资本进行补偿,因此资本是一个缓冲器。

《指引》中关于资本这一部分的披露原来只有“借贷资本”、“少数股东权益”、“股本”和“储备”等几项,放在资产负债表中。

1999年末,新修订的《指引》在“补充财务资料”部分新增了“核心资本”、“附加资本”、“扣减前的资本基础总额”、“资本基础总额的扣减项目”以及“扣减后的资本基础总额”几项。

金管局要求银行按上述计算步骤来披露资本详细信息,以便于人们更充分地了解银行资本的“结实”程度如何。

但是,金管局所用的资本分类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些不同。

按新协议的要求,资本要划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并要求按一定的算式列示。

此外,还有关于永久非积累优先股、复杂资本工具及其“触发”条款等的披露。

这些问题目前在2000年版的《指引》中尚未见到,它们也许是金管局将来要考虑地方。

在2000年的修订中,《指引》加上了“货币风险”这一部分,主要针对外汇风险,即反映各种外汇现货、远期、期货和期权头寸风险额。

这些风险额是根据各银行内部“模式”计算的或根据“最坏情况”测算的。

银行除了披露计算出的风险额外,还要求披露计算方法、以及暴露的头寸(也称仓盘)。

至于推出这一改革的动机,我们认为与金管局近年来强调风险导向的监管指导思想有关。

从香港外汇市场看,2000年并没有出现像1998年那样的大风大浪,亚洲金融危机对市场的不良影响正在减弱。

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却推出了利率制度改革,即取消利率限制。

这一举措有可能导致利率风险管理难度加大,但在2000年年底的修订中却没有关于利率风险的专门的披露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金融风险的列报要求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披露,此外,还有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对货币风险没有单独披露要求,因为它包含在市场风险中。

由此我们推测,金管局要求披露“货币风险”,有可能是加强金融风险披露规范化的第一步,以后关于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的披露规范都会陆续出台。

二、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多年以来,我国银行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报表编制和报送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对商业银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规范化要求基本上还是空白。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一般只列示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而一些非主要、但对评价银行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十分重要的项目通常无从体现。

从整体而言,我国银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直偏低。

近两年来,我国银行有关监管机构已经在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

目前,发布的关于银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规定主要包括:1.对上市银行的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专门针对上市银行(深发展、浦发和民生银行)颁布了三个特别规定:①《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披露财务数据的同时,应披露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因市场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技术和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因素。

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规定了主要会计政策的披露内容(包括贷款的种类和范围及账务处理方法、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和方法、回售证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及确认方法)、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披露内容(主要针对各类存款、贷款和保证金、债券等项作出披露要求)、按币种列示的资产负债情况、贷款分布情况、资产流动性情况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除要求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还要求商业银行应披露“五级”分类贷款余额;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披露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不良资产年末余额等事项;应披露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的因素本年内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等。

特别规定对于资产质量、风险状况的披露要求明显增加。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

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我国以前有过单项规定,但不成系统,而且已不适应市场的变化,特别是加入WTO的要求。

因此,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2000年9月,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2000年11月27日,财政部通知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该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公布。

在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并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

2001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并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报告做出了规定。

该规定的实行将有助于改善银行的贷款质量并加强其风险管理意识。

4.其他由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银行报表披露的规定和办法。

三、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指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比较分析香港财务信息披露指引和银行遵循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发现,双方对于银行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要求基本一致,对于银行特殊资产(如不同种类贷款)、金融衍生工具(如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和银行风险(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重要项目的具体披露也均做出了相似或相近的要求。

那么,是不是说我们目前的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就算是已经建立并且很完善了呢?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

实质上我们当前正处于香港在90年代初尚未制定专门的银行财务信息披露指引,各银行按照《公司条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会计实务准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布财务信息的相同阶段。

尽管证监会对上市银行的特别规定以及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银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规范方面的空白,但其的适用范围均局限于上市银行或上市金融企业,对国内其他银行不做要求。

国内大多数银行无须承受巨大的市场监管压力,因此,我国银行财务信息不透明及由此产生的弊端是不言自明的。

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问题会越来越突出,进而直接影响到我国银行的竞争力。

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当前《特别规定》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推出一个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财务信息披露指引,应当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深入分析研究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背景,尤其是制度的变迁过程和原因,从香港银行信息披露指引建立和完善的方法上加以借鉴,而不是照搬照抄其指引的内容。

结合国内银行的实际情况,以真实性、公允性为标准,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1.香港银行财务资料披露《指引》是从无到有。

这一突破,使得香港银行的披露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受人批评一跃至亚洲前茅。

可见,金融管理当局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它给所有银行划出了一个起跑线。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同证监会、财政部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一个全新的、系统的银行财务信息披露指引。

2.制定的《指引》不必一步到位,可以不断补充、修订、完善。

全球金融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决定了银行财务信息披露指引是一个不断补充、修正、完善的过程。

香港金管局从1994年推出财务资料披露指引以来,基本上是每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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